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1.13 中國時報 李謝會商 如何確保扁獲特赦 吳典蓉/台北報導
據了解,為了突破特赦法,前總統李登輝日前與民進黨台北市長參選人謝長廷溝通時曾指出,如果扁下台後接受審判,一審判決後就放棄上訴,則繼任總統的呂秀蓮,應該來得及在任內特赦陳水扁。
前總統府祕書長陳師孟建議陳總統「引退離職」。但綠營人士指出,目前無論是要扁辭職還是離職,最大的障礙是,依法,扁須在定罪後,才有可能被特赦,也因此目前找不到足夠誘因,讓扁自動提前下台。
泛綠不願見扁身繫囹圄
除了深綠陣營仍無怨無悔挺扁外,目前已有不少淺綠人士認為扁應主動辭職,但即使認定扁及第一家庭已涉貪瀆的淺綠人士,大多數仍不願見到扁卸任後身繫囹圄,因此,他們在要求扁下台的同時,也都同時考量建議呂秀蓮一定要答應特赦陳水扁。
副總統特赦總統,國外最為人所知的例子就是,前美國總統尼克森因水門案下台後,繼任的副總統福特就任兩個月後,就特赦尼克森,而當時尼克森根本還未被起訴。
相對的,依我國赦免法規定,必須要「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才能「免除其刑之執行」,亦即,一定要等到三審定讞後,當時的總統才能依法行使特赦權。
一位獨派大老清楚了解特赦法規定後表示,扁一定不會辭職,因國務費案三審定讞,可能是三、四年後的事,「誰知道那時總統是誰」。
因為,先不說如果是藍營的人當上總統,不可能同意特赦,即使是綠營的人當總統,屆時願不願意特赦扁,也很難說。再舉水門案的例子,福特就是特赦尼克森一事沒處理好,聲望大跌,也間接導致他兩年後競選總統失利。
扁怕兩頭空當然會硬撐
如果扁無法如尼克森般,立即得到特赦的保證或保障,綠營人士說,以扁目前手中賭本這麼少,繼續擔任總統,也不可能「翻本」,但為了避免「兩頭落空」,扁也絕不會下台。因為,扁一下台,可能被起訴、收押,吳淑珍、趙建銘都可能坐牢;相對的,扁如果留任總統,還有總統權力,空間總是大得多。
前總統李登輝雖與總統陳水扁關係不佳,但據了解,他私下認為應該政治解決,只要扁下台,為了政局安定,繼任的呂秀蓮一定要特赦陳水扁。對特赦規定的侷限,李登輝知之甚詳,他在總統任內,就曾特赦八位美麗島受刑人。
也因此,李登輝才會於日前與謝長廷會面時表示,在扁下台前,呂秀蓮必須承諾同意在定罪後行使特赦,而為了來得及讓呂秀蓮特赦,則只要國務機要費案一審判決,扁放棄上訴,就可以結案,不必拖到三、四年後,變數橫生。
謝長廷會說出,「下台不是最壞的決定」,應該就是出於特赦法限制的考量,如果扁堅決卸任後再面對司法,屆時可說已完全沒有特赦的可能,扁必須與司法賭一賭,看自己有沒有事。
就府黨目前「以拖待變」、打憲法官司的作法看來,扁是情願賭的,但是他的機會成本是:錯失了特赦的機會,將來要直接面對司法。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forprint/0,4066,110501+112006111300005,00.html
2006.11.13 中國時報 對謝蘇游而言 扁只留下剩餘價值 吳典蓉/新聞分析
謝長廷昨日發下豪語,只要宋楚瑜比他多一票,他就退黨並要求扁下台。能用這樣輕忽的口氣談扁,半輩子都在感嘆「既生長、何生扁」的謝長廷,大概很難想到會有這一天吧!
