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瑞仁的差旅費■ 主計人 2006年11月13日自由時報

做過政府機關生意的人都知道,要向政府請款時,政府裡有一個最「顧人怨」的單位,送去的請款單據(發票、收據等)都必須通過這個單位的審核,它的審核標準很仔細:品名沒註明清楚,退件;數量、單價沒寫,退件;用途不符,退件…。這個「顧人怨」的單位就是會計單位(有時也稱主計單位,名稱如何分辨不贅述)。不同於有些民間公司會另設稽核部門,政府機關的內部稽核(法定名稱:內部審核)是由會計人員來執行。另外,撥款也有負責的部門(不贅述),也都要按規定做。總之,政府要撥付公款,有層層的把關,其中最關鍵的,就是會計單位的內部審核。

什麼是合法單據,可以通過內部審核,都規定在主計相關法規,會計人員最為了解。相信陳瑞仁檢察官遇到自己要報支差旅費時,也不一定知道規定;若陳檢察官報支不符規定,會計單位會予以退回,提醒陳檢更正,尚不至於任其溢領差旅費,讓有心人有機會陷陳檢於貪污罪嫌之境。是以,總統國務機要費,若果真實際用在種種離譜的支出,則總統府會計單位內部審核嚴重失職(因已有一段時日如此報支,無法藉口係審核疏失);若如總統所稱,是機密用途,但為配合核銷制度不得不蒐集發票湊數,則會計單位更難辭其咎,因為此種狀況依規定可以「支出證明單」報支(筆者於十一月八日自由廣場發表「審計長不通審計學」一文,有詳細說明),而這種規定只有會計單位會知道。

本來政府所有的經費支出就是要「檢『據』核銷」的。所謂的「據」不是只有收據或發票,還有清冊、領據、支出證明單等等(統稱書據),其中「支出證明單」就是在情況特殊,無法取得單據時使用的書據,規範已很周全,日前媒體稱,行政院宣稱今後「特支費一律要『檢據核銷』」,實是畫蛇添足。

政府機關員工對自己要報支的差旅費規定,都不一定瞭解了,更何況所謂「支出證明單」這種細節性規定,若會計單位不主動告知,日理萬機的總統又如何能察?

(作者現任職公務機關)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nov/13/today-o2.htm




問題不在發票 在法源

■ 劉文仕

探索總統夫人案的起訴書,可發現其論證有一個嚴重盲區:「國務機要費的使用及其核銷,究竟是依據哪一個法律的什麼規定?」從法治的觀點論之,如果依法必須檢具「發票」核銷,哪怕只是一張發票不實,也可能是犯罪;如果依法不需要發票,只要存在符合預算項目支出的事實,即不管有多少發票有所出入,充其量也僅主計作業有無瑕疵問題,不應構成犯罪。

因此,「法律」要求為何,才是本案的關鍵所在,也是社會期待於司法機關應予釐清的焦點。然而,社會喧騰數月,一直爆料這個發票如何?那個發票如何?根本是本末倒置;而起訴書洋洋灑灑三萬多言,就這個部分同樣只有寥寥百餘字;尤其,所引用的唯一基礎是「支出憑證處理要點」,既無相關法律規定的依據,也沒有絲毫法理的闡明。作為一個嚴重影響一國元首聲譽的「司法」文書,竟完全看不到「法律」二字。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的前身,是審計部於七十八年訂定的「支出憑證證明規則」,當時尚有審計法的依據。但九十一年,改由行政院主計處為主辦機關後所訂定的「要點」,則只是一個行政規則,不但缺乏法律的授權依據,且如審計部官員所稱,預算怎麼編?怎麼報銷?完全由主計單位自行決定。

質言之,本案作為國家刑罰權依據的,是一個主計人員可以隨興調整變動的作業方式。姑不論這是否牴觸了法治國「授權明確」原則的基本要求,縱使認定該要點係屬會計法所稱「會計制度」的一環,而認為「申請支付款項,應…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第三點)有規範效力。然所謂「支出憑證」,依要點第二點規定,並不以發票為限,只要能證明支付事實所取得的收據或相關書據,均無不可。尤其,從目的解釋,本要點乃採實質主義,而非形式主義;換言之,重要的是事實的有無,而非憑據的形式,起訴書也持同樣的觀點。問題是,究竟哪些支出必須檢具原始憑證?原始憑據的內涵如何?為何國務機要費與其他機關首長的「特支(別)費」會有不同作業方式?

