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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是否依「國務機要費案」合議庭要求,在廿七日中午十二點以前交出機密文件核定公文,已成檢辯攻防最新焦點。對於被檢方指為「純屬虛構」或「移花接木」的秘密外交,合議庭的裁決,堪稱是足以一翻兩瞪眼的殺招。

國務費案的起訴檢察官陳瑞仁,認定卷內關於F1外國公關公司、資助海外民運人士、台灣禮敬活動、東北亞活動等資料都是機密。公訴檢察官張熙懷上周五卻引「國家機密保護法」予以推翻,認為這些資料都非機密,甚至祭出聲請保全證據高招,不止律師錯愕,據了解連府方都不知所措,不敢輕率回應。

「國家機密保護法」係於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正式施行。公訴檢察官張熙懷的重點之一在於,起訴書所附的三冊機密文件都沒有核定文號,並不符合「國務機密保護法」規定。

檢視陳總統當時所提出六件機密外交,的確除了給副總統呂秀蓮二百五十萬元執行的「台灣禮敬」是發生在「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前;其餘五件,陳總統如果說是國家機密,理應有核定程序完備的公文。

檢方起訴書認定,陳總統提出的六件秘密外交只有二件是真的,並據以起訴總統夫人吳淑珍。府方廿七日如果能把六件程序完備的機密外交公文拿出來,這場官司至少贏了一半。即使基於保密,府方只交出部分文件或者文號,對扁家都有很大幫助。

尤其,依照「國家機密保護法」廿五條規定:「法院、檢察機關受理之案件涉及國家機密時,其程序不公開之。法官、檢察官於辦理前項案件時,如認對質或詰問有洩漏國家機密之虞者,得依職權或聲請拒絕或限制之。」陳總統若能舉證,他講的六件秘密外交都有公文可循,未來的法庭攻防程序,甚至都可以改為不公開。

不過陳總統在吳淑珍被起訴後,曾於十一月五日記者會上,痛批檢察官不守信用,讓秘密外交中間人在起訴書曝光,甚至上網。當時陳總統還說,「有些敏感、極機密的外交工作,不能講就是不能講。如果因為不能講而被誤會、而受到委屈,我個人都願意犧牲小我,來完成大我。」

從陳總統當天記者會的談話來看,府方本周不見得會依合議庭的要求,乖乖地交出機密文件。府方屆時如果不肯交出文件,合議庭到時會不會進一步採取強制性措施,還不得而知。但府方究竟是虛構的案子拿不出文件,或者為保密拒絕交出文件,勢必成為進一步的爭議點。

特別是,府方如果不肯拿出文件,總有文號,或者任何足以一定程度證明有該事證的內容。如果連文號或其他任何足以證明該秘密外交為真的文件都拿不出來,未來的司法攻防,就真的只能靠律師的「嘴上功夫」。

事實上,公訴檢察官張熙懷上周五不論是要求立即保全證據,還是後來合議庭裁定府方廿七日中午以前交出機密文件核定公文,檢方表面上說是幫被告著想,實際上,賭的就是總統府可能根本交不出公文!而張熙懷這招也是循著陳瑞仁調查的軌跡向前行。

陳瑞仁偵辦「國務機要費案」期間,沒有利用「國家機密保護法」卡總統府,更是法外留情,將全部應屬非機密的國務費中,依總統府說法,認定一半是機密,完全沒查,也沒有起訴扁家子女,都被認為對陳總統相當善意。但陳瑞仁的善意,反而被總統府及民進黨運用,口口聲聲說,陳瑞仁既承認卡西迪案,足以顯示其他案也是國家機密,陳瑞仁調查國務機密、導致曝光,有違國家利益。

也因此,張熙懷在扁家律師團展開凌厲攻勢,加上綠營猛戴紅帽子後,要求保全六大秘密外交證據,也被視為是高招,防堵府未來再拿國家機密當擋箭牌;同時,此動作也凸顯檢方似有猛踩油門的意味。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forprint/0,4066,110501+112006122500009,00.html




