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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7.01.20 國務費案重大裁定 六外交工作不是機密 王己由、張孝義、何榮幸/台北報導

國務機要費案,台北地方法院十九日第五次開庭,對爭議許久的三袋密封卷宗、六項外交工作資料,是否屬國家機密,獲致突破性進展。陳水扁總統若未於本月廿二日中午十二時前,函覆提供六件外交工作確曾核定屬國家機密相關文件資料,合議庭裁定廿三日就開放閱卷。

對此,總統府昨晚表示,將在收文後「依法處理」。

據了解,台北地院昨日認定六項外交工作並非國家機密,二十三日將開放閱卷後,府方高度重視,並立即召集相關會議進行研商。總統府公共事務室主任李南陽晚間即銜命表達「依法處理」的態度。

合議庭前述裁定內容,昨日下午已用專人送達的「最速件」方式送達總統府。裁定內容還「提醒」總統府,如果未在期限內函覆,就不能再主張本案有任何國家機密保護法的適用,事後若再以其他事由爭執,就有刑法一百卅八條「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文書及物品」罪嫌,這部分應併由檢察官依法追訴。

對合議庭不是機密的裁定結果,公訴主任檢察官張熙懷表示非常欣慰,認為這樣不會再使庭訊空轉,有利實質審判。代表律師團發言的顧立雄則說,合議庭的裁定,只是程序認定,還不是最後決定,最後認定為何,還是得依據總統函覆內容作決定。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Print/0,4634,110501%20112007012000004,00.html




中國時報  2007.01.20

審判長諭知律師團 再提違釋憲 依擾亂法庭論處

王己由、張孝義/台北報導


國務機要費案,被告律師團再次主張本案偵審違憲,二度聲請合議庭停止審判,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承審合議庭,昨日評議後,不但裁定駁回釋憲聲請,審判長還諭知律師團不要再就違釋憲問題隨便發言,否則要依法院組織法的「擾亂法庭秩序」論處。

駁回二度釋憲聲請

對審判長前述諭知,吳淑珍的辯護律師顧立雄,以深沈的語氣站起來表達抗議,強調辯護權已受到嚴重的壓抑,無法苟同,也無法認同合議庭如此說法和指揮訴訟的作為。接著話鋒一轉,語氣轉為下沉:「辯護人在此刻,心情無法平復之下,不想表示意見。」

顧立雄說完「心情無法平復」的話後,即抬起右手在胸前,作出好像要「捶心肝」的舉動,旋即坐下,同時低頭將目光轉離原本一直注視的電腦螢光幕,低頭隻手托腮,擺出心情沉重模樣。惟未久,又回復歷次庭訊,專注檢視電腦螢光幕筆錄記載神情。

另一位律師洪貴參,則呼應顧立雄,發言強調要求合議庭給書面裁定,讓辯護人、被告有救濟機會。原本嗓門很大的洪律師,馬上轉成感性口吻說:「合議庭剛剛的意思(指不能再就違憲問題隨便發言),造成顧律師久久無法平復,我對顧大律師也表示歉意。」此話一出,立刻引發哄堂笑聲,這也是昨日嚴肅庭訊,少有的輕鬆場面。

律師團是在昨日開庭前一天,二度具狀聲請裁定停止訴訟,聲請釋憲。合議庭收狀評議後,認為合議庭去年十二月廿二日第二次開庭時,已裁定本案應無違憲的確信,無聲請釋憲的必要。

合議庭認為,這次律師團所述有關國家機密特權,並沒有論及在美國法上的發展及實質內容,該特權僅屬「證據適用」的法則,我國刑訴法已有明文,辯護人斷章取義,逕論以憲法層次,既非屬我國憲法明文規定,也不是我國憲政運作的慣例,無從撼動前次裁定結果,本案仍應續行審理。

不該拖延癱瘓訴訟

合議庭因此當庭駁回律師團二度釋憲聲請,在裁定當時,也就沒有裁定書提出說明。強調程序事項的爭議,一經法院裁定,就不能再任意爭論,否則就是拖延癱瘓訴訟,違反刑訴法規定的本意。