根據筆者過去在立法院與聞總統府組織法與其預算審查的經驗推測,這乃涉及「總統」在憲法上的定位問題。總統一方面是憲法上的機關,另一方面又是一種職務。作為一個機關,與總統「府」乃係屬不同的二個機關;作為一種職務,總統又是總統府存在的基礎。

有關總統(機關)因遂行總統職務所必要的預算,編列在總統府項下;因此,從總統「府」經費核銷的立場,所謂的原始憑據,有可能是總統府行政人員為總統購買的紀念品,也有可能是總統直接實施的慰勞、犒賞、政經訪視等事項;前者,才有發票的問題;至於後者,所謂的原始憑證,其實就包括總統的領據。

至於總統如何使用這筆經費?基於總統的崇高地位及其經費使用的特殊性,制度上都是本誠信原則辦理。除非另有法律規定或被釋字三九一號稱為「措施性法律」的預算另有誡命,否則任何排除以總統領據作為核銷單據的行政作業規定與實務做法,以為沒有發票就是違反要點規定,恐怕是因為誤解了總統的憲法屬性所致。

(作者為前立法院法制委員會科長)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nov/13/today-o1.htm




司法政治化危機

■ 張葆源

國務機要費案偵結起訴後,由於第一夫人之犯罪態樣屬於刑法上的身分犯,須以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共同實施為前提,從而引發檢察官能否偵查總統及法院應否受理等爭議。

近日法界屢從憲法第五十二條闡釋起訴書的合憲性,迭有高見,惟本案若有不易究明之政治行為,則又觸及權力分立。經查,該案確有兩件對外秘密事項,從而檢方能否以「甲君」案之偽證驟然否定其他機密之存在,顯有疑惑;況該行為若涉及高度政治性,是否適合司法機關進行判斷,殊值深究。

憲政學說及判例均承認若干例外是為司法權之所不及,例如「統治行為」。其概念源自德語的Regierungsakt,理論認為某些行使統治權之國家行為具有高度政治性,司法機關不宜審理。美國則稱為「政治問題」(political question),其理論由聯邦法院判例匯聚而成,法院劃定若干國家行為,排除司法權之行使。該理論發展迄今,雖無確切範圍,惟美日等國大抵涵蓋國內事項和對外關係,諸如國會自律、發動緊急權、領土割讓或合併、外交活動、國家承認、政府承認、交戰團體之承認、國境或公海之確定等。

日本學界對於統治行為理論見解紛陳,早期以肯定說為主流,晚近趨向折衷說(限定範圍)。肯定說指出,某些國家行為具有高度政治性,不宜由法院進行法的價值判斷,因此,與其委由法院作出高度爭議性之判決,毋寧委由國民針對行為主體進行政治批判。該說又分:

一、自制說:宮澤俊義、外間寬等人基於「司法消極主義」,主張法院應行自制,從「法院並未擔負政治責任」進行論述,認為法院應考量「比例原則」,慎重處理高度政治性之國家行為;亦即,法院衡酌涉入判斷可能引致之後果,倘介入將發生重大政治混亂,則應捨大害而就小害,避免捲入政治紛爭。

二、內在制約說:從司法權之結構、性質及司法權與其他國家權力的關聯性進行理解,認為司法權在憲政架構中有其權力限度。入江俊郎強調三權係處於「互不侵犯的對立關係」,統治行為應「保留給國民作最後判斷」;雄川一郎認為「司法權並非萬能,應存在一定界限」,進而推出「縱為法律問題,甚或與國民之權利義務有所關聯,惟因其觸及國政之重大問題,故不宜由法院透過訴訟程序加以解決」。

綜上所述,假設國務機要費之使用涉及高度敏感的國際或兩岸關係,法院即便介入,或恐治絲益棼,難斷真偽,況若強行介入,亦將引發司法政治化之危機,焉能不慎!美國大法官Mr. Justice Frankfurter說過:「憲法曾將大量政府重任,交由行政及立法部門執行,並由人民行使最後之監督加以控制」,今天司法機關若無力釐清葛藤纏繞的政治議題,何不回歸國民主權原理?

(作者曾任台灣憲政研究中心副研究員)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nov/13/today-o3.htm





別亂類比52條

■ 黃維幸

關於總統刑事豁免權的憲法第五十二條的意義如何,從九月開始,就一直是大眾矚目的議題。在檢察官訊問總統並據以起訴吳淑珍女士等人之後,認為總統「坦蕩蕩」,檢察官違憲,甚至認為法院不該受理本案的意見,此起彼落。

我們當然同意五十二條的意義、作用及適用範圍如何,可以討論。如有不同意見,在合理範圍之內也是正常。但是對於不屬理性議論的範疇,也必須指出來,避免誤導一般民眾。

理性而有效的討論,必須基於正確的資料。有人主張:民主國家像是法國及義大利,有與台灣憲法第五十二條相同的規定。但是如果對法國憲法真正有研究,不但會知道該國的憲法學者,對該國總統刑事豁免權的解釋仍莫衷一是,並不能抽象而絕對地對待,拿來做為對五十二條某種特定解釋的擋箭牌;而且也會注意到法國憲法第六十八條明明規定:享受豁免權必須在總統執行職務的範圍為限 (l'exercice de ses fonctions)。

再就義大利的規定而言,其真正的政治權力在內閣總理手中。但是義國總理透過國會議長老友通過的總理刑事豁免權條款,卻在二○○四年被義大利的憲法法院以違反平等保護的憲政價值宣告違憲無效。

所以美國最高法院才會鄭重宣示:該院從來沒說過,與總統職務無關的行為也有豁免權。亂舉類似規定而不詳究它的適用範圍,據此所得的結論恐怕連討論的價值都沒有,豈能不慎?

