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見「巧門」;明明是吳淑珍涉嫌國務機要費案被以貪汙罪起訴,卻衍生陳瑞仁檢察官偵訊陳水扁總統違反憲法第五十二條爭議。

首先,應釐清: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並非賦予總統完全或絕對的「刑事豁免權」,僅是部分且相對的「不受刑事上之訴究。」憲法條文規定甚為明確:

一、總統如犯有內亂或外患罪時,仍應與一般人接受相同之刑事上之訴究,並無任何特權或禮遇。換言之,大法官釋字第三八八號解釋所稱憲法賦予總統「尊崇與保障」,並非絕對不得被傳喚、偵訊、羈押、扣押證據、起訴、審判,甚至判刑。足證:憲法第五十二條並非完全禁止或剝奪司法權;包括檢察官與審判權對總統實施。申言之,在位總統並非完全「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二、總統犯內亂或外患以外之罪,如陳水扁總統之國務機要費貪汙案,所謂「不受刑事上之訴究」,其界限如何?關鍵在於憲法第五十二條既已確認總統於犯內亂或外患罪時,仍應「受刑事上之訴究」,足證:即使在位總統仍應對國家司法正義之實現給予一定程度尊重。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院長柏格大法官於尼克森總統水門案件審判即強調:憲法並未賦予總統高於法律。因此,法院不但將在位的尼克森總統列為水門案之「未起訴共犯」,並判令尼克森必須將犯罪之文件與錄音帶證物,提交檢察官,配合偵查審判。柏格大法官針對尼克森之抗拒調查,提出一項堅定而擲地有聲的判決理由:總統權限不容超越「為實現刑事公平正義所維繫之正當法律程序」。本於維護法治,總統應與一般人民相同,接受刑事證據之調查。由此引申,我國憲法第五十二條所謂「不受刑事上之訴究」,並不賦予總統得免於檢察官對刑事案件之證據調查權。

國人應可欣見,陳瑞仁檢察官於本案偵查過程中,對於陳水扁總統之傳喚、訊問與證據調查,難稱有違反憲法第五十二條「不受刑事上之訴究」之司法界限。

建設貪腐中心

陸晉德/商(新竹市)

民進黨保皇派認為,憲法第五十二條的「不受刑事上之訴究」,是當總統犯罪時,從偵查到審判,所有刑事裁判權、強制處分權,均不得對總統實施。甚至,對總統的共犯,也不宜起訴、審判。

那麼,如果總統繼續領頭,帶著官吏、親友、立委,為所欲為,老百姓豈不是只能乾瞪眼?這種總統和皇帝有何不同?

保皇黨難道是要「保證當皇帝」嗎?難道是要台灣建設成「亞太貪腐中心」嗎?

【2006/11/13 聯合報】

http://www.udn.com/2006/11/13/NEWS/OPINION/X1/360099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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