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日台北地院的判決指出:楊儒門雖為弱勢團體發聲,訴求正當,但採取激烈手段,放置爆裂物,造成社會動盪不安,所以仍須承擔法律責任,判刑七年六個月。貴報廿一日〈追尋公義,不能失焦〉一文,大體上也是採取這種論點。

首先,楊儒門使用的「抗議物」是否屬於槍砲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的彈藥「爆裂物」之屬,由於檢方採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並未經過科學求證及實驗的鑑定書起訴楊儒門,議論者隨著法院標籤「抗議物」的類屬評論,實非「追求真實」的態度。楊儒門在九月十九日的辯論庭中,針對審判長及檢察官的詰問,第一次開口替自己辯護,其中有關三起有爭議的抗議物──放置在立法院以及台鐵南下電聯車座位下的兩起,「只要移動就失效」,而放置在台北車站地下一樓男廁所內的抗議物「沒有雷管」(詳細開庭筆錄,請至台北地院網站搜尋)。這些能夠藉以判定楊儒門放置的抗議物究竟是否符合槍砲條例之屬爆裂物的關鍵證據,就在刑事警察局草率交代、檢察官據以重罪起訴、合議庭法官們不究「社會動盪不安」的形構、傳播者自我審查「社會不宜觀賞」的各項條件扣連下,隨意標籤楊儒門所放置的「非暴力抗議物」為爆裂物的「常識」判斷,就這麼在我們「法治」社會中定調了。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楊儒門案第五次開庭,在書記官並未登錄開庭紀錄的情況下,審判長當庭聆聽檢方及律師商討未來兩造可能接受刑期長短討論。坐在旁聽席上,我們聽到審判長說:「…這案子不可能判輕,社會大眾恐怕不會接受…。」

誰是「大眾」?那些被犧牲的十三萬台灣農民及其家人是「大眾」!楊儒門自首後十個月內,紛紛加入連署行列、加入研究台灣農業、舉辦社會論壇、傳佈農業困境、設法突破司法困境、設計聲援活動、參與法庭旁聽的農民、工人、漁民、環保、社區工作、生態保護、家庭主婦、青年族群、藝文界、法律工作者、政界、學界、學生等,是「大眾」!那些安分守己、工作,卻遭到政府政策荼毒的社會底層人民,是「大眾」!

中華民國政府為了權力的幻想、為了爭取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同一年進入WTO,竟然接受比先進國家日本更嚴苛的條件入世。台灣政府更在入世後第二年起,放棄了「特別處理條款」對稻米的保護,開放稻米進口。以至於目前稻米的進口量,已經遠超出我們入世時所承諾的進口數額。

少有人注意:全世界稻米市場的交易量,只佔生產量的四%,而全世界的糧食供應,也只集中在全世界十大糧商的手中。台灣稻田目前的廢耕面積,也已經超過了耕作面積,台灣社會離農的速度,愈來愈快。與農耕相關的農業機器,也因而沒有維護。中華民國目前沒有生產糧食的能力,我們的糧食來源,幾乎完全控制在全世界少數糧商的手中。

哪一年只要因為經濟或氣候因素,如果全世界稻米歉收到四%的數量,而台灣的稻米生產卻無能立即復耕,我們是否能夠想像稻米糧食的價格,有如近來蔥價暴漲的民生景況?設想台灣低收入戶買不起、吃不飽的景況,製造出那般「嚴重影響社會不安」的刑期,該如何量刑?那般「嚴重影響公共安全」的犯行,應該量刑幾年?

曾代表中華民國政府進行入世談判的台聯立委賴幸媛公開講過一個真實故事:當二○○三年美方政府要求我國政府繼續增加稻米進口量時,我方談判代表以「台灣都已經出現了白米炸彈客」為籌碼,阻擋了美方的壓迫。

(楊儒賓為清華大學中文系教授,楊祖珺為文化大學大傳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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