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愛之家案》愛滋人 判搬離社區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2006.10.12 04:04 am

台北地方法院昨天判決,收容愛滋病患的台灣關愛之家協會,應搬離台北市再興社區。

判決指出,再興社區是住戶密集的純住宅區,社區規約規定住戶不能收容傳染病患,以維護住戶的衛生健康及居住品質,並不違反憲法人民有居住及遷徙自由的規定,也沒有違反公序良俗及比例原則;既然規約是合法的,社區管委會有權請求關愛之家搬家。

前司法院副院長汪道淵的兒子汪其桐在台北市木柵再興社區買了一棟五層樓別墅,去年以每月一元的租金租給關愛之家協會,收容了廿多名愛滋病患,其中有五、六名愛滋寶寶。關愛之家搬進社區後,引起其他住戶恐慌,社區管委會召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通過決議,要求關愛之家搬家。

管委會指出,去年六月間,關愛之家半夜趁管理員不在時搬進社區,之後還在社區外牆懸掛大幅宣傳標示牌,罔顧愛滋病患的隱私,且不繳管理費。管委會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提起訴訟,要求關愛之家搬家。

關愛之家表示,台北市政府曾函釋指出,關愛之家提供無家可歸的愛滋病友暫時容身處所,「不屬於收容機構性質」,因此關愛之家沒有違反社區規約。

但法院不採北市府的見解。法官認為,關愛之家有收容愛滋病患之實,「屬愛滋病感染者中途收容機構」。

法官指出,台北市政府列管的愛滋病帶原者有一千三百零九人,關愛之家就收容了十四人,佔百分之一以上;愛滋病患與住戶間的接觸機會相較增加,且愛滋病患集中的醫療廢棄物處理都對社區居民的健康及心理造成嚴重威脅。

【2006/10/12 聯合報】

http://www.udn.com/2006/10/12/NEWS/NATIONAL/NAT2/3554786.shtml



關愛之家案》早餐店趕人:別來吃 聯合晚報/記者李樹人/台北報導 2006/10/12

台灣關愛之家協會爭取續住木柵再興社區的官司,昨天遭台北地方法院宣判敗訴,認為愛滋病屬於法令傳染病,違反社區規範,必須搬離現有住處。關愛之家創辦人及負責人楊捷上午表示,決定上訴,希望高等法官能為弱勢團體伸張正義。

衛局、藝人為愛滋寶寶請命

關愛之家是國內主要的愛滋孩子收容中心。為了讓關愛之家的愛滋孩子度過難關,藝人藍正龍、M.A.C 彩妝與台北市衛生局今天一起發起為愛滋小天使請命活動,並當場捐贈愛滋義賣脣膏一百萬元,以實際行動關懷愛滋寶寶。

由於國內毒癮愛滋個案越來越多,母子垂直感染的愛滋寶寶人數直線上升,台北市衛生局及M.A.C彩妝希望大家共襄盛舉,慷慨解囊,讓無辜的愛滋寶寶也能擁有一個溫暖的生存空間,劃撥帳號為「19818204」、戶名為台灣關愛之家協會。國內目前有18名已確診、經由母子垂直感染的愛滋寶寶。

社區居民對愛滋病及關愛之家存有太多的錯誤認知,打從關愛之家遷至該社區之後,附近居民幾乎將楊捷視為眼中釘,冷言對待。

大人們下令孩子不可以到關愛之家附近玩耍,要是得走過去,最好暫時停止呼吸,以免被病毒傳染了;夏天得噴上防蚊液,免得被蚊子叮咬之後,也染上了愛滋。

楊捷:不是有房子才有人權

「嚇死人了!下次不要來吃早餐!」還沒等到愛滋病患走出門口,台北市木柵關愛之家附近早餐店老闆,就趕緊將病患剛使用過了的盤子丟掉,不敢再用,對於關愛之家敗訴,附近居民個個雀躍不已,希望他們趕快搬走。

對於居民的冷言冷語、粗暴行為,楊捷還能寬容待之,但對於台北地方法院的宣判,她嚥不下這口怨氣,她高分貝地說,不是只有錢、有房子的人才有人權,貧窮孤苦無依的病患更需要人權。

