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訴期間為十日,這是法律實務的ABC,很少律師敢輕忽,你若問每個律師最難跟當事人交代的是什麼?大概就是「要上訴、忘了上訴、案件確定了」。

上訴期間有沒有「逾期」,也是法院審核上訴程序時的ABC,很少法官會放過,因為,上訴程序一旦不合,法官依法當然可以駁回上訴,「合法、省事、結案快、績分照拿」。當然囉,法官的判決只會提到「依法駁回」,後面三個「誘因」較難啟齒、也毋庸交待,不過,只要上訴人確實逾期,自是無從苛責法官。

相較而言,檢察官面對這十天就顯得輕鬆,因為,上訴期間是從「收受」判決書才開始起算,檢察官愛什麼時侯收文、就什麼時侯收文,就算判決書在檢座的桌上躺了十幾天,檢座哪天興致來了再簽「收」,上訴期間才會「正式」起算,法院「體諒」檢察官出庭頻繁,通常「睜隻眼、閉隻眼」,就以檢察官「實際上」簽名的那天,才開始「起算」上訴期間。誰叫檢察官是「正義的化身」、又「審檢一家」,我們活該是「魔鬼代言人」,不值得同情。

但是,如果本來對法院而言,也應該是ABC就該調查的「上訴逾期」,硬是搞了「兩年」才查出來,這樣會不會太浪費司法資源?當事人陪著虛耗了兩年,法院難道沒責任?更令人懷疑的是,檢察官版本的「上訴期間」起算模式,怎麼會突然「失靈」了?單薄的「依法駁回」理由,或許,再怎麼樣也辜負了人民所期待的「公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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