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如今採取的手法是:以陳水扁和馬英九相比,以國務機要費和首長特別費相比。但是,香蕉與蘋果,豈能相提並論?又豈可混為一談?

不僅如此,陳水扁最近還舉大直七海官邸的事例,欲與民生寓所相比,且以蔣方良女士與趙建銘夫婦相比。但大直官邸如今已是空屋,維護文物自是政府職責;何況,總統遺孀蔣方良在世時,由後任政府照料,恐怕不能視為蔣家貪汙;相對而言,陳水扁用情報津貼聘用阿卿嫂在民生寓所幫傭及以公帑支付其水電費,卻有監守自肥的嫌疑。總統遺孀蔣方良如何與現任總統女婿趙建銘相比?大直總統官邸又如何與陳家女婿的私人寓所相比?

同樣的,如今陳水扁與馬英九皆涉案,但二人恐亦不能相提並論。陳水扁須與余文相比,而不是與馬英九相比。在國務費案中,陳水扁夫婦是貪汙共同正犯,其犯罪流程是:「陳水扁囑吳淑珍蒐集發票→吳淑珍將發票轉總統府官員陳鎮慧→陳鎮慧領出現金交吳淑珍及陳水扁。」但特別費案的流程則是 :「余文自己蒐集發票(非馬英九指使)→余文未藉此領出現金交馬英九(目前尚不知余文自己有否貪墨)。」因此,在兩案中,陳水扁是主犯正犯,余文亦可能是主犯正犯,但馬英九不是;因此,陳水扁應與余文比,不能與馬英九比。

至於兩案金錢皆有所謂「不需發票部分」,然究其原委,亦不能相比。陳水扁的國務費,依法全部皆需檢具發票或憑單報銷,但陳水扁卻擅自分類,逕稱「一半不需發票」;此一擅自分類,根本於法無據。再者,陳水扁又以「祕密外交」來混淆視聽,但依法國務費中絕不可能出現「祕密外交」的用度,若有,亦是違法。也就是說,陳水扁是以違法的手法(自稱「一半不需單據」,及自稱用於「祕密外交」),來抵制檢調及社會的合法正當偵查與質疑。相對而言,依法首長特別費「一半不需發票」,至少在法律規範上,與國務機要費已屬不同之標準。因此,就法論法,國務費並無「免證抗辯」的餘地,而特別費有否「免證抗辯」的地位,尚可見仁見智。

尤其,特別費是依法被動地匯入馬英九私人帳戶,因此始發生「制度陷阱」或「制度殺人」的爭議;反觀國務費,卻是原存國庫之中,而由陳水扁夫婦主動蒐集不實發票「詐取」出來(起訴書用語)。陳水扁的「主動詐取」,與馬英九的「被動匯入」,又如何相比?而馬英九的處境,或許可與二十年來數萬名支領特別費的首長相比,但陳水扁的情節,難道亦能與二十年來數萬名支領特別費的首長相比?

扁馬二案不能相提並論之處,猶不僅此。例如,馬市府已將八年來相關卷檔交給檢察官,而總統府迄今至少仍有自稱「不需憑單的一半」尚未交代。另如,馬英九在案發後會見記者,一一回答記者質疑;但陳水扁迄今兩次電視談話,不是拒絕記者發問,就是點名特定御用媒體充數,平時更將記者擋在重重隨扈之外。再如,當事人余文在案發後,亦面對記者,接受質疑;但總統府方面的涉案者曾天賜、林哲民及陳鎮慧等,迄今未接受過媒體之質疑。另如,馬英九在司法未有定論前,已捐出一千五百萬元,此一動作雖見仁見智,但陳水扁夫婦在檢察官已認定至少有一千四百八十萬元係「詐取」的贓款時,仍置若罔聞。又如,馬英九至少已將案子送交該黨廉能委員會,而民進黨則舉黨阻擋將陳水扁送交該黨廉政委員會……。扁馬兩案不能相提並論處,尚不僅此。

可有一比,兩案相較,陳水扁夫婦是自己到地窖裡偷醬油,但馬英九的情況卻有如別人把醬油倒進他的湯裡。就法論法,也許兩人皆可能犯罪,但是,香蕉如何與蘋果相比?

就兩案的「犯罪結構」而言,陳水扁是余文,不是馬英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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