楊捷指出,如果關愛之家必須搬離現址,那下一個社區委員會是否也能比照辦理,將他們趕出社區,一旦落得如此下場,那10名疑似愛滋孩子該何去何從。

【2006/10/12 聯合晚報】

http://udn.com/NASApp/rightprt/prtnews?newsid=3555337



反保障居住自由 律師要釋憲 聯合晚報/記者楊正海/台北報導 2006/10/12

台北地院昨天判決關愛之家應搬離台北市再興社區,引起法律、人道的功防,律師李復甸認為這項判決顯然違反憲法所保障的居住自由,全案除了上訴,也將聲請大法官釋憲。

這起紛爭,起因於前司法院副院長汪道淵的兒子汪其桐在台北市木柵再興社區買下一棟五層樓別墅,以每月租金一元租給關愛之家協會,收容廿多名愛滋病患,引起住戶恐慌,管委會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提起訴訟,台北地院一審判決關愛之家要搬離。

關愛之家委任律師李復甸指出,這項判決不但違憲,更違反比例原則,不僅要上訴,未來還要聲請大法官釋憲。

李復甸表示,判決除了違反人民有居住的自由,在人道方面,關愛之家將愛滋病患集中管理,如今被迫搬遷,問題被丟出來,又沒有有效的管理,等於是任憑愛滋病患流竄。

台北地院說法:

依住戶公約判決

【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

台北地院針對愛滋居住糾紛作出民事判決,要求收容愛滋病患的「關愛之家」應搬離北市再興社區。這項判決引發是否歧視愛滋病患的爭議;台北地院行政庭長劉壽嵩上午則表示,再興社區依據私人財產所訂定的公約,並沒有違法,與憲法保障人民有居住、遷徒自由的規定也未牴觸,法官的判決可受公評。

本案的承辦法官黃柄縉,上午則不願對判決結果多表示意見。會公序良俗及比例原則。

【2006/10/12 聯合晚報】

http://udn.com/NASApp/rightprt/prtnews?newsid=3555327




關愛之家案》請求現場勘驗 法官就是不去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2006.10.12 04:04 am

曾獲得醫療奉獻獎的關愛之家秘書長楊捷昨天痛斥法官不懂人權,每次開庭請法官到現場看關愛之家,法官就是不肯來;法院從頭到尾沒有傳證人,這樣的判決顯示社會沒有公平正義可言,她一定上訴。

再興社區管委會主委陳愛潞表示,社區居民並非沒有愛心,提起這件訴訟的重點,在於希望政府能重視愛滋病患的照顧問題。

楊捷昨天接受記者採訪時,身旁不時傳來愛滋寶寶的哭聲。她表示,再興社區住戶不了解愛滋病,指協會收容的愛滋病患有不當行為而抹黑他們;法院開庭時,她一再請法官到現場勘驗,但法官就是不肯來,還說這個案子只是管理規約的問題,要她不要拿憲法來壓法院。

楊捷生氣地說,法官用權力、偏見來判生判死,其實愛滋病並不可怕,愛滋病患甚至可以活到退休年齡;關愛之家協會並沒有要求什麼,只希望有一個可以住的地方,可以吃飯的地方,讓這些病患可以定時吃藥。

陳愛潞昨天自出庭聆判,很感謝法官主持正義。她說,關愛之家有很多脫序行為,有男性病患在院子摟摟抱抱,也有老人在院子脫褲子,影響到社區的住家環境;而周休二日時根本沒有專人管理關愛之家,讓住戶不安。

【2006/10/12 聯合報】

http://www.udn.com/2006/10/12/NEWS/NATIONAL/NAT2/3554942.shtml



關愛之家案》楊捷 今年才得醫療奉獻獎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2006.10.12 04:04 am

台灣關愛之家協會秘書長楊捷曾經因為協會經費困窘,沒錢為愛滋寶寶買奶粉及尿布,情急之下跑到附近藥房偷了一罐奶粉及兩盒濕紙巾。今年八月,台灣高等法院依竊盜罪判她拘役十天、得易科罰金確定。

