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議定書去年二月實施後,行政院昨天終於通過《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未來企業二氧化碳排放採配額限制,並實施總量管制,高耗能工業首當其衝,產業經濟到交通建設都受到規範,不能再漫無限制成長。

《溫室氣體減量法》已送立法院並列為優先法案,但其中附但書「自公布後一年實施」,環保署估算,即便立法院順利過關,子法《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管理辦法》明年完成,最快也要後年才可能展開盤查登錄,二至三年後,二氧化碳排放量交易制度才可能建置完成。

兩三年後 制度才可能建置完成

環保團體最在意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目標值,也就是國家減量目標,《溫室氣體減量法》未明定,甚至連啟動管制時間也只載明是在溫室氣體排放盤查登錄、交易制度建立後,視國際演變趨勢,「適當時機」分批、分期公告實施。環保署坦承,確實保有很大彈性空間。

我國制定《溫室氣體減量法》,因工商業界反彈及政府相關部門質疑,直至昨天才在行政院會通過,對立法必要性和立法內容達成共識,為台灣因應氣候變遷,溫室氣體減量行動寫下嶄新一頁。

《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共六章、廿八條,規定國家能源、產業、運輸及住商政策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調整溫室氣體減量政策;事業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排放源者,應每年進行排放量盤查和登錄,溫室氣體年平均排放量應符合溫室氣體效能標準。

總量排放把關 促提升生產技術

溫室氣體管制採「總量管制」,經核配排放量的事業,實際排放不得超過排放額度,若因擴廠或設備變更,排放量超過核配量,業者須先到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交易平台交易,取得足夠抵換的排放量。如此一來,溫室氣體排放量成為金融商品,利用平台提供業界買賣。

環保署解釋,立法後,未來經濟部制定產業政策,或新設工業區都需考量溫室氣體總量管制,不得無限制發展;交通部開發新交通要道以及車輛管制政策,都要有所因應。

產業界最可能首當其衝的屬高耗能產業,包括鋼鐵、石化、造船、水泥、金屬和電子業,上下游產業都受影響。若未設法提升技術而需透過交易取得更高額二氧化碳排放量,勢必增加成本,最後即可能被迫轉嫁消費者,最後高耗能產業產品將逐漸受市場排斥。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forprint/0,4066,110503+112006092100701,00.html



2006.09.21  中國時報 沒有基準年 也無目標值 應付國際質疑 大打模糊仗 林倖妃/新聞分析

《溫室氣體減量法》在爭議聲中終於經行政院會通過,但相對於《京都議定書》有明確排放基準年和減量目標,該法卻略而不談,管制啟動時間也保留極大彈性空間,充其量只是面對國際質疑時的自我防衛武器。

《溫室氣體減量法》是因應去年生效的《京都議定書》而制定,兩者最明顯差距在於,京都議定書締約國共識是,將一九九○年設定為二氧化碳排放基準年,成員中的已開發國家如澳大利亞、比利時、加拿大等,都承諾在二○○八年到二○一二年間,控制溫室氣體總排放量較基準年排放水準平均下降五.二%。

在此一共同理念下,才有「溫室氣體交易制度」的產生,二氧化碳排放量已成為歐洲國家可交易金融商品,各產業間相互交流。但台灣催生的《溫室氣體減量法》卻沒有基準年和目標值設定,反是在技術層面打轉作文章,連管制啟動時間也「另行分期公告實施」,打模糊仗。

《溫室氣體減量法》號稱讓台灣環保邁向新里程碑,但台灣的二氧化碳排放成長率六%,全球第十名,這樣的立法內容不如說是面對國際質疑,甚至制裁時的自我「保護傘」。

台灣在一九九八年全國能源會議曾提出,在二○二○年至二○二五年將二氧化碳排放量降到二○○○年水準;二○○五年全國能源會議也提議,減緩溫室氣體排放成長率至OECD國家水準為努力目標,但最後出爐的《溫室氣體減量法》並未訂出具體改善目標。如此「減量法」,會受影響的產業界未必領情,環保團體也無法接受。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10503+112006092100702,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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