從立院黨團幹事長開始,一直到台北市長、民進黨黨主席、行政院長,謝長廷因為扁主動、被動出手而痛失的權力寶座,不能算少。不過,昨日這番話,如果只視為是「遲來的報復特別甜蜜」,則又太小看謝長廷了。
畢竟,即使扁現在很「落衰」,還是至少有百分之十八的深綠選票,這些選民也許不是多數,但是他們的支持強度相當高,足以讓多數民進黨立委生畏,而不敢倒扁。謝長廷如果「調侃」扁太為過火,也可能會吃深綠選民的虧。
謝長廷應該是深思過可能會付出的代價,二個月前,他在民進黨中常會反對民進黨支持九一六遊行反制倒扁運動時,就有支持者強烈反彈;他那時說,面臨大是大非時,損失也必須忍受。
如果再看遠一些,謝長廷應該知道,他已無可損失,因為,自從他提出「憲法一中」的觀念後,除了李登輝外,深綠陣營已經放棄他,轉向蘇貞昌,及近來挺扁不餘遺力的游錫堃。
如果說扁長之爭已是歷史,扁蘇鬥法,則還是現在進行式。基於「同質互斥」的原理,這三年來,扁不喜蘇貞昌的程度遠超過謝長廷,蘇貞昌從二○○一年連任台北縣長開始,就與扁劃清界線;而在蘇眼中,扁對他也好不到那裡去,連行政院長一職,也是天王們都做過了,才輪到他。
這次國務機要費案起訴,蘇未在第一時間總辭,改革派立委私下抱怨蘇,變來變去不夠堅定;但是從另一個角度來看,蘇如果在第一時間「跳船」,必然得罪獨派大老及深綠選民,讓他總統之路橫生變數。
雖然未辭,但是蘇並未放過陳水扁,在立院備詢場合,蘇貞昌仍一再強調自己的清廉高標準,來與扁的狀況對比,第一家庭的弊案連連,反而抬高了蘇貞昌的人氣。
這些景況看在挺扁人士眼中,可說是恨得牙癢癢的,一位上周與蘇貞昌出席僑委會活動的大老形容蘇喜形於色的模樣,忍不住問,「他真的想要辭職嗎?還是只是突出自己?」
扁的不滿更不用說了,還在堅定挺他的獨派大老前,刻意談到蘇貞昌要求三罷開放的「背叛」行為。而一旦獨派對蘇開始疑慮,游錫堃就取得空間了。
如果說國務機要費的起訴,讓民進黨舉黨受傷,則游錫堃可說是獲利最大的,畢竟,本來居於天王之末的游,因為傾全黨之力挺扁,讓不少獨派對他另眼相看。據了解,獨派原已商定,二○○八年總統大選將挺蘇,但近來,他們已重新考量,游已列入考慮人選。
綠營人士都認為,游對角逐二○○八年有強烈企圖心,在其他天王離心離德的狀況下,扁回報挺游應是最佳的選擇,只是,扁的力挺,對游究竟是利多還是利空,就是另一回事了。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forprint/0,4066,110501+112006111300006,00.html
2006.11.13 中國時報 為扁找下台階 特赦主張浮現 林淑玲/特稿
陳師孟建議陳總統忍辱負重,引退離職以平民身分受審,與前國策顧問高志明日前呼籲陳總統「含冤下台」,前後呼應。顯示民進黨內的「高華德效應」已開始出現,正從外圍慢慢往內圈滲透。
陳師孟儘管曾任總統府秘書長,返回台大經濟系任教後,與扁已經不常連繫;高志明雖有前國策顧問頭銜,與府方互動也不頻繁。在天王有顧忌,親扁人士急吹保皇號角之下,由陳師孟、高志明等具一定地位,跟扁沒什麼利害關係的大老出來講話,頗為吻合黨內生態。
高志明拋出「含冤下台」並未激起黨內漣漪,但他強調如果扁珍被定罪,繼任的呂秀蓮應特赦。高志明提出此一主張,一般認為並不簡單,顯示他已深思熟慮,畢竟,即使是政府高官、黨政要員,都未必清楚,依我國特赦法,必須定罪後才能特赦。
陳師孟緊接著提出來的七點建議,要求扁委曲求全、大局為重;與高的模式很接近,兩人都是先挺再拉,做足面子給陳總統。尤有甚者,陳師孟還以近三千字篇幅教訓檢察體系,讓綠營同仇敵愾,再進一步喊話要扁引退離職。
陳師孟的主張,很關鍵的地方在「特別法庭」,一年內審理完成,一審定讞。照他的建議,扁現在下台,「國務機要費案」二○○八年五二○前即可判決確定,扁若無罪,依然可以總統身分風光下台
陳提出一年內審理完成的主張,可說相當特別,表面上似乎擔心拖久了,不利民進黨選舉,不過,若依照陳師孟建議,扁那時早已下台,民進黨二○○八年大選的負面因素已經消失,因此選舉應不是「一年內審理完成」的主要理由。
