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與刑罰》,是被稱為「現代刑法學之父」的貝加利亞,於一七六四年傳世至今的名著。其中反對濫施重刑、反對死刑、堅決認為「犯行」與「處罰」應保持均衡且合乎比例的諸多論點,在二十一世紀的今日,似乎都還顯得是那麼地「新穎」與「前衛」。

重「犯罪論」、輕「刑罰論」,也是我國法律訓練、實務運作由來已久之實情,判決書常常在認定「犯罪有無」時花上十幾頁之篇幅,但是在交代被告為何科以如此之刑責時,卻只有短短的幾句話,甚至於情理上最應審慎科處的死刑案件亦是如此。

然而,在昨日「台開案」的刑事判決中,罕見地看到承審法官就各被告的量刑,依據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定標準「一一審酌」,並交代其得心證之理由,不可不謂朝著「量刑精緻化」的目標邁進了一步。實則,近來最高法院亦已發現實務上刑事法官「草率量刑」之弊病,日前即曾以此為廢棄原判決之理由(如:九五年度台上字第六五六五號),與「台開案」之判決,可謂有異曲同工之妙,然而,「精緻司法」並不以此為滿足,是故尚有幾點建議的空間。

首先,至少於重罪(例如: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審理時,應將「論罪」與「量刑」的刑事審理程序「分離」。判決書常見法官制式地以「被告未能全盤坦承犯行」、「被告矢口否認」等說詞,來論證被告「毫無悔意、態度不佳、惡性重大」,所以有予以「重判」之必要;然而,倘若被告事實上確實沒有犯罪、或確信自己無罪,如何「坦承犯行」?更何況,由「被告緘默權」、「不自證己罪」等法律明文或法律精神,「否認」(或說「拒絕承認」)犯罪或會增加法院審理之成本,然而,卻「不能」是被告應「加重其刑」的「理由」。

而且,被告在「論罪」與「量刑」的不同階段時,所採取的辯護「方向」與「策略」,必然會有所不同。決定要做有罪答辯(不見得事實上有犯罪,基於其他的原因,還是有可能認罪協商)時,當然要在刑度上和檢察官「討價還價」;而被告決定要做無罪答辯時,當然不會「坦承犯行」、更不會在刑度上「討價還價」,正因為,「討價還價」是在「有罪」的「前提」之下才會做的事。

所以,一如我國沒有分離「論罪」和「量刑」的刑事程序,無異讓每個做無罪答辯的被告,均陷入了「進退維谷」的兩難處境之中,一方面「想」在刑度上「討價還價」,一方面卻又「怕」一旦「討價還價」,就會形成法官認定被告「有罪」的心證,這不能不說是一種對人民訴訟權的侵害。

更根本的問題是,「犯罪」有無的判斷,需要調查事實、審酌證據、理由的判斷與交代,「量刑」又何嘗不是?誠如上開九五年度台上字第六五六五號判決所言:「…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正義,故法院對於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罰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

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如何,難道不需要傳喚證人、調閱相關資料?難道也不需要讓檢察官的舉證、聽被告的答辯?適合判處有期徒刑、科以罰金或社區服務,難道也可以僅憑法官對被告的「數面之緣」?該不該處以「緩刑」,難道不應調查一下,是否真的有「暫不執行為適當」的事實?

肯認法院於台開案的判決裡具體附具「量刑理由」之用心,希冀的是諸多法律人能更認同「量刑精緻化」的想法。否則,或許只能感嘆今朝與一七六四年之景況相差幾稀矣!

(作者為執業律師,民間司改會執委)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forprint/0,4066,110514+112006122800314,00.html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FguHistoryAlumn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