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檢署查辦國務機要費貪瀆疑案如火如荼之際,最高法院判決徐炳強國安秘帳侵占公款案無罪定讞。兩案都有類似的機密性質,都有侵占公款爭議,似可相互參酌;但國安秘帳案根本無發票收據、偽造文書問題,又與國務機要費案不同,難以類比。

未入私囊承上意 徐無罪

在徐炳強無罪定讞判決中,值得注意的是,法官援引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台上字一二四四號尤恆榮貪污案判決意旨,作為判決徐炳強無罪的法律依據。

該判決認為,公務員如果只是將保管的公有財物(如現金),撥充其他正當公務用途或開支不當,不照章核銷,列冊呈報,只屬行政違法處分,尚難認有不法所有之意圖,且不能以侵占公有財物罪論處。

正因此,最高法院才認為徐炳強的行為,雖然違反會計法規,但既然沒有將公款納入私囊,又是秉承上意辦事,應判無罪。

無犯罪故意 扁有恃無恐

在國務機要費一案中,是否有類似情節可以比附?若陳總統也是將機要費撥充其他正當公務用途(例如情報工作),卻是不照章核銷或列冊呈報,也都違反會計法規,是否也能認定無犯罪故意呢?值得參酌。

另外,近日引起爭議的「國家情報工作法是否可以作為國務機要費核銷的阻卻違法依據?」問題,其實,也可以上述判決意旨來觀察。

陳總統若是將國務機要費拿去充當情報經費,國家情報經費即是正當用途,依上述最高法院意旨,那是無犯罪故意問題。阿扁有恃無恐的坦承要阿珍去蒐集發票核銷國務機要費,所恃者莫非在此?

若依據刑法廿一條規定:「依據法令行為,不罰」。這又是阻卻違法的概念。阿扁是否依國家情報工作法,以其他名目的發票來核銷情報經費,以掩飾情報工作的機密性?若經查屬實,或有阻卻違法適用的可能。

「奉天專案」的情報經費,請領時無須依據發票,劉泰英只憑一紙領據,就可以領走新台幣二億多元的鉅款。因此檢察官僅追究是否有侵占公款(是否納入私囊),並未追究是否有巧立名目、偽造文書刑責。

不照章核銷 不同造假帳

可是,國務機要費似乎並非如此,因此,陳總統或相關會計官員,都必須面對是否有造假帳、偽造文書刑責。

一般而言,任何預算或經費,即使行政首長的特支費,也都有固定的使用名目,或某種程度的使用限制,亦即,為特定的行政目的而設置,是不能亂花、亂用的,更不能納入私囊。

假若,國務機要費的使用,也像「奉天專案」的情報經費那麼有彈性,甚至毫無限制,以發票核銷只不過形式而已,那就根本沒有偽造文書問題了。可是,就審計部的態度觀察,及目前暴露出來的案情,顯然並非這麼簡單。

未來值得觀察的問題就是,陳總統違反正常的會計作業程序,不照章核銷經費,似乎已是相當明確的事實,這究竟只是像徐炳強的國安秘帳案一般,僅屬行政違法處分即可了結,還是非處以偽造文書相關刑責不可?



2006.09.22  中國時報 國安秘帳案 徐炳強無罪定讞 黃錦嵐/台北報導

轟動一時的國安秘帳案,最高法院昨日判決前國安局會計處少將會計長徐炳強無罪定讞。

無罪理由認定,徐炳強是服從長官、前國安局長殷宗文的命令,將「奉天專案」情報經費交付劉泰英,縱使違反會計法規,值得非議,但並無侵占事實,亦無犯罪故意可言。

本案最高法院列為國家機密保護,因此,僅公開判決主文,判決書不公開。

一位承審法官無可奈何地說,看案卷根本看不出有何機密,真不知為何還要列管為國家機密?甚至五位承審法官爾後出國都要向司法院報備、接受列管三年,真是無妄之災!