其實,陳師孟沒有說出來的是,唯有一年內審理完成,新的總統尚未就任,還是呂秀蓮擔任,才有特赦總統的可能,陳師孟的二○○八年定讞,其實已隱含特赦概念。
美國前總統尼克森發生「水門案」後主動請辭下台,除輿論力量之外,同黨大老高華德的勸退更發揮關鍵性因素,繼任總統福特則特赦尼克森,免於他日後成為階下囚。當時,尼克森知道自己會被特赦,乃是他願意主動下台,很重要的關鍵。
經濟學者出身的陳師孟為什麼不直接把「特赦」公開寫進七點建議,而要大費周章,把密碼鑲嵌在「特別法庭」的制度設計裡?某個程度反映出陳師孟淳厚的個性,想要以最溫和的方式,來向扁提出雖逆耳、但也可能是最有利的一條路。
陳師孟文章出爐後,府方及具代表性的近扁人士第一時間,反應普遍冷淡,並不令人意外。這麼重大的事,本來就須要時間發酵,而扁最後作何種決定,當然還要看案情發展而定。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forprint/0,4066,110501+112006111300007,00.html
2006.11.13 中國時報 陳師孟籲扁引退一年面對司法 林淑玲/台北報導
前總統府秘書長陳師孟昨日在自由時報發表文章,呼籲陳水扁總統基於對民進黨與綠營的疼惜,對本土政權綿延的願景,暫時忍辱負重、委曲求全,沿用當年先總統蔣介石「引退後復行視事」模式,在明年初以「因故無法視事」引退離職一年;總統離職期間由副總統繼任代行職權。
陳師孟在這篇文章中,自稱是以「萬不得已的心情」提出包括建議陳總統引退離職一年在內的七點建議。主張陳總統引退後,檢察官正式起訴陳總統,法院成立「特別法庭」審理,在一年期間內終結,一審定讞,若判決有罪,依法量刑,若判決無罪,總統復行視事至任期屆滿。
府持保留態度 呂無回應
對陳師孟的主張,總統府昨日僅表示「總統對各方的意見都會傾聽。」副總統呂秀蓮也沒有回應。惟據了解,府方對陳師孟主張,持保留態度,認為憲法並無「引退」的制度設計。相關人士仍強調,陳總統沒有貪腐何必下台。
陳師孟在文中指出,「這個構想不是附和泛藍與泛紅陣營無理取鬧,更不同於少數親綠人士或黨籍民代的落井下石。正相反,我們基於對總統的信心與對檢方的質疑,也基於對民進黨與綠營的疼惜,更基於對本土政權綿延的願景,不得不考慮暫時忍辱負重、委曲求全,把陳總統的個人進退抉擇置於大局為重的前提之下,以期藉著司法撥雲見日,至少在最後大選關頭能苦盡甘來。」
陳師孟進一步指出:「很明顯的,在這個案子上,任何『遲來的正義』或許對當事人有其意義,但是若拖累了未來連續三場攸關台灣前途的選戰,正義的遲到就是不可承受的重與痛,我們有其他選擇嗎?」陳師孟認為,「未審先判」的傷害已然造成,「總統貪汙 」的印象積重難返,再回頭檢討檢察體系對第一家庭相關案件的處理缺失,似是無補於事,只能期待各方記取教訓。
平民之身還清白 杜悠悠眾口
陳師孟建議,陳總統可以思考下一回再面對陳檢察官時,仍然是要「總統遇上檢察官」還是「百姓遇上檢察官」。若仍是總統身分,在司法審理中受審的將是第一夫人與親密幕僚,總統雖以證人身分被傳詢,但主嫌的定位絲毫不減,徒然被視為躲在保護傘下苟存;若脫離總統身分,主動迎向司法,以平民之身證明清白,則可望杜悠悠之口。陳師孟的七點主張如下:
(一)沿用當年蔣介石先總統「引退後復行視事」模式,宣布在明年初以「因故無法視事」引退離職。
(二)同時檢察官正式起訴陳總統;由司法體系指派績優法官數名組成「特別法庭」,針對本案發動審理程序,一審定讞。
(三)惟上述審判須於一年期間內終結,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若判決有罪依法量刑,若無罪陳總統即日復行視事至任期屆滿。
(四)依憲法規定,陳總統離職期間由副總統繼任代行職權。
(五)陳總統重新任命總統府資政若干名,組成「非常時期國政顧問團」,即日起積極參與國政研議,在副總統召集下,建立實質集體領導之運作機制。
(六)若司法體系以「起訴違憲」或特別法庭以貪汙 案「起訴證據不充分」為由駁回起訴,立即終止各節、回復原狀。
