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開案經過五個半月的審理,台北地方法院前天宣判,被起訴的五名被告都成立內線交易罪。由於被告身分特殊,法院的判決吸引社會極大的注意,因而格外具有教化的意義。從內線交易相關法制的發展觀察,以下幾點尤其值得重視。

第一,本案犯罪的事實,發生在餐廳的飲宴上。時任台開董事長的蘇德建,在94年7月14日第一次的三井宴上,把影響台開股價的重大消息,告知參與宴會的其他被告;7月21日第二次的三井宴,更進一步確認買賣台開股票的細節。蘇德建等被告在法院審訊中一再辯白,不認為自己做錯了什麼事,律師也公開宣稱,本案成立內線交易罪的可能性很低。但法院對被告課以重刑,這個判決,對於習慣在餐宴上高談闊論,並且有意無意間洩露業務機密消息的人,應該具有警惕的作用。

第二,法院對被告的量刑,採取「輕重兩極」的做法。一方面,對於不認罪的被告,判處六年到四年三個月的有期徒刑,是歷年判決最重的一次。(過去將近19年來,內線交易判得最重的也只有三年十個月。)另方面,對認罪並供出犯罪事實的被告,則判有期徒刑二年,而且緩刑四年。這種輕重兩極的手法,是法院很厲害一招。許多心存僥倖的人都相信,要證明內線交易很不容易,只要大家不講,就不會有事。台開案的判決明白昭告天下: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

第三,依證交法規定,不論是洩漏機密消息的董事長,或是接收機密消息的人,只要不去買賣股票,就不構成內線交易。本案洩漏消息的蘇德建和接受消息的趙建銘,自己都沒有買賣台開股票,似乎可以逃過一劫。但法院認定,蘇德建與買賣股票的趙玉柱等人,「具有內線交易之意思聯絡與行為分擔」,屬於共犯關係;而趙建銘「自始即係以自己要購買之意思,而在餐宴中與他人確定購買之張數」,因此也成立內線交易的共同正犯。

這種情形,比起今年6月宣判的禿鷹案又向前邁了一步。當時法院對前金檢局長李進誠以圖利及洩漏公務機密判刑,而沒有依內線交易論罪,理由是李進誠沒有買賣勁永股票。兩案相比,台開案更為細緻,也值得慣常隱身幕後的「藏鏡人」引為殷鑑。

然而,台開案的判決也有敗筆。對於什麼情形之下,重大消息才算「公開」,判決的相關論述前後不一;而對於犯罪所得的計算,尤其可議。檢察官認為被告等人是共犯,犯罪所得應合併計算,而且已超過1億元,必須適用七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加重內線交易罪。但法院把投資人請求民事賠償的「擬制性」計算公式,套用到犯罪所得的計算上,五名被告的犯罪所得因而從1億多元降為400多萬元,實在匪夷所思。

此外,判決認為,「在各自出資、自負盈虧之內線交易行為態樣中,共同被告之犯罪金額不應合併計算」,這種見解,並不正確。判決書談到內線交易的危害時特別指出,在瑞士洛桑管理學院的評比中,我國有關「內線交易」部分,曾名列倒數第八,「可見我國內線交易問題之嚴重性」;判決同時引述證交法的修正理由,認為93年4月修法對內線交易加重處罰,是因為「重大證券犯罪行為對整體經濟秩序及廣大投資人權益造成重大損害」,因而必須予以嚴懲。我們要問,既然立法目的是要以重罰防範「重大犯罪行為對整體經濟秩序及廣大投資人的危害」,而法院又確認被告等人都是「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的共犯,為什麼只要「各自出資、自負盈虧」,就不應合併計算犯罪所得?市場秩序的危害或投資人的損失,會因為被告「各自出資、自負盈虧」就能減輕嗎?

對廣大的投資人而言,台開案的被告受判重刑,固然是社會正義的伸張,但最切身相關的還是賠償問題。讓投資人儘速獲得賠償,不但是對投資人起碼的公道,還有強化嚇阻犯罪的效果。投保中心應從速公告受理登記,並採取必要的財產保全程序,讓投資人能早日獲得賠償。

http://www.udn.com/2006/12/29/NEWS/OPINION/OPI1/366678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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