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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7.01.26  總統刑事豁免權 民進黨團釋憲案大法官駁回 劉鳳琴/台北報導

民進黨立院黨團就憲法第五十二條總統刑事豁免權之保障範圍等,所提出的暫時處分聲請及釋憲案,大法官昨天認為聲請人提出的兩個釋憲理由,與聲請法定要件不合,決議不受理,暫時處分聲請一併駁回。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立委聲請釋憲,除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同意,須就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始得為之。

釋憲理由不符法定要件

但民進黨團提出的兩個釋憲理由,一是,立法院以總統涉及貪汙等刑事案件,三度審查與表決罷免總統案,其中第三次罷免案,並以臺北地檢署的國務機要費案起訴書作為依據,認有適用憲法第五十二條之疑義,與立法委員行使罷免權及彈劾權均有重要關聯。

二是,立法院去年一月修正通過的法院組織法,新增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有關偵查現任總統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五十二條之疑義;刑事訴訟法第一七六條之一有關作證之義務,未對現任總統為除外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五十二條之疑義,亦與立法委員行使立法權有關。

大法官審理認為,聲請人並未行使彈劾之職權,聲請書也沒有敘明在審查罷免案時,有何適用憲法第五十二條發生疑義之情事,與聲請要件已有未合。況立法院是否發動罷免權及彈劾權,是立法院之政治判斷,其行使總統彈劾權,係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七項之規定;立法院審查與表決總統罷免案,係行使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九項所規定之職權,均非適用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發生疑義之問題。

應先行使法律修正職權

至於聲請釋憲的第二個理由,大法官認為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有議決法律案之權(憲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參照),法律之制定或修正專屬立法院之職權,基於維護憲政秩序及法治原則之職責,立委於制定、修正法律時,本應自行審定符合憲法意旨之法律條文。

對於通過的法律,在經過相當時日後,立委如認有違憲疑義,原則上須先提出修正案,使其回復合憲狀態。對有違憲疑義的法律,未行使法律修正之職權,即逕聲請釋憲,或法律修正草案尚在研擬中,發生有違憲疑慮,即以釋憲之方式,預先徵詢大法官的意見,此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釋憲須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疑義之要件不符。

基於釋憲理由與法定要件不合,大法官決議不受理。聲請人要求審理中的國務機要費案,停止訴訟程序的暫時處分聲請,因釋憲聲請已不受理,一併被駁回。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01+112007012600005,00.html




中國時報 2007.01.26 
討論兩次即定案 審議平常心
黃錦嵐/台北報導、劉鳳琴/台北報導

司法院大法官昨日決議不受理民進黨立委黨團的聲請釋憲案。據悉,審議過程雖有大法官提出諸多質疑,但經過廣泛交換意見之後,結果獲得不受理共識。

據熟悉釋憲程序的司法官員指出,大法官收受重大爭議聲請釋憲案時,承辦大法官或「三人小組」,一般都不會先擬是否受理的草案,習慣上都由全體大法官針對聲請爭點廣泛交換意見,其過程有點像談話會。其間,或有大法官提出正反兩面質疑,但經過辯論、說服程序,再慢慢形成共識。

這位官員指出,民進黨立委黨團的聲請案,審查過程也是如此。昨日公布的不受理決議,是大法官交換意見之後的共識,最後並無反對意見。這位官員透露,本件釋憲案的法律關係很單純,只是涉及總統較敏感,外界才那麼緊張,其實大法官都依平常程序進行。

大法官昨天指出,決議不受理民進黨團所提的憲法五十二條等的釋憲案,並非源於聲請人的資格問題,而是不符合聲請的要件。本件釋憲案,民進黨立委連署的人數為八十四人,資格沒有問題,大法官之所以不受理是因為所提的理由根本不成理由,因此程序上即予駁回。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01+112007012600006,00.html




中國時報 2007.01.26 
譴責濫用釋憲權 決議文意在言外
黃錦嵐/新聞分析

司法院大法官以當事人不適格為由,議決不受理民進黨立院黨團的釋憲聲請案。大法官雖未明言,但譴責民進黨團濫用釋憲聲請權之寓意,卻在不受理的理由中隱隱若現。

立委擁有釋憲聲請權,是八十五年間,由當時任立委的陳水扁,推動增訂在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的。

據熟悉內幕者透露,陳水扁只不過是台前的提案人,事實上,真正幕後的推手是當時任大法官的翁岳生。

正因翁、陳師生的合作,使得擁有釋憲聲請權者,除了人民與機關之外,又多了立委,釋憲制度因而更臻完備。

儘管如此,格於法定要件,如今翁岳生雖貴為司法院院長兼大法官會議主席,還是幫不了陳水扁的忙。該不受理的,還是不能受理。

更有意思的是,立委的釋憲聲請權,若嚴格依法條文意解釋,應僅限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與預算法部分條文,立法、修法對象之法律,明顯不包括在內。

也就是說,若嚴格依法律條文,民進黨團的聲請案,幾乎連審都不必審,從形式上即可議決不受理。

但歷經大法官十年的釋憲運作,大法官幾已形成慣例,將多數立委審查通過生效的法律,及提案修正未果的現行有效法律,均包括在內。

也就是說,大法官將立委的釋憲聲請權放寬了。儘管如此,民進黨團的聲請案還是過不了關卡。其間關鍵在於:民進黨黨團太輕忽,對大法官解釋例,尤其不受理立委聲請案的前例,根本不加研究。

例如,在釋字第六○三號解釋中,大法官已經明白宣示:立委如發現法律有違憲疑義,若不先依職權提案修法,努力使法律修正、回復為合憲,即逕行聲請解釋,顯然是濫用權利。立委既然濫用權利,其權利即無保護必要,應不予受理。

六○三號解釋,也是立委聲請釋憲的,可是,民進黨團既然認為法院組織法六十三條之一、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之一,均有違憲爭議,卻仍未提案修正,待修正未果,再聲請釋憲,大法官自然不願充當民進黨團的法律顧問了。

六○三號解釋還是九十四年九月間作出的新解釋。其實,大法官不願充當立法院的法律顧問,早在八十八年七月間,就已經作成會議決議紀錄,作為不受理立委聲請釋憲案的審查原則。此項決議雖屬大法官共識文件,但在爾後的立委聲請釋憲不受理案件中,均已次第呈現過。

大法官昨日的不受理議決,雖未明言譴責民進黨團的釋憲聲請案是濫用權利,不過,字裡行間,均在指責聲請人「未行使彈劾職權」、「經過相當時日未提案修正」、「未開始審查」,這些字眼豈非意在譴責民進黨立委黨團怠於行使職權、濫用釋憲聲請權嗎?

