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扁總統終於提釋憲案,大家都屏息以待。先前阿扁總統逼著大家討論憲法五十二條總統不受刑事訴究的意旨究竟為何,近日又拋出總統有國家機密行政特權的主張,作為國務機要費的護身符,讓社會議論紛紛,無法平靜。在大法官以聲請人資格不符,而駁回民進黨團就總統刑事豁免權而提出的聲請釋憲後,總統親自出手了。
吾人無法得知大法官會如何處理本案,然而,先進國家如美國的釋憲案,或許可以做為借鏡。美國有關憲法爭議的最後解釋機關--聯邦最高法院,業務與我國大法官會議類似,但更複雜,除了處理有關聯邦訴訟案件外,更扮演聯邦與州政府、州與州政府間爭議的仲裁角色。美國司法系統藉著Marbury vs. Madison,1803一案,確立其解釋憲法的司法審查權,而藉著解釋憲法,美國聯邦大法官讓美國成文憲法在最小的修憲工程下,仍能隨與時俱進,運作無礙。
一般分析美國聯邦法院大法官釋憲的基本態度,可分為:
一、司法積極主義:此立場的大法官認為,政府行為(法律)是否違憲,取決於最高法院,聯邦最高法院應利用判決機會,達到制衡政府的目的。
二、司法克制主義:此立場的大法官主張,應儘量避免介入行政、立法機關的衝突。立法、行政機關可隨時修改法律、命令;人民亦可藉由選舉改變行政、立法的結構,但法院違憲的判決影響深遠,除非無他途可循,應盡量避免。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釋憲案,並非毫無爭議。美國史上最有名的Dred Scott案(一八五七),湯尼(Taney)大法官所領導的聯邦最高法院作成黑人不具美國公民身分,否定其訴訟資格,一般咸信是引爆後來美國內戰的重要原因。後來內戰後迅速通過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彌補此釋憲案的錯誤,美國民眾現在只記得該釋憲案的不正義和內戰的慘痛,無人有興趣了解湯尼法庭時期,對州警察權的合憲性的貢獻。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也有對棘手問題採取告了也不理的態度時期,尤其有關「政治問題」,只要最高法院認為是「政治問題」,一概不處理。例如:田納西州議會一九○一年通過立法凍結州選區重劃,州民認為其選舉權受到貶抑,違反憲法法律平等保護意旨,屢向聯邦法院提起訴訟,法院都以政治問題非法院管轄為由拒絕,一直到Baker vs. Carr(1962)案,聯邦最高法院才決定介入,藉由此判決,法院將「政治問題」限縮於五大項,並將政治問題制度化,有助司法操作,讓法院不能僅因為爭議涉及政治價值觀或政治發展而拒絕行使管轄權。
除了對系爭案件做成明確判決外,美國大法官往往透過釋憲案,釐清社會長久以來的重大爭執,並在不同時代為美國人訂下可操作的準則,讓社會有所遵行,以止爭訟。但不管如何,民主政治最基本的權力制衡理念,一直都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釋憲案的信念。
較諸我國釋憲案,在政治爭議案件常有模稜兩可的判決,例如:釋字四一九有關副總統兼任閣揆爭議,大法官作成「…得否兼任…憲法並無明文規定(廢話,否則怎會有爭議?)…亦非顯不相容(那到底可不可以?)…與憲法…之本旨未盡相符(到底有沒有違憲?)」。此種裁斷,不僅無助個案紛爭之解決,更創造出模糊空間,只會讓爭議繼續擴大,更埋下後來紛爭的種子。
期望法學素養素孚眾望的大法官們,不論你是司法積極或司法克制主義的信徒,台灣社會已因阿扁權力的議題紛擾不斷。期待大法官們能做成迅速及明確的判決,千萬不要再模稜兩可,讓台灣社會能繼續走下去,別糾纏於執政黨所執著的「憲政爭議」。
法官大人們,你們在寫歷史,此次釋憲,不僅影響台灣未來民主的發展,將更是各位歷史地位的指標。
(作者為法學博士,北台灣科學技術學院國貿系副教授)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14+112007012600286,00.html
- Jan 26 Fri 2007 12:10
中國時報 2007.01.26 大法官正在寫歷史 吳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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