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以為憲法只有大法官能做解釋,也不要以為憲法不能發揮什麼作用。要拘束權力的憲法雖然只是死物,但是掌握權力、使用權力的人每天都得面對它,理解它;而憲法所表彰的價值,也正是用來檢視權力人物的基準與標竿。當年蔣介石總統口稱尊重卻對憲法大動手腳,身後仍然難逃人們回到憲法價值譴責其濫用權力。昔日如此,今天依然。憲法的終極價值選擇,時刻都燭照著憲法權力使用者的態度,不容逃脫。

總統享受憲法刑事豁免規定的保障;陳瑞仁檢察官以貪汙罪共犯起訴吳淑珍,陳水扁在國人面前解釋憲法,他說他放棄行使憲法給予的豁免權,始有今日。他自以為尊重司法,但也為自己並未行使憲法上的刑事豁免主張,語帶惆悵。他所理解的憲法豁免,不但檢察官不能追訴他,連調查或傳訊也不可以。陳瑞仁檢察官起訴吳淑珍,也需要捧讀憲法第五十二條,仔細思索理解。陳瑞仁知道總統享受刑事豁免的憲法保障,所以他未起訴陳水扁,甚至連在起訴書中,評斷陳水扁犯罪的部分也加以避免;但陳瑞仁顯然認為憲法的豁免保障可以暫時不讓陳水扁成為被告,卻不足以妨礙總統在他人的刑事案件中擔任證人接受訊問。檢察官李子春當年請陳總統到花蓮作證,對憲法規定也有相同的理解。他們都認為,憲法免使總統成為日常刑事案件的被告,是為了維護元首的尊嚴,但並不因此排除總統擔任證人作證的公民義務,影響他人刑事案件的司法公正性。這項理解,不因需要總統作證的被告是否為總統夫人而有不同。兩位檢察官的憲法見解與總統不同,可從所立基的價值態度差異加以觀察。陳水扁只從對自己有利的方向解釋憲法;檢察官則依據憲法所以規定刑事豁免的目的而為解釋;價值取捨,高下立判。

宜蘭地院院長黃瑞華,日前公開撰文質疑檢察官傳喚總統作證違反憲法豁免規定;司法院立即出面,提醒法官針對尚在進行中的案件發表意見,並不適當;黃法官則以法官也有言論自由回敬。黃法官與司法院其實都在解釋憲法,也在依據憲法評價各自觀察的對象。黃法官對憲法的理解,與總統些許不同,她認為總統無權放棄豁免;也與檢察官有重大差異,她認為豁免規定應該延伸到總統不得擔任刑案證人,認為檢察官侵犯了陳總統的基本人權。司法院認為黃法官不該輕率發表意見,顯是認為法官職司審判,對於非由其審理而尚在審理中之案件發言,對審理該案的法官不無形成干預影響司法獨立之虞,也逾越法官本身的權力界限。黃法官認為自己的發言是言論自由,不受司法院的干預,但是法官既然要在言論市場出現,就應該受到憲法的檢驗。我們在此要觀察黃法官解釋憲法的價值態度究竟落在什麼位置?

憲法的基本目的是限制權力,保障人權。陳總統的人權應該受到保障,但他的權力同時也是憲法限制的對象;而與一般人有所不同,憲法第五十二條其實只是提供總統一種特殊優惠,並不具有基本人權的性質,因為這不是一般人都同樣享受的「基本」人權;黃法官如從人權出發解釋憲法,和憲法五十二條的刑事豁免規定,實是風馬牛不相及。更值得考究者,憲法的主要功能是保障人權,不是保障權力。黃瑞華法官看到國務機要費案件起訴,義憤填膺、忙不迭地跳出來,引用憲法豁免條款為總統發言,似乎十分介意憲法未被遵守,然則在此之前,看到升斗小民人權受到侵犯的刑事案件,黃瑞華有沒有、有幾次以同樣昂揚的精神,以法官之姿站出來引用憲法人權條款為憲法、為人權說話?在與職務無關的案件上如此關心總統的憲法保障,在自己審理的案件有無同等關心人民權利的憲法保障?兩相對照,不難看出黃法官心中的價值選擇,與憲法的真正價值相去多遠!她認識的人權,是否在權力人物(包括她自己在內)身上出現時,才該特別引發共鳴?憲法價值立場的傾斜,應被揭發,嚴格檢驗!

同樣應該受到揭發檢驗的是大法官的人權立場。最近釋字六一八號的解釋,認為兩岸關係條例禁止在台設籍未滿十年之大陸地區人民擔任幾乎任何公職的規定合憲,理由是與保障國家安全、民眾福祉及維護憲政秩序。在嚴重歧視國民服公職權的問題上,大法官竟然臣服於抽象的集體意識,連一篇不同意見書也無。人權意識完全無力抵抗、質疑國民忠誠的主權假設,彷彿回到了「匪諜就在你身邊」的政治猜疑年代。大法官解釋憲法的價值態度,也就必須受到猜疑─如果人權遇到主權就要噤聲讓步,又何勞大法官做為憲法活的聲音?看來,能夠在上一次憲法解釋中得到兩位大法官青睞給予不同意見書的同志人權,尚非最弱勢;遇到主權完全無力發聲的移民者才是!

看到法官與大法官解釋憲法時重權力、重主權、輕人權的價值態度,寒心哪!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forprint/0,4066,110514+112006111200196,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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