合議庭還用重話回應顧立雄的「辯護權受嚴重壓抑」說法,強調辯護人任意曲解裁定,逕行論為辯護權的妨礙,這是「自我貶抑」和合議庭依法院組織法執行職務無關。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Print/0,4634,110501%20112007012000005,00.html




中國時報  2007.01.20

無正當理由不作證 陳唐山等各罰三萬

王己由、張孝義/台北報導


審理國務機要費案的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認為總統府祕書長陳唐山、第二局局長余新明、二局三科科長吳倩萍、政風處處長謝建財、一科科長蕭益倉等五人,拒絕出庭作證的理由不正當,十九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規定,各裁罰最高額的新台幣三萬元罰鍰。

陳唐山是刑訴法施行以來,因拒絕作證被法院裁罰的最高階政府官員。

陳唐山和另四位府方官員,若不服裁罰,可在收到裁定書後,五日內向高院提出抗告,未來如裁罰確定,五人如不願繳納罰鍰,將由行政執行署依法執行催繳。

合議庭指出,由於已裁定六件外交工作不是國家機密,因此,不會再傳喚陳唐山等總統府官員出庭作證,也免除了陳唐山等人拒不出庭,法院得予拘提的窘境。

合議庭在裁罰同時,還特別「點」出陳唐山等五位證人,恣意不到庭所產生事實認定不利部分,應由五人承擔,且未來如果涉及刑法一百卅八條「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文書及物品」罪嫌,也應一併由檢察官依法追訴。

國務費案,昨日上午第五次開庭審理,原本應出庭作證的陳唐山等五位府方官員,卻在開庭前夕的十八日下午四時許,遞狀陳報不能出庭作證,並表示請假。

合議庭審酌陳唐山等五人的請假事由後,認為不是正當事由,立刻以專人送達的最速件方式,趕在下班前,發函距離法院兩百多公尺的總統府,除告知陳唐山等人請假理由不正當,還諭知刑訴法一百七十九條「公務員拒絕證言」的規定,應由證人到庭並依法釋明,經合議庭認定才行。

昨日上午開庭後,陳唐山等五位府方官員,經庭務員點呼確實未到庭作證後,合議庭就以五人均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裁定各處罰三萬元罰鍰。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Print/0,4634,110501%20112007012000006,00.html




中國時報  2007.01.20

五官員挨罰 總統府將依法抗告

何榮幸/台北報導


總統府昨晚表示,針對總統府秘書長陳唐山等官員遭台北地院裁罰,府方將在收到裁定書後「依法提出抗告」。

總統府副秘書長卓榮泰表示,法院要求陳唐山等五位官員到庭,但作證內容除了總統以外,任何人無法答覆,對於五位官員提出正當理由未到庭卻遭法院裁罰,府方決定依據刑事訴訟法一百七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在收到法院裁定書後五天內依法提出抗告,等法院判決結果出爐後,才有後續繳費問題。

卓榮泰指出,像秘書長陳唐山昨日代表陳水扁總統,全程陪同友邦國家元首在高雄訪問,無法出庭,就具有正當理由。

他說,就法院審理案件實務運作面而言,證人第一次因提出正當理由未到庭而遭到裁罰,這種案例極為罕見,國務機要費案開庭之密集,為難證人,府方呼籲法官審案不要失去平常心。

卓榮泰並指出,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為證人,而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訊問者,應得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之允許,但有妨害國家利益者得以拒絕。其他四位官員均請示陳唐山能否請假出庭作證,陳唐山以監督機關身分,恐妨害國家利益,才拒絕其他四位官員出庭作證的要求。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Print/0,4634,110501%20112007012000007,00.html




中國時報  2007.01.20

忍無可忍 合議庭強勢主導訴訟

楊肅民/特稿


國務機要費昨天第五度開庭,從主角第一夫人吳淑珍,到法庭傳訊的五位證人都拒絕到庭。就被告的立場,是達成了拖延訴訟的目的。但合議庭幾乎每周都訂定庭期,就是為了集中審理,以求速審速結,和辯護人的拖延戰術正好背道而馳,難怪律師團一再提出違憲程序,卻惹惱了合議庭,撂下了重話。

