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審於民國六十九年分隸,司法行政部改制法務部,台高檢署及其所轄各地檢署隸屬法務部,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改隸司法院,目的乃在落實司法獨立。然而,運作數十年下來,民眾的疑慮是:司法只獨立一半!

為什麼?因為代表國家從事犯罪偵查、訴追、執行之檢察機關(更精確的說是檢察官)並沒有自行政機關獨立出來,這也是檢察官偵辦特定重大犯罪案件時,一直被質疑是否有行政權介入。而如果檢察機關不獨立出來,恐怕無論檢察官再怎麼強調在「訴訟上」係獨立遂行職務,都永遠無法抹去行政權介入的質疑。

司法院釋字第三九二號解釋曾明白指出:偵查、訴追、審判、刑之執行均屬刑事司法的過程,其間代表國家從事偵查、訴追、執行之檢察機關所行使的職權,目的亦在達成刑事司法的任務,此等程序悉與審判、處罰具有「不可分離」的關係,則在此一範圍內的國家作用,當應屬廣義司法之一,是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司法機關」,自包括檢察機關在內。其實,任何人都知道大法官們心裡想的應該是:檢察機關行使犯罪偵查、訴追、執行如此重要的司法權,實不應歸在行政權底下,否則不免有行政干涉司法之疑慮!只是,大法官們不能明講而已。

最近檢察官辦案屢遭國人指摘政治介入,實則國人應是期盼檢察機關依據法律獨立辦案不受干涉!而可解決的方案是將檢察機關改隸性質相容的監察院(如此正可解決監察院因無實際作用可能被廢院的疑慮),其二是學學對岸設置「檢察院」,以期司法能百分百獨立。

http://www.udn.com/2006/11/1/NEWS/OPINION/X1/358332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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