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總統以自己名義聲請大法官解釋,是我國憲政史上第一次由總統直接面對司法院大法官。這象徵了總統也必須接受司法釋憲機關的裁判,更顯示憲法意涵最終是由司法決定,而非總統說了算。

以往涉及總統與其他部門的憲法爭議,總統往往不願意直接面對大法官,而要找個「影武者」。而大法官有時也自貶身價,不願意在程序上直接面對總統,造成「總統凌駕於司法之上」的錯覺。釋字四一九與釋字四七○都是非常明顯的例子。在這些案件中,總統自以為「高於司法」的傲慢,不言而喻。陳總統願意拋開這層不必要的矜持,將涉及本身利害關係的憲政爭議交付司法裁判,堪稱一大進步。

對照之下,之前民進黨立委聲請釋憲,以及蘇院長指示法務部也聲請釋憲的行動,就完全不必要甚至不合法。前者擺明了與「行使職權」的聲請要件全無關連。這種「濫訴」的聲請案,被大法官駁回一點兒也不意外。

至於法務部聲請釋憲也說不通。一方面,如果行政院院長自認為是「總統之下屬」,那麼總統已經聲請釋憲,哪有下下級機關法務部再聲請的餘地?另一方面,如果法務部長真認為自己有權指揮干預檢察官辦案,那就該勇敢地透過檢察總長,把本案的管轄權移轉給其他「聽話」的檢察官辦理。這樣才是透明的處理方式,部長與總長也可以直接負起政治責任。捨此不圖,把問題丟給大法官,不是把大法官當作行政院或法務部的法律顧問了嗎?

不過,陳總統對待司法的態度,相當具有選擇性。別說他對檢察官與法院的前恭後倨—既自願接受偵訊,又承諾「一審有罪下台」,如今則全力抗拒司法。更深刻的問題是:同樣是司法,為何普通法院的審理程序,總統與其下屬全力杯葛並拒絕配合調查,卻願親自聲請大法官釋憲?

法官無分大小,都在行使司法權。如果大法官在處理這個案件時,要求總統(或其代理人)參與言詞辯論或交出特定文件資料,那陳總統是不是也要以「豁免權」抗拒呢?他們能夠公然拒絕接受普通法院的命令,甚至悍然不懼司法裁罰;那將來如果手無縛雞之力的大法官對其做成不利的解釋,他們真的會服從嗎?

要知道,大法官並未獨佔憲法解釋權,普通法院的憲法解釋在被大法官推翻前,仍然拘束當事人。陳總統與其下屬能夠這樣不把小法官放在眼裡,將來會甩大法官嗎?

不但如此,陳總統對待憲法的選擇性更令人不寒而慄。這一陣子,總統與民進黨口口聲聲維護憲法,不惜對法官做人身攻擊也要捍衛憲法第五十二條的豁免權。在此同時,陳總統卻再一次拋出「制憲」的議題。

聲請釋憲,是尊重現有體制,矢志遵守並捍衛憲法的作為;主張制憲,則表現了鄙視唾棄現行憲法的態度。請問陳總統,您只愛這部憲法的「豁免權」與(尚未做成不利總統解釋)「大法官」嗎?

當然,也許法律人出身,身旁又有許多法律幕僚的陳總統已經計算清楚了:面對敏感的權限爭議,大法官一向不願意直接裁決個案,而只宣示某些橫看成嶺側成峰的「原則」,再指示相關機關「依解釋意旨為適當之處理」。一旦解釋主旨未臻明確,陳總統與普通法院又可以各執一詞,繼續拉扯。如此結局,贏的終歸會是總統,而受傷最重的,則又是大法官與憲法。


http://www.udn.com/2007/1/26/NEWS/OPINION/X1/370394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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