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回應國務機要費案起訴,在記者會上高聲喊冤,且攻擊陳瑞仁檢察官沒給他說明機會。唯若仔細閱讀起訴書就可發現,其實檢察官已對陳水扁網開一面;起訴扁珍共同貪汙一千四百八十萬元,可謂只是最低限度的指控。

首先,所謂「國務機要費」,依預算法及會計法,編列的科目屬業務費,而非所謂的「機密費」,其全部支出皆應有憑證或附有案由公文的支出證明單。審計部指出,將國務機要費分成「機密費」以及「非機密部分」,那是總統府自己的分類。換言之,欲查究陳水扁使用國務機要費是否涉及貪汙,理當清查全部國務機要費,並逐筆追蹤用途才對;但陳瑞仁卻按總統府的自行分類,只追查了陳水扁自認需要憑證核銷的「非機密費」部分;對另一半並無法律依據的「機密費」,則未追查。如今,自提憑證的「非機密費」已查出如此膽大妄為的情形,則未附憑證的「機密費」部分是何種景況,不難想像。檢察官切去這一半,對陳水扁已是網開一面。

其次,在陳瑞仁追查的「非機密費」部分,他又區分成兩大塊:一千四百八十萬元,認定涉及貪汙和偽造文書;一千一百九十五萬元,則認定僅涉及偽造文書。這兩大塊的區別,就在於一千四百八十萬元的部分,陳水扁辯稱用於「甲君專案」等,經查純屬謊言;而一千一百九十五萬元的部分,檢察官則以對總統的最大信任,均採信了用於「秘密外交」的說詞,所以只起訴偽造文書罪嫌,未認定扁珍貪汙。

其實,擅將國務機要費用於「秘密外交」,即屬違法,但陳瑞仁並未追究。而比較上述兩大塊陳水扁的辯詞即知,實因一千四百八十萬元的部分實在交代不過去(捏造「甲君」情節),檢察官始以貪汙罪起訴;否則,只要其辯詞稍具「可能性」,檢察官即在一千一百九十五萬元那部分,採信了「秘密外交」的說詞。但是,這一千一百九十五萬元究竟是否用於「秘密外交」,還是有許多值得商榷的餘地。

檢察官認定這一千一百九十五萬元用於「秘密外交」的邏輯推理是這樣的:支付外國公關公司(即所謂F案)的美金一百零八萬元,及民運人士的美金二十萬元,其由誠泰基金會或張姓人士等匯出者,均為現金結匯,而此現金則謂來自馬永成或林德訓;馬永成和林德訓自稱,他們的錢是來自國務機要費,包括機密費(不用憑證)以及非機密費(要憑證);而其中來自「非機密費」的一千一百九十五萬元,係以太百、一○一、微風廣場等禮券發票(均係扁嫂蒐集之他人發票)領出。然而,何以見得誠泰基金會等結匯的現金,就一定是來自吳淑珍蒐集發票所領出的國務機要費呢?檢察官說,這兩案發生的期間,馬永成領出的國務機要費「機密部分」達二千八百七十餘萬元,林德訓則達三千萬餘元,「數額足以涵蓋兩案」,故「兩案確有均由國務機要費支付的可能」。然而,「可能」,並非「必然」,容後詳論。

陳瑞仁又說,吳淑珍蒐集這批一千一百九十五萬元「整數大額」的發票,與一千四百八十萬元「零星小額」的發票不同,是「有計畫性之取得」,所以就「無貪汙罪嫌」;因此,亦不能因馬永成和林德訓在「甲君」案上說謊,就不採信他們在「F案」的說詞。

檢察官就此排除了「移花接木」的嫌疑,但在推理上的破綻卻十分明顯:僅以馬永成、林德訓領出的國務機要費「機密費」部分「數額足以涵蓋前述兩案」,就作出跳躍性的結論而謂「兩案可能由國務機要費支出」,實是文不對題,未免太無說服力。檢察官的觀點是:相信這項「秘密外交」的錢是由「國務機要費」所出,然後認定,即使是只用馬永成等所領出的「機密費」來支付,亦已付得起了(金額足以涵蓋),那麼就也不必再細論系爭的「非機密費」是否用於該項「秘密外交」了。但是,倘若該項「秘密外交」全部由「機密費」支付,豈不正好證實系爭的「非機密費」部分下落不明?檢察官應當查究的正是:既然「機密費」部分已敷使用,又何必將同項「秘密外交」拆成「機密費」及「非機密費」兩半來報銷?更遑論,國家每年秘密外交及情報工作的結餘皆達數億元,又何勞總統用假發票報銷?陳瑞仁陷於此種見樹不見林、自相矛盾的境地,對於通篇起訴書而言,不能謂不是美璧之瑕。

至於謂這批發票屬「整數大額」,即認定不是貪汙,更是不知所云。檢察官認為,「零星小額」涉及貪汙;但在起訴書中指出,「整數大額」因「開立時間分批集中,屬有計畫性之取得」,然後再經一段語焉不詳的推論,即跳躍作出「應僅成立偽造文書而無貪汙罪行」之結論;此一論斷,亦失諸輕率。正如本報日前社論指出,「零星小額」報假帳是吳淑珍早期的操作手法,自甚不便;後來發展出以禮券發票「整數大額」的手法,恐怕只是報假帳的策略升級而已,未必因「整數大額」即能證明不涉貪汙。

陳瑞仁的這篇起訴書,已有其光大憲政與司法的歷史評價,經此挑剔亦是瑕不掩瑜,但若求全責備,卻仍有可待公評的餘地。正因陳瑞仁網開一面,對涉案發票作出「零星小額涉貪汙/整數大額不涉貪汙」的認定,陳水扁遂打蛇隨棍上,公開攻擊檢察官對「秘密外交」有「雙重標準」,認陳瑞仁是自相矛盾。至此,陳水扁不啻已將「檢察官已證明確有秘密外交存在」,及「整數大額不涉貪汙,則零星小額更不可能貪汙」等,視為其自辯脫罪的「巧門」。

此外,陳水扁恐有教唆馬永成、曾天賜、趙建銘等串供偽證之罪嫌,陳瑞仁亦根本未追究。而陳幸妤、陳致中、趙建銘等人,均被查出以個人消費發票供吳淑珍報銷國務機要費,另馬永成等人更涉及幫助吳淑珍報銷、領錢;嚴格說來亦有「幫助貪汙」的犯罪嫌疑,若有人在扁嫂報銷取得國務機要費之後,亦取回了自己消費的金額,那更是貪汙的共同正犯;但對於這些部分,檢察官卻以一句「饒了他們吧」,未再深入追究陳府兒女,更以馬永成等人「不知情」,亦放過了他們。這應當也是檢察官網開一面吧!

然而,陳水扁竟然還要高聲喊冤,豈非辜負了陳瑞仁的一念之「仁」?

http://mag.udn.com/mag/column/storypage.jsp?f_ART_ID=51821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FguHistoryAlumn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