據檢察官起訴資料,徐炳強與劉冠軍(通緝中)、劉泰英(尚未起訴)及已歿的殷宗文共犯侵占共有財物罪。

本案是八十九年三月十八日總統大選後,國安局少將會計長徐炳強與上校出納組長劉冠軍相繼申請退伍。同年六月一日,徐炳強奉准退伍,由殷宗文安排到東鼎液化瓦斯興業公司(劉泰英任負責人)擔任稽核協理,劉冠軍則因另涉嫌貪污案,同年九月三日畏罪潛逃大陸,被國防部撤職停役。

九十一年三月間,國安局發現外交部於八十八年間返還的美金一千零七十萬元帳目不清,除了歸墊款八千九百四十萬八千八百六十元外,餘款去向不明,乃指派會計長趙存國清查帳目。結果,從銀行往來明細得知短缺美金七百九十九萬七千一百九十二元。徐炳強、劉泰英、劉冠軍及殷宗文等人涉嫌侵占公款重大。

案發之初,徐炳強曾遭羈押禁見四個月,但是台北地院、高院均接連判他無罪。

據判決,徐炳強指示劉冠軍,將外交部返還國安局的援助南非墊款,其中的七百五十萬美金,兌換成面額美金千元、共七千五百張的美國運通銀行旅行支票。徐炳強取得旅行支票後,未依法定作業程序,於無任何會計憑證情形下,即依殷宗文的口頭命令,將旅行支票交付給劉泰英。

上述經過,劉泰英於高院審判中曾作證予以證實。高院案卷內也有劉泰英具領的專案領款收據扣案。

高院認定,該決策是殷宗文以上的政府高層與劉泰英決定,且事涉情報機密帳戶,國安局「奉天專案」的支用情形,徐炳強僅是國安局會計長,如何置喙?

高院認定,徐炳強未依法定作業程序,無憑證情況下,即依殷宗文指示,將款項交付劉泰英,事後又無法補正會計程序,此等作為,縱使有違會計的正當作業程序,而有值得非難之處,甚至應負行政責任,但終究無侵占公有財物之犯罪故意。



看問題》小ㄎㄚ無罪 案就結了?【2006/09/22 聯合報】王文玲

國安密帳案被告徐炳強無罪確定,但誰才是密帳案影舞者,答案顯然還未揭曉。密帳案是否就此打住,就如目前查得如火如荼的國務機要費案,怎麼辦,只有檢察官的良心才知道。

檢視檢察官重批徐炳強的起訴書,似乎有些荒謬可笑—起訴書指徐「迎合上級,開門揖盜」,但法官們卻不這麼認為;判決的意思很明白,徐炳強只是個小官,做不了什麼主。到底是誰開門揖盜,偷了納稅人的錢,就看檢察官想不想知道。

國安密帳案確實神秘,在國家機密保護法的防護下,所有的判決書都不公開。動輒上億的公款因涉及國家安全,有沒有好好花、有沒有挪為私用,人民看不到,要靠司法人員檢視。

如今法院告訴我們,檢察官起訴錯了,徐炳強被押了四個月,歷經三審判決,結果是「冤枉人了」;而那個具體下指示者,只有過世的殷宗文嗎?殷宗文敢如此隻手遮天嗎?檢察官真的這麼認為,殷的膽子這麼大?

從偵辦國安密帳案起,不知多少社會聲音督促台北地檢署,罪不及徐炳強,不要欺小怕大;但密帳案在徐炳強被起訴後幾乎就沒了聲息。徐無罪定讞,檢察官能不心有所感?法院不告不理,檢察官可以不查不理嗎?

國安密帳案辦得如此雷大雨小,以一個會計長無罪收場,檢察系統當真可以如此無動於衷?



2006.09.20  中國時報 圖以國安為由規避刑責 國務費案扁打「阻卻違法」牌 陳嘉宏/台北報導

高檢署正緊鑼密鼓偵辦國務機要費,據指出,陳水扁總統前天與一位重量級財經學者見面時,對於司法偵察結果仍表達出絕對的自信。黨政高層人士對於扁一肩扛起所有國務機要費核銷責任感到相當訝異,推測陳水扁應係以總統從事國安的必要性,以「阻卻違法」來規避所有可能的刑責。

「阻卻違法」在刑法中明訂,亦即行為雖然已經構成犯罪,但確有其他原因讓其行為不違法,這就叫做阻卻違法事由。以假發票核銷國務機要費,可能觸及偽造文書罪或貪瀆罪,不過,若有從事國家安全及機密任務之正當理由,即有可能阻卻違法。

值得注意的是,去年立院三讀通過的國家情報工作法,已將「阻卻違法」列入其中。

機密任務可能阻卻違法

國務機要費核銷問題到底有沒有涉及違法,民進黨人士私下莫衷一是,各有看法。不過,根據日前媒體披露內容,陳水扁向檢方坦承他完全知悉國務機要費以假發票核銷的狀況,卻嚇壞了所有府院黨高層,不解扁為何出這招。

