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會計法論 國務機要費案

■ 姚秋旺

一、因「國務機要費」不當地被分成「機密費」與「非機密費」兩種,並規定「非機密費」部分支用時,須檢具「發票」始可列支,此一不當規定造成不具備會計專業之總統府相關人員誤解,導致拜託陳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協助陳總統,為執行「國務機要費」預算而出面蒐集「發票」情事。事實上,根據會計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原始憑證至少有十四種,領據當為原始憑證之一,應無疑慮。

二、起訴書所引述被告之犯罪事實均屬違反行政命令部分之規定。而相關會計、主計及審計人員是否依會計法執行內部審核、依審計法規定辦理就地審計事務等,卻隻字未提,其本末倒置、倒因為果之行事原則應深究。

理由有二:(一)根據會計法內部審核專章,第九十五條至一○三條規定,總統府國務機要費之列帳,應已由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事宜,始可出帳。(二)依會計法第一○二條規定: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原始憑證,如發現不妥適情形者,應要求更正或拒絕簽署。本案檢察官起訴之理由如係正確,則會計人員內部審核職能喪失殆盡,會計人員違反會計法規定,何以檢察官未能明查?

三、總統府國務機要費預算執行過程是否得當,審核第一關是總統府會計處,第二關是行政院主計處,第三關是監察院審計部,國務機要費之審核列帳方式如有瑕疵應為第一關會計處未依法翔實執行內部審核。第二關為行政院主計處未依法監督與指導總統府會計處之會計事務。第三關為監察院審計部未依法監督預算之執行、審核財物收支、審定決算等。如檢察官起訴之理由正確,則主要疏失人員應為負責執行內部審核之會計人員,及負責外部審核及審定決算之審計人員,而非總統府相關幕僚人員。

起訴書所述犯罪事實,均僅為違反屬行政命令之「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及將國務機要費分成「機密費」與「非機密費」之不合理認定方式所造成。會計人員是否遂行會計法有關內部審核職責之規定;行政院主計處是否遵守會計法規定,監督、指揮總統府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事務;審計部是否遵守審計法、決算法規定,翔實審定總統府之單位決算,均值深究。如檢察官起訴之理由正確,則可推論中華民國之主計制度及審計制度功能已蕩然無存,更值深究。

四、結論:

(一)國務機要費依法定預算編列科目,應全數照「機密費」規定執行。部分非會計專業人員被誤導,檢具發票申請列帳領款,雖不妥適,惟負責審核列帳及內部審核之會計人員均已核定列帳,依法應相信會計人員之執行權責,相關總統府工作人員應無違法之嫌。

(二)國務機要費審核列帳後支付之現金,其支付對象與個案金額為何,依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意旨,應百分之百依據總統意旨辦理,檢察官應無權查證。

(三)五年來總統府單位決算,除民國九十五年度外,已由審計部審定並編製最終審定數額表在案,依法應百分之百尊重審計部之決算最終審定權,檢察官應無權推翻審計部已審定之總統府單位決算,本案應百分之百尊重總統之職權。

(作者為前交通部會計長、前台北市政府主計處長,著有《會計審計法規研析》等多本著作)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nov/21/today-o1.htm



凡事互相效力

■ 張德謙

由幾個月前的陳水扁總統國務機要費事件,到吵鬧了一週的「馬英九特別費事件」,隨著北高兩市市長的選舉似乎又被簡化成「那個黨比較清廉」的選擇題。但事實上問題的癥結則是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一再強調的「建立符合公義原則的體制與法制」的重要與必須性。

無論是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事件,或是馬英九的特別費內幕,筆者認為皆是長期制度不健全所致。姑且不論二人是否知情,甚至授意下屬執行此事,可以確定的是其都是制度下的受害者。長期的制度黑洞,不是靠一兩個人下台負責就可以解決問題,反而是藉由這些事件的曝光來刺激制度的建立與革新。

長久以來在多數媒體一面倒的報導下,無法維持中立的媒體已經將台灣變成一個「每個人都需為自己的顏色表態」的社會。原本應具「呈現事實」,讓觀眾有「知的權利」功能的傳媒,卻在其本身的既定立場下做出不客觀的報導,甚至為了博取獨家而「製造新聞」,也因而使社會的對立加深,星期日甚至已經發生因「顏色不同」而有砍殺鄰居的暴力事件。除非建立標準一致、透明公開的制度,不然任由此情況持續下去,絕非台灣之福。

「凡事互相效力,叫愛神的人得益處。」(羅馬書八:二八)。幾個月下來的紛紛亂擾,也許讓不少人對台灣社會的未來感到悲觀,然而筆者寧可視此為台灣在民主化中一個必要的過程。早期獨裁的強人政治留下來的遺毒,需要時間與魄力去改革它,近日的事件讓我們看見台灣的法治政治開始形成。我們期待司法能獨立於政黨之外,在媒體輿論的偏頗、壓力,甚至暴力下仍舊維持其不偏不倚、公正無私立場,讓台灣人重拾對司法的信心,建立民主法制的典範。讓台灣真正成為一個清廉公義的民主社會。

(作者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幹事)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nov/21/today-o3.htm




尋找愛犬

■ 許建榮

馬小九現在在哪裡?