(七)以上各節與憲政體制或現行法規若有扞格,由立法院通過緊急法案排除後確認之,以符「依法進退」原則。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forprint/0,4066,110501+112006111300013,00.html
2006.11.13 中國時報 何「故」無法視事 無明文規定 林諭林/台北報導
前總統府秘書長陳師孟投書建議陳總統沿用當年蔣介石「引退後復行視事」模式,在明年初以「因故無法視事」引退離職。陳師孟的建議,是基於《憲法》第四十九條(繼任及代行總統職權)規定:「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
至於蔣介石案例則是指民國卅八年國民黨在大陸節節敗退時,蔣介石一月廿一日宣布「引退」,將職務交給副總統李宗仁代行,卅九年三月一日蔣又在台灣宣布「復行視事」。然而,憲法所謂「因故不能視事」的「故」究竟指什麼?的確沒有明文規定,可以是健康也可以是政治因素。例如總統因重病而心神喪失,當然須由副總統代行職務,不過蔣介石、蔣經國在任內去世並未依憲交由副總統代行職權;政治因素方面,包括這次總統夫婦涉貪汙案在內,只要陳總統衡量現在狀況不適合繼續在職,也可以是不能視事的理由。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list/0,3545,110516-1105+20061113,00.html
2006.11.13 中國時報 引蔣介石之例 別具歷史意義 林淑玲/特稿
陳師孟在媒體發表「當總統遇上檢察官」一文之後,低調不願再多談。陳師孟的祖父陳布雷曾是蔣介石最倚重的文膽,他援引蔣介石引退後復行視事的例子,呼籲陳總統引退離職,在未來的歷史,必會特別記上一筆。
陳布雷一八九○年生於浙江慈溪,早年從事新聞工作,在媒體發表文章,鼓吹辛亥革命,一九一二年加入同盟會後,其才情、人品深受蔣介石欣賞。陳布雷起初一直抗拒從政,熬不過蔣一再邀請,才進政府服務,後來更成為蔣的頭號文膽。據相關文獻指出,蔣介石一九三六年西安事變後發表的《西安半月記》,就是陳布雷所代筆。
陳布雷是在一九四八年十一月國民黨在大陸一敗塗地後自殺,得年五十八歲。根據文獻記載,他自殺前一天,曾感嘆表示,「我一生最大的錯誤就是從政,於今悔之晚矣。」告誡後代,千萬不要捲入政治。
根據《陳布雷回憶錄》,他死前曾留下遺書給蔣介石,提及「自驗近來身心已毫無可以效命之能力」,對政局表示自責。坊間有一說,當時陳布雷是以死明志,向蔣介石宣示效忠,他死後蔣介石及宋美齡均表哀痛,下令厚葬。
陳師孟是在一九九四年陳水扁當選台北市長後,受扁延攬擔任副市長步入政壇。不論在公或私,他很少提到祖父陳布雷,只有在擔任總統府秘書長期間,二○○二年曾有一次談到自己違背祖父陳布雷的告誡從政。
蔣介石是在一九四九年一月,共軍節節進逼,情勢不再對他有利後,被逼引退下台,由副總統李宗仁代理。蔣引退時,陳布雷已經過世了二個多月,並沒有參與當時這段驚濤駭浪的歷程。
陳師孟昨天並沒有進一步談到,他援引蔣介石的例子,建議陳總統以大局為重,委曲求全引退的心路歷程。但依據其文中所述,陳師孟仍是站在扁的立場,認為他脫離總統身分,主動迎向司法,可以平民之身證明清白。
陳師孟拋出關鍵建議,不論後續發展如何,這對祖孫在歷史長河中的奇妙巧合,都已經寫下了全新的一頁。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forprint/0,4066,110501+112006111300015,00.html
2006.11.13 中國時報 陳師孟批陳瑞仁「鑽漏洞以文害義」 林淑玲/台北報導
前總統府秘書長陳師孟昨在媒體發表文章,除呼籲陳總統引退、離職一年,並對檢察體系及陳瑞仁檢察官提出嚴厲抨擊。他認為,從檢察體系一開始分案調查就種下大錯,繼而檢察官約談總統是錯上加錯,公布起訴書更是錯得離譜。
