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瑞仁檢察官的起訴書,確實重擊了陳總統與一直為他幫腔的政客。然而,陳總統其實沒有被起訴,更沒有被判決有罪確定。這份對現任總統沒有法律執行力的文書,到底有什麼魔力?

它的威力展現在「證據」跟「說理」。在現行法制實務下,檢察官擁有最強大的強制調查權,能夠接近證據並查明真相。在國會調查權遲遲未能行使、監察院空轉,而審計機關又遭到重重刁難的時候,陳瑞仁檢察官就成為眾望所歸。如今,起訴書不負眾望地揭露了「真相」,這些證據就應該成為公民群體、政黨、政治機關乃至輿論追究責任的基礎。

從起訴書來看,扁嫂之所以被起訴,其實理由很簡單:吳淑珍出面蒐集發票「詐領」國務機要費。因為這些發票幾乎都與「國務機要費」的法定用途無關,卻由吳淑珍領取,這就是「貪汙」,鐵證如山,沒有任何硬拗的餘地。而「詐領」害得公務員登載不實支出,就是「偽造文書」,這也非常清楚。

陳總統與其他被告唯一能扯的,就是「錢沒有進我口袋」,而是「辦機密外交」。其實,當陳總統等人這麼說時,已多少承認「錢是扁嫂詐領」而有「偽造文書」罪嫌了。但陳瑞仁絕不以「偽造文書」為滿足,努力追查下,揭露出這些人扯謊的嘴臉,同時控以「偽證」罪。起訴書中此一部分的敘述,精彩之至。

例如,就所謂「執行秘密外交」而付款給「甲君」的說詞。起訴書指出,一方面「甲君」已正式書面否認,另一方面,依據入出境紀錄,對照李碧君、曾天賜等人所稱「甲君」交付發票的時間地點,「甲君」當時根本就不在台灣!客觀證據一一戳破了眾被告的謊言,從而確認「執行秘密外交」,「純屬虛構」。

起訴書所揭露的「真相」,也同時戳破了陳總統夫婦的謊言,更將陳總統緊緊地綁在共犯結構中,無法脫身。例如,在第一次偵訊時,陳總統夫妻均隱瞞甚至否認「請他人代為蒐集發票」來「申領國務機要費」一事,直到十月二十七日第二次偵訊才承認「蒐集發票領公費」。而有關扁嫂與第一家庭其他成員,以鑽戒、皮鞋、餐費等支出來硬拗成「餽贈(自己或他人)」,起訴書更是一一從「常理」來駁斥:犒賞自己?那不是形同「擅自變相加薪」?送禮或宴請用餐?那怎麼連對象是誰都無一記得?

事實上,由於這是一個刑事案件,陳瑞仁的調查與起訴範圍,已經多所節制。若無足夠證據,或是尚未達到牴觸刑法之行為,他也並未追究。但我們還是可從起訴書「沒有追訴」的部分,看到其他潛在的法律責任。例如,「機密費」僅以「領據」而非「檢具單據」領取的部分,「縱有違相關審計法規,亦難認有刑法上違法性之認識」。因此這個部分「不犯罪」,但同樣是「違法」!至於陳水扁總統的犯罪責任,暫時無法追訴,就等著檢察機關在他離職後來追訴了。

我們在這份說服力極高的起訴書,看到了證據與真相,讓被告與一味袒護的貪腐集團捍衛者無所狡辯。接下來就該追究這些被告、潛在被告、硬拗護短者的法律與政治責任了。

【2006/11/04 聯合報】

http://www.udn.com/2006/11/4/NEWS/OPINION/X1/358820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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