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扁運動至今,媒體意外地捧紅了一位很少露面,從不對外發言的人─陳瑞仁檢察官。倒不是因為他把爆料天王邱毅趕出黑金檢察中心的大門,而是等著看:他究竟會不會起訴吳淑珍?什麼時候起訴?連打電話給叩應節目的民眾個個都在給他加油打氣。前幾天他名義上調回台北地檢署,以便結案,這種「如大旱之望雲霓」的氣氛更加濃厚。

徒用『司法要爭氣』那種空口說白話,恐怕不足改變台灣司法敗壞的積弊。人人都知道,我國司法之墮落非昨天才開始。國民黨時代已有,只是現在較前更惡劣千百倍。問題在於增修憲法時的大漏洞,與司法人事制度之不完備,當權者又弄權耍賴,才落到今天這個地步。

在「一條鞭」的檢察系統裏,只要檢察總長由司法部長提名,而檢察總長掌握各級檢察官調動升遷的生殺大權,自然會有極少數馬屁精專門「逢迎上意」,在分案時把府院各方特別關注的大案子,交給比較聽話的檢察官承辦。無須上級耳提面命,承辦人心裏早已明白,只要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包管青雲直上,短期內就可傲視同儕。

承辦台開案的許永欽,和了一堆稀泥,馬上升任新竹主任檢察官。而高雄地檢署承辦高捷案的幾位,因追查案情逼得張志榮吐露實情後,難免影響「南陳北謝」選情,在民進黨執政期內,大概無望調升。

立法院雖然修了法,仿照美國制度,檢察總長任命須經國會同意。但謝文定的提名四月十日未能通過,至今已將半年。阿扁拿出監察委員提名未過關的賴皮老招,寧可讓早欲退休的吳文昭拖延下去,硬不肯再提名別人。和這種不尊重國會的人談制度,無異對牛彈琴,更可證明制度雖然重要,領導人的道德操守比什麼都要緊。

美國的司法制度真比台灣好嗎?早年在美讀書時,感覺他們的司法制度過份複雜,聯邦與五十個州各有各的法律與司法系統;休說新來移民不懂,一般留學生也搞不清楚。再回紐約服務十六年,也奉命打過官司後,才瞭解它的歷史背景。

當年僅東北部十三個州組成聯邦,各州都不肯放棄制定法律與司法主權,因而直到今天,美國的檢察與司法系統仍維持「雙軌制」:聯邦與各州各有自己的檢察與司法機關,各管各的事,說得好點是互不侵犯,說得壞點則是疊床架屋,有點浪費。首先,美國雖有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但無我們觀念裏「司法部長」一職,其首長Attorney General名實相符,就是他國的檢察總長。他是內閣裏唯一不被稱為Mr.Secretary的人,管不到民刑訴訟,只能管聯邦檢察系統。

他底下除副部長外,還有一位Solicitor General,很難譯成中文,姑稱之為「聯邦總律師」,代表聯邦政府出庭最高法院的訴訟;但遇極端重要大案,仍由他的長官出庭。人民違反聯邦法律者,由司法部所屬聯邦檢察官(Federal Prosecutors)偵辦。

何謂觸犯聯邦罪行呢?只有跨州罪案,或違反聯邦法律案件才算。

違反聯邦法律的訴訟案件,由三級制的聯邦巡迴法院(Circuit Courts)、上訴法院(Appeal Courts)、與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審理。凡違反各州法律的民刑案件,則由各城市居民投票選舉出來的地方檢察官(District Attorney,簡稱DA)偵查起訴,完全不歸華府的司法部管轄。民事自訴與刑事訴訟則由各州的三級法院自行審理,更與聯邦政府無涉。

美國各州法院的名稱與等級非常不統一。以紐約州為例,第一審法院竟叫做Supreme Court of New York。第二、三審則分成三級,初級叫Lower Appellate Court,中級叫Appellate Division,最高級稱為Court of Appeals。在別州也有逕稱某某州Supreme Court的。如此錯綜複雜,難怪使外國人頭昏腦脹,不知到哪裡去告狀,到何處出庭。

美國開國時,大致師法母國,英國的「皇家檢察系統(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事權比美國集中些。但英國沒有最高法院,而由貴族院(House of Lords)全體會議行使第三審職權,至今未改,食古不化,有些荒唐。

本文用意在說明,外國的月亮不一定更圓或者更亮。英美都沒有司法官考試制度,檢察官或法官的任用升遷也缺乏一定標準。美國要被提名擔任聯邦上訴法官者,多少曾對執政黨有過點貢獻。但因整個社會重視廉潔與操守,共同遵守高道德標準,小醜聞雖然難免,卻從未發生過像台灣現在這種「十目所視,十手所指」都集中在一家人身上的政治危機。

報端常有人引述尼克森犯下的「星期六大屠殺(Saturday Night Massacre)」作為比較。七九年前我都在紐約,那天晚上,尼氏先後命司法部長李察遜(Elliot Richardson)與副部長羅寇豪斯(William Rucklehaus)解除特別檢察官考克斯(Archibald Cox)的職務;兩人寧可辭職,不願接受亂命,最後聯邦總律師波克(Robert Bork)以代理部長身分照辦。

當時離水門事件發生已過了一年多,其後尼克森又拖延了八個多月,才被迫辭職。有人嘆息台灣少一個高華德參議員,其實高華德只告訴他國會必將通過彈劾案,尼克森為避免更大的羞辱,才自動辭職。

從水門事件發生到尼克森辭職,歷時一年九個月又十八天。要把現任總統拉下馬,施明德與紅衫軍必須堅持不懈,每一位有良知的台灣人更應不分藍綠,加入反貪腐運動。(本欄每周一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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