筆者認為,憲法第七條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莊嚴宣示,才是思考的起點。就是有刑事豁免元首的必要,無論解釋,適用,範圍,都應該只考量總統職位功能的需要;豁免權充其量是平等原則的例外,不能將五十二條當作高於一切的霸王條款。

(作者為世新大學法學院教授)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nov/13/today-o4.htm




《曹長青專欄》道德?司法?政治?

檢察官起訴總統夫人後,不僅藍營又開始新一波倒扁攻勢,綠營中也有人模糊不清了,原因是對這個案件到底是個司法案,還是個政治案的屬性不清。表面上,這是個司法案,但本質上,它是個政治案。

任人皆知,藍營對陳水扁的恨,根本不是從反貪腐開始的。三一九槍擊案時(貪腐案出來了嗎?)他們對挨了一槍的總統不僅沒有一絲一毫的同情,反在毫無根據的情況下指控自編自導,隨後大鬧天宮。在提出一次、兩次罷免總統案,並全方位支持倒扁紅衫軍的時候,起訴書出來了嗎?

同樣,綠營中一些人對陳總統的不滿(以至後來也發展到近乎仇恨的程度),自○四年立委選舉和去年三合一選舉時已經很清晰了,這點也是人所共知的事實吧。我絕不把綠營的反扁和藍營的反扁劃等號,因為這裡有本質不同。但是,在目前這場清晰的泛藍藉反貪腐來集中火力打陳水扁,用打掉第一個本土政權的總統,來打開綠營缺口,最終打垮整體綠營的關鍵時刻,誰藉此發洩積怨,不顧全綠營整體利益的大局,誰就在事實上給藍營提供軍備,助泛藍一臂之力。而誰政治頭腦不清,跟著藍營起鬨,誰就是在事實上削弱自己抗擊對方攻勢的力量。綠營在目前的守勢下,更禁不起內部的削弱,更需要眾志成城的抵抗。你不是在維護陳總統,你是在維護自己!

除了這個大是大非的原則之外,在高喊反貪腐道德高調的同時,別忘記另一個做人的道德準則︰人在危難之際,哪種文化都不接受落井下石,而是拔刀相助。無論陳水扁做總統以來有過多少不盡人意之處,有過多少軟弱退讓,但平心而論,他是邪惡嗎?他配受今天這番蹂躪和煉獄嗎?面對一個可以容忍立法委員展示自己裸照的國會,陳總統的退讓當中,又有多少無奈呢?今天,且不說他和夫人還遠沒有被定罪,即使被定罪,也不嚴重到應該下台。宋楚瑜在涉嫌二億多的情況下,藍營還獻給他三十六個百分點的票;柯林頓在被定罪的情況下,本黨仍一票不差地全力保護他。在政治鬥爭中,要迎合對方道德高調的話,頂天的高調就是拱手讓出政權。

今天綠營雖有雜音,但多數民眾對這是一個政治案是有共識的,基本盤的民意相當清晰︰大民意就是要維護綠營的整體大局利益;小民意就是,對陳總統的同情明顯多於憤怒。在這大、小兩個民意下,哪個政治人物在如此關鍵時刻如果不伸出援助之手,就會得罪基本盤。選民是皇帝而且有記憶,任何人由於私利與情緒等而違背民意,一定會被選票懲罰。政治是殘酷的,誰不顧全大局,誰就會被淘汰出局。 (作者為中國旅美作家)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nov/13/today-o5.htm



如果用同一把尺

■ 邱風

國民黨主席馬英九明天將以關係人身分到高檢署應訊,說明市長特支費一案。因為存入私人帳戶、養自己的小狗等,「犯行」嫌疑顯然不下於報導、傳聞中的國務機要費案,如果查黑中心用的是同一把尺,按照阿扁的例子,這是應該會被起訴的。而馬如果因為這個案子遭到起訴,根據國民黨的排黑條款,馬英九將無法代表國民黨參加二○○八年總統大選。那麼,他可以提早脫離千刀萬剮、刀山火海的「政治阿鼻地獄」,脫離被政敵追殺不已的「政治無間道」;而國民黨也可及早推出更適當的清廉之士逐鹿二○○八年大位。所以,這對馬英九、對國民黨而言,毋寧是好消息吧。(作者為退休教師)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nov/13/today-o7.htm