大法官九十二年二月間本來另有一項決議共識:雖然聲請要件有瑕疵,但若具有憲法上原則重要性之聲請案,可以例外受理。依此決議意旨,大法官若以「國務機要費案關係重大,具有憲法上原則重要性」為由,勉強要受理,原本亦無不可。

可是,此時民進黨的府、院、黨又傳出即將展開全面釋憲大作戰,連總統都要出面聲請釋憲,既然有更適格的聲請案,大法官又何必擔負「為總統解套」的罵名,勉強受理作賤自己?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01+112007012600007,00.html



中國時報 2007.01.26 
洩漏心證?政風處調查司法高層
劉鳳琴、林諭林/台北報導

大法官昨天加開臨時大會,十一點多才對民進黨團提出的憲法五十二條釋憲案,作出不受理的決議,隨後總統府馬上指派副秘書長卓榮泰代總統遞上了另一釋憲案。速度之快,益發讓人質疑司法院高層事前已向府方及行政院洩漏心證的說詞。

雖然大法官在所作的不受理決議新聞稿中,特別澄清沒有洩漏心證之事,並煞有其事的移請政風處針對媒體報導,查辦究竟是誰洩的密;但有大法官私下懷疑,確實有人有洩漏心證的跡象。

不過,與官邸交誼深厚的立委葉宜津表示,民進黨仲裁委員會主委陳繼盛前天在民進黨中常會直言,總統釋憲書早就擬好了,只是總統認為不能只顧自己的面子,沒有考慮釋憲。她說,後來台北地院開放閱卷,讓總統府覺得機密可能外洩,趕緊提出釋憲,時間點與司法院駁回黨團釋憲無關。

大法官決議不受理民進黨立院團釋憲聲請,總統府隨即提出釋憲聲請書,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表示,大法官認為黨團提釋憲不適格,黨團予以尊重,不過現在既然由總統提出釋憲,「適格性應該有了吧!」

此外,柯建銘指出,大法官指立法院行使罷免或彈劾權,是根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的職權,非適用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發生疑義的問題,但國民黨團當初發動第三次總統罷免案,就是以陳總統涉及國務機要費案為藉口,大法官考量不見得周密。

柯建銘還指出,立院民進黨團認為法院組織法規定,特偵組可偵辦總統貪瀆案件的條文違憲,大法官卻認為立法院應自行修法,但是黨團不是不修法,只是立法院一直由泛藍掌控,以法律術語來說,修法根本是「無期待可能性」的事,「難道要逼民進黨團在立法院程委會打一架,硬推修法才算適格?」而且若是民進黨團真的提案修法,是不是就代表釋憲聲請適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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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7.01.26 
檢察官譁然:豈有幫被告研提之理
劉鳳琴/台北報導

民進黨團聲請釋憲案未被受理;在行政院長蘇貞昌下達指示,要求法務部研提釋憲可行性後,法務部長施茂林昨天二度召集幕僚開會研商,新上任的檢察總長陳聰明也應邀與會,法務部規定,負責研提意見的三個單位,應於下周一提交研究結果。

對於政院指示法部研提釋憲意見,檢察官同聲反對,認為檢察官是代表國家追訴犯罪的機關,而法務部是監督檢察機關行使職權的單位,豈有幫著被告研提釋憲,打擊檢察官之理。

檢察官指出,要法務部研提釋憲,根本是當事人不適格。法務部並非總統的法律顧問,憑什麼要用國家名器幫涉及貪瀆的總統研究釋憲案,對抗司法審判。

本周三行政院長蘇貞昌指示法務部就憲法五十二條研議適憲的可行性後,施茂林當天就召集幕僚開會,指示由檢察司、法律事務司及法規會分別就憲法五十二條規定、檢察一體、法務部的監督權、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的立法理由,及八十五年的部函等問題分頭進行廣泛研究。

基層檢察官都認為刑事豁免權只限於起訴審判的程序,檢察官仍有傳訊等保全證據、啟動偵查之權力。還有檢察官認為如果總統涉及貪瀆得等他下台才能偵辦,當事人極有可能尋機湮滅證據。

還有檢察官舉以色列總統卡薩夫涉性侵、背信等罪被起訴的例子說,以色列的總統也享有任內不受審判的刑事豁免權,但檢察官仍可起訴總統,並在其卸職或離職後展開審判程序。

因此,總統所犯為內亂或外患罪以外之罪,「僅發生暫時不能為刑事上訴追之問題,並非完全不適用刑法或相關法律之刑罰規定。」

釋字三八八號理由書把「訴究」解釋成「訴追」,再參考去年七月一日施行的新刑法第八十條、八十三條規定,「訴追」就是明指「起訴」。因此檢察官認為,只要不是起訴,就沒有違憲問題,因為偵查並不是起訴。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01+112007012600009,00.html