陳師孟表示,憲法第五十二條的總統豁免權規定總統免受刑事訴究,表面上目的固在維護元首尊榮,深層用意則在避免元首因位高權重反而無法受平常心對待,無論判決結果正反都難平息議論。既然訴究不能彰顯正義,乾脆立憲阻絕,這是檢察官在發動「國務機要費」一案的偵查行動前,應有的警覺。
陳師孟批評,陳瑞仁檢察官不去體察憲法用心,反倒研發出兩個「突破封鎖」的「撇步」:首先是在起訴時間上,認為可以先進行蒐證調查、先做出是否起訴的宣告,只要把真正的起訴動作延至總統卸任之後,就不算違憲對元首訴究;其次是在起訴對象上,認為可以擺明饒過總統本人,只辦第一夫人與總統辦公室部屬等共犯,就不算侵犯對元首的保障。以鑽法律漏洞、玩文字遊戲為能事,其實正是少數法律人「以文害義」的典型。
陳師孟說,檢察體系從來就有別於司法體系隸屬法務部,乃是行政體系的一環,本當有層層節制的官僚倫常與行政秩序才對,然而實際上,卻是承辦檢察官一人的自由心證就算數,以致從各級檢察長、檢察總長、到法務部次長、部長等所有上級,對出爐的起訴書都不敢置喙。高檢署與地檢署兩位檢察長在提到陳瑞仁的起訴書時,居然表示只「改了幾個錯字」,彷彿由長官變成檢察官的秘書是理所當然。如基層檢察官以上各級真只是幹些行政文書、分案輪派等事,既不做個別檢察官的督導指揮,也不介入個案諮議決定,那養著整個檢察系統的上上下下又是所為何來?
陳師孟說,如果這份起訴書已是無懈可擊,或許另當別論;但真是如此嗎?一份「貪汙案」起訴書中,見不到嫌疑人在犯罪期間財產異常增加的數據,也見不到彼等匯兌脫產的證物,更見不到贓款可能下落的資料,在常識性的直接證據一律從缺之下,檢方逕以嫌疑人不願吐露部分資金流向或提供不實資金流向為由,大膽假設這部分就是「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就是詐領自肥。
他認為,姑不論總統「堅不吐實」的兩難顯然有其合理性,台灣秘密外交絕對有需要保密的成分,即使退一百步這些都是無足採信的託辭謊言,檢察官也沒有道理憑著「偽證」就放棄「正辦」,進而宣告偵結。目前這樣的起訴理由無異於「有罪推定」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forprint/0,4066,110501+112006111300017,00.html
2006.11.13 中國時報
批判檢方獨立辦案 有違司改理念
張孝義/特稿
前總統府秘書長陳師孟投書媒體,憂心國務機要費案的發展,文中對於檢察系統的批評,多有謬誤之處,與當年民主人士爭取的司法改革理念大相逕庭。
偵辦國務機要費的檢察官偵訊陳水扁總統之前,都依法定程序詢問當事人,是否援引憲法五十二條的刑事豁免權,以及是否聘請律師,這些內容都當場記明筆錄,所以,陳總統自願配合檢察官的調查,是好國民的表率。事後卻有人以憲法五十二條來批評檢方,不論這種批評來自總統本人或是學者、幕僚,都難掩狹隘氣度。
同時,陳師孟文中提到「無罪推定」原則,這個適用於審判中的法律原則,被引來批評檢方,顯得相當有趣。依刑事訴訟法第一五四條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由此觀之,無罪推定適用於法院審判過程,在檢方偵查程序中,檢察官對於被告有利及不利的證據都應盡調查之能事,陳師孟的「無罪推定」顯得有些引喻失義。國務機要費的起訴書類中,經由調查事證,認定陳總統述說的兩件秘密外交任務為真,顯見檢察官並沒有「總統犯罪」的預設立場,即使其他認定第一夫人是貪汙共犯的部分,也明確敘述了查證過程與心證理由,焉存「有罪推定」?
此外,希望檢察官獨立辦案嚴懲不法,是民進黨執政前的理想,所以對於檢察官「書類事前送閱」及「檢察一體」都多所批評,認為掣肘檢察官辦案,是司法改革毒瘤,如今國務機要費的偵辦隱然達到這樣的理想,無論民進黨人或其支持者,應該慶幸司法改革跨出一大步。
但是,令人遺憾的,陳師孟竟連檢察長認同檢察官的偵查程序與結果,「只改幾個錯字」也拿來大作文章,如果檢察長對於檢察官依法偵查的結果多有意見,這樣的體制,與國民黨執政時期何異?
