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陣子,中華民國總統所享有的「特權」突然膨漲許多,諷刺的是這些忽然擴張出來的「特權」,既不是修憲,也不是憲法解釋所賦予的,而是一樁因為涉及總統貪腐的訴訟案,被突然創設發明出來的。這兩天先是由律師團唱作俱佳的召喚,行政官員與綠營立委接替呼應,陳總統再在這種規畫好的「千呼萬喚」下正式表態,就憲法五十二條總統「不受刑事訴究」的規定,正式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這個動作無異宣告,陳總統還不只是想擺脫「一審判決有罪就下台」的政治承諾,更意圖將這些被「虛擬」出來的「特權」,藉由大法官解釋加以「實質」化。台灣人,真正的憲政危機,其實在這裡!
一個原本相對性質的「刑事豁免權」被硬生擴大解釋為是「絕對且永久」的豁免,而且是包括「偵查、起訴與審判」的全部豁免;一個只是學術見解的「權力分立」原理,被擴大延伸為主張總統享有「國家機密特權」,陳水扁這份引經據典、洋洋灑灑數萬言的聲請書,其實可以濃縮成兩句話:一是「法律碰不得總統」,二是「法律碰不得總統特權」。這些見解不僅過去沒一本台灣的憲法教科書曾主張過,也未見任何憲法專家倡議過,但卻被一群御用律師與保皇政客硬拗成像是「真理」一般,甚至還想拖大法官下水背書,讓一樁原本清清楚楚的貪腐議題,硬生轉成為憲法問題。更反諷的是,那些昔日糟蹋憲法不餘遺力的同一批人,如今還倡言要成立捍衛憲法危機小組。什麼時候中華民國憲法尊嚴,在他們眼中變得這麼重要?
今天問題的重點,真是憲法五十二條的適用有爭議嗎?何妨再將問題重問一遍,一個民主國家的制憲者會不問責任政治,不理制衡原理,訂出一個讓他們領袖享有「絕對刑事豁免」的憲法條文嗎?在民主國家中,一個涉及貪腐指控,一個已經被檢察官列為貪瀆「潛在性共同被告」的總統,還有機會或顏面去爭辯他所享有的刑事豁免,是相對還是絕對嗎?恐怕早在觸及到這些法律爭議前,就在罷免或彈劾的政治程序中結束一切了。否則民主政治談責任政治、分權制衡是所為何來?今天真正問題是陳水扁先透過他的種種不當操作,讓一切民主憲政該有的運作機制全癱瘓掉了,才讓問題被逼得走到司法層面上去解決,讓檢察官、法官甚至大法官被拖下來去承擔原本立法院、監察院應該解決的問題。當然,這也給了陳水扁機會可以氣定神閒的去將政治問題轉成司法問題。事實上,憲法五十二條從頭到尾都沒有爭議,只不過當初的制憲者怎麼都沒想到,有一天會出現擔任元首者竟無恥到自己涉及了貪瀆,還理直氣壯的質疑法官誤用憲法!
同樣的談「機密特權」也不能陷在法律的文字障裡,回到問題的本質上,在民主國家裡,根據聲請書中動不動就搬出的「權力分立」原理,國家機密可以被允許是一種「特權」嗎?甚至是「元首一個人的特權」嗎?一個完全不受節制的「元首機密特權」,會不出亂子嗎?要防杜民主政府不會腐化,是該限制這種「特權」,還是該捍衛這種「特權」?答案應該很清楚了吧!如果打從頭根本不存在這種「特權」,竟是在追究貪腐時,突然創設發明出了這種「特權」,這不正好擺明了一件事:惟有特權才能捍衛貪腐,絕對的特權捍衛絕對的貪腐!
就算不涉貪腐,一個不受節制的機密特權,已經足夠讓人感到害怕了。綠營人士過去很喜歡扣人「出賣台灣」的帽子,其實會不會「出賣台灣」,從來不是「身分」的問題,而是「能耐」的問題,越是擁有不受節制權力的人,才越是有可能出賣台灣的人。還記得李登輝時代的兩岸密使事件嗎?當時在國人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兩岸代表秘密會面了多達九次以上,直到多年以後才被媒體意外披露,雖未達成任何協議,但難道不令人捏把冷汗嗎?還記得陳水扁在一次發表「國政報告」時透露大陸通過「有力人士」傳遞字條給他的事嗎?兩岸高層曾經傳過多少次紙條,總統如果永遠不說,誰會知道?但密使也好,紙條也罷,民眾能夠接受這種體制外的作為是總統專屬的「特權」嗎?任何具備基本民主素養的台灣人,大概都不會接受這種說法吧。要知道,美國白宮再強調什麼總統的「行政特權」,布希總統照樣接受九一一事件獨立調查委員會的約談,五角大廈該交出的反恐文件一樣不缺,那些文件機密性質不會比總統府那六件外交機密低吧,為什麼他們沒人主張「國家機密特權」? 答案很簡單,因為這就是民主政治。
別再玩法律文字遊戲了,要知道,即使搬出再多奇談怪論法律見解,也不能就把國務機要費的實質違法指控,就這麼一筆勾消吧!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14+112007012600284,00.html
- Jan 26 Fri 2007 12:09
中國時報 2007.01.26 如此總統還敢理直氣壯提釋憲 中時社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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