泛藍 不要向檢調施壓

■ 黃世興

馬英九因特別費疑涉及不法,侯寬仁檢察官將於明天傳訊,此為繼阿扁國務機要費乙案之後,檢察官堅持司法獨立辦案的表現,值得關注。

筆者認為,國人應冷靜而理智地看待馬英九應訊,國民黨或市府官員更不宜為其老闆抹粉塗脂,例如刻意模糊焦點,拉出全台數千位首長的特別費問題。馬英九令部分特別費進入私帳且也已申報所得,已經無法「抵賴」,有無涉及貪瀆,相信司法會有明確的訴就或審判,泛藍人士及護馬媒體請不要再施放煙幕彈,企圖為可能涉案的主子消毒或脫罪。否則阿扁落難時,你們見獵心喜,一味打扁,台灣人民心知肚明,你們此時若刻意製造輿論向檢調單位施壓,繼續製造鬥爭仇恨,嚴以待人卻寬以律己,最後必將被台灣人民所唾棄。也深深期盼侯寬仁不畏權勢秉公辦案,為歷史負責,為台灣盡心。加油!(作者為民間企業負責人)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nov/13/today-o8.htm




回應「當總統遇上檢察官」

■ 陳春生

拜讀陳師孟教授昨天自由廣場大作「當總統遇上檢察官」一文,至感敬佩,經濟學者對法政問題能作如此深入分析者實不多見。但文末「建議」陳總統宣布在明年初以「因故無法視事」引退離職各點,吾人則期期以為不可,因所建議各點已脫離憲政體制。

就程序正義而言,國務機要費的報帳問題,一九九七年間總統府曾行文審計部與主計處表示,國務機要費支用程序和以前一樣,「經費性質特殊者,不用憑證」,且獲審計部同意。民進黨政府依慣例行之,為什麼政黨輪替就找麻煩?

就法治而言,總統下台除被罷免與被彈劾之外,沒有其他「辭職」、「停職」、「請假」之規定,且總統也非「不能視事」,如今國親兩黨及紅衫軍以細故欲強迫總統辭職下台,已經與憲法第五十二條總統刑事豁免權規定牴觸,陳總統係由全民直選,無權放棄豁免權,不得輕言離職。國親或紅衫軍的「革命」行為,並不具正當性。

美國歐本斯坦(W.Ebenstein)教授言:「人民反抗政府的權利,只能在討論與同意(discussion and consent)的方法已被暴虐的專制政府封鎖之後,始得行之。在討論之門徑永遠敞開的社會,民主主義者不能主張反抗國家從事革命的權利。」

台灣是一個民主法治社會,討論之門敞開,我們沒有「革命」的權利,而是要努力健全「公民社會」的理想,要努力修練下列修養:熱心參與公共事務,尊重法治與程序正義,超越黨派族群,顧全大局,容納異己、尊重不同意見,要有運動家精神,要自律與自我反省。如果台灣人民普遍能具備這些修養,相信國務機要費案,甚至如國家認同等更高層次問題,我們都能有效溝通,並循序解決歧見,獲得共識,共同創造一個更和諧的社會才是。

(作者為台大名譽教授、台灣公民社創辦人)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nov/13/today-o9.htm



讀陳師孟文有感

■ 顏敏雄

看了昨天自由廣場前總統府秘書長陳師孟「當總統遇上檢察官」一文,既興奮又惆悵。興奮的是他能以擲地有聲、雷霆萬鈞之勢,批判陳瑞仁的一錯再錯、大錯特錯;更嚴厲指責幾位檢察體系的要員廢弛職務,釀成憲政危機。惆悵的是他的結論要阿扁總統沿用當年蔣介石「引退後復行視事」模式,引退離職。

當年蔣介石復行視事並不符合法的規定,連美國都不把他當總統對待呢;美國還是認為李宗仁才是中華民國正式的總統。只是形勢比人強,蔣介石控制整個國家機器,李宗仁也不敢貿然回國就任總統。這種模式阿扁總統怎可沿用呢?

而且,一旦阿扁總統引退離職,檢察官正式起訴,司法體系「要煎要煮」均可隨意,還會搞什麼「特別法庭」嗎?

至於陳師孟還預定審理期限,必須於一年期間內終結、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可能嗎?不會草率行事嗎?

讓人更不敢相信的是,陳師孟竟然對立法院還存有幻想,而指陳其見解與憲政體制或現行法規若有扞格,由立法院通過緊急法案排除後確認之,以符「依法進退」原則。立法院的藍軍多數暴力,馬上就要進行三罷總統了,把法案交由他們來決定總統去留,不是像把阿扁當做動物送入屠宰場嗎?

(作者為電台新聞評論員)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nov/13/today-o1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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