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七十條以及第一○五條之規定,將預算案之提案權、議決權及決算權分別劃歸行政院、立法院與監察院所設、超出黨派之外之審計長掌理,旨在建構權力分立之制衡體系,以防止行政、立法、監察任何一院單獨決定政府預算所導致之支出膨脹與浮濫。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負責規劃及推動國家建設(歲出)、主管財政(歲入)貨幣及經濟政策,由其負責編製政府(包括總統、國民大會及五院)總預算,較能兼顧國家財政經濟資源、人民納稅負擔與年度施政計劃之需要;又為防止支出浮濫致增人民納稅負擔,乃經由國家最高立法機關議決之,並限制其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案,以發揮看緊政府荷包之監督功能。

依大法官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立委於審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應受憲法第七十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之限制,及司法院相關解釋拘束。預算案係以具體數字記載政府機關維持其正常運作及執行各項施政計劃所須之經費,一經立院通過即等同法律,並有批准行政措施及年度施政計劃之性質與效力。是其審議方式自應嚴守「不得增加支出之提議」之限制,及釋字第二六一號解釋不得在預算案之外以委員提案方式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立法委員於審議中央政府年度預算案時,雖不變動總預算金額,僅對各機關原編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作移動或增減,致原預算科目項下金額增加,縱未導致總預算金額增加,然就因科目間移動或挪用而增加支出之部分言,仍屬增加支出之一種。倘立法者得將行政部門依施政計劃編列之預算科目金額,任意移動增減變更,不僅憲法防止任何一院單獨決定預算以撙節政府支出之原意難達成,且將牽動施政佈局、預算整體性遭致割裂,政策成敗亦無所歸屬,有違責任政治與權力分立各本所司之制衡原理,且有失代表納稅人看緊政府荷包之基本立場,應為憲法所不許。

總統府、外交部、國家安全機構均為憲法上之政府機關,其職權亦為憲法或法律所明定,各依職權產生之施政計劃,以及依施政計劃所產生之國家總預算,亦經憲政程序由立法院審議通過。例如總統府為國家元首,並為三軍統帥,總預算編列國務機要費,以供其訪視政經建設、巡視三軍、犒賞、獎勵、接待賓客及致贈禮品之用。而國家安全委員會議及國家安全局,職司國家安定之維護及情報之搜集與建立,外交部則從事國家外交活動、參與國際組織,及相關之外交事務,亦均分別編列預算予以支應。立法院固不得對其工作項目、款項為之移動或增減,政府機關亦不得擅自變動或將原項目之經費移作他用。

例如機密外交工作,原屬於外交部法定職務,總統若將國務機要費移用於非國務機要性質之機密外交,或機密情報之搜集,不僅嚴重侵犯了外交部及國安會或國安局之職權,且明顯與憲法第七十條及大法官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有違。立法院於審議下年度總預算時,即應將國務機要費預算予以刪除,審計機關亦應於決算時將其與國務機要性質不相關之支出悉數追回,或不予核銷,司法機關更應依其案情瞭解程序及所掌握之證據資料,提起公訴並追究其刑事責任。

http://www.udn.com/2006/10/31/NEWS/OPINION/X1/358179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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