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前衛生署明令公告,規範醫師不得仲介境外器官移植,否則將移送懲戒。筆者身為專業移植外科醫師,樂見衛生署做這樣的宣示,在接受電子及平面媒體訪問時,還跟記者朋友們說明:「不建議病患前往大陸移植乃是台灣移植醫界一貫的立場」。沒想到自公告發布以來,媒體上卻不斷傳出移植界撻伐衛生署的聲音,使得筆者對衛生署的支持聲音,頓時顯得相對微弱。

綜合這些反對意見,其論點不外乎:人有求生的權利,既然國內器官短缺,病人到國外求取器官的機會,不應被阻絕。衛生署與其一味禁止,不如「將可做器官移植的境外地區的資訊公開,主動為需要做境外移植的民眾提供訊息,及在境外碰到醫療問題時的後勤支援機構等相關資料都應安排好。」(引用自時論八月二十六日魏崢理事長大文)。

這樣的主張,聽起來是站在病患的立場為他們爭取權益,很合乎人情;以「市場供需」的邏輯來看,也很合理;政府基於人民的需要提供必要的服務,更是天經地義。但是這其中卻迴避了「法」的層面,即「器官買賣是不合法的」,在中國也是一樣。器官短缺是舉世皆然的問題,試想:當器官來源都已經不敷其本國病患需求,面對跨海而來的外國病患,如何可能優先給予?因此境外求取器官就是一種器官買賣,不言自明;而買賣器官在中國既已違法,我國的衛生署如何能主動公開和提供買賣器官的訊息給民眾?

筆者認為,衛生署規範醫師不得仲介境外器官移植,這不僅是它作為一個最高衛生主管機關該有的堅持,也是對於「醫學倫理」的一種宣示。以國人最常前往求取器官的中國為例,經常有媒體報導當地有人以不人道的方式摘取人體器官,然後進行器官移植,牟取暴利。最近更有法輪功學員在國際媒體上控訴,法輪功學員在集中營中遭到虐待,甚至被強取身上的器官。中國的器官移植在國際上早已聲名狼藉,我們的衛生署規定台灣醫師不得仲介境外器官移植,是宣示台灣譴責不人道摘取器官暴行的立場,同時也避免台灣醫界淪為中國不當取得器官的幫兇。

國內移植界其實不應對衛生署的禁令太過反彈,否則容易造成誤解,讓人以為國內醫師確實參與仲介。口口聲聲以病患權益為前提來強調境外移植之需求,只會引人懷疑是否其中牽涉利益。另一方面,病人也不宜對於「醫師帶路就有保障」抱持太多幻想。中國的移植向來秉持「來者不拒」的買賣原則,未必考慮病患是否適合接受移植。最近國內就有不少肝癌末期的病患,被台灣的醫院評估不適合接受移植後前往中國,移植之後很快肝癌復發死亡。台灣人遠赴異鄉接受違法的器官移植,萬一發生手術併發症,要如何保障自身的權益?所謂「仲介」病人到境外移植,是否真的提供病人更多的求生機會?

器官移植最原始的本質是什麼?它是先有一個不幸生命的消逝,才有另個生命的喜悅重生。這是從大悲走向大喜的人間大愛。因此,即使重症病患因器官衰竭而命在旦夕,也不能為了救命而造成他人無辜的生命被戕害,為了救命而促成違法的犯罪事情發生。仲介境外器官移植的禁令是基於倫理與法律的考量,即使器官嚴重短缺是事實,器官移植也決不可以淪為一個簡單的「市場供需」問題,而模糊了器官移植的醫學倫理。對此,政府的態度必須是清楚而堅定。(作者為台大醫院外科部主治醫師,台大醫學院外科助理教授)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10514+112006082900353,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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