2006.12.25  中國時報

口說無憑 機密核定必留紀錄

林諭林


國務機要費案審理出現檢辯對「機密文件」認定爭議。事實上,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和該法施行細則規定,總統府若認為這些資料屬國家機密,早應核定機密等級並留存紀錄;意即陳總統當初若未核定這些資料是機密,面臨審判才稱是機密,不但於法不符,更有此地無銀三百兩之嫌。

此外,《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國家機密核定有四大限制:不得為隱瞞違法或行政疏失、不得為限制或妨礙事業公平競爭、不得為掩飾特定對象不名譽行為、不得為拒絕或遲延提供應公開的政府資訊。總統府若以機密掩蓋國務機要費違法使用事實,同樣違法。

資訊公開是落實民主政治根本精神,美國早在一九六六年就通過資訊公開法,就算一九九五年由總統柯林頓頒布的第一二九五八號行政命令,規範國家安全資訊分類保護事項,但也規定除非符合嚴格的國安原則,滿廿五年的檔案都應解密。

同樣的,台灣將國家機密等級區分為「絕對機密」、「極機密」和「機密」,對檔案解密也有一定規範,其中絕對機密保密期限不得超過三十年、極機密不得超過二十年、機密不得超過十年。但各界關注解密時程之際,往往忽略當初核定機密等級者,才是影響機密檔案何時解密的關鍵人物。

統帥三軍、掌理國防、外交事務的總統,依法依理,可核定所有機密等級,意即什麼是絕對機密?什麼是機密?總統大可全權定奪。

然而,既然機密涉及國家安全,為確保機密不會外洩,法令也謹慎規範無論收發、傳遞、使用、持有、保管、複製及移交機密文件,都應依機密等級分別管制。

所以,若總統府認為國務機要費案中,關於「甲君」秘密外交、曾天賜秘密外交、F案外國公關公司、資助海外民運人士、台灣禮敬團活動及對東北亞秘密外交工作,都屬於機密。依照二○○三年公布施行的《國家機密保護法》,這些檔案都要嚴格列管,也會有清楚機密等級。

更何況,《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六條規定,處理上述機密工作人員,應即時報請核定這些資料的機密等級,且「有核定權責人員」,應在接獲報請後三十日內核定;同法第三十九條也規定,本法施行前,依其他法令核定的國家機密,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依本法重新核定;另《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國家機密的核定,應留存書面或電磁紀錄。

從上述法條可知,總統的確可將國務機要費案的秘密外交工作,認定為國家機密,但機密作業「口說無憑」,一定要經過有跡可尋、有案可查的核定程序才會生效。

總統府是否依法行政?是否如檢察官陳瑞仁相信的,國務機要費真有部分用於機密?只要拿出相關文件,結果將一翻兩瞪眼。究竟這些外交工作真的是機密?還是案發後才「變成」機密?無疑是民眾對陳總統誠信另一驗證。就算辯護律師主張沒有核定機密等級可能是行政疏失,也難度悠悠之口。

話說回來,就算國務機要費案中真有機密文件,也不會影響司法審理。因為《國家機密保護法》僅規定,法院、檢察機關受理案件涉及國家機密時,其程序不公開,並非指涉及國家機密就不得審理。扛著機密大旗或許在行政上所向無敵,可規避眾多稽查,終究過不了司法這一關。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forprint/0,4066,110501+112006122500010,00.html




2006.12.25  中國時報

是否提出機密公文資料 府今做決定

林淑玲/台北報導


台北地方法院「國務機要費案」合議庭上周五裁定,要求總統府必須在本月廿七日中午前,將國務機要費案六大機密當初核定公文送至法院。

府方人士昨日表示,總統府是在上周五下班前才收到台北地院函件,要如何處理,今日上班後才會做進一步決定。

陳水扁總統接受檢察官陳瑞仁調查時,所提的六件秘密外交,包括「甲君案」、三百廿萬元秘密外交、F案卡西迪公關公司、資助海外民運人士、台灣禮敬活動、東北亞外交等。

根據該案起訴書,檢方只採信台灣禮敬活動、東北亞外交兩件為真。其餘四件,檢方認定「甲君案」純屬虛構,另外三件的費用支出無關國務機要費,屬「移花接木」。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forprint/0,4066,110501+112006122500011,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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