中國時報 2007.01.26 
主張國務費案停審 提釋憲 扁:偵查、起訴、審理都違憲
林淑玲/台北報導

總統府副秘書長卓榮泰昨日代表陳水扁總統,前往司法院提交解釋憲法聲請書,正式就憲法五十二條總統刑事豁免權、「國家機密特權」、「首長特權(行政特權)」等,提請大法官解釋。

陳總統在釋憲聲請書中主張,就「國務機要費」一案,高檢署查緝黑金中心的偵查、台北地檢署的起訴、台北地方法院的審判,都是違憲行為。司法院應立即為暫時處分,命令台北地院停止該案訴訟程序,並廢棄開放閱卷之裁定。

立論與民進黨團版本一致

民進黨立院黨團十二月中就總統刑事豁免權聲請釋憲,昨日遭大法官駁回;幾乎同時,陳水扁立即接棒提出釋憲案,聲請書內容,除了增加痛批台北地院的內容外,立論幾乎與由律師汪平雲為民進黨團撰寫的聲請書,毫無二致。

聲請書全文近三萬字,全文刊載於總統府網站。陳總統在釋憲聲請書所提的九大理由及對「國務機要費」所持立場與見解如下:

一、憲法第五十二條憲政意旨與規範目的,在於避免妨礙憲法賦予總統之職權、地位與功能,應作最廣義之理解。

二、憲法第五十二條「不受刑事上之訴究」,應包括從偵查、起訴到審判階段,法務部轄下高檢署查緝黑金中心檢察官就總統「國務機要費」使用問題,於二○○六年六月廿九日分案偵查,傳喚及訊問總統,並向總統要求取得有關資料、文件,均屬違憲。

強調院檢司法行為均違憲

三、現任總統在偵查與審判階段皆不能為被告,更不能在起訴書中形式上未起訴現任總統,卻將總統列名為共同正犯,台北地檢署檢察官之起訴行為,以及台北地院之審判行為,均屬違憲行為。

四、總統不得拋棄憲法賦予之刑事豁免權,高檢署查黑中心檢察官之偵查、台北地檢署之起訴、台北地方法院之審判,均屬違憲行為,不因總統曾受訊而有所影響。

五、現任總統是否負有證據或文書提出義務,應依「首長特權(行政特權)」(Executive Privilege)理論個案具體衡量,若基於國家安全或外交機密之考量,總統得主張「國家機密特權」(State Secrets Privilege),現任總統只要提出揭示該資訊之危險具有合理性,即不負有證據或文書提出義務。

要求法院廢開放閱卷裁定

六、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北院錦刑團95矚重訴字第0960001154號函之內容,已構成重大明顯之違憲,且將造成侵害總統職權與洩漏國家機密等無法回復之損害,情況急迫,司法院應立即為暫時處分,命令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停止該案訴訟程序,並廢棄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開放閱卷之裁定。

七、現任總統在偵查與審判階段皆不能被傳喚作證。

八、基於共同正犯一體性之法理(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形成一個犯罪共同體),對總統所涉內亂或外患罪外刑事案件之共同正犯,應一併暫時不得追訴、審判,給予「程序上之暫時豁免」(litigation immunity;temporary immunity),俟總統卸任後再予處理。

九、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於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特偵組偵查總統,有違憲法第五十二條總統刑事豁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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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7.01.26 
聲請書刻意疏漏 釋字三八八號 早已確認偵查合憲
吳典蓉/特稿

如同陳總統去年每一次舉行的記者會,總是漏掉關鍵的事實;昨日的刑事豁免權憲法聲請書,就漏掉了最關鍵的憲法根據。

那就是釋字三八八號解釋理由書中所說,總統「如所犯為內亂或外患罪以外之罪,僅發生』暫時』不能為刑事上訴追之問題,並非完全不適用刑法或相關法律之刑罰規定。」

亦即,總統患內亂或外患以外之罪,雖暫時不能為刑事上訴追,但是可以適用刑法或相關法律(如刑事訴訟法)之刑罰規定的;也就是說,雖不能起訴總統,但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要求總統接受偵查、訊問並不違憲。

另外,釋字三八八既已強調僅是「暫時」不能為刑事上訴追,則總統釋憲聲請書中還要擴大成「職務行為永久豁免權」,更是完全沒有依據。

大法官若受理總統提出的釋憲聲請,一定要考慮釋字三八八已經作成的決定,如果要推翻,大法官也必須說出個道理來。

總統釋憲聲請書的疏漏,絕非偶然。因為三萬字釋憲聲請中,對於釋字三八八號另一段文字,總統「對外代表中華民國之特殊身分所為之尊崇與保障」,起碼提到不下十次,但完全未提「並非完全不適用刑法或相關法律之刑罰規定」這段文字。顯來釋憲聲請書操刀者也知道,這段文字才是扁大舉「絕對刑事豁免權」的最大障礙。

和釋憲聲請書所言相反的,並非因為總統民選、代表國民主權,因此更須要將憲法中刑事豁免權,再無限上綱到「永久豁免」,並可擴及總統一家人。所謂的刑事豁免權反而是帝制時代「國王不犯錯」觀念下的殘餘,多數民主國家的元首並無刑事豁免權。

就以美國總統為例,作為總統制的老牌國家,美國總統的「尊崇」與「保障」豈會低於台灣;號稱全球的領導人,美國總統責任又怎能低於台灣。但美國憲法並未賦予美國總統刑事豁免權,即使聯邦最高法院在一九八二Nixonvs.Fitzgerald案,賦予總統職務性行為「民事豁免權」,但是在一九九七年的Clinton vs.Jones案中,大法官仍主張,法院保有審查總統職務性行為的權力。

釋憲聲請書中以總統有「行政特權」,因此可主張「國家機密特權」,還援引美國聯邦法院United States vs.Nixon,指美國大法官承認行政特權理論。

這實在是對該判決嚴重的誤讀。事實上,美國憲法及大法官釋憲,從未賦予總統所謂的「行政特權」或「首長特權」,相反的,反而是當時總統尼克森,為了抗拒交出涉案錄音帶證據,援引「首長特權」,與司法對抗,指證物是機密,拒絕交出。