黨政高層人士指出,以總統的位階,不可能管到發票核銷這種小事,但以假發票核銷的確可能涉及偽造文書罪,總統只要築起防火牆,對檢方宣稱「核銷的問題我不清楚」,也不是說不過去。

但扁向檢方坦承「所有的核銷問題我都知情」,等於是把所有責任扛起來。如果沒事,總統以下的所有經手公務員都沒事;如果有事,扁即要扛起所有罪責。

據指出,院黨極高層人士日前在一場聚會中討論此事,對於扁的供詞一度相當不解。不過當場有人提出阻卻違法的概念,熟諳法律的閣揆蘇貞昌頻頻點頭,認為這樣的說法的確有跡可循。

據了解,蘇貞昌日前也向一位南部縣市首長表示,總統府處理外交有其困境,例如,前陣子斷交的查德,隨時都向我們開口;連史瓦濟蘭總統來訪,他們的旅費也要我們付。言下之意,總統府以其他發票去報祕密外交,確實有其苦衷。

黨政高層人士分析,根據目前披露的檢方調查資料,的確有許多發票是基於情報外交作業之需,「便宜行事」報銷工作經費的單據。只要檢方查明國務機要費沒有入私帳,此案就在偽造文書罪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中攻防,加上國務機要費用於秘密外交本就是事實,此刻總統的作為即可能「阻卻違法」。

吳淑珍入罪可能性不高

黨政高層人士指出,如果此案讓中低階公務人員扛,由於假發票是事實,這些公務員恐怕都逃不了偽造文書罪責,只有總統能以國安情報的高度阻卻違法,也一併讓所有經手公務員免責。

至於吳淑珍是否可能涉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黨政高層人士表示,扁已說所有事情他知悉且主導,吳淑珍入罪的可能性實在不高。

據指出,陳水扁總統日前在與一位財經界重量級人士談及國務機要費爭議時,對於司法偵察結果表達高度自信,「我是個律師,很清楚自己在做什麼,違法的事我絕對不會做。」這位財經界重量級人士對於扁的說法印象極為深刻。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10501+112006092000012,00.html




2006.09.20  中國時報 破壞政府公文書和審計正確性 扁違法行為 難以阻卻 王己由/特稿

身陷國務機要費浮報弊案泥淖的陳水扁總統,亟思以其行為是基於拚外交的國家利益,作為可以「阻卻違法」的藉口。陳水扁拚外交的辯解理由,未來還有待查證,但其行為破壞政府公文書和審計制度的正確性,不是一句阻卻違法,就可卸除違反國家法令的刑責。

國務機要費弊案,府院黨三方面對外界排山倒海的倒扁聲浪,為了「拯救」陳水扁,維繫政權,不惜定位陳水扁的行為一切都是為公,沒有一毛錢進入自己私人口袋。縱使報帳發票、單據有瑕疵或名目不符,但出發點是基於國家利益,所以可阻卻違法。

府院黨三方的「阻卻違法」定調,也是陳水扁以總統職位,首次接受高檢署查黑中心檢察官陳瑞仁詢問時的主要答辯。

陳水扁阻卻違法的答辯真實如何?未來有待檢察官進一步查證後才能斷定。惟從事實面和相關規定,總統的國務機要費,就如同政府機關首長的特支費,有一半是不必單據就可報銷。

縱使確有邦交國官員或外賓暨其家人來訪,府方為拚外交,需要金錢支應開銷,既然有一半免單據就可報銷,就足可應付緊急情況需要;縱使一半不夠用,需要單據報銷的另一半國務機要費拚外交,顯然是經常性行為,理應可預先、從容設法因應這些常態支出。如今卻得四處蒐集發票,也不禁令人質疑,真的有急到不趕快花錢,就無法拚外交嗎?

國務機要費弊案,最令人詬病之處,就是陳水扁的行為,嚴重破壞了政府公文書的真實性和審計制度,如此違法行為,是難以免責的。

公家機關發出的任何文書,其真實性相較一般私人機構是最讓人信服。不論公立醫院的診斷證明,還是地政、戶政機關文書資料,這些如鐵打般的公文書,不論用在那裡,都是假不了的。

但陳水扁拿不實發票、單據報銷的行為,使得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文書的真實性,立時讓人產生不信賴。一旦公文書的真假,會讓民眾產生質疑時,就是連政府都不能相信。

而審計制度設計的建置,目的在促使政府健全財務秩序、端正財務風氣、增進財務效能和建立廉能政治。陳水扁的「假發票,真報銷」,簡直可說讓審計制度形同虛設。一國的總統如此貪贓枉法,如何期待政府能建立廉能政治?