法制是維持國家運作的基本架構,絕不容因人廢事,尤其不應依立場對立而以私害公,一位總統的涉及不法,不代表整個政黨不法,更不代表所有「本土」犯罪,如果高級知識分子不能拿出道德良知,一味循私偏袒,未來「本土的台灣社會」將何去何從,才更令人憂心。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forprint/0,4066,110501+112006111300018,00.html
2006.11.13 中國時報
搜萬海查對價 可能追到交部
趙國明/台北報導
高檢署查緝黑金中心檢察官陳瑞仁深入追查總統夫人吳淑珍,在國務費弊案中的百萬鑽戒來源,查出與萬海航運少東陳柏廷有關,並在日前針對萬海公司發動搜索;追查重點擺在萬海當初是以何種名目核銷這筆餽贈費,其中有無涉及背信及投資華航的對價關係,檢方並不排除將交通部也列為查證的對象。
據指出,查黑中心根據SOGO百貨公司提供的交易明細報帳表,已釐清出總統夫人吳淑珍購買蒂芙尼(Tiffany)鑽戒的來源出自萬海航運,並查扣了部分帳表。雖然萬海否認有任何不法,不過檢方對該公司用何種名目支出?有無對價關係?已成為查證的重點之一。
核銷名目與發票 搜索重點
據指出,如果經查純屬單純的公關作業,沒有涉及到對價圖利他人之嫌,萬海航運自當可排除在外。問題是,如果檢方追查公司購買的資金來源,可能會對萬海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由於檢方追查鑽戒是否有對價關係,一定會清查萬海公司是用個人抑或公司名義贈送,資金是如何支出核銷,甚至有無提供公司發票給吳淑珍都有可能會被列入偵查清單內。
檢方表示,追查發現是用個人的名義和資金贈送,當然沒有問題,若是利用公司資金購買,便有損害股東權益之背信罪嫌,且公司如以其他名目銷消帳,又會再牽涉到涉嫌作假帳之違反商業會計法,公司將因鑽戒風暴受波及。
據了解,高檢署查黑中心搜索萬海航運的動作並不單純,由於萬海少東陳柏廷去年六月上旬買百萬鑽錶交給吳淑珍當陳致中結婚賀禮,時間點是在競逐華航董事之前,檢方懷疑贈送的用意,可能與當初SOGO經營權之爭類似,只是手法與對象不同,是否涉及到華航經營權的對價關係,檢方將進一步擴大追查。
與扁家互動 引起檢調側目
據透露,查黑中心追查萬海與吳淑珍的往來,不單單只是贈送鑽錶一節,除此之外,尚要追查是否還有其他資金往來。如果追查發現萬海與吳淑珍另有其他資金來往,案情便顯示絕不單純,檢方勢必會推測萬海可能運用吳淑珍作為投資華航的幕後推手,鑽錶與資金便有可能是「前金」。
據了解,由於萬海投資華航的態度相當積極,早已引起查黑中心的注意,而在萬海贈送價值昂貴的鑽錶曝光後,更令檢方懷疑萬海與吳淑珍之間的互動關係。
檢方日前傳出搜索相關地點,約談相關當事人,傳已證實總統夫人吳淑珍在國務機要費報銷二十七萬六千元購買的Tiffany百萬鑽戒,是萬海航運少東陳柏廷所贈。總統府昨日重申「不回應個案」,拒絕對該案最新發展進行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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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13 中國時報
萬海加碼華航敏感時刻 陳柏廷贈錶
林上祚/台北報導
國務機要費弊案,意外扯出萬海集團少東陳柏廷去年致贈陳致中新婚的名貴對錶。由於這分高貴名錶的致贈時機,落在萬海集團加碼華航股票之後,今年度華航董監改選,還一度傳出航發會可能「禮讓」萬海一席董事消息;最後雖未成真,但也讓這分禮物更添「傳奇」。
儘管萬海集團對於致贈名表一事仍三緘其口,不過萬海第二代對於扁嫂,的確下了不少功夫。三年前,科技界親綠的智邦科技舉辦慈善義賣,當時扁嫂曾捐出一幅畫作,陳柏廷兄長陳致遠便以一百多萬元價格標下該畫作。
萬海集團在民進黨執政期間,積極參與國內投資,除了台北港貨櫃碼頭之外,陳致遠這幾年也積極參與華航的民營化,早在前年初航發會研擬華航釋股計畫以前,陳致遠就以航發會法人代表身分,進入華航董事會。
