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昨日通過《生育保健法》修正草案,明訂因懷孕或生產影響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而自願實施人工流產者,醫療機構應先提供諮詢,並於三天後經懷孕婦女簽具同意書,才能進行人工流產。

但行政院婦權委員李佳燕昨日氣憤地說,該法案根本是對婦女權益開倒車,未經婦權會就貿然通過,令委員感到愧對台灣婦女,她和蘇芊玲、黃長玲等三人決定辭職表達抗議。

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有卅人,院長蘇貞昌為委員兼召集人,十二名為行政院官員,其他十八人為各界女性專家學者及婦團代表。

婦權委員 痛批折磨女人

行政院婦權會委員、家庭醫學科醫師李佳燕強調,台灣婦產科醫學會今年暑假調查,六百餘位曾墮胎的女性,墮胎前已至少有八天思考,才決定找醫師進行人工流產;法律強制規定找醫生後還要三天,根本是不相信女性有自主思考能力。

李佳燕指出,謝長廷任行政院長時,婦權會即堅持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必須經過婦權會才送行政院會。上周衛生署召開優生保健委員會,婦權會委員列席表達意見,希望正反雙方各退一步,爭議關鍵取得共識再提出。

不料,昨天行政院會就通過,委員都感到錯愕,她們為無法保障婦女權益,感到非常羞愧。

包括高雄市婦女新知協會理事李佳燕、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長黃長玲和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理事長蘇芊玲三人確定要辭職表達抗議,並在近日發表聲明。

另方面,未成年少女墮胎多是瞞著父母,新法還強制接受輔導諮商,只會讓更多少女寧願循不法管道去拿孩子。李佳燕自己就曾碰過少女求診,之後就未曾再上門,追蹤的結果少女說「已經買藥解決了」,可見問題嚴重性。

李佳燕一再以「憤怒」表達情緒,認為這樣的法令莫名其妙,除未成年少女外,還有更多婦女因承受家暴或家庭經濟因素,墮胎前已飽受心理折磨,這樣的法令「還要折磨女人多久」。

簽同意書 不必配偶同意

昨日通過的草案並修訂,有配偶者,應在簽具同意書前「告知」配偶,但不需經配偶同意;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或因告知配偶顯有危害懷孕婦女安全之虞者,無須告知。

未滿十八歲未婚婦女依相關規定實施人工流產,須法定代理人同意,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同意權、或有停止親權或監護權的事由時,由當地社政主管機關,依最佳利益行使同意權。

原本婦女團體仍對三天期限有意見,主張婦女應有自主權。行政院與婦女團體協商決定,刪除婦女墮胎有「思考期」的字眼,但仍仍堅持要有三天的期限。

草案也訂出罰則,醫療機構違反上述規定,草案規定,處醫療機構及其行為醫師,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為讓法案名稱不要有歧視身心障礙者的疑慮,昨日院會通過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將法案名稱修正為《生育保健法》。

行政院長蘇貞昌裁示,此次修法對提升遺傳醫學服務品質、維護胎兒生命權及婦女身體自主權,以及施行人工流產的醫療機構應盡義務、未滿十八歲未婚婦女的輔導諮商,都作更周延的考量與規範,有助確保婦女胎兒健康、增進家庭及社會和諧。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10501+112006101900001,00.html



2006.10.19  中國時報 宗教團體︰人工流產 考慮期至少7天 黃筱珮/台北報導

尊重生命大聯盟執行長陳青龍表示,懷孕婦女要實施人工流產的思考期不應只有三天,至少要一周,給胎兒多一點存活的機會。

陳青龍說,「用一周的時間決定另一個人的生死,難道這個要求很過分嗎?」草率的用三天定人生死,是不尊重生命的做法,他完全不能接受。陳青龍另指出,婦女墮胎改為「告知」先生,而不必給配偶簽名,這樣的規定有很多模糊地帶,日後可能產生家庭糾紛。

他預言,「告知」配偶的草案將不會在立法院通過,衛生署曾做民調,九成以上民眾認為懷孕是兩個人的事,墮胎也該經過兩人同意才行。

陳青龍說,現在一年墮胎高達卅萬至五十萬人,很多都是「衝動型墮胎」,若修正草案草率過關,恐怕助長墮胎風氣。尊重生命大聯盟將在立法院積極遊說,以各種可能方式阻止修正草案通過。

尊重生命大聯盟由一千二百多個團體組成,其中有許多宗教團體,包括天主教、佛教、一貫道等,法鼓山創辦人聖嚴法師、佛光山開山宗長星雲法師也都參與連署,為尊重生命這個共同理念而結合。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10501+112006101900002,00.html



2006.10.19  中國時報 選擇派與生命派 美國也在拔河 楊明暐/綜合報導

在美國,懷孕婦女是否有權選擇墮胎一直是高度敏感話題。一九七三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針對著名的「羅伊對韋德案」做出裁決:婦女懷孕初期,胎兒尚未展現存活能力以前,經過與醫師諮商後,得依據憲法賦予的權利接受人工流產手術。

一九九二年最高法院再次確認這項裁決,但規定各州在「不致對尋求墮胎的婦女造成過度負擔的情況下」,有權實施若干限制。在未推翻最高法院判決前,這些限制成為「選擇派」與「生命派」爭執的焦點。目前全美五十個州有卅四個州制定「須經雙親同意」或「須通知雙親」等法律,規範尋求墮胎的未成年少女。許多懷孕少女因害怕讓父母知道只好循非法途徑或前往未制訂這種法律的州墮胎。

為防堵有人利用各州法律不同鑽漏洞,聯邦眾議院去年通過《兒童州際墮胎通知法》規定:未經雙親同意的越州墮胎行為屬非法行為。各州限制墮胎的法律還有「強制諮詢」和「強制等候期」。「強制諮詢」目的是讓婦女了解墮胎存在的風險,醫師對婦女說明並告訴她有哪些墮胎以外的替代方案後,必須取得婦女書面同意書,才能替她墮胎。「強制等候期」規定婦女與醫師諮詢、到實際進行墮胎,中間要有一段等候時間(一般為廿四小時)。許多法律還規定婦女必須親身前往諮詢,不能用電話。某些州對諮詢也有規定,要求提供諮詢的醫師必須對尋求墮胎婦女仔細講述一次鼓勵婦女生育的文宣。提供墮胎的醫療機構認為這根本是帶有偏見的諮詢,目的是說服婦女打消墮胎念頭。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10501+112006101900003,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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