大法官在該案的衡量是,首長特權下所主張的機密是一般性的,相對的,刑事訴訟所要求的證據原則,卻是公平審判的核心,因此,大法官最後否定尼克森在該案有所謂的「行政(首長)特權」,要求必須交出證物。

水門案作為他山之石,和國務費案實在有太多相近之處。而台灣的大法官如果受理總統釋憲案,由於是史無前例,美國大法官如何處理水門案,必然會成為參考點。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01+112007012600012,00.html




中國時報 2007.01.26 
為他人訴訟案提聲請 像訴訟答辯狀 恐不符釋憲要件
王己由/新聞分析

為了國務機要費案,府院黨傾全力反擊司法審判,在立院黨團釋憲駁回後,陳水扁總統旋即親上火線提出釋憲聲請。惟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的規定,陳水扁提出釋憲恐怕也不符聲請要件。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在總統就是機關的情況下,陳水扁總統昨日聲請釋憲,正是依據前述規定所提出。從法的規定來說,陳水扁聲請釋憲,首要得明確提出,行使職權時,有什麼地方發生憲法疑義,或和其他機關發生適用憲法爭議。

但陳水扁的聲請理由,幾乎和被駁回的民進黨立法院黨團釋憲案一樣,聲請書中的陳述,也非法律關係,多圍繞在事實。

法界實務人士指出,陳水扁聲請釋憲的理由,根本難以釐清和總統行使職權,究竟什麼地方產生適用憲法的疑義?也無法理解何處有行使職權和其他機關職權發生適用憲法的爭議。聲請書的格律,倒儼然像一般民刑事訴訟的答辯狀。

再者,陳水扁創下總統聲請釋憲之首例,究其目的,無非是為國務費案。但國務費案起訴的被告並沒有陳水扁,陳水扁為他人訴訟案提釋憲聲請,和自己行使總統職權,有何處發生適用憲法疑義和爭議?

釋憲若不合聲請要件規定,依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三項,大法官會議就該決議不受理,民進黨立院黨團提出的釋憲聲請,正是因此被大法官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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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7.01.26 
扁:檢方使我陷入「俄羅斯輪盤」死亡遊戲
林淑玲/台北報導

陳水扁總統在釋憲聲請書強調,檢方將他列為「未經起訴之共同正犯」,使他不能主張被告的防禦權,無異使他陷入「俄羅斯輪盤」的死亡遊戲,對他的傷害,遠甚於「直接起訴總統」。

他並主張,憲法五十二條對總統的保障,應包括名譽、信任、尊崇等國家元首象徵地位之保障。

陳水扁甚至指控,偵查或審判程序對總統所造成的身心壓力,使其無法專心致力國政,都應屬於「妨礙憲法賦予總統之職權、地位與功能」。

針對地檢署反覆重申,並未起訴陳總統,不觸及總統刑事豁免權。陳水扁反駁指出,起訴書認定總統為「未經起訴之共同正犯」,並將總統夫人以共同貪汙及偽造文書罪嫌提起公訴,已侵害總統刑事豁免權。

陳水扁更主張,鑒於總統憲政地位的重要性,所謂「避免妨礙憲法賦予總統之職權、地位與功能」規範目的,應作最廣義的理解。不僅包括現實上或客觀上使總統完全不能行使職權之情形,如逮捕、拘提、羈押等有關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亦包括各種造成總統行使職權之事實上干擾或妨礙,如傳喚、訊問、限制出境、搜索、扣押等。

陳總統強調,法律責任追究,對總統行使職務可能造成瞻前顧後的影響,以致減損其作成決策之自由空間,以及開啟刑事偵查與審判程序對於現任總統之「尊崇」與人民政治信任之不利影響。

陳水扁援引大法官會議三八八號解釋認為,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之目的包括「(國家元首)特殊身分所為之尊崇與保障」。由司法院使用「尊崇與保障」一詞,對憲法第五十二條的規範目的亦顯採廣義解釋。

陳水扁認為,任何刑事案件所認定的真實,當不能以檢察官起訴書或不起訴處分書片面認定,而是必須經法院審理與辯論之正當法律程序,否則直接審理主義、言詞辯論主義等刑事訴訟基本原則都破壞無遺。

對於檢方的起訴內容,他也高分貝抨擊,由於總統在刑事訴訟程序上並非居於被告地位,被告依刑事訴訟正當程序所享有之保障(如辯護權、緘默權、詰問權等),總統並不能享有。反而總統在刑事訴訟程序上為證人,負有作證義務,將受到檢察官之詰問,且受到偽證罪之規範。

他強調,這項結果導致,總統實質上為本案之共同被告,程序上卻不能主張被告之防禦權,其地位更劣於被告,這種情形顯然使總統比「受刑事上訴究」還更欠缺程序保障,嚴重違反憲法第五十二條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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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7.01.26 
大法官若接受 不啻宣告台灣帝制
林淑玲/特稿

陳水扁總統終於站上火線,為自己及夫人吳淑珍所涉的「國務機要費案」聲請釋憲,將總統刑事豁免權極大化。大法官會議將來如果照單全收,等於是宣告,中華民國政體將改為「定期改選的帝制」。

依照既有時程,今年九月大法官會議將進行改組,有八位大法官要更換新血,五月左右就要提名。陳總統發動這次釋憲,若引發法界有意爭取提名者前仆後繼表態,陳水扁提名大法官又有何正當性可言。

陳總統的釋憲聲請書洋洋灑灑近三萬字,除了訴求九大釋憲理由,並從比較憲法觀點,援引美國、法國第五共和等例,支持他把刑事豁免權無限擴大。然而,放眼美國在內的民主國家,對領導人涉刑事案件的處理,與扁片面說法卻有極大落差。釋憲聲請書看似引經據典,實則充斥以偏蓋全與誤導。