高院承審法官頗為同情關愛之家的處境,認為楊捷是因愛滋寶寶沒奶喝才誤觸法網,雖將楊捷判罪,但事後到郵局匯款幾千元給關愛之家。

身為台灣關愛之家協會的創辦人,楊捷收容愛滋病患已有廿年,目前關愛之家收容了廿幾位無家可歸的愛滋病患及愛滋寶寶。

因為找不到人幫忙,楊捷自己照顧愛滋寶寶,替他們把屎把尿,今年還獲頒醫療奉獻個人獎。

楊捷於今年三月五日中午到新店一家藥房偷了一罐奶粉,帶回協會沖泡給愛滋寶寶喝;三月十日,她又到同一家藥房偷了兩盒濕紙巾,給愛滋寶寶擦屁股。藥房老闆發現店內物品短缺,事後從監視錄影帶看出是楊捷所為,報警處理。

楊捷在法院審理時坦承偷東西,她表示實在不得已,愛滋寶寶常常有一餐沒一餐的,那麼小的孩子沒有奶喝,實在很心疼,她才去偷奶粉給寶寶喝;她知道自己錯了,希望法官原諒。

這件偷竊案曝光後,許多民眾捐贈物資及款項給關愛之家,也有廠商開始找楊捷出席活動;今天下午二點,楊捷將出席一家美國大型彩妝品所辦的公益活動。

【2006/10/12 聯合報】

http://www.udn.com/2006/10/12/NEWS/NATIONAL/NAT2/3554943.shtml



關愛之家案》紛爭 從這社區丟到那社區 聯合報/本報記者蘇位榮 2006/10/12

許多民眾對愛滋病患心存恐懼,關愛之家被社區居民排擠,法院判決關愛之家須搬離社區,反映了「居民的普遍心理」;然而,關愛之家總要有去處,這個判決未能展現出司法對弱勢族群的關懷,不無遺憾之處。

法官審判關愛之家案顯得「非常法律」,審酌要件只有一個—契約行為,引用該社區「住戶不得提供收容或安置法定傳染病患」的規約,判決關愛之家因違約而敗訴。

至於愛滋病患應有關照,關愛之家應受讚揚的人道精神,則被排除在法律之外。其實,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即明文規定,愛滋病患的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不得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或其他不公平的待遇;民眾與法院在保障社區居民權利時,仍應關照到愛滋患者的這些法定權益。

況且,法官雖然判決關愛之家因違約而應遷離,但卻在判決書中說,原本居住在該社區的住戶,倘若得了愛滋病,可以不被強制遷離。雖然這是居住契約的規定,但同樣是愛滋病,基於防範愛滋傳染病的立約目的,為何有差別待遇,難道住戶的愛滋病不會傳染?

愛滋病的傳染途逕主要是透過靜脈注射、性接觸、輸血等方式傳染,在一般公共場所或日常生活中,不會經由接觸而感染。但雖然如此,絕大多數民眾對愛滋病患仍敬而遠之,社區有愛滋病收容中心,就如同「我家後院不要有垃圾場」心態,驅之為恐不及。

法院判決關愛之家必須搬離再興社區,就一個居住紛爭的訴訟案而言,法院已作了法律判斷,但只是將問題丟給另一個社區而已;這些愛滋病患覓新家時,勢必遭「人球」般的被踢來踢去。

關愛之家關愛愛滋病患的用心,得不到居民與司法的關愛,行政機關能不善盡照顧義務,伸手幫幫忙嗎?絕不能老是「遺憾」而已。

【2006/10/12 聯合報】

http://udn.com/NASApp/rightprt/prtnews?newsid=3554945



關愛之家案》家長逼愛滋童轉學 【聯合晚報/記者李樹人/台北報導】 2006.10.12 03:12 pm

像是遭受詛咒,被世人遺棄。台北地院宣判台灣關愛之家必須搬離社區,11歲的關愛之家愛滋病學童「家家」也在同學家長壓力下,被迫轉學,為了不讓家家就學,部分家長甚至輪流排班至學校,監督家家的一言一行。

關愛之家負責人楊捷表示,「家家」是個早產兒,從小身材矮瘦,直到去年才因為全身長滿了皰疹及肺囊蟲肺炎,而被醫院篩檢出HIV病毒,傳染途徑為母子垂直感染,母親則是施打毒品,而染上愛滋病毒。

去年9月家家從高雄轉學至台北,就有不少家長抗議,指控自己小孩上學之後,皮膚會癢,一定是被家家傳染皮膚病,有些人則是打電話至關愛之家恐嚇楊捷,要她把家家帶回來,不准上學,否則對她不利。