被告律師團昨天再次遞狀,以本案有違憲之虞,要求停止案件審理並聲請大法官解釋。事實上,台北地院去年十二月廿二日第二次開庭時,合議庭審判長蔡守訓就當庭口頭宣示裁定,認為四位被告的律師提出的各項理由,都未讓合議庭產生適用法律,有牴觸憲法的確信,故不必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

審判長也諭知,本案也沒有所謂「起訴程序」違背規定,或沒有「審判權」的問題,應續行審理,且表示依刑事訴訟法四百零四條規定,裁定屬訴訟程序中的裁定,不得抗告。

不料,昨天被告律師團又再度提出程序違憲爭議。上回以口頭裁定諭知的審判長,為了慎重再與受命、陪席法官當庭評議後,二度作出裁定,強調程序爭議事項,一經法院裁定「即不得再行任意爭論」,否則就是「拖延癱瘓訴訟」,話已經說得很重。

而正當審判長蔡守訓在記明筆錄時,律師洪貴參發言要求裁定應以書面,打斷了審判長的訴訟指揮,也導致蔡守訓忍無可忍當庭諭知被告律師,如再針對違憲問題一再發言,將以擾亂法庭秩序罪論處。

此舉也顯示五度開庭,還在準備程序空轉的辯方訴訟策略,已激怒合議庭,所以審判長不再姑息,也準備有所強勢作為,所以立即下「最後通牒」以最速件通知總統府轉陳總統,準備在一月廿三日開放閱卷。另外也逕行認定之前函詢的相關資料「並非國家機密」,也不是所謂的「國家機密特權涵蓋的內容」。

從合議庭的裁定,也顯示合議庭已不願被律師團牽著鼻子走,也不願再像無頭蒼蠅被耍得團團轉,合議庭審判長未來肯定會強勢指揮訴訟,以利訴訟的進行。

當然,目前的情況除非是大法官能迅速作出解釋,並認定本案確實有侵犯到憲法五十二條總統之刑事豁免權,否則勢必無法再拖延下去,就算吳淑珍在準備程序一直請假不到,一旦進入辯論程序,她能再不到嗎?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Print/0,4634,110501%20112007012000008,00.html




中國時報  2007.01.20

不滿審判長裁定 顧立雄嗆聲:壓抑辯護權

劉鳳琴/台北報導


因為一再以違憲抗辯,國務機要費律師團差點被處以「擾亂法庭」,第一夫人的辯護律師顧立雄庭上嗆聲,自覺辯護權遭壓抑。庭訊後,顧立雄再次表達不滿。

他說,身為辯護人,基於對法律的認知及對被告的保障,在法庭提出的一切抗辯,法院都應適度尊重,除非辯護人的發言真的在具體事項上有干擾訴訟程序進行才可禁止。

對法院以籠統、抽象的方式,對某個議題規定以後不能再發言,否則以干擾法庭秩序論,顧立雄表示,他當了廿多年的律師,還是頭一次聽到,他不能接受。

對於吳淑珍屢稱病不到庭,顧立雄說,現在還是準備程序階段,夫人即使未到也不影響實質程序的進行。希望法院能體恤夫人長期以來既有的病情,她現在來開庭會有一定的風險,這方面的審酌法院要寬一點。

等進入實質審理程序,那時大家可以認真思考如何讓庭訊有效進行,一方面讓夫人避免在法庭上固定同一姿勢過久,造成危險的情況,一方面也讓案子順利進行,屆時可以討論是否請醫師到庭向法院做必要的諮詢。

對於外界質疑吳淑珍逛街沒事,出庭就稱病,顧立雄反問,從國務機要費案起訴後,她除了在病房以外,有誰看到她外出過?

