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淑珍案開庭審理,孱弱的被告當庭身體不支,無法撐持全場,令人遺憾。另一方面,辯護律師團接力抗辯檢方的起訴違反憲法第五十二條總統刑事豁免的規定,要求法院裁定停止審理;在庭外同日則有民進黨立院黨團向司法院遞出釋憲聲請,請求大法官解釋憲法第五十二條是在給予總統終身絕對豁免,任期內應該豁免於一切偵查、羈押、搜索、訴訟,並且做成暫時處分,停止吳淑珍案的法院審判程序。法律上究竟應該如何處理這些主張,自有大法官與本案審判庭發揮司法智慧;然而,綠營如此處心積慮為訴訟防禦連手布陣,傳遞了怎樣的政治訊息?頗值得仔細解讀。

首先應該瞭解,總統夫婦的律師與執政黨立委拿著憲法豁免規定做文章,大法官過去不是沒有針對此項規定做過解釋,民國八十四年,釋字第三八八號解釋理由書中說,「總統不受刑事訴究之特權或豁免權,乃針對其職位而設,並非對其個人之保障,且亦非全無限制」;如果總統「所犯為內亂或外患罪以外之罪,僅發生暫時不能為刑事上訴追的問題,並非完全不適用刑法或相關法律之刑罰規定。」也就是說,十年前大法官即已認定,總統的刑事豁免不是絕對豁免,不是終身豁免;惟其因是「暫時」不能訴追,所以吳淑珍案中檢方並未將陳總統列為共同被告提起公訴,僅只起訴了扁嫂與總統部屬。現在扁府律師團隊與綠營黨羽卻要大法官與法院接受豁免特權是終身豁免,不是暫時豁免,只要涉及總統,就連總統夫人與部屬也一概不能追訴,是絕對豁免,不是有限度的豁免,政治上為何態度如此決絕?聲調如此高亢?立場如此極端而且不畏人言?

第一種解讀是因為總統團隊篤信憲法,堅持憲政精神,擇善固執,誓死護憲。如果是這樣,我們寄以無上的欽敬;台灣有多少人相信這種解讀方式,我們不知道;但相信針對這一點上,台灣民意的光譜上應不會出現壁壘分明、截然不同的立場。

第二種解讀無異就是要將特權極大化,以符合其特定的政治目的。簡單說即是要求大法官改變看法,承認十年前的憲法解釋有誤。這不僅是布陣於當下,也著眼於總統任滿之後。他們與大法官不一樣,看到的不是總統職位,而是阿扁個人與家庭利益,還有政黨的利害,因此不惜以總統之尊,在攸關總統信譽名器的案件中,公然要求大法官自食其言、自摑其面,來成就阿扁個人及家庭的特權,以及政黨的現實利益。這樣解讀憲法,恐怕更接近昔日威權的時代,所謂如果當年蔣介石可以,阿扁為何不可以?但如此的解讀,已是毫不掩飾的在替陳水扁量身裁製的加以特權化了。

第三種解讀則是總統變身為律師,進行高度政治操作的訴訟策略;反正為了保位,豁出一切。要求大法官改變過去的解釋應是漫天喊價;希望大法官或法官雖然維持既有的見解,卻放寬豁免的範圍及於扁嫂被訴與總統作證或是偵訊調查,則是就地還錢的準備。只要大法官能夠受理聲請,只要法官的態度鬆動或退讓,都能立刻取得拖延訴訟的利益,而拖延訴訟則正是陳總統繼續在位,保持暫時豁免的必要前提。至於尊重司法、尊重憲法,與總統權位在手兩相比較,又怎能相提並論?

第四種解讀,則是病急亂投醫,顧不得姿勢是否優美了,為什麼會病急亂投醫?因為「貪汙」這種病,只有病人自己知道病情有多嚴重,如果司法就是治療貪汙重症的醫生,自知病情嚴重的貪汙重症患者,多半是諱疾忌醫,遇見西醫就推說看中醫,口中說相信醫師妙術,心中想的就是不進醫院不接受治療。既然不願接受治療,於是寧願找錯醫生也不願意走進對的醫院。簡單的說,就是已經相信自己得的是不治之症,因此不相信醫生可以妙手回春。有人質疑阿扁才向國人保證一審有罪就下台,旋即反口不許法院進行審判是自相矛盾,大概就會採取這種的政治解讀。

以上四種解讀,第一種是憲法聖人,第二種是特權領袖,第三種是只求保位的總統律師,第四種則是貪汙絕症的病患;可能有的正確,有的不正確,也可能都只有部分正確。除了第一種解讀之外,其餘三種解讀,不論哪一種對台灣而言,都不是利多的消息。我們當然希望憲法聖人的解讀是唯一的正確解讀;但台灣會有多少人願意相信這種解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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