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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機要費案的律師團作繭自縛,更將陳水扁逼到牆角。

顧立雄等人,究竟是律師,還是政客?律師團竟然拒絕閱卷,那麼是否接下來就要拒絕出庭?更滑稽的場面是:這些在法庭上因訴訟策略失敗而作繭自縛的律師們,竟然一字排開,舉行記者會,背後的大標語寫著:「台灣還有憲法嗎?台灣還有國家安全嗎?總統應聲請釋憲!大法官應守護憲法!」

倘若要將政治姿態作足,這些政客律師逕可根本否定法院的正當性,乾脆率吳淑珍等一干被告行使「抵抗權」,今後一律拒絕出庭,連請假單也可省了。

然而,這樣做雖可讓律師團轉移其辯護專業能力拙劣的社會公評於一時,卻儼然將陳水扁推上了第一線。律師團竟然如此陷害當事人於不義與不利,這真是司法史上僅見的醜聞與笑話。

律師團公開主張陳水扁聲請釋憲,甚至稱,如今除陳水扁外,別無他人有資格及有義務聲請釋憲。律師團說,陳水扁聲請釋憲的項目應包括:檢方之偵查、取得證據及筆錄有無違憲?檢方起訴本案,是否違反憲法第五十二條總統刑事豁免權之規定?甚至將要求大法官採取緊急處分,命台北地院暫停對本案之審判。

陳水扁已親自具文要求大法官命台北地院停止審判。果然如此,則不啻是要「鎮壓一審」、「摧毀一審」,將如何面對「一審有罪就下台」的政治承諾?出這樣的餿主意,律師團或許是狗急跳牆,但豈忍逼陳水扁厚顏無恥至此地步?

律師團應上網搜尋,案發以來,陳水扁說過的「尊重司法」、「不可干涉司法」、「絕對配合檢調偵查」及「一審有罪就下台」,經傳播轉載,恐已有數百萬筆紀錄。如今律師團竟要陳水扁開口主張「暫停審判」,這不是顧立雄等出醜,而是要陳水扁留下可恥的歷史紀錄。

何況,大法官其實不可能以「暫時處分權」命法院終止審判。大法官容可救濟定讞的訴訟,但對進行中的審判絕無干涉阻擾的餘地。律師團對此亦心知肚明,但明知其不可,卻仍唆使總統提釋憲,難道是律師團已完全放棄了辯護的責任,而竟欲逼陳水扁以政治喊話來自我救濟?

至於律師團主張總統具有「憲法之上、法律之外」的所謂「國家機密特權」,則「既不在憲法之下,又不在法律之內」,顯已無關「憲法」,又何必強求大法官「釋憲」?再者,總統既已自願「尊重司法」、「配合檢調偵查」,並已完成筆錄,則豈可回過頭來又主張「豁免權不可拋棄」?何況,憲法第五十二條所定總統之刑事豁免權,亦絕不包括可以拒絕偵查;因為,第五十二條畢竟亦規定,總統若犯內亂外患罪,在任內可受訴究;但倘總統拒絕偵查,即不可能論定是否犯內亂外患之罪,亦不可能在任內訴究;然則,總統若竟可拒絕偵查,憲法第五十二條亦告解構。例如,倘總統藉「秘密外交」以國務機要費資敵,若不偵查,如何發現其外患罪?因此,憲法第五十二條的總統刑事豁免權,顯然未包含拒受偵查之權。

陳水扁提釋憲,很可能弄到灰頭土臉的下場。合議庭已就本案相關的憲法爭議作出裁定,包括憲法第五十二條豁免權,或「國家機密特權」等等;大法官唯待本案定讞後,始有置喙空間。因而,陳水扁聲請釋憲,極可能造成潑油救火的局面。

當然,律師團顯然對大法官存有僥倖的幻想;但是,逼陳水扁聲請釋憲,畢竟是孤注一擲的政治豪賭。此一舉措,至少在兩方面全然違反了律師團的原始戰略底線:一、不讓陳水扁站到干涉司法的第一線;二、不讓陳水扁親手撕毀「一審有罪就下台」的政治承諾。

如今,律師團自己因訴訟策略失敗而走入困境,居然推出陳水扁親冒矢石;這不能使陳水扁脫困,只會愈陷愈深;亦不能為律師團遮羞,只會讓律師的政客底蘊欲蓋彌彰。

http://www.udn.com/2007/1/26/NEWS/OPINION/OPI1/370392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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