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出現兩則對比強烈的新聞:一是趙玉柱與趙建銘父子因內線交易等罪被判刑;另一是台中市有一手傷失業的父親,帶著十歲的智障兒,到大賣場「試吃」果腹,被以竊盜罪送交法辦。

台開案一審宣判。判決書字字鏗鏘,可歌可泣。其中最令人震撼者,是對於台灣現今「階級犯罪」或「權貴犯罪」的實況,作了深刻的描繪。判決書說:「竊鉤者誅,竊國者侯」這種因階級身分不同而犯罪後果迥異的情形,歷二千三百年後,甚至經過解嚴及政黨輪替,迄今在台灣「依舊是社會現實」。因此,「在監獄中服刑者,絕大多數是屬於下層社會的傳統罪犯。」

判決書說:那些「違反社會規範的權貴階級」,因為「可以左右立法」,遂可「將眾人皆認違反社會規範之行為,不致列入刑事法律規範所要處罰的行為」;即使立了法,但權貴階級「或利用法律漏洞而自始不構成犯罪,或潛逃出境逍遙法外,絕大多數得以繼續享受其犯罪成果,依然光鮮亮麗地行走上層社會,或繼續支配著台灣之政經社會資源,此即『權貴犯罪』之現象。」

合議庭對台開案判處重刑,在判決書中處處顯示,不啻是要為這個「以權生錢,以錢求權」、但司法體系卻對「權貴犯罪」束手無策的畸形社會,尋求救贖。否則,我們如何去面對那一對在大賣場試吃被指為竊盜犯的可憐父子?

台開案的判決書,不僅是對單一刑事個案的判決,更是對台灣政治階級生態及政商關係的嚴正控訴。本案合議庭審判長為周占春,受命法官林晏如,陪席法官林孟皇;從判決書透露的學養與瞻矚,可見他們不只是一介法曹,且是國家的教師,社會的良心。

判決書說,「權貴階級」有兩種,一種是「掌有公權力者」,另一種是「有錢人」。「權貴犯罪」及「階級犯罪」的主題,就是「以權生錢,以錢求權」。判決書並在幾處提及,我國在經歷第一次政黨輪替後,「權貴犯罪」及「階級犯罪」的異象仍然存在。這令人想到一九五七年南斯拉夫的吉拉斯,在《新階級》一書中,公開指控當年宣稱推翻封建剝削階級的共產黨,掌權後已經變成了新的封建剝削階級,他稱之為「新階級」。

台開案正是經第一次政黨輪替後「台灣新階級」的演出戲碼。而且,本案合議庭顯然視台開案只是這個「新階級犯罪」的一個小小的樣本而已;在判決書中,法官不但論及「百貨公司合併,亦可發現尋求政府決策者『關愛的眼神』」,亦且提及「政府所推動之二次金改」……等等。顯然,在合議庭的心證中,趙玉柱、趙建銘只是整個「權貴犯罪集團」的替身而已,那些與「百貨公司合併」或「二次金改」有關的共犯結構,如今卻成了司法的漏網之魚。兩相對比,趙玉柱父子儼然成了「試吃」被捕的那一對父子!

明天,國務費案第三次開庭,這才是「政治權貴犯罪」及「統治階級犯罪」的經典之作。台開案合議庭所指趙建銘父子的特質,如智識程度高、不知潔身自愛、造成危害重大、犯後毫無悔意等惡行,在國務費案的陳水扁夫婦皆是更有過之;何況,總統夫婦如今更以一切黨國機器來壓迫司法,干擾審判。陳氏夫婦的國務機要費案,才是最不公的「統治階級犯罪」,亦是最不義的「政治權貴犯罪」。

台開案宣判,我們不但讀到了一本判決書,更讀到了一部社會良知的籲天之論。這是司法審判史上的罕見佳構,更是評議政經正義的春秋之筆。值得司法鬥士們引為驕傲與光榮,但亦可使司法敗類們感到羞愧汗顏。

因為,當下「統治權貴階級犯罪」何以如此猖狂無憚,揆其原因,絕不止判決書中所說「利用法律漏洞自始不構成犯罪」,及「潛逃出境逍遙法外」二端;更重要的原因是司法的腐敗懦弱,縱容姑息,甚至迴護吃案。例如,本案判決書即認定,趙玉柱父子介入「公股民營企業」之人事,且趙家與耐斯企業的金錢是「贈與」而非「借款」,趙建銘又確實與藥商有金錢關係;但合議庭基於「不告不理」之原則,「非本院所得審究」。換句話說,合議庭不啻公開在判決書上昭告:台開案的承辦檢察官許永欽吃案!

司法是「統治權貴階級」的共犯幫兇,抑或是「統治權貴犯罪」的社會最後防線?請聽一聽台開案判決書的暮鼓晨鐘吧!

http://www.udn.com/2006/12/28/NEWS/OPINION/OPI1/366548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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