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案的承辦檢察官曾益盛、台開案的承辦檢察官許永欽,兩人都被罵得很慘。但是許永欽在台開結案後,隨即高升為主任檢察官,曾益盛可能也會追隨這個過程,等著升官。然後,人民在罵完他們之後,無奈的選擇忘記,利益表面上仍然歸屬曾益盛、許永欽,相同的事件,也會一再的發生,只是歷史會如何記載?

多年前左右,我有一位擔任檢察官的同學,在偵辦某縣長賄選案時,指揮搜索執政黨的縣黨部,引起執政黨的不悅,首席(即現在的檢察長)馬上約見他,先是暗示高層很不高興,恐怕他會被調往偏遠地區。幾天後又約見他,向他提及某檢察署有個好缺,看他意願如何。

台灣的司法,尤其是檢調,因為結果決定於一人,而那人的遷調,又決定於他人,因此長久以來,一直是執政者的囊中物。

所以如果案件涉及到執政者的利害或好惡時,通常是有知識沒常識的。有問題的案件,常見承辦人用他法律的專業知識去唬弄人民的常識。

一般而言,辦案有三種模式:

第一種是正常情形,順藤摸瓜,辦到底,該怎辦就怎辦,因為事實釐清,所謂水落石出,結果便是答案,所謂瓜熟蒂落。

第二種是公報私仇,或是把司法當做鬥爭的工具。唐朝武則天時代的羅織經是範本。這種辦案模式,結果一定是「落霞與孤騖齊飛,秋水共長天一色」,威脅利誘、刑求逼供、欺詐扭曲、偽造筆錄都只是方法之一而已。結果呢,說白一點,就是凡是會動的就是鳥,凡是藍的就是天,不把人抹黑,不達目的,決不終止。

第三種叫做裝聾作啞,無謂切割。用較文雅的詞來說,叫做鳥籠的辦案模式。SOGO案最典型。

為什麼叫鳥籠的辦案模式?因為案情在承辦人的心中,已經有意無意的先預設鳥籠到底要多大。鳥籠的大小決定在三個因素之下,最重要的當然是人,要辦誰不辦誰,所以要辦到誰為止?其次是罪名,用什麼樣的罪名、法條起訴,才可以波及誰、不波及誰。最後是事實,事實到底要查到那裡,才可以切割出來,才能言之成理。至於已經呈現的,要如何才能繼續裝聾作啞,視若無睹或置諸不理,或避重就輕,很快的讓它雲淡風輕。

就SOGO案的模式而言,想想看有沒有人在辦貪瀆案,對貪瀆者不談他到底是拿了多少,甚至連用了多少都避而不提,而是把鈔票或禮券的號碼被比對出來的數目當作得到利益的數目,然後再以使用後,被比對出來的數目,「難謂與SOGO經營權之爭有任何對價關係」。

如果涉及金錢的犯罪行為,不管是貪汙、圖利還是強盜、搶奪、竊盜、背信、侵占、詐欺,有關於犯罪事實的述,是依行為人使用犯罪所得後被比對出來的鈔票或禮券數目,作為犯罪所得,那麼以上這些罪名的全部案例,那一件可以繼續辦下去而不被人民唾棄,不被自己的良知譴責?

更令人驚奇的是,明知李恆隆拿來行賄的禮券有一千多萬,卻只交代兩百多萬元的下落,還有一千多萬元,就任憑當事人各說各話,而讓全案犯罪事實就此切割下來。因此決定罪名只及於背信、偽造文書,而不及於貪瀆。而吳淑珍,乃至於黃芳彥、陳哲男等人最後竟然都不在被起訴的被告名單中。

這樣的處分,怪不得被評價為司法的罪人;也怪不得被質疑為什麼送錢的有罪,收賄的無罪。

但是,套一句曾益盛自己所講的話「SOGO案禁得起檢驗」。

我的評價是,在鳥籠內的或許禁得起或許禁不起檢驗,但是在鳥籠外的部分,完全禁不起檢驗!

http://udn.com/NEWS/OPINION/X1/355993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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