有媒體立刻回稱,去年十二月市長選舉時,她有出來投票。顧立雄聽到之後面露不悅,而他對公訴檢察官要求搜索總統府,則不表示意見。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Print/0,4634,110501%20112007012000009,00.html




中國時報  2007.01.20

終於甩開機密爭議 國務費案 實質審理即將展開

王己由、張孝義/台北報導


國務機要費案,台北地方法院十九日第五次開庭,儘管總統府秘書長陳唐山等五位府方官員未到庭作證,合議庭聽取檢辯雙方意見,作成四項裁定,使得國務費案的審理,終能「甩」開機密爭議的牽絆,向前邁進。

台北地方法院於昨日上午十一時十分結束庭訊,退庭評議四十分鐘後,作成四項裁定。在這四項裁定中,最重要的就是六項外交工作不是國家機密部分。

下月二日勘驗發票

為加快審理腳步,合議庭已定二月二日上午九時卅分再度開庭,就律師團已影印的八千九百九十四張支出憑證發票,當庭進行勘驗。

受到六件外交工作是否屬國家機密的影響,檢辯雙方在前四次庭訊,激烈交鋒。合議庭為能釐清機密與否,兩度函請總統府回覆、昨日更傳喚總統府祕書長陳唐山等五名府方官員作證。

由於陳唐山五人拒絕作證,加上府方兩度函覆都表明是專屬「總統國家機密特權」,所以不能提供任何資料。

決定23日開放閱卷

綜合相關事證後,合議庭認為已盡調查能事,昨日中午依職權作成不是機密的裁定。合議庭並以最速件發函總統府,轉陳總統陳水扁詢問以下兩項內容:

一、本院依調查結果,認定如檢察官聲請書所示的六項外交工作,都不是依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所核定的國家機密,本院將定於一月廿三日開放閱卷。

如確有與前開認定不同的文件資料(包括書面或電磁紀錄),務必於一月廿二日中午十二時前送交本院。

二、本院認定先前函詢攸關國家機密保護法的國家機密核定流程,及所調閱的相關核定資料,並非國家機密,也不是所謂國家機密特權涵蓋的內容,總統府一再以涉及此等事由拒絕回覆,顯屬無據,應依期覆知本院,屆期不得再行主張本案有何國家機密保護法的適用。

如果事後再以其他事由爭執,即有刑法一百卅八條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文書及物品罪嫌,而應併由檢察官依法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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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7.01.20

檢聲請合議庭搜索總統府遭駁回

張孝義、王己由/台北報導


國務機要費案檢察官論告再出招。主任檢察官張熙懷要求台北地院合議庭依職權搜索總統府,以保障被告權益,避免訴訟程序陷入空轉;不過,合議庭裁定檢方的聲請不符刑事訴訟法規定要件,駁回了檢方的聲請,避免了司法史上首度搜索總統府。

張熙懷表示,依照律師法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法院傳喚的五位證人如果到庭有所陳述,依照合議庭的諭知,陳述機密文號、解密條件等事項,是有利於被告的抗辯,對於證人沒有到庭,檢方非常遺憾。

張熙懷強調,律師團為了保護被告權益,對於五名證人拒不到庭,應比檢察官更心急,因為國家機密這個爭點不解決,被告權益不知何年何月才能確定。

而且,合議庭兩次依循法治、非常誠懇詳細有內容的函詢總統府,就機密外觀形式的事項進行詢問或調取,但是總統府二次的回函也只在說明欄內以二、三行的淺顯簡單文字回函,讓人覺得有實問虛答之嫌,意圖規避法定程序的調查,這樣的回覆怎麼對得起同為總統府同仁的被告的權益?

張熙懷說,合議庭已經依職權發函為調取及詢問的程序,又在上次開庭依職權發傳票傳喚陳唐山等五位證人。但是不論發函或傳喚,都已經彰顯審判不順遂,為了被告權益,避免整個訴訟程序陷入空轉,合議庭應依職權提升調查及蒐證的動作。檢方依刑事訴訟法證據保全章,聲請合議庭依職權依法搜索原先函調的資料及想要獲悉的事項,包括不涉及國家機密的文號、核定權責人、解密條件期間等,以及總統府處理相關機密案件的名冊、流水號。

審判長接著詢問檢察官及被告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搜索的範圍?也就是相關文件放在哪邊?法庭一時充滿即將搜索全國最高權力機關的氣氛。

