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30日,丹麥《日蘭德郵報》(Jollands-Posten)刊登了十二張調侃穆罕默德的漫畫。中間有幾張把穆罕默德描繪成恐怖份子,而其中又以「炸彈客穆罕默德」(頭巾上綁有炸彈的穆罕默德)那張最為醒目。就連以言論自由捍衛者自居的《經濟學人》(The Economist),都不諱言「有幾張圖片,特別是把穆斯林先知畫成恐怖份子的那幾張,擺明了就是在污辱」。

漫畫刊出後,先是遭到丹麥穆斯林團體的抗議,後來怒火一路延燒到中東地區,