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皆陷於一個可笑的障眼法之中:陳水扁夫婦辯稱,他們是為了領出錢來做「秘密外交」,所以用別人的發票去報銷國務機要費;因而,只是「偽造文書」,卻「不涉貪瀆」。

國務機要費案,可以分成前後兩段。前段是用童裝狗食的發票「報銷」,這是鐵的事實;後段則據謂將領出的錢用於「秘密外交」,這卻是陳水扁的片面之詞。

先看「報銷」的前段。請款人用狗食童裝領錢,付款人亦因狗食童裝發錢。在這個階段,領款與付款之間,根本不存在「秘密外交」這個名目,因此也就根本不存在「偽造文書」的問題。違法領錢,即涉嫌貪瀆;違法付錢,即涉嫌瀆職或圖利。因為,狗食童裝發票並非「偽造」,而發錢的人亦未憑「假發票」付錢,而是認可了狗食童裝的帳。

至於後段「用於秘密外交」,則除非可以證明這些憑狗食童裝發票領出的錢,滴滴答答地,直接由總統府轉帳支付給「秘密外交」,並持有如卡西迪等機構簽收的單據;否則,即無人可以證實有無「秘密外交」之存在,若有,亦無人可以證實錢是來自狗食童裝的發票。

其中存在的障眼法是:「秘密外交」不知是否存在(如「南線工作」根本是謊言),即使存在,其經費是否來自狗食童裝發票亦不能證實(尚待公布用狗食發票付卡西迪的明確流程);然則,又如何確認總統府是「用狗食發票報銷秘密外交」,而涉「偽造文書」?

本案分前後兩段。陳瑞仁必須先鞏固前段「狗食發票報銷」的案情,再來探究陳水扁後段「用於秘密外交」的說辭;絕不可誤陷於陳水扁後段的障眼法中,再來阻卻其前段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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