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了18年九個月的內線交易法制,定罪的案件不算多,有關構成要件的若干重要問題,仍然沒有釐清。目前司法機關辦理中的幾個大案,就出現一些似是而非的論調,必須加以辨正。
第一,自然人買股票才構成內線交易?
最近幾個併購案有內線交易的疑義,正由檢調偵辦。有報導指出,因為收購公司股票的都是法人,獲利資金也匯入法人帳戶,「依證券交易法規定,內線交易獲利必須是自然人」,因而排除相關人員涉及內線交易的可能性。
坦白說,證交法不是這樣規定的。證交法寫得很清楚,公司的董事、監察人、持有公司股份超過10%的股東,以及因為控制關係而獲悉消息的人,都是「內部人」;這些人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同樣受到內線交易的規範。試想如果張董事長知道A公司的內線消息後,買進A公司股票,構成內線交易;但張董事長利用B公司買股票,只因為B是法人,所以就沒事,那麼誰不會多開兩家公司充當白手套?此外,所謂「內線交易獲利必須是自然人」的說法,即使正確,B公司買進股票後所賺的錢,最後還是進了張董事長和大股東的口袋,獲利的也是自然人。事實上,證交法明文規定,「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應依規定「處罰其行為之負責人」,因此如果符合內線交易的構成要件,法人買賣股票,同樣是內線交易,應處罰參與決定的負責人。
證交法沒有規定清楚的,只有一種情形;那就是A公司有了重大利多消息後,A公司(而不是A公司董事長)買回A公司的股票。這種情形依美國法仍然構成內線交易,但我國證交法沒有明文規定,解釋上確有爭議。不過,這並不是目前偵辦中的案件所發生的情況。
第二,消息登報就算公開?
法院正在審理的一個案子,檢察官認為,公司前董事長把公司已獲得銀行聯貸、出售信託部獲得鉅額利潤、預備向證交所申請讓公司股票從全額交割股回復為一般交易股,及工業區開發進展順利已獲得數億元利潤等四項利多消息,在餐宴上洩漏給同案被告,構成內線交易。被告則抗辯,這些消息有的已經報紙披露,有些則由公司正式公告,都是公開的消息,不是內線消息。
消息如果在買股票之前,由公司正式發布,當然沒有問題;但如果只是報紙登了,算不算公開?過去雖有法院判決認為,如果報紙登了,而且事後證明與事實相符,就算公開。但這種見解,備受學者批判。事實上,許多判決就不認同。媒體的消息有真有假,而且各家媒體報導的內容也不盡相同,投資人無從分辨真偽;因此公司如果沒有正式公告,即使事後證明媒體所載與事實相符,也不能算是公開。依證交法規定,公司有重大消息,必須在兩天內公告,如果不依規定公布,又將不利的效果歸由投資人承擔,顯然不符合保護投資人的立法本意。
第三,沒有洩漏消息的具體內容,就可以免責?
同樣的案子,公司前董事長在檢調偵辦時,承認洩漏四項利多消息給同案被告,但在法院審理時,翻供否認。將來法院查明,如果確有洩漏,前董事長是消息提供人,同案被告為消息受領人,二者如具有共犯關係,均應成立內線交易罪。
如果前董事長沒有洩漏消息,但確有積極勸說同案被告買進股票,是否仍然構成犯罪?關於這個問題,歐盟2003年頒布的內線交易指令明確規定:內部人知悉本公司的內線消息後,如果勸誘他人買賣本公司股票,雖然沒有洩漏消息的具體內容,仍然構成犯罪。這一條規定的用意很明顯,如果不說出內線消息的具體內容,就可以免責,可能會形成一個漏洞:董事長可以向特定人報明牌,卻不須負法律責任。這不但對廣大的投資人不公平,對證券市場的健全發展,也有不利的影響。歐盟這項規定,值得法院參考。
內線交易的法制,不容後門洞開,以上幾個關鍵問題,司法機關必須善盡把關之責。
http://mag.udn.com/mag/column/storypage.jsp?f_ART_ID=52042
- Nov 15 Wed 2006 12:03
廓清內線交易似是而非的謬論 2006/11/15 【經濟日報社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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