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因為陳總統兒子陳致中的妻子黃睿靚是否應該在台灣或美國出生,引起社會的關注與討論;但這樣的討論牽扯在政治上對立當中,而欠缺對於基本人權的思考。

陳總統於二○○○年的就職演說當中,就揭示我國應信國際人權規範,並加以內國法化,實現「人權立國」的理想。然而,所謂的「人權立國」,並非空洞的口號就能達成,而是透過制度的建立,以及具體的事件的反省,來體現我國追求人權普世價值的理想。此次事件牽涉到國籍選擇、居住遷徙自由、隱私與家庭權利的保障,正是檢視吾人對於人權價值體現的最好機會。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範,任何人得享有遷徙自由,包括離開本國在內;在第十七條也規定,任何人的家庭與私生活,不得任意或非法干涉。同樣地,在更早之前的「世界人權宣言」當中,也規範了所有人享有自由遷徙的權利,以及改變國籍的權利。

即使不談國際人權規範,在國內憲法也明確保障人民的居住遷徙自由。而且更屬於女性生育的自由選擇權,美國有墮胎的充分自由,女性自然更有選擇生兒育女的自由,包括在世界任何國家生兒育女,任何人除了醫師的意見外,不能干預或妨害。而胎兒的權利也要受到保護,國內民法第七條即有相似規定。

何況,在美國出生要等到本人在十八歲後可以自由選擇是否要有美國籍,而國人有美國籍及台灣國籍之同胞大有人在,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吾人應該尊重黃睿靚的生育自由人權及其子女的選擇國籍之人權。

論者或謂,因為總統子女等人的身分特殊,應對於國家更有「信心」,或者不能有其他國的國籍,來宣示對於國家的「忠誠」。然而這樣的說法是非常空泛的,在法律上必須有本國籍才得以擔任者,只有國籍法第十條所定,外國人與無國籍歸化者,不得擔任包括總統、副總統以及各項列舉的公職人員;以及第二十條所規定的,取得外國籍者,不得擔任我國公職。這些規定就是用「國籍」來確保所謂的「忠誠」。

甚而在刑法上,除內亂、外患罪,以及軍職人員與公務人員因為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而負有特定的忠誠義務外,所有人就應當享有選擇國籍的權利,沒有違反忠誠義務的問題。而這項權利更不應受到不當的限制。

台灣的確因處在中國威脅下,對於所謂「忠誠」與否的議題,特別容易牽動敏感神經。加上政治利害的考量,使得人權議題與各種複雜因素糾纏。然而,幾百年來人類追求自由、平等的理想,遠比政治的利害得失來得更加重要。

今日從人權的立場,我們不應該問總統的孫子有什麼理由不在台灣出生,而應該問:我們有什麼明確而正當的理由,可以限制一人的基本權利。尤其是女性生育權,以及其子女選擇國籍之自由人權,更應受到尊重,而不受到任何威脅利誘的妨害,儘管這個人的身分有多麼特殊。

(李勝雄為執業律師,國際特赦組織台灣總會理事長;曾威凱為該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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