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瑞仁起訴吳淑珍之後,陳水扁涉案與否,受到高度的關注。宜蘭地方法院的院長黃瑞華,投書報紙表示:陳瑞仁的作法,有違憲之虞。獨派大老和民進黨也附和:值得提出釋憲,認定陳瑞仁的舉措違憲。

關鍵在憲法第五十二條,「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有些人認為,既然現任總統享有刑事豁免權,陳瑞仁偵訊陳水扁,明顯違憲。這種觀點,可以從幾個角度評估。

首先,由五十二條的條文,可以清楚的看出,如果總統涉及內亂或外患罪,則會受到刑事追訴。涉及內亂和外患,顯然反映總統不能盡忠職守,善盡人民託附給他的責任。

因此,五十二條的精神所在,是希望總統能有效行使職權;由這個角度著眼,就可以清楚看出對陳瑞仁質疑的曲折。如果陳瑞仁的作法不對,表示無論現任總統行徑如何,不受刑事追訴;那麼,假設性的情境:任何一位總統,上任第二天開始,介入財經人事,介入交通建設;明定紅包價碼,予取予求。甚至,指揮國家機器,搜集政敵情資;然後,羅織罪名,陷政敵於不義。難道,這就是「不受刑事追訴」的意義所在嗎?根據目前媒體揭露的訊息,質疑陳瑞仁作法的人,似乎沒有意識到這一點;如果他們的邏輯成立,等於是送給日後世世代代的總統,一張巨大無比的空白支票———可以為所欲為,只要不涉及內亂和外患。難道,這是憲法第五十二條的精神所在嗎?難道,這是民眾所希望看到的嗎?

其次,藉著這一次的機會,釐清憲法五十二條的內涵,當然有非常積極和正面的意義。然而,這種作法的潛在風險,也值得指明。

以工具的角度著眼,處理總統貪腐的機制,有好幾種:總統自我要求;執政黨和在野黨善盡職責;輿論發揮力量;頭家表示意見,由人民(公民投票)決定;司法體系運作,直接間接處理。在這些工具裡,哪一種或哪幾種,比較符合民主的精義、比較符合主權在民的精神呢?

再其次,以陳水扁的個案而言,不妨稍稍回顧歷史。二千年總統大選,三雄角逐(陳水扁、宋楚瑜、連戰)。結果,陳水扁的百分之三十七的得票率,當選總統。上任後不久,民意調查的支持度,是百分之七十九。這清楚表示,許多沒有投票給他的選民,也有開放的胸懷;讓他有機會表現,並且給予掌聲。然而,從百分之七十九的支持度,一路下滑;目前已經滑落到百分之十三左右。因此,台灣民眾,可以說是對陳水扁相當不薄;陳水扁有大好的機會,然而卻一事無成。

事實上,陳哲男、趙建銘、吳淑珍、以及陳水扁本人所涉及的弊案,無論法院最後判決如何,歷史都會作出公評。陳水扁本身的作為和目前的因應,不僅汙衊他自己,也汙衊了他的職權,更汙衊了他口口聲聲宣稱的頭家———台灣人民。

對陳水扁而言,這場賭局的勝負,其實早已決定。他堅持不下台,向少數尋求支持和溫暖,只是困獸猶鬥而已。對他而言,目前的所作所為,只是殘賭———唯一正面的意義,是在他下台前的歲月裡,台灣民眾有機會深刻、直接、悲憫、無奈的體會民主法治的昂貴成本!

這麼看來,憲法第五十二條的釋憲案,是關鍵所在嗎?

http://udn.com/NEWS/OPINION/X1/360451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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