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地方法院十二日對於國務機要費案進行第四次庭審。從過去的庭審過程以及審判長在以往總是傾向於讓當事人或辯護人暢所欲言的狀況來看,我不禁懷疑和擔憂,這樣的美意是否會在辯護人刻意拖延的策略下,反而無法速審速決,不但造成對司法、國家資源的嚴重浪費,更使得已經遭到重創的司法公信陷入難以彌補的深淵。

由於這個案件已經定為「重大刑事案件」,而且是採取了由三位法官組成和議庭的形式來審判,因此整個庭審程序除了必需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要求外,還需符合司法院本身所制定的兩項內規。即「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決注意事項」與「加強第一、二審法院合議制功能實施要點」。這也是為何在本案啟始,承審的審判長便表示將儘量在每周開庭。

對於如何做到「速審速決」的要求,筆者願意引介國外法院的一些做法。

首先必需指出,「速審速決」法則是對於刑事訴訟雙方當事人 (尤其是被告) 的基本權益保障。因此在美國和日本,是直接把它放在憲法中予以明訂;在歐洲聯盟,則是明訂在歐洲法院的規約之中;即使是聯合國轄下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也對此提供了明確的規範。另外這些國際組織和國家還訂定了不少相應的配套法規,來對執行程序進行詳細的規定。

反觀我國,在憲法中並沒有對這個原則提供明確的規範,而是透過訴訟法和上述的行政命令來規範。雖然在位階上或許不如國外,但是對於其中精神的尊重和實際執行的程度,卻與國際間不分軒輊。

在實際的做法上,國外審判庭法官與檢察官和律師在審前的會議是十分的重要。因為整個訴訟的審判庭其實就如同一齣表演劇,所有程序都需要依照事先確定的劇本來完整呈現,不容任何一方隨意「脫稿演出」。而這些會議或聽證程序就是要明確訂立這套劇本,原則上是不對外公開的,以便在過程中法官對於辯護律師所主張的「先決問題」,諸如程序上的爭議,包括一些不涉及實質審判的憲法問題以及雙方將各自提出多少人證與物證,所需的時間為多少等都可以充分討論並做成裁定。

因此,無論是檢察官或被告辯護律師在進入真正的庭審前都已心知肚明究竟自己有多少時間可以運用,有哪些事項可以拿來主張,有哪些事項就根本不必再提出討論。否則只是徒然浪費有限的時間,把戲使多了只會導致自取其辱,彰顯自己不夠專業,甚至面臨律師撤照、藐視甚至妨礙司法等嚴重的後果。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須知再複雜、再「重大」的案件也不過是承審法官一年之中所要承辦的數百、乃至上千個案件當中的其中之一。對於每個涉案的當事人而言,因為案件的結果可能會對於他們的財產、自由、權益甚至性命產生重大的影響,因此,至少對他們來說每個案件都是「重大案件」。然而國家的訴訟資源和時間卻是非常有限的,如果法官對每一個案件都讓檢察官或律師們「盍各言爾志」,盡情發揮,無所節制,這難到不是影響到整個司法資源和其他人民的基本人權?

自從刑事訴訟改革採取了所謂的「當事人進行」與「交互詰問」的制度以來,本來應是與「速審速決」作為配套的。然而在我國實施的結果固然使被告方的人權獲得了更大的保障,但審判法官只要稍有不慎,或是雙方辯護人沒有扮演好自己分內的角色,也很容易導致一個案子陷入冗長辯論,無法有效審結,反而違反了整個訴訟制度的基本精神與要求。從國務機要費案可以看出我國的司法改革與現行的大法官解釋,都還有相當可議之處,這也自然會讓整個審判庭的操作更為艱辛。

我們寄望今後法院能真正掌握「速審速決」的精神,公正審理本案。也期待媒體以正確和專業方式報導本案(如何給每個參與者正確的稱謂,以及審理的真正內容和舉證分析等,而不是被告穿什麼衣服,審判長罵了幾次人等枝微末節)。

我們更要求雙方的律師們要自重自愛,好好發揮自身的法律專業素養,掌握時間,精確舉證詰問,讓證據說話;而不是把法庭給扭曲成政治舞台,再利用媒體來大演好萊塢式的法庭劇,以為只要辭鋒凌厲便可駕馭一切。

(作者為美國馬里蘭大學法學博士,政治大學智慧財產研究所副教授)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Print/0,4634,110514%20112007011300292,00.html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FguHistoryAlumn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