合議庭經過四十幾分鐘的評議後,認為檢察官的搜索聲請,不符刑事訴訟法有關保全證據的要件,所以依過去駁回檢察官聲請保全證據同樣的理由,再次駁回檢方聲請,避免了勁爆的搜索。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Print/0,4634,110501%20112007012000011,00.html




中國時報  2007.01.20

律師槓審判長 庭訊漫硝煙

張孝義、王己由/台北報導


國務機要費案開庭再爆「火花」。不過,這次辯護律師不是針對公訴檢察官,而是直接摃上合議庭的審判長,指稱合議庭對檢方是「照單全收、言聽計從」。當審判長以相當質疑的口吻回說:「什麼叫照單全收、言聽計從?」讓法庭陷入一陣尷尬。

昨天庭訊,律師團仍採拖字訣,企圖將案情導引到憲法層面,但遭制止,並諭知律師團的聲請裁定停止訴訟聲請釋憲狀已經被合議庭駁回,請辯護人不要隨便發言。

正當審判長蔡守訓在指示書記官記明筆錄時,律師洪貴參發言要求裁定應以書面,打斷蔡守訓的訴訟指揮。審判長當庭撂下重話,諭知被告律師如再針對違憲問題一再發言,將以擾亂法庭秩序論處。

一旁的張熙懷檢察官眼看機不可失,隨即向合議庭聲請搜索總統府,查扣不涉及任何國家機密的文號、核定權責人、解密條件期間等事證,以及總統府處理相關機密案件的名冊,他並請合議庭依職權發動。

針對檢察官的聲請內容,合議庭請律師表達意見時,庭訊場景開始衝突白熱化。律師團說:「檢察官是國家的律師,與辯方被告的律師是居於同等的地位,刑事訴訟法要求檢察官對被告有利、不利的事項要一律注意,為什麼這件涉及司法與總統憲政保障扞格問題卻視而不見?」律師團希望公訴人能了解國家律師角色,並沒有指揮訴訟的權限。律師指責檢方之外,也將矛頭指向合議庭。律師團說,國務機要費案的訴訟空轉,無非是合議庭對於公訴人的聲請,沒有依照法治精神及現行法的規定,充分思索後即予「照單全收、言聽計從」。

律師團進一步說明,合議庭函調總統府有關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目錄、文號等,依檔案法等相關規定,這些文號「也是機密」,合議庭沒有考量到。再者,合議庭「抄錄」檢察官聲請保全證據的聲請狀…。

律師團類似挑釁的說法,也引發了合議庭的情緒,審判長蔡守訓就質問:「什麼叫照單全收、言聽計從?」

面對審判長嚴肅態度,律師團隨即改變訴訟策略轉圜表示,當時聲請狀公訴人主張的期間,就是後來法院發函出去的期間,不過,法院發函出去是不是要斟酌是否適當?因為在國務機要費案而言,國家機密保護法都還沒施行。

律師團軟化語氣的「緊急煞車」,讓合議庭感受到「善意」,審判長表示,合議庭在進行函查等動作前,都會斟酌,「請律師團放心,謝謝提醒」。才化解一場尷尬。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Print/0,4634,110501%20112007012000012,00.html




中國時報  2007.01.20

依法行政 機密豈可隱形

林諭林/特稿


法院裁定國務機要費案六項外交工作並非國家機密,讓檢辯雙方爭議已久的機密認定,終於在依法論法下得出結果。總統府將國務機要費案內容引申為機密,不管事後的解釋文藻多麼豐富,語彙多麼有創意,攤在司法陽光下,通通得現出原形。

總統擁有賦予機密等級的至高權力,但也正是要避免領導者藉此濫權,《國家機密保護法》才規範機密要有核定程序。

但國務機要費案審理迄今,總統府多次提說明,其中總統府副秘書長卓榮泰認為,機密有「形式上」和「實質上」分別,形式上的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但總統對外關係、對特定對象特定事務等,即使沒有依法核定,同樣是機密檔案案件。總統府秘書長陳唐山功力更上一層,進一步認為總統有「國家機密的特權」,且這種特權是「超乎機密法的絕對機密」。

