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盛傳,國民黨主席馬英九於台北市長任內的首長特支費案件,將於近日由檢察官予以偵結起訴。如果真的要起訴,其罪名應該是貪汙治罪條例所列之貪汙罪,或為第四條「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或為第五條「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第六條「意圖得利、抑留或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
無論以上那一條,都是極為嚴重的刑事犯罪,本刑最少都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當然,起訴並不表示司法定讞,未來還有一審、二審等法律程序。但是無論如何,檢察官代表人民追訴犯罪,當事人被檢察官提起公訴,的確是一種來自公權力的折辱與否定。準此,不管馬英九個人是否要參選總統,即使以貪汙罪起訴任何一位普通公務員,檢察官都該謹慎行事。當然,目前這一切都還停留在「媒體盛傳」的階段上,未來情勢會怎麼發展此刻也不宜妄做臆測,倒是此次因特別費案所引發的貪汙爭議,可以再做些討論。
依規定,機關首長或政務官的特支費概有兩種報領方式,其一是需以單據核銷,其二是不需憑單據核銷。所謂首長特支費,是為了補助首長公關、酬酢、犒賞、喜慶、喪葬之必要開支而設之預算。以常情推論,需以單據核銷者應為固定且金額較大者,而不需單據核銷者應為無固定對象且金額瑣細者。當主計單位允許半數特支費「不需單據核銷」時,當然表示信任政務官的經費管理,既不要求當事人記帳,也不會事後核對其支出細目。任何一位政務官,只要將錢領出來,再宣稱「花光了」,就一切都合法。以馬英九為例,如果他過去八年也將一半的特支費領出來,也宣稱「花光了」,那麼今天就沒有任何題材可以炒作。之所以今天會有特別費起訴與否的爭論,只因為馬英九沒有把錢「領出」,而是由市府出納將錢「匯入」其個人帳戶。由於每個月定期有錢匯進去,檢調單位就有完整的紀錄,檢視馬英九是否有把錢「花光」。如果馬英九無法舉證他八年來的支出大於匯入,則其夫妻之間的匯款紀錄,似乎就成為他挪用特支費的間接佐證。馬案起訴或不起訴,其關鍵環節就在於此。
前述的推理邏輯若是作為地下電台扣應題材固無不可,但若成為檢察官的起訴理由,那就真的是不可思議了。全台灣數百位領有半數特支費的政務官,有些是以現金或支票領取,有些則是以匯款方式領取。由於沒有任何政務官會巨細靡遺地經年記帳,因此所有政務官都不可能以細目支出憑證,來證明自己「花光」了特支費。只要任內帳戶匯入的總額比支出多,那就是貪汙。於是,判定有否貪汙最重要的判準,竟然是領取特別費的方式─領現金或支票的一定都沒有貪汙,以匯款入帳者都可能有貪汙。如果涉及公務員操守名節的貪汙罪,最後竟然是依入帳之方式一分為二、判人黑白,那就真是莫大的諷刺。
馬英九特別費的案子,當然是由陳水扁國務機要費而起。綠營政治人物為了護主,遂以圍魏救趙的方式,猛挖馬英九特別費案。他們的目的單純:只要抹黑鬥臭馬英九,最後即使將貪汙罪的成立變成鬧劇一齣,也在所不惜。國務機要費每年五千萬元,金額大到與首長特別費不成比例,也沒有半數由總統支領的規定。但是陳瑞仁檢察官在辦案時卻已經退了好幾步,即使只查另一半需要單據的部分,就已經得到扁、珍二人偽造機密外交、浮報支出的貪汙證據,而予以起訴。反觀馬英九,現在爭議的焦點不在於需要單據報銷的支出,而在於不需要單據報銷的另一半。全台灣以現金、支票領半數特支費的數百位政務官,都不需要舉證其支出總額,但是馬英九卻需要。所有以現金、支票領款的官員(如呂秀蓮、蘇貞昌)都不可能因特支費而成為被告,但是所有匯款入帳的政務官(如許陽明、馬英九)卻極可能成為貪汙犯。這般的司法邏輯如何不會引發爭議?
據悉,全台灣有上百位政務官的特支費也有馬英九的類似問題,也可能是下一波被起訴的對象。司法院翁岳生院長嘗言:「法律不能悖離人民的情感」,旨哉斯言。不論未來政務官特支費是否會被以貪汙罪起訴,如果僅僅是繫乎於以現金或匯款的支付方式來判定,那就有些悖離人民情感了!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14+112007020600296,00.html
- Feb 06 Tue 2007 09:30
中國時報 2007.02.06 貪汙與否 豈能以特支費支付方式為判準 中時社論
close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
禁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