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高檢署公布曾祕密偵訊陳水扁夫婦以來,歷經相當時日的街頭大規模「倒扁/挺扁」較勁,國務機要費弊案卻沈寂如故,不見動靜。

於此同時,則不斷傳出總統府正與「獨派大老」對案情發展進行沙盤推演,並對檢察官處理國務機要費弊案的各種可能方案,竟有極細膩的分析和應對策略。而承辦檢察官陳瑞仁日前曾親口承認:「陳總統曾經二度極力約見談話,但遭我拒絕。」兩相對照,一場當權者意欲操控司法、逃脫制裁的醜劇,儼然正在國人眼前上演。

這樣的憂慮,確有所本。高檢署既然證實早在八月七日及二十日分別偵訊陳水扁和吳淑珍,且曾告知二人可能觸犯偽造文書及貪瀆罪嫌,以及可委任律師到場;則是檢察官已依刑事訴訟法履行了對待「被告」偵訊的程序,顯示陳水扁夫婦不折不扣地已是檢察官偵查中的「被告」。然而,高檢署卻何以堅決不予證實此一進度,甚至使用「潛在性被告」此一不倫不類的非法律名詞?

在此種社會憂慮中,又傳出總統府與獨派人士對案情作出種種「推演方案」,不啻是欲對承辦檢察官下指導棋。何況,那些「推演方案」,對檢察官而言,都是違反職責、難以向社會交代的惡劣辦法,檢察官根本不能接受。

例如,方案之一是:「全案偵結後全部封存,待陳水扁任期屆滿再議」云云,即斷不可行。因為,國務機要費弊案不僅陳水扁一人涉案,至少還有並無刑事豁免權保障的吳淑珍、總統府相關公務人員以及李碧君等涉案;這些人既無刑事豁免權,而在檢察官查明之後,不論他們是共同正犯、從犯、幫助犯,請問依哪一法條可將之「封存」而不予起訴審判?檢察官倘膽敢那樣做,必將吃上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明知有罪之人無故不使其受追訴處罰」的瀆職罪名。

據稱,第二套方案則是:「就算吳淑珍以及其他人被起訴,只要陳水扁未被起訴,且起訴書內不說出陳水扁的案情,那陳水扁就仍可頑抗下去」云云。然而,依據法務部函示,總統被告雖不能起訴,但須「暫予簽結」,以待任滿再追訴。而依台北地檢署對台開案的處理,其簽結部分,雖未起訴,但仍然應公布案情和理由(雖然那些理由大有問題)。因此,倘若檢察官起訴了吳淑珍及其他人,則在「簽結」陳水扁的部分,亦須公布案情和理由;屆時,恐怕陳水扁想模糊案情亦難以如願。

方案之三,據稱打算以「阻卻違法」來規避刑責。所謂「阻卻違法」是指犯罪已經構成,但有刑法規定的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難」、「依法令行為」、「業務上正當行為」等情形時,得以免罰。陳水扁以假發票報銷國務機要費,然後自稱用在「祕密外交」,這樣的行為能算是哪一種「阻卻違法」的事由?若謂「目的正當」即可使用非法手段,則過去許多挪用預算判刑的案例豈不是全部要翻案?更何況,是否真的用在「祕密外交」,也不是陳水扁說了算;只要檢察官逐項逐人清查陳水扁的「祕密外交用途」,必將查出坐實陳水扁報假帳的更多罪證。

最後,還有所謂「反正總統不能被起訴,就走到任滿那一步再說」的方案。也就是說,縱使檢察官公布的案情已證實了陳水扁涉嫌貪瀆,也要使用豁免特權直至任滿,再想辦法開脫。這就確實可能出現僵局,倘若陳水扁完全不顧社會後果,而且民進黨仍然抵擋提出第二次罷免案,陳水扁或許真的可以頑抗到底。不過,為防陳水扁在任滿即走避國外,檢察官自應盯緊,在陳水扁任滿的那一日午夜十二時整,立即限制其出境,進行追訴。如此,則即使陳水扁要賴到任滿,亦不能免於被訴究。

本案是社會視聽之所繫,倘若承辦檢察官和協助檢察官的調查局人員,遇有任何來自陳水扁或其左右的壓力,應立即將伸入司法的黑手公諸社會;檢調人員膺此重任,自應效忠憲法和國家,有此一念,正義可存,司法亦將不死!【2006/09/25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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