九月,面對馬小九引爆的特支費問題,馬市長自己大言不慚馬小九因此得了憂鬱症,好似馬小九與他親如家人一樣。但前幾日卻有電子媒體報導,馬市長領養了馬小九七年,卻沒有鄰居在馬市長家附近看過馬小九的蹤影,連馬市長住所大樓的警衛都沒看過。

曾經說過「流浪狗是愛心犬」的馬市長,如果真的有愛心領養了七年,卻一直將牠關在家裡,那絕對是愛護動物團體與人士所最不願意見到的,因為這就是虐待動物。只是,根據媒體的追蹤報導,附近的獸醫診所、賣狗食的寵物商店,都表示沒見過馬市長和夫人光顧過。因此,馬小九是否真的由馬英九照顧,那真的啟人疑竇。

筆者對於馬市府處理流浪狗的問題一直不敢苟同。馬市府不願意花小錢結紮流浪狗,卻每年編列大筆「殺狗」預算,更曾經在一九九九年八月,創下單一城市單月屠殺流浪狗一○二九隻的世界紀錄。此一事件,也遭到段宜康等市議員與動物保護團體召開記者會,痛批為「九九殺狗潮」。此外,馬市府更在二○○○年發公文,強調餵食流浪狗的市民將處以四千五百元的罰款,並於二○○○年九月一日開始實施。

這些紀錄,讓我對於馬小九目前的狀況感到憂心,甚至對馬市長是否真的有心領養馬小九而感到懷疑。

至於馬小九是否真的一直生活在馬英九市長家中,這個疑點就有待馬市長自己公開解謎了。(作者為養狗人士)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nov/21/today-o5.htm



老處長的抗議

■ 常青柏

馬市長說:「首長特別費一半匯入私人帳戶是行政院的規定,全國首長都如此」。筆者也當了十多年的機關首長(處長),聽了很不舒服。

那時,平常應付屬下二百多位員工,以及和機關所在地,為敦親睦鄰來往的婚喪喜慶,已捉襟見肘,連春節犒賞身邊終年辛勞的駕駛和職工,都已顯力不從心,哪有餘額入私帳呢?

按行政院規定為:「如檢據核銷之一半不夠使用時,仍應使用非檢據部份,並不能預借次月份的預算,至月底有餘額時,才可由首長簽領,或留供下月使用」。馬市長怎能預知每月都會有一半的餘額,就匯入私人帳戶?

過去,有很多基層公務員出差時,為節省幾百元差旅費,委屈自己坐普通車、住三等旅館,然後按高標準差旅費報支,被查到就得吃上偽造文書官司,還不能還款了事,比較起來,豈不是太冤枉了嗎?馬市長曾任法務部長,又有何感想?(作者為中央機關退休公務人員)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nov/21/today-o6.htm



心疼馬市長

■ 姚美環

馬市長首開先例,開放廿四小時讓紅衫軍在台北市倒扁,不意後來民調大幅下滑,馬市長無辜的說:我怎麼這麼倒楣?

其實認真追究起來,馬市長還真是無辜!話說人家馬市長只不過穿個短褲慢跑,熟女就眼睛吃冰淇淋的瘋狂偶像人家(不亞於少女追星族);還有人家馬市長也不是很愛當市長,八年前不是就說過二百次不選市長了嗎?最後實在拗不過台北市民的熱情硬塞個市長要人家當,害得馬市長說話不算話,怎能怪他呢?還有,請台北市的駕駛人高抬貴手,人家馬市府全台首富還有特別收入,還拚命違規叫人家罰單開到手軟無力。馬市長真倒楣!錢這麼多(好煩喔),唉!只好再捐個千萬百萬的。凡此種種,不勝枚舉,由此可證:馬市長真是無辜!真是倒楣!(作者為餐飲業員工)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nov/21/today-o7.htm



小偷坐牢 大官特赦?

■ 陳耀彬

對於昨天自由廣場「撤回三罷 撤回起訴」,以及「先定罪 再特赦」兩篇文章,筆者認為: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平(貧)民小偷從來就沒有白白被特赦的機會。特別費被不當使用或被納入己有者,就有如平(貧)民小偷之贓款(物),仍應追(繳)回。

但是,由檢察機關調查歷年來大小官員之特別費使用情況,再分別起訴、法院審理判決,工程太浩大,浪費全民資源;建議應由各關係官員自行斟酌(如自信清白或不會被舉發可置之不理)、自行(或請人)清查、申報(比自首好聽些),然後由簡易法庭判定登錄在案,後據以追繳。且此事不宜由總統頒布特赦令解決,應經由全民意志,經立法機構制定法律,於一定期限內由特定機關(值得考慮新成立一個廉政署)受理申報並追蹤執行。一過期限歡迎舉發並主動調查(制定每年度一定比例以遏止心存僥倖者)。以後特別費之使用,應更嚴謹明白規範,尤其應不得使用於婚喪喜慶此類可累積個人聲望者。如此,方能符合真正的社會公義。

(作者為電機技師)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nov/21/today-o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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