不管是卓榮泰或陳唐山的說詞,說穿了,就是想把有關機密的責任,全推給陳總統,再藉著《憲法》第五十二條的總統刑事豁免權,讓總統從國務機要費案脫困。但既然法律不是總統說了算,兩人的護主言論,不但荒謬,更是刻意扭曲法意。

《國家機密保護法》明文規定,國家機密共有「絕對機密」、「極機密」和「機密」三種等級,何來「超乎機密法的絕對機密」?遑論憲法根本沒有「專屬總統國家機密特權」的規定。何況檢方並不是要知道機密內容,只是想從機密核定文號,區別是「真機密」還是「假機密」。

就算總統府最後雙手一攤,稱國務機要費案六項外交工作,通通沒有留下公文資料,讓全案變成「不可考」的無頭公案,別忘了,總統府機密資料除了《國家機密保護法》有規範,還有《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約束。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規定,總統從事活動所產生而不屬於檔案性質的各種文物,包括信箋、手稿、個人筆記、日記、備忘錄、講稿、照片、錄影帶、錄音帶、文字及影音光碟等文字、非文字資料或物品,應在任職期間,將所有文物交由國史館處理。且上述具「機密性」的文物,還要由總統府承辦單位,以專用封套彌封蓋印,並於封面上註明名稱、起迄日期、機密等級、保密期限、彌封日期等相關資料,「每一年」移轉國史館原樣典藏。

該條例甚至規定,總統文物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如涉及刑責者,應移送檢調。意即總統若在個人文物中,提及與國務機要費有關的六大外交工作,且該工作涉及機密,這些文物早已蒐藏在國史館。

法律多如牛毛,但既通過立法,就有其立法意旨和法律效力,除非總統府拿出機密核定文件反駁,否則持續在機密認定議題虛耗,不但讓此案遲遲無法進入實質審查,更讓人懷疑陳總統當初信誓旦旦稱「一審有罪就下台」,只是虛張聲勢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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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7.01.20

神格化總統 法律審判上不了身

吳典蓉/特稿


台北地院合議庭終於裁定,國務費案中的六項外交工作並非機密,即將開放律師閱卷,司法程序終於可以繼續。表面上檢察官占了上風;不過,研究扁及周邊法律幕僚的運作方式,則已逐漸塑造出「超越法律的總統」神話,如此一來,即使最後一審有罪,扁也未必會下台。

十一月三日國務費案起訴第一家庭後,不只藍營、包括深綠陣營的陳師孟、高志尚,都曾呼籲陳總統慎重考慮請假或請辭,其中一個考量就是,避免造成總統與司法的對抗。綠營人士擔心的是,總統在位反而讓民眾無法釋疑,即使無罪也無法還總統清白。

結果是這些綠營的有志之士,可說是「君子被欺之以方」,總統不但不顧忌與司法對抗,而且塑造出一整套不用服從法律的邏輯。

十一月下旬,扁與獨派法界人士討論後,朗朗上口的是,「憲法第五十二條刑事豁免權保障總統職位,扁無權放棄,」甚至還「以今日之非否定昨日之是」的說,過去為頭目案到花蓮出庭作證也是錯誤的。

不過,扁及周邊人士絕口不提的是,他們其實是將憲法三八八號解釋文的內容「倒」過來看。正確的原文是「惟此所謂總統不受刑事訴究之豁免權,乃針對職位而設,並非對其個人之保障,且亦非全無限制。」

接下來,由民進黨團提出的國務費釋憲聲請書中,更創設了「總統職務上行為,享有永久刑事豁免權」的概念。這確實是創設的概念,因為,民進黨釋憲聲請書中所引用的美國最高法院1982「Nixon vs.Fitzgerald」案,肯定尼克森總統任內的職務性行為,享有「永久民事豁免權」,而非「永久刑事豁免權」。

可以說,為了讓國務機要費案永遠不受追究,民進黨辛苦為扁量身打造極為罕見的「職務上」的「永久刑事豁免權」,但這種說法行得通嗎?