陳水扁的阻卻違法藉口,如果能夠成立的話,是否全民都可效尤,只要一句「為公」,就可不擇手段,視法律如無物?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10501+112006092000013,00.html





2006.09.20  中國時報 查黑中心:政治答案不影響司法 張孝義/台北報導

外傳府、院、黨高層決議,總統府國務機要費浮報弊案,以秘密外交作為阻卻違法的理由,向外界釋疑。高檢署查緝黑金行動中心辦案人員對此表示並不意外,辦案人員表示,陳水扁總統本來的答辯就是這個模式,但是,「政治的答案不會影響司法的調查」。

辦案人員表示,陳水扁總統在接受偵訊時的答辯,本來就指稱國務機要費是用於秘密外交。陳總統是不是計畫利用這種說詞來阻卻違法,辦案人員不便揣測,但是,可以肯定的是,政治上的解讀或說明,都不會影響司法調查的結果。

據了解,辦案人員目前正就陳水扁提出的答辯,查證說詞的真偽。如果所謂的秘密外交,查證後根本沒有這回事,顯示總統的說詞並不符合真相。

不過,即使國務機要費真的用於秘密外交,是否能夠阻卻違法,還有商榷的餘地。辦案人員透露,阻卻違法有一定的條件、一定的規定,即使當事人的說詞屬實,如果不符阻卻違法的條件,也不能因而免受刑事訴究。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10501+112006092000014,00.html




2006.09.20  中國時報 法界:阻卻違法須先確定是否犯法 江慧真/台北報導

法界人士指出,以陳總統的國務機要費一案來說,因為已經構成刑法犯罪要件,府方才會以「阻卻違法」理由來聲張。未來法官若認定「阻卻違法」要件構成,也就是認定陳總統可在外交正當理由下,拿假發票報國務機要費,最後構成刑責例如偽造文書、詐欺等的違法犯罪行為就不存在。

法界人士說明,在刑法中引用「阻卻違法」主要有三階段:第一是先確立有無構成觸犯刑法要件;第二確定觸犯刑法後,確立「阻卻違法」是否成立;最後才進入論定刑責。

該人士表示,「阻卻違法」一詞主要是由德文轉譯而成,所謂的「阻卻違法、阻卻責任」是指,刑法的犯罪構成要件是否成立,如某人犯殺人罪,第一階段先要確定是否真有殺人的構成要件。

確定觸犯刑責後,第二階段則是檢驗是否有排除他違法性的事由,也就是「阻卻違法」是否成立。如果有舉證,可以證明並不出於違法動機,例如說他是在遭受攻擊的狀況下,出於正當防衛而殺人;「阻卻違法」事由便成立。

這位人士說明,就刑法主張而言,「阻卻違法」有其清楚的條文規範,必須是法律上明白規定的,且符合法律列舉的事項才可成立。就他印象所及,刑法條文中,並未對所謂「國家重大安全政策如外交等」,有所謂「阻卻違法」的認定解釋。該法界人士表示,最後論及刑責時,以一般刑法來說,例如殺人犯已經年屆八九十歲高齡或有其他健康因素等等,可能暫時不發動刑責。就陳總統所涉國務機要費案而言,法官也可能考量到總統的憲法意義,也就是總統權責的影響層面廣闊,可能暫時不訴究。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10501+112006092000015,00.html



2006.09.20  中國時報 情報工作可變造身分、公文書 陳嘉宏/台北報導

去年一月在立法院完成三讀的國家情報工作法,是我國首度將「阻卻違法」概念引入規範情報工作的法律。該法明訂基於情報工作之需要,主管機關得變造身分證明,甚至虛設公司行號,不受既有法令之規範。

立委指出,目前檢調正進行偵察的國務機要費案情,應係發生在國家情報工作法完成三讀前,是否可追溯適用,尚待觀察;不過國家情報之相關規範,以及可否採行阻卻違法的法律見解,仍可從這部三讀法案中獲得相當印證。

當初一手催生國家情報工作法的民進黨立委李文忠表示,情報工作有其特殊性,基於國家安全之理由,情報單位及情報員極可能做出違反既有法令的事,該法引進阻卻違法的概念,就是要釐清相關爭議,解決相關法令競合的問題。

