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團聲請釋憲甫遭駁回,陳水扁立即「呼應律師團」再提理由相同的釋憲案,意圖阻撓國務機要費案的審理。同一時間,行政院竟也要求法務部提出釋憲案,引發檢察官「征戰中打退堂鼓」的質疑。

府、院、黨、律師團共同對法院施壓,且二度釋憲之時點抓得如此準確,司法高層洩密的消息不脛而走。雖然司法院在新聞稿中否認傳聞,但這種鋪天蓋地打壓審案法官的有計畫行動,若無準確的內線消息,豈有可能在時間上拿捏得如此分毫不爽?

陳水扁方面不斷聲請釋憲,一言以蔽之,就是欲將對抗法院、打壓法院的種種舉措合理化。陳水扁藉聲請釋憲誣指進行中的「一審」為「違憲」,當然就可順便吞回了所謂「一審有罪就下台」的政治承諾。

然而,這一波接一波的釋憲提案,非但不合聲請釋憲要件,抑且根本沒有理由。因為,聲請釋憲的要件是政府機關「於其行使職權(中),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時)」。但在本案中,並未出現此種要件,故無聲請釋憲的理由。

要說清楚這件事,還是應由陳瑞仁的偵查開始。陳瑞仁偵訊陳水扁時,陳水扁並未表示有無適用憲法第五十二條刑事豁免權的疑慮,甚至還表示自願放棄豁免權,陳瑞仁乃完成偵訊。然則,就此已完成的事實而言,陳水扁並無「於其行使職權中,適用憲法第五十二條發生疑義」之情況,有何理由提請釋憲?

接著,陳瑞仁起訴吳淑珍,並於起訴書中表明陳水扁是共同正犯,但須待任滿後追訴之;則檢察官既未起訴陳水扁,陳水扁當然也無從主張「因行使職權而在適用憲法第五十二條時產生違憲疑慮」云云。至於共同正犯吳淑珍既不受憲法保障,陳水扁能否自行將明文限於「總統」(連副總統都不在保障之列)的憲法第五十二條擴及妻子,這用膝蓋想即可,還需大法官解釋嗎?如今,國務機要費案已經是法院繫屬的一件正在進行審判的案件,與陳水扁「行使職權」毫不相干,緣何聲請釋憲?

再者,陳水扁要求大法官作「暫時處分」,命令台北地方法院停止審判,廢棄開放閱卷的決定,更是毫無法治觀念的主張。司法院有「大法官」職稱,但一般法院僅稱「法官」,並不是說一般法院的法官就真的是「小法官」;「大法官」和「法官」各依法行使審判權,都是代表國家獨立行使職權,只有職務的不同,並無階級的差別。而任何審理中的司法案件,除非有訴訟法明定的停止審判的事由,誰也無權下令某一個案停止審判。否則,進行中的審判若可干預,憲法規範的審判獨立將成畫餅。因此,大法官不論是否受理陳水扁的釋憲,皆根本無權命令停止審判。

至於開放閱卷的決定,法院是在窮盡調查方法以求確定陳瑞仁密封之陳水扁筆錄等資料在形式上是否為機密,卻連番遭總統府及陳水扁本人之抵制後,方同意啟封閱卷;何況,檢察官也已閱卷完畢,並指根本無機密可言,又建議律師團在閱卷後應勸被告認罪協商。既然陳水扁自己連在形式上亦不能證明「機密」之存在,且檢察官閱後亦指根本無機密可言,則自不容陳水扁以保密的藉口來保護其貪汙犯行。

總之,本案自偵查、起訴,至審理,皆與陳水扁「行使職權」無關,亦無「適用憲法」之疑義;則陳水扁竟妄稱「偵查、起訴、審判都違憲」云云,純然是其不敢面對審判而企圖掩飾逃遁的政治語言罷了。

陳水扁動作愈多、愈大,更顯得他作賊心虛。他聲請釋憲,原在製造煙幕,拉長戰線,拖延時間;但是,他亦將冒著大法官在一審進行期間,就作出對其不利之解釋的風險。陳水扁將其目前處境喻為「俄羅斯輪盤」,一旦釋憲的「子彈」擊發出膛,作出對其不利的解釋,陳水扁即可能會提前輸掉這一場「俄羅斯輪盤」死亡遊戲!

http://www.udn.com/2007/1/28/NEWS/OPINION/OPI1/370615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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