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藝文界發起連署搶救內灣戲院,縣長鄭永金九日在主管會報指示文化局長曾煥鵬,盡速打電話到美國,請曾姓地主返國,要親自和他談,請他看在保存文化資產的立場,不要讓內灣戲院拆屋還地,破壞完整性。

縣府文化局長曾煥鵬前天到文建會爭取九十六年度社區總體營造計畫案預算時,副主委吳錦發特別詢問縣府如何處理內灣戲院拆屋還地一事。他說,九十一年簡易法庭一審判決內灣戲院所有權人黃昭智敗訴,內灣戲院應拆屋還地。

他當時提出建議,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讓內灣戲院進入古蹟審查階段可「暫定古蹟」,至少有半年到一年的緩衝時間,可以和曾姓地主協商。

如今二審判決在即,新竹藝文團體憂心一旦再度判決應拆屋還地,新竹縣等於失去一座台灣歷史建築百景,於是展開連署。曾煥鵬向吳錦發保證,文化局絕對不會置身事外,會和曾姓地主加強溝通。

曾煥鵬向吳錦發建議,文建會應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編列一筆基金預算,爾後遇到內灣戲院的例子,先動用基金買下值得保存的古蹟。吳錦發認為這是個好建議,將呈報中央研擬。

鄭永金昨天在主管會報上聽取曾煥鵬的說明後強調,曾姓地主的私權要給予尊重及保障,但拆屋還地絕對不是唯一的方法,保存內灣戲院的完整性,縣府責無旁貸,沒有理由不做。他要求曾煥鵬馬上打電話到美國和曾姓地主溝通,必要時請他返台到縣長辦公室,由他出馬說服曾姓地主,雙方不必一定要對簿公堂解決此事。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forprint/0,4066,11050602+112007011000126,00.html




2007.01.10  中國時報

內灣戲院官司 學界盼協商解決

潘國正/新竹報導


「如果內灣戲院占用土地,需要拆屋還地,那內灣戲院就沒有什麼價值了!」清華大學社會所教授王俊秀、竹塹文教基金會董事長陳明河等人,九日前往內灣戲院勘查都認為,盡量用協商方式達到兩全其美。

新竹市藝文界日前連署保存歷史建築內灣戲院的完整性,昨天「飛象過河」到新竹縣內灣戲院勘查;新竹縣藝文團體和在地團體也響應加入連署,包括兩河文化協會、內灣形象商圈、內灣社區發展協會和鐵道文化協會,連署保存內灣戲院的完整性。

面對藝文界人士的到訪,內灣戲院經營者林雨良掏出的名片,居然印了「內灣戲院入場券」,頭銜是「店小二」,並印了「寧靜山中鑼鼓響、風華再現舊戲台;傳統客家風味餐、懷舊浪漫老電影。」四句詩,讓大家感受到經營內灣戲院的用心。

林雨良表示,許多科學園區經理人和主管,帶外國人來內灣,一定到內灣戲院,因為內灣戲院很「內灣」,也很「台灣」,台灣的餐廳很「台灣」的,是可以數得出來的。

內灣戲院也被馬來西亞和新加坡的旅行社,指定為必到的景點,他們接了很多馬新團體,他們要感受的就是「台灣」和「內灣」。去年八月該餐廳甚至被馬新旅行社推薦華航供應該餐廳的客家餐,他們供應華航空廚1個月的餐。

在內灣戲院待了3年的林雨良表示,他不是自吹自擂,而是台灣必須是台灣,內灣也必須是內灣,內灣戲院這幢歷史建築是內灣重要的文化元素,也是無可取代的歷史建築。

藝文界請他指認占用的土地範圍和影響,林雨良說,18坪占用土地範圍,包括從內灣戲院的售票口到內部的一個進身,也就是內灣戲院的正立面都是占用範圍,還有舞台角落的6坪土地。如果拆屋還地,那內灣戲院必須改建,可惜了。

當地居民表示,內灣戲院目標顯著,是地主控告的「頭號箭靶」,內灣街上還有52位占用該地主的土地,大半是畸零地,占用人正籌組團體共同面對長年旅居美國的地主。他們表示,內灣戲院是內灣村民的共同記憶,如果被判決必須拆屋還地而無法妥協的話,只能說這是大家的共同損失。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forprint/0,4066,11050602+112007011000134,00.html




2007.01.10  中國時報

時論 文化資產─天價

本報訊


城市的文明,是許多的過去,累積而成,城市中過去的線索,最容易辨認的是不同年代被保存的文化資產:歷史建築、文化地景等實質形體。

走進北京的紫禁城,可以看到明清兩朝興建的皇宮,也可以感受到「裡九外七皇城八」城門和城牆規模;皇族生活如此,平民百姓生活也一樣;北京庶民生活中有所謂的「知名胡同三千六,無名胡同賽牛毛」,從胡同中讓人感受到庶民生活的精采和豐富。

不僅北京如此,有歷史的城市,如羅馬、希臘、京都一樣;甚至奧地利總統上台後第一件事,就是全面翻修歷史城市布拉格的地磚。城市的文化資產不分朝代和政權,均屬於全民共有的資產、共同的驕傲和集體的記憶。

台灣呢?4百年歷史,時間不長、早年都以泥土、木材作為建築體的材料,保存不易,能留下來的不多。因此,現存被指認的歷史建築和地景就更為可貴,更需視為公共財。

內灣戲院民國卅七年興建者楊盛泉,占用他人18坪土地,經過半個世紀,她的外孫女從法院搶救回來,作為創建者的紀念和保存母親的記憶;沒想到從興建到現在,一甲子之後,被控要求拆屋還地,並開出天價買18坪土地。

雖然價格離譜,卻也反映出一個新思維:文化資產對城市的意義,的確是天價,也是不可逆的無價。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forprint/0,4066,11050602+112007011000135,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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