最誇張的是,為了讓愛滋病學童轉學,不少家長每天輪流至學校監督著家家,不讓班上小朋友與他接觸、講話,最好離他遠遠的,目的就是希望家家念不下書,趕快轉學。

在楊捷的奔波聯絡,以及台北市教育局的協助下,最近終於找到了願意收容接納他的學校,得以順利上學。

目前關愛之家總共收容了10名跟愛滋有關的兒童,除了家家之外,還有另一名愛滋確定病例,其他8名孩子多是愛滋媽媽所生,仍待觀察才能確定是否感染。

【2006/10/12 聯合晚報】

http://www.udn.com/2006/10/12/NEWS/NATIONAL/NAT2/3555338.shtml



高雄關愛之家:給他們一條路吧 【聯合晚報/記者王瑞伶/高雄報導】 2006.10.12 03:12 pm

「請社區民眾給他們一條路吧!不然會製造更大、更多社會問題」。

台灣關愛之家協會台北總部被要求搬家,引起協會高雄市辦公室10多名愛滋患者及高雄市衛生局疾病管制處關切,協會護理師陳燕玲上午外出買早點,尚未感到異樣眼光,不過仍憂心「下一步」。

「這裡是好不容易爭取來的,希望不會被波及;患者會自愛,不會趴趴走,和社區好好相處!」陳燕玲懇求「我們不要變成焦點」。

疾管處科長賴黃梅說,93年協會高雄市辦公室在三民區某處落腳時,社區民眾嚴重抗拒,疾管處和里辦公室開過三次協調會,里長揹負極大壓力下,好不容易讓十多名患者進駐社區內某透天厝,「現在想起來,對里長和里民充滿感恩!希望里民繼續接受患者」。

陳燕玲說,兩多年來一再要求患者自我約束,不要趴趴走,製造里民心裡壓力,像每天丟垃圾,都不敢提前拿出來,一定等到垃圾車抵達才走出來。

「我可以理解住戶的壓力,我們和患者都小心翼翼,希望和左鄰右舍和平相處」。

社區幹部談起「特殊鄰居」,不諱言「心驚驚」,有鄰長說,社區民眾只要看到有人從透天厝走出來,就會投訴,要求里長管一管,不過也有鄰居覺得病患很可憐,應給他們機會。

【2006/10/12 聯合晚報】

http://www.udn.com/2006/10/12/NEWS/NATIONAL/NAT2/3555324.shtml



關愛之家案》判決恐牴觸「不得歧視愛滋病患」 【聯合報/記者陳惠惠/台北報導】 2006.10.12 04:04 am

關愛之家敗訴,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副局長周志浩昨天表示「非常遺憾」,疾管局會進一步了解判決內容,與衛生署法規會研究,這樣的判決結果是否牴觸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

周志浩說,依據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愛滋病)防治條例第六條之一的規定,患者的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歧視,且不得拒絕就學、就醫、就業及給予其他不公平的待遇。

但他也強調,尚未看到判決書內容,無法確定法院援引的社區規約是否與愛滋病防治條例牴觸、是否站得住腳,或許在適法性上仍有討論空間。

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秘書長林宜慧則認為,由於愛滋病屬於法定傳染病,很多規定與限制是假法定傳染病之名,其實是針對愛滋病,而愛滋病防治條例對病患或帶原者的保護,仍太過籠統、空泛。她指出,由於內政部和衛生署互踢皮球,愛滋收容中心、中途之家和安置中心的主管機關仍「妾身未明」,遑論相關管理問題了。

除了法律問題,周志浩說,關愛之家若經濟上需要援助,衛生署會儘可能給予支援。至於病患的安置和收容問題,疾管局也會和台北市政府研究,看地方政府是否能整合各方面資源,解燃眉之急。

疾管局強調,再興社區與關愛之家的紛爭,反映了民眾對愛滋病認識仍不足;除非是性行為、輸血,以及與毒癮者共用針具,愛滋病毒不會透過一般社交接觸、口水、流汗、擁抱等方式傳染,居民不必過度擔心。

【2006/10/12 聯合報】

http://www.udn.com/2006/10/12/NEWS/NATIONAL/NAT2/355494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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