眾所周知,美國前總統柯林頓任內,曾歷經兩大風暴,第一是柯林頓夫婦擔任總統前與友人合作投資的「白水開發公司」被檢舉不法;第二則是聲名大噪的「女實習生事件」,柯林頓被控與李文斯基發生性醜聞。柯林頓在這兩個案子都曾接受獨立檢察官調查。

即將投入美國總統大選的柯林頓夫人希拉蕊在回憶錄《活出歷史》一書,強烈質疑當時有關「白水案」的調查目的是在「削弱總統與政府的信譽,遲滯其前進的勢頭」,她十分不以為然。但當時柯林頓最終還是要接受調查,並沒有像陳總統,企圖打憲法官司閃避。

去年十二月,英國首相布萊爾也曾就執政的工黨被檢舉,以爵位、榮譽頭銜交換取富人的政治捐獻,接受警方的訊問。就在不久之前,以色列總統卡薩夫才因涉嫌強暴,被該國檢察長宣布,決定以強暴、性騷擾及由此衍生的濫用職權、詐欺、背信、妨礙司法等罪名起訴,而卡薩夫也於前日請假靜待司法調查。

從這些案例顯示,儘管所有民主國家對「總統」這個職務,都會提供制度性保障,以助其行使職權,但這些保障並非完全沒有限制。

陳總統的釋憲聲請書,不但將總統刑事豁免權極大化,也等於是把總統一職「皇帝化」。民主制度可貴在於,官再大也不能亂搞,任何職務,都有相對應的制衡設計。陳總統如今卻要求大法官把總統一職,解釋成除內亂、外患,不管做什麼壞事,司法都上不了身的「大總統」。

陳水扁想向大法官要一件擁有上述足以抵擋司法調查的「金鐘罩」、「鐵布衫」。然而,這種權力除了「帝制」下的領導人,還有什麼人能夠擁有?如果總統競選連任期間,買票、作票都不能查,以後乾脆修法,總統一任八年,也不必選了。

陳水扁曾公開宣示願意坦然面對司法,「夫人如果一審被判有罪就下台」,發現麻煩上身之後,突然來個一百八十度急轉彎,撐開刑事豁免權大傘,避免提前下台。扁葫蘆裡賣什麼膏藥,外界清楚得很,但他根本不在乎外界的觀感。

我國憲政體制下的總統,原就隱含著「有權無責」的制度缺失,如果再經由這次的釋憲,成就其「金剛不壞之身」,賦予其可以為所欲為的權力,將是全民的悲哀。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01+112007012600014,00.html




中國時報 2007.01.26 
未來特偵組 偵辦也違憲
林淑玲/台北報導

立法院去年一月修訂「法院組織法」,明訂高檢署增設特別偵查組,職司總統貪瀆案調查。陳水扁總統昨日在釋憲聲請書中主張,特偵組偵查現任總統貪瀆案違憲。現任總統以「候選人」身分參選連任時,若涉及全國性舞弊、妨害選舉,特偵組的偵查也是違憲。

陳總統還強調,特偵組得調查總統貪瀆案等條文,當初係依據黨團協商條文通過,「其中缺乏具說服力之法理依據」。

陳總統的釋憲聲請書進一步主張,特偵組依同條第一項第二款職司選務機關、政黨或候選人於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時,涉嫌全國性舞弊事件或妨害選舉案件。其得偵查之「候選人」依文義包括競選連任之現任總統在內,與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及大法官三八八號解釋是否有所牴觸,亦生疑義。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01+112007012600015,00.html




中國時報 2007.01.26 
司法院長、法務部長 你們在哪?
王己由/特稿

國務機要費案,相繼發生司法院高層洩漏民進黨立院黨團提出的「釋憲案」將駁回的心證,以及法務部奉命研究提釋憲案。院、部的作為,讓職司社會正義最後一道防線的司法人員產生「棄守」的念頭。司法院長、法務部長,若不能堅守社會正義最後防線,還不如主動求去,以維繫司法風骨。

不管是三權還是五權分立,在憲政國家作為一位司法人員,特別是職司摘奸發伏的檢察官、定紛止爭的法官,除了基本的操守,最重要的就是風骨。如今基層司法未死,但司法首長卻搶著為政治服務,為總統個人服務,「摘奸發伏」在兩位院檢最高首長眼中,變成「摘官發福」,讓基層院檢情何以堪。

摘奸發伏變「摘官發福」

國務費案開審以來,合議庭三位法官,無畏各種紛至沓來的壓力,以及政治強勢的凌虐,堅持司法維護社會正義的防線;公訴檢察官團隊,也力守國家賦予檢察官追訴犯罪的職責,審檢的作為,充分發揮了司法人該有的風骨。

相對的,身為檢審的最高首長,在府、院、黨全力反擊國務費案的風暴中,卻絲毫沒有作為。當民進黨立委批判「檢審造反、司法柔性政變」時,司法院長、法務部長你們都在那裡?

檢審機關的大家長,法務部長、司法院長,就具體個案的偵查、審判,是不能、也不可干預各自所屬檢察官、法官依法行使職權。作為檢、審機關最高首長,除了後勤的司法行政支援偵審,最重要的角色,就是要能抗拒外界,包括行政權、立法權的各種干預、關說。

檢審大家長 失去了立場

國務機要費案的爆發,令國人最痛心疾首的地方,就是府、院、黨傾全力為陳水扁總統暨「第一家庭」護航,力抗司法偵審,踐踏維護正義的司法,而兩位最高司法首長不但不見捍衛基層之舉,反倒成了通風報信甚而代為矯飾的扈從。

法官被指造反、被無端扣上司法柔性政變的政治大帽子,司法院都可以沉默不理,唯獨對駁回釋憲洩密部分卻馬上澄清否認,說不是服務政治,有誰相信?

