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阿扁總統可能已對陳瑞仁檢察官說明國務機要費流向,卻不願對監察院說明借用珠寶的親友是何人時,陳瑞仁檢察官正偵辦案件的對象,顯然是極度聰明的「潛在性被告」,但只要檢察官願以偵辦一般公務員偽造文書或貪瀆案件的心態及程序偵辦國務機要費案,仍有水落石出機會。
雖然阿扁總統已經承認使用他人提供的發票申領國務機要費時,筆者仍然認為阿扁總統根本沒有自白。因為「國務機要費沒有流入阿扁的口袋」,所以阿扁不涉貪瀆。為什麼阿扁不涉偽造文書?因為所有的發票都是開立發票的商家(法律叫有權製作之人)所製作的,不是偽造的,所以沒有偽造文書。為什麼阿扁也不涉公務員登載不實或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因為請領國務機要費的申請表格中所填載的可能正是「情報費」、「外交線民費」或相類名目(姑先假設這些申請國務機要費的申請文件存在,也不是為了應付審計部的查核或檢察官的偵查事後才製作的),這跟阿扁所說的請領國務機要費是付給他自己所安排的外交線民或情報線民等語相符,所以也沒有登載不實情事;如果請領國務機要費根本不需填載任何申請單或申請表,就更沒有登載不實的問題了。
你可能會問阿扁請領的國務機要費如果不是付給阿扁所稱的外交線民,那不是就涉及貪瀆及偽造文書罪了嗎?需知現金的支付是無法追查的,阿扁所稱的外交線民如果陳述收受現金的時間、地點、金額,和阿扁所說的相符,在沒有相反的證據下,必須認定阿扁總統所說的為真,簡言之,就是必須認定外交線民費確是付給了這些線民;這和借用珠寶的「親友」會被進一步要求證明其珠寶來源的情形大不相同。任何偵查者都會了解,要安排借用珠寶的親友,難!要安排接受外交線民費的外交線民,易!
你可能會問,假若外交線民是事後安排的,偵查者豈不束手無策?也不盡然,熟悉偵查技巧的檢調人員都知道儘速同步發動偵查、必要時採取強制處分措施是突破串證、偽造證據、湮滅證據的利器。一般的貪瀆、公務員偽造文書請領公款案件,這些偵查作為早就發動了。
凱達格蘭大道上的民眾沒有偵查的權力,所以只能在凱達格蘭大道上痴痴地等。陳瑞仁學長,希望你沒有在等。
http://www.udn.com/2006/9/25/NEWS/OPINION/X1/3531352.shtml
- Sep 25 Mon 2006 23:02
陳瑞仁 希望你沒在等!【2006/09/25 聯合報】宋耀明/律師(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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