航發會前年三月訂出釋股對象,「不限航空業者,只需達到資本額一百億元、年營業額兩百五十億元以上」,也被親民黨立委劉文雄批評為「為萬海量身打造」。
九十三年七月七日,萬海航運正式對外公告以一八.四元均價購進華航股票二萬多張股票,成交金額為三.七六億元。今年第三季萬海已持有華航五萬八千九百二十張股票,市價達八.五四億元;除此之外,萬海還持有華航二七.三二億元可轉債,對於資本額三七五億元的華航來說,已是第二大股東。
不過在航發會取消原先釋股計畫後,萬海目前在華航董事會動向也備受外界關注,萬海前董事長陳朝亨也一再強調,「對華航只是單純的財務投資」。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forprint/0,4066,110501+112006111300023,00.html
2006.11.13 中國時報
邱毅:商品券 疑與禿鷹案等環環相扣
林諭林、林修卉/台北報導
國務費案起訴書中的Tiffany百萬鑽戒,傳出是吳淑珍持萬海陳柏廷所贈鑽錶,加上SOGO商品券換購,立委邱毅昨日表示,一般消費者購買禮券多選擇可找零的現金禮券,不可能買商品券,質疑這些商品券來自太流董事長李恆隆。
邱毅表示,從李恆隆禮券流向可推出國務費案和SOGO案有關,另台開案起訴書指趙建銘透過陳鎮慧匯款二百萬元給陳幸妤,被懷疑是機要費,加上陳柏廷是陷入禿鷹案的陞技董事;他懷疑禿鷹案、台開案、SOGO案和國務費案等弊案環環相扣,都與第一家庭有關。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forprint/0,4066,110501+112006111300024,00.html
2006.11.13 中國時報
扁家品味高 回蒂芙尼換貨
黃蕾/台北報導
陳瑞仁檢察官偵辦國務機要費案,傳出是因為萬海航運在陳致中結婚時,贈送的價值一百零五萬的Tiffany手錶未受青睞,被拿回去退換貨。台灣蒂芙尼分公司表示,這要看送的是女錶、對錶還是男錶,以價位在百萬左右的錶款看來,蒂芙尼推出的陀飛輪、動力儲存男錶雖然都在百萬元以上,但是台灣卻全都沒有進貨。
「不可能在國外消費,然後拿回台灣退換貨」,台灣蒂芙尼行銷經理龍怡君說。至於女性錶款若是價格在百萬以上,絕對是鑲嵌珠寶鑽石的珠寶錶。而蒂芙尼的對錶多半是以同款大、小錶面來做男、女錶款的變化,多半沒有鑲嵌珠寶,而是以簡潔造型著稱。
一名台灣鐘錶評論家表示,從扁家在公開場合配戴的芝柏錶、寶璣錶等知名腕錶看來,這家人對名錶「都還算滿有品味的」。因此,以頂級珠寶著稱的蒂芙尼,在台灣錶款主力多為石英錶,當然「不被他們看在眼裡,才會拿去退換貨」。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forprint/0,4066,110501+112006111300025,00.html
2006.11.13 中國時報
扁嫂躲過禮券案 恐難閃過商品券
呂昭隆/新聞分析
僥倖躲過SOGO禮券案的第一夫人,這次恐怕要栽在SOGO商品券上。
SOGO商品券與禮券不同處,在於商品券追查得出來源,而且不能以個人名義購買,因此,扁嫂以二十七萬餘的商品券,補足鑽錶換鑽戒的差額,正好留下證據。商品券如同「指紋」,檢察官陳瑞仁很容易就能查出扁嫂商品券的來源。
在禮券案上,檢方查的是李恆隆的禮券。追查到扁嫂,扁嫂以醫師黃芳彥給子女的年節紅包,以及金孫滿月禮說詞閃躲。扁嫂之所以推得掉,就因禮券也有黃芳彥的指紋,無論真假,既有兩枚指紋,就不算鐵證,何況黃芳彥願意扛。
至於不是李恆隆禮券的部分,扁嫂推說是與表姊合資購買的。SOGO禮券任何人都可買,還可叫貨到官邸。禮券送進官邸,人人摸一下,一張禮券就有好幾枚指紋,扁嫂只是留下指紋中的一人。就是這麼簡單的技倆,讓扁嫂得以自禮券案脫身。
但是這次買鑽風暴所使用的商品券,就大不同了。商品券不能以個人名義購買,也不能以親友集資購買,如果可以,以扁嫂的精打細算個性,貴夫人團就會集資指定買折扣更低的商品券,而非禮券。
既不能集資購買,又不能個人買,扁嫂的商品券就不可能是自己買的。扁嫂便不能再用禮券案的招數,解釋其商品券的來源。
扁嫂若真用商品券消費,做為買鑽差額,就已在商品券留下獨一無二的指紋。這張二十七萬餘元的商品券,不可能再有黃芳彥,或是貴夫人團的指紋,扁嫂再推,也無從推起。