法務部亦然,雖然是內閣一部,但法務部畢竟對獨立偵查犯罪的檢察機關,具有人事升遷、賞罰大權,行政院長指示研究釋憲,部長就真的馬上邀集次長、主祕和相關主管研議。

上級指示難違 不如求去

縱使難以抗拒行政院的指示,身為檢察機關大家長的法務部長,也該要有「警覺」,只要作了研究的動作,就是讓檢察官寒心的作為,法務部為國務費案研究釋憲,是否在昭告檢察官,法律放一邊,服務政治優先?

肩負司法權的司法院、法務部,若有難以抗拒行政權的無奈,只要有勇於說不的「硬頸」,行政權又能如何?為維繫風骨,縱使要請辭明志,也該捨我其誰。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01+112007012600016,00.html




中國時報 2007.01.26 
當起扁律師團背後操刀手? 法部軟弱 張熙懷直言:寒心
張孝義/台北報導

法務部奉行政院命令就國務費案研議是否提出釋憲,起訴該案的陳瑞仁檢察官及論告的張熙懷主任檢察官昨天均表達反對意見。陳瑞仁表示,法務部應該與檢察官站在一起;張熙懷更直接以「寒心」,形容自己的心情。

「未來基層的法官與檢察官必須自我訓練抗壓性,再也不能依賴司法院與法務部了」,法務部奉行政院命令研議釋憲,審判的法官被批「司法柔性政變」,雖引起檢察官、法官不滿,但在相關網站以及論壇上,不見抨擊聲浪,司法官們無奈表示,已經徹底灰心。

檢察官改革協會對法務部提出一篇「建言」,內容是「是否為機密要釋憲乙節,這是扁律師團的主張,正在與我們在前方打仗的檢察官們打對台,法務部無論在『情』、『理』、『法』都不可能當國務機要費『律師團』的背後操刀手幫忙釋憲,否則,實在整個法務部真的玩完了,歷史會留下大汙點,實在難以想像!」

一位檢察官表示,長官有肩膀勇於扛責任的想法,對司法官來說已經是一種奢望,曲解法令是最讓司法人最難以忍受的狀況,法界首長竟然放任這種情況發生,更隱身幕後當幫兇,司法官不知未來要指望什麼。

另一名檢察官說,行政院若認為有憲法疑義,何不自行提出釋憲聲請,為何命令法務部為之,目的是什麼?是要告訴全國的檢察官,誰才是大家的「老闆」嗎?

一位法官指出,「法官不語」,本來法官不該多話,但司法院放任承審法官被莫須有的抹上政治色彩,已完全悖離「就法論法」的本質,他不知道當初司法改革的堅持在哪裡?

張熙懷表示,公訴檢察官前往台北地院論告,是在延續偵查檢察官的戰線。如今,法務部奉命對國務費案研議釋憲,如同呼應被告律師團在法庭外的說法,檢察官在征戰中,長官卻叫他們打退堂鼓。如果法務部不能夠妥善處理,上級長官的作為,會讓基層檢察官感到心寒。

陳瑞仁則表示,法務部奉命研議是否釋憲,檢察官的感覺真的很不好。法務部應該跟檢察官站在一起,法務部如果作為不妥,會讓檢察官難以適從,基層檢察官士氣會嚴重受到打擊。他也強調,國務機要費案只針對共犯提起公訴,並沒有牴觸憲法或法務部的函示。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01+112007012600017,00.html




中國時報 2007.01.26 
總統挾民意弱化司法權院檢「收攤」算了
林庭瑤/新聞分析

陳水扁總統提出的釋憲聲請書,對於國務機要費的性質,預設一個荒謬至極的邏輯判準。這個思考邏輯,刻意以「民意」來弱化司法權力,認定國務機要費已有總統、立法院雙重人民授權,沒有民意基礎的檢察官,根本無權介入。

如此挾恃「民意」的釋憲書若說得通,將使司法權無法伸張,所有民代涉貪案的案子全都要「收攤」了。

這份釋憲聲請書,首先為「國務機要費」說文解字,照著「國務」和「機要」做字面上解釋,並依據行政院主計處的認定,具有特別費、機密費與機要費之綜合性質,按慣例使用並無不妥。

事實上,只要翻閱《中央政府總預算書》,國務機要費明明是編在公開本,一級科目用途編在「業務費」,第二級科目有「機要費」。如果國務機要費具有機密性質,依照會計規定,就應編列在「機密費」的機密本,而非公開預算。

再根據總統府九十二年《國務機要費支出程序作業規定》,內容提及,「國務機要費的原始憑證,要依會計法由專人保管,涉及機密費部分,由總統秘書室指派專人比照辦理」。總統府若要核銷國務機要費,審計部也據此認定必須全部都要單據。

更荒誕的是,釋憲聲請書原文充斥「弱化司法權」的謬論。文中指出,「國務機要費經國會預算審議通過,賦予總統行使職權所需的經費…。倘若檢察官偵查總統國務機要費的詳細使用方式,即必然會干預總統職權行使之核心領域。」

這是釋憲書的最大盲點。因為,縱使國務機要費通過立法院審議,也由人民授權的總統來使用,但憲政為防堵違法濫權,後頭還設下層層關卡;包括審計部決算把關、監察院糾彈防貪瀆、司法機關審判等其他機制。

更何況,總統也必須依法使用,而不是用假發票報銷,也不是總統夫人可用來購買鑽戒,還量指圍,發票藏在國務機要費中。這些涉嫌違法行為,並非靠國會監督可能發現的。

釋憲聲請書的三權分立,已明顯失衡,偏重行政,矮化司法。在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的情況下,抬高具有民意基礎的行政、刻意弱化不具民意的司法權,並以此認為司法權不能介入總統的「機密特權」。