該法第九條規定,情報機關為執行情報工作之必要,得採取身分掩護措施。有關戶籍、兵籍、稅籍、學籍、保險、身分證明等文件之申請、製作、登載、塗銷或管理等事項,其他政府機關應予以協助。即同意情報工作可以變造身分證件,甚至政府公文書,以為身分之掩護。該法第十條也規定,情報機關為執行情報工作之必要,得設立商號、法人、團體等掩護機構,其他政府機關應予以協助。意即同意從事情報工作可虛設公司行號。

該法二十九條規定,情報人員及情報協助人員遵從上級指令從事情報工作,事後逕行舉報不法或願對違法事實誠實作證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而第十二條更明確排除情報人員有關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適用。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10501+112006092000017,00.html




2006.09.20  中國時報 蘇:府祕書長任內未經手發票事務 范姜泰基、曾薏蘋/台北報導

多位在野黨立委昨日在行政院施政報告質詢中,緊咬國務機要費與第一家庭,甚至譏諷行政院長蘇貞昌曾經身為總統府秘書長,竟對發票報銷國務機要費一事一無所知。蘇貞昌答覆時以「安全答案」表示,該案已經由高檢署偵辦中,任何人都不能妄加判斷。

蘇貞昌昨日答覆時也表示,該案尚由高檢署查黑中心偵辦中,任何人都不要急著妄加判斷。他當總統府秘書長的時間很短,並沒有經手發票等事務,都是由會計人員處理。由於秘書長屬於總統府的機關首長,首長不可能逐一檢查發票。

立委還問蘇貞昌,這段時間有無和施茂林、北檢檢察長顏大和、調查局葉盛茂討論案情並指示何時結案?蘇貞昌答稱沒有,施茂林也說沒有在任何狀況下與陳總統見面或向蘇院長報告,也沒有與承辦檢察官陳瑞仁討論。

邱毅則譏諷蘇貞昌,陳水扁都已經表示自己完全知悉發票報銷國務機要費一事,還授意吳淑珍蒐集發票,連頂頭上司都知道,他為蘇貞昌的處境感到心酸,「他不信任你嘛,而且還瞞著你、糟蹋你。」

而邱毅與蔡錦隆詢問蘇貞昌有關他的首長特別費使用問題,領據核銷的一半金額如何領出?究竟有無中飽私囊的行為?蘇貞昌回答,領據核銷的金額是領取現款;由於邱毅一再追問領出來的現金究竟是放在家裡,還是另開一個帳戶,甚至進入自己薪水的戶頭,蘇貞昌也嚴肅表示,立委可以管怎麼用,但究竟放在哪裡立委管不到。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10501+112006092000018,00.html




國務費案 不適用「阻卻違法」【2006/09/21 聯合報】記者王聖藜/台北報導

外傳陳水扁總統打出「阻卻違法」牌,以規避國務機要費弊案的刑責,台灣高檢署查黑中心昨天討論後指出,國務機要費案不存在「阻卻違法」的事由,總統陳水扁的行為只要構成違法要件,即會成罪。

由於憲法保障總統有刑事豁免權,陳總統涉及國務機要費弊案如果成罪,檢方將等他卸任後再起訴;至於其他涉案人,如總統府的相關承辦人、提供不實發票的同案被告等,如構成犯罪要件,檢方可以直接起訴,移由法院審判。

專案小組透露,陳總統應訊時曾提示機密外交工作的資料,檢方正低調追查,目前全案調查重點是總統是否真的將國務機要費運用在機密外交工作,用不實發票核銷有無偽造文書的意圖,以及相關經費有沒有流入私人口袋。

媒體報導,陳水扁總統與一位財經界人士談話表示,對於檢方偵查結果有絕對信心,民進黨人士解讀總統可能會以從事機密外交工作的正當性,用以「阻卻」他涉偽造文書的犯行。查黑中心檢察官昨天討論後,認為這樣的解讀不正確。

報導指出,陳水扁總統接受查黑中心偵訊時,承認用假發票核銷國務機要費,是因為自認可以適用「阻卻違法」;也就是說,陳總統認為外交機密工作可以排除偽造文書的可責性。

但檢察官認為,刑法中明訂「阻卻違法」的事由,包括業務上正當行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難等,綜觀國務機要費案情,並沒有出現這樣的事由,不生「阻卻違法」的問題;因此,只要陳總統的行為構成犯罪要件,即會成罪。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1/352639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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