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1997「Clinton vs.Jones」案中,更舉杜魯門下令商務部長接管鐵工廠的「職務性行為」違憲一事,明確指出總統的職務性行為是否合法,必須由法庭決定。

當然,和總統職務內行為永久免責概念相關的,就是所謂的國家機密。扁及律師團運用國家機密的手法,更已到「神話」的地步,不但「機密在總統腦袋中」,更有不顧國家機密法白紙黑字的總統府祕書長陳唐山說,「絕對機密超乎機密法」。

坦白說,總統府的說法,不但證明國務費機密缺乏法律依據,甚至也在憲法上站不住腳。因為,憲法第五十二條的除外規定明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不受刑事上訴究。」但只要總統所主張的任何國家機密,都不必接受國會監督、司法審查,則刑事豁免權除外規定形同虛設,任何總統永遠不會被發現犯內亂或外患罪,在這樣的操作下,不用修憲或釋憲,總統已享有「絕對且永久」的刑事豁免權。

為了對抗司法,扁及周邊人士已創造了一位「朕即國家」的神格化總統,既然已超越法律,當然將來一審有罪也不用下台。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Print/0,4634,110501%20112007012000014,00.html




中國時報  2007.01.20

珍有憂鬱症?台大避談

李盛雯/台北報導


總統夫人吳淑珍傳出罹患憂鬱症,她的主治醫師、台大內科教授翁昭旼表示,這是病人隱私,不便評論。至於吳淑珍是否真有憂鬱症?相關醫師說,沒有寫「憂鬱症」這三個字。

翁昭旼指出,診斷證明書確實是他開立的,但不能透露診斷內容。倘若法院認為可以公開病人隱私,那應由公布別人隱私的人來說明。

知名精神科醫師指出,吳淑珍有沒有憂鬱症不該由外人來評論,也無法從她公開露面時的神態來做判斷。理論上,法律案件確實會增加心理壓力,因為坐牢是繼喪偶、離婚和分居後的第四大壓力源,是否因壓力過大而引起憂鬱情緒,醫師認為不無可能。

外界質疑翁昭旼是內科醫師,如何診斷憂鬱症?精神科醫師表示,內科醫師也可以診斷憂鬱症,並非一定要精神科醫師,但當然若有精神科醫師會診更好。相關醫師強調,診斷書上沒寫「憂鬱症」這三字,至於有沒有提及憂鬱相關描述,則「不能再說了」。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Print/0,4634,110501%20112007012000015,00.html




中國時報  2007.01.20

病情分散在各科別 張熙懷質疑診斷證明專業

張孝義、王己由/台北報導


國務機要費案被告吳淑珍被台大醫師診斷有憂鬱症,台北地檢署公訴主任檢察官張熙懷昨天對第一夫人的健康致上深深的祝福,但是,對於醫療團隊沒有說明吳淑珍健康改善的具體狀況,建議專業的態度有待改善。

據了解,台大醫院醫療團隊日前出具診斷證書,表示第一夫人吳淑珍有「頸椎脊髓損傷合併下肢癱瘓」、「姿態性及自主神經性突發低血壓」、「自發性腸痙攣」、並且有混合型焦慮及憂鬱障礙。經醫療團隊治療,雖有改善,但仍不穩定,建議在家休養。

總統府也對外界暗示第一夫人有憂鬱症的問題,吳淑珍的健康再次成為國務機要費審理的重點之一。

張熙懷對於第一夫人的健康,先致上深深祝福,表示診斷證明書上載明病患經治療後「雖稍有改善」等字句,顯示醫療團隊的治療,有助於夫人的病情,他期待夫人的病情能完全改善適合出庭。

不過,張熙懷也對台大醫療團的診斷證明專業性提出質疑。張熙懷說,診斷證明書上列明第一夫人的病情不止一項,而且分散在各科別,但是,台大醫院診斷書的具名醫師,卻只有內科醫師一位,而不是會診的醫療團隊,顯示台大醫療團隊並不慎重。

張熙懷強調,第一夫人的健康十分重要,醫療團隊應該謹慎且專業的醫療處理,一位內科醫師就能診斷出夫人這麼多的病痛,如果不是台大醫院不夠專業,就是處理太過馬虎。對於第一夫人的健康,他強烈建議台大醫院如果要出具診斷證明,應該用更積極專業的態度來進行。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Print/0,4634,110501%20112007012000016,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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