依照釋憲書的荒謬邏輯,任何首長或民代,只要挾持「民意」即可為所欲為,檢察官根本無權介入,司法權動不了行政權或立法權,其釀成的後果,岌岌可危!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01+112007012600018,00.html




中國時報 2007.01.26 
扁眼中憲法特權:「朕即天下」
張孝義/特稿

總統府提出釋憲聲請案,洋洋灑灑二十多頁的聲請書,內容堅決、文字強硬,不是「聲請」,反像「告知」,嚴詞斥責台北地院「無法無天」的同時,也宣告因應陳水扁犯罪而認知的憲法特權,根本就是「朕即天下」。

由釋憲聲請書中對北院的批判為例。首先,「國家機密特權」以往不見於任何法律文獻,充其量是美國「行政特權」的延伸。美國行政特權是不是賦予總統「天子般待遇」,從水門案就可明白顯現。尼克森當初以行政特權為由拒絕提出錄音帶,最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權衡刑事追訴與行政特權,判決尼克森應該交出錄音帶。此外,美國特別檢察官在起訴「水門七被告」的書類中,提到尼克森是「未經起訴之共謀者」,被告辯護律師聲請刪除這段文字,最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這段文字還是可以公開。

台灣的司法改革緊追美國腳步,經過美國法院縝密的辯論,結論豈有不夠嚴謹之處?到底「國家機密特權」能不能站得住腳,已經顯明易見。

再者,台北地院合議庭裁示「對於事後再提出爭執,併由檢察官依法追訴」的作法,本就符合刑事訴訟法中公務員執行職務發現不法有告發義務的規定。況且「事後提出」的狀況尚未發生,法院焉有違反「不告不理」、「審檢分立」原則?

凡稱為國家機密者,應該符合國家機密法的核定,總統府卻提不出核定程序的任何紀錄,連文號都沒有,其機密的真實性本就啟人疑竇,如今提出這樣的釋憲聲請,等於是以強硬的語氣直接指示大法官應如何進行解釋,法治國精神早就蕩然無存。

總統府與其故作姿態的提出釋憲,批評法院「無法無天」,不如直接策動立委廢憲,宣告總統「朕即天下」。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01+112007012600019,00.html



中國時報 2007.01.26 
扁:地院視總統刑事豁免權如無物
黎珍珍/台北報導

陳水扁總統向大法官會議提出的釋憲聲請,對於審理國務機要費案的台北地方法院有極不客氣的批評,直指台北地院發函要求總統提供機密文件,並稱事後若再以其他事由爭執,即有隱匿文書罪嫌,應併由檢察官依法追訴,不但違反「不告不理」、「審檢分立」原則,也是「公然視總統刑事豁免權於無物」,嚴重違憲。

釋憲聲請書主張,總統雖「基於對檢察官之禮讓與尊重」,曾接受檢察官之訊問,但並未明白表示拋棄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之總統刑事豁免權,縱使總統有拋棄之意思表示,在憲法上亦屬無效。黑金中心檢察官之偵查、台北地檢署之起訴、台北地院之審判,均屬違憲行為,不因總統因禮讓司法接受訊問而有所影響。

釋憲聲請書並主張,現任總統是否負有證據或文書提出之義務,依應「首長特權」(行政特權)理論個案具體衡量,若基於國家安全或外交機密之考量,總統得主張「國家機密特權」。現任總統只要提出揭示該資訊之機密具有合理性,即不負有證據或文書提出義務。

據此,釋憲聲請書表示,台北地院去年十月二十四日去函總統府秘書長、今年一月三日致函總統府,要求提出相關文件資料,總統府均基於尊重憲政體制,避免侵犯總統的「國家機密特權」,表示無從回覆。台北地院再於一月十二日傳喚總統府秘書長陳唐山等人作證,傳票中待證事由均為「請務必攜帶曾經經辦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為國家機密相關流程之文件資料到院」,陳唐山基於相同考量,再表示無從回覆。

釋憲聲請書指出,法院要求的文件資料範圍過廣,與國務機要費案並無具體關聯性,如果全部提出,更易造成國家機密外洩,侵犯總統「國家機密特權」範圍。

台北地院今年一月十九日發函總統,要求總統「以最速件方式於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中午十二時前,將相關文件送院核辦」,「…應依期覆知本院,否則屆期不得再行主張本案有任何國家機密保護法之適用。」釋憲聲請書批評,刑事訴訟法「並未賦予法院得命總統在一定期限內交付公文書之權力」,法院甚至自創「屆期不得再行主張本案有任何國家機密保護法適用」之法律效果,令人費解。

釋憲聲請書指出,「更令人難以接受的是」,一月十九日函文引用刑法一三八條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文書及物品罪嫌,禁止總統「事後再以其他理由爭執」,這已違反法院「不告不理」、「審檢分立」之原則,而且法院並無指揮檢察官提起公訴之權力,公文書卻載明「應併由檢察官依法追訴」;指示檢察官追訴現任總統,是公然視總統刑事豁免權於無物,嚴重違反憲法規定。

釋憲聲請書質疑,該公函引用刑法一三八條「缺乏說服力」,「事實上該等文件資料由總統府依法保留在檔案室中,何來隱匿之行為?」刑訴法一三四條亦規定,監督機關或公務員依法可以拒絕法院扣押文書,何況總統享有「國家機密特權」,因此總統決定不向法院提出相關文書,是總統職權之正當行使,何來構成「隱匿公文書」之犯罪?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01+112007012600020,00.html