更重要的是,無論這張商品券來源為何,既然不是扁嫂買的,她用他人之商品券消費在先,再以國務機要費報帳於後,便涉貪汙之嫌。而且留下罪證明確的唯一指紋。國務費案中,有不少第一家庭成員消費的發票,但究竟是自己掏錢購物,只是拿發票作帳,還是先使用自己的錢,再報帳請公款,亦或是根本先用國務費的錢,再拿發票重覆核銷,二次作帳,把公款又放進口袋,起訴書內容留了些空間。
扁嫂以商品券買鑽,給了部分答案。至少,這筆二十七萬餘元的精品消費,扁嫂不是花自己的錢,發票卻拿來報帳。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forprint/0,4066,110501+112006111300026,00.html
2006.11.13 中國時報
先判決「有罪」 才可特赦扁珍
林諭林/台北報導
前國策顧問高志明日前呼籲陳總統自動請辭,但他也希望即使扁夫婦被判有罪,接任的呂秀蓮也一定要特赦兩人。近年我國特赦案例並不多見,但影響深遠,最著名的要屬前總統李登輝七十九年就任第八任總統時,特赦美麗島事件受刑人呂秀蓮、林義雄、施明德等人。
此外,陳總統八十九年上任後,當年十二月十日國際人權日的特赦也有指標意義,因為當時除特赦拒服兵役的宗教良心犯十九人,另特赦涉及盜匪案但遭質疑是冤獄的蘇炳昆,且蘇是依照《赦免法》第三條後段規定:「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予以特赦,創下一般刑案首例。另擔任全國自主勞工聯盟榮譽會長,因桃園聯福製衣廠關廠帶領勞工臥軌抗爭,違反公共危險罪入獄的曾茂興,八十九年也因陳總統特赦「免除其刑之執行」。
《憲法》第四十條規定,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相關赦免法源則由《赦免法》規定,其中大赦效力規定在《赦免法》第二條:「一、已受罪刑之宣告者,其宣告為無效。二、未受罪刑之宣告者,其追訴權消滅。」特赦效力規定在第三條:「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
憲政史上意義最重大的特赦,要屬七十九年五月廿日李登輝的特赦,因美麗島事件,黃信介遭處有期徒刑十四年、褫奪公權十年,姚嘉文、張俊宏、林義雄、林弘宣、呂秀蓮、陳菊均遭處徒刑十二年,褫奪公權十年,有叛亂罪前科的施明德則遭判處無期徒刑。
由於美麗島受刑人當時都已服完其刑,因此採用「免除其刑之執行」的特赦規定,沒有意義,李登輝經過與部分受刑人溝通後,引用特赦法第三條後半段規定,「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美麗島受刑人因此獲得平反,免除了叛亂犯的紀錄,也才能在選罷法未修正前,參選公職。可以說,若無當日對美麗島受刑人的特赦,恐無今日政黨輪替的過程,且當次特赦對象除美麗島事件受刑人,另特赦因主張台獨言論入獄蔡有全和許曹德。
大赦和特赦差別,主要在於大赦是針對全國某一罪刑,國家不予追訴或繼續執行刑法,但總統行使大赦必須經行政院會通過和立院議決;特赦程序較為簡單,由總統令行政院轉令法務部審議,但效力僅止於某特定已受罪刑宣告的罪犯。
值得注意的是,特赦僅免除特定人的罪刑,卻無法免除刑事追訴程序,意即若陳總統接受高志明「自動請辭、含冤下台」建議,也無法直接因為特赦與弊案切割,因為特赦只是赦免「刑之執行」或將罪刑宣告無效,也就是陳總統要經過刑事追訴程序,且法院判決「有罪」,才可以獲得特赦。大赦雖可將罪、刑與刑事追訴完全免除,但大赦對象是針對「不特定人」,也就是如果扁或珍真被判刑,執政者無法針對兩人大赦。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forprint/0,4066,110502+112006111300036,00.html
- Nov 13 Mon 2006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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