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法律與公民社會的層面來說,很多時候「國家」與「民間」的那條線並不總是被國家遵守著;或者說人民並不是很清楚地意識到國家承擔了可能破壞人民自主權的責任。從最近中信金-紅火事件的過程中,可以試著去觀察這樣的一個問題的在現代法律中的意涵。

基本上,依據報紙的相關描述,此一事件檢方偵辦所依據的法律大致上是刑法背信罪跟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五十七條。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背信罪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大體上是刑法背信罪的重述,另外把「違背其任務之行為」文字上更改成「違背其職務之行為」,並加重了相關的刑責。但若試著進一步理解這兩個條文,可以發現這兩個條文在最近的中信金-紅火案件中,呈現出的反而是更多問題。

傳統上,刑法的背信罪一直是個棘手的條文,棘手的原因主要是在於所謂「違背任務」此一觀念本身的模糊性。特別是放在金控法「違背職務」的文義下觀察,更出現了數個致命性的問題。首先是文義上的缺陷:深究「違背職務」所可能涵攝的情況,其實可以發現幾乎所有大小的事情都很難逃脫此一定義的範疇。舉例來說,公司員工開著公司的車外出,途中在便利商店違規停車購買自己的早餐因而導致車輛被拖吊而延誤了送貨時間,這樣的行為假如沒有得到事先的允許,則明顯是違背公司交付的任務,而買早餐的行為也顯然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被開罰單也清楚損害了公司的利益。因而若單純就文義而言(亦即未經過限縮解釋),這樣的行為很有可能被認為是刑事上的背信行為。若就這個例子下去衍伸,大部分的人都可以輕易意識到,刑法上背信罪這個條文事實上使得許多單純可以透過私人協商處理掉的問題(像是老闆訓誡一頓或是由司機自行承擔罰單),過度積極地以刑法責任的手段介入,因而擠壓了其他解決方式的可能。

第二個缺陷來自於「職務」的傳統概念並不足以對應現代公司範疇裡事務複雜性的難點。在現代的公司結構中,公司董事所承擔的責任並不是傳統中「授權/任務」這樣的模式可以輕易解釋的;在這樣的結構中,詳言之,董事所承擔的並不是單一向度的任務,而其實是多面向的利益平衡。舉例來說,像是某個因為配合政策而進行的投資,其實另一個面向就是違背了股東利益最大化的任務;而某個遷廠或投資的決定,也很可能違背了當地投資人的信任與對員工的承諾。而這些行為都很可能被空泛的解釋成違背董事應照顧股東的最大利益與員工福祉的職務規定,因被認定為違背職務的刑事背信行為。也就是因為背信罪此一令人困擾的特質,在美國的公司法上,並沒有將所有違背受任關係一概入罪此一類似於背信罪的規定;相反的,通常的作法是將違背職務或受任關係的案件以民事案件的方式予以處理。同時堅持類似案件必須具有「詐欺」的構成要件,才能科以刑事責任。

當然,從現在公開的資料中,其實並不能清楚掌握中信金-紅火案件中,相關行為人是否已明確涉有詐欺行為(例如資金是暫時「停泊」在第三公司或已經予以分配、或此一利差有無對價或其他正當商業考慮等)。但至少可以確定的是,以背信為主軸的起訴策略其實是有著相當高的不確定性的。而這樣的不確定性,只要涉嫌的行為人能夠找到有能力的律師仔細研究先進法制中為何沒有背信罪的理由,應該就可以在辯論階段中就輕易逆轉。

法律從來就不是簡單機制,任何看起來微小的差異都可能導致結論逆轉。或許到那時候,大家才會理解到這樣一個看起來細微的不同,所涉及的不只是中信金方面股東數日狂跌所損失的經濟利益或管理階層的信譽與自由,同時還有國家整體管理機制智識能力的基本信任。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10514+112006102300237,00.html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FguHistoryAlumn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