中國時報 2007.01.26 
扁:檢不具民意 不能偵查國務費
黎珍珍/台北報導

陳水扁總統聲請釋憲,直指檢察官偵查國務機要費,「屬侵害總統憲法權限核心之行為」。因為國務機要費是國會通過的預算,「倘若容許不具民意基礎的檢察官得隨時主動介入偵查,並要求現任總統向其舉證證明各項經費之用途,對總統職權之政治判斷自由度勢必產生嚴重影響」。

陳水扁提出的釋憲主張,與民進黨團未被受理的聲請釋憲立論,大致相同;檢察官有沒有權力偵查國務機要費的用途,則是新增的論點。

聲請書說,檢察官此舉「若非誘使司法成為對現任總統進行政治鬥爭之方便工具,提高檢察體系捲入政治之動力與誘因,就是讓政治鬥爭躲在偽裝中立之司法背後,以人民喪失對司法之公信力作為代價」。

釋憲文質疑,在相關年度決算報告都已由立法院審議後,檢察官卻可以無視憲法第五十二條「尊重現任總統職位」之誡命,濫用偵查權,要求現任總統在任期中向檢察官報告過去數年國務機要費之用途,甚至形同課予總統「自證無罪」之義務,倘若無法證明其確切用途,就「推定」構成貪汙?

釋憲文認為,若容許檢察官或法官對於在任之總統,使用刑事司法,在其任期內來監督總統有關國務機要費之使用,終將難逃「司法政治化」與「政治司法化」之惡果。

釋憲文指出,由國務機要費的性質而論,檢察官偵查總統有關國務機要費之使用方式,嚴重違反了憲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相較於追究總統其他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此問題(總統使用國務機要費)在憲政上更具有特殊性。」

釋憲文表示,國務機要費是經國會預算審議通過,賦予總統行使職權所需之經費,其使用專屬總統職權。國會乃全民普選所產生,代表人民監督政府財政運作,乃國會之主要職責。在國會擁有預算審議權的前提下,國務機要費都與其他一般預算科目詳列特定用途者不同,以保持總統預算執行和使用之彈性。

換言之,為了讓國務機要費能適合於「總統職務之廣泛政治功能」,國會在事前之財政監督上,採取「寬鬆授權」之方式。也正因國務機要費之使用本質上具有彈性,過去審計部都以尊重總統之理由,避免「鉅細靡遺之過度監督」。

因此,釋憲文認為,若容許不具民意基礎的檢察官得隨時主動介入偵查,要求現任總統向其舉證證明各項經費之用途,對總統職權之政治判斷自由度勢必產生嚴重影響。而這種干預影響現任總統職權之情況,正是憲法第五十二條對司法設下之限制。

釋憲文指稱,國務機要費之使用授權,是經過人民直選賦予總統政治職責,與立法院通過預算「兩重授權」方式。當然,對國家元首職位之信任,必然伴隨著風險,惟此種風險在憲法框架下仍屬於國會監督與控制的合理範圍,由具有民主正當性之國會來控制過問政府之財政運作,始符合財政民主原則。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01+112007012600021,00.html



中國時報 2007.01.26  每逢訴訟 扁就祭出「機密」護身符 王己由/新聞分析

國務機要費案,六件外交工作衍生的機密爭議問題,在陳水扁總統聲請釋憲後,讓機密問題再次升溫。事實上,陳水扁近兩年來,每逢訴訟都抬出機密作為抗辯的護身符,「機密」幾乎就是陳水扁一慣的辯護策略。

九十三年底的立委選舉,因當年三月的總統大選,爆發「兩顆子彈」事件,以些微票數落選的連戰、宋楚瑜,更提出史無前例的大選訴訟、總統當選無效訴訟,加上群眾聚集總統府前抗議事件,在在讓陳水扁的連任適法性產生質疑。

以主帥之姿,親自輔選黨籍候選人的陳水扁,在選舉場子上,似乎馬上活過來,脫口就指涉連宋不滿選舉結果,意圖對軍中將領發動「七日柔性政變」。

連宋不甘被誣指,就以陳水扁總統為被告,提出民事侵權訴訟。訴訟過程中,陳水扁透過親信律師提出一份機密資料,強調七日柔性政變,動搖國本,說法是有依據。

全案經法官審理後,不但沒有認定資料是機密,一審還判決陳水扁敗訴。究其關鍵,就在於陳水扁指連宋發動柔性政變內容,有關「什麼人」約退役將領部分,「什麼人」是機密嗎?是不是連宋,也不是機密,更和動搖國本無關。

陳水扁和在野黨領袖的首次侵權民事訴訟,並沒有因機密的主張而獲得勝訴。

九十四年間,陳水扁兩度在宋楚瑜不在國內期間,透過電視專訪,指控宋楚瑜在美國密會中共國台辦主任陳雲林。這種近似「通敵」的嚴厲指控,讓宋楚瑜在要求道歉不可得情況下,只好委請律師提出侵權訴訟。

訴訟中,陳水扁再度使出「機密」的手段,同樣要求不公開審判,在機密難辨下,法官剛開始,就如同國務費案一樣,只能小心翼翼處理,經訊問證人調查局長葉盛茂後,最後裁定非機密,全案公開審理。這是陳水扁涉訟,第二件主張機密的訴訟。

近來沸沸揚揚的國務費案,在府院黨齊力反撲下,原本不是被告的陳水扁,似乎成為訴訟案件的主要當事人,為了妻子涉及的國務費案的審判,不但提出機密的主張,這次還上綱到憲法層次,提出所謂的「最高國家機密」,專屬總統的「國家機密特權」。

從這三件受矚目的訴訟,可以發現,陳水扁凡是涉及自身的官司,為求勝選,都是主打機密策略,這種虛無縹緲的論述,加上事涉國家元首,確實會讓承審法官初始有壓力,若法官抗壓性不足,或者不察,很容易就會掉入鋪陳的「機密陷阱」中。

從陳水扁涉訟就提出機密,不禁讓人有「機密,機密,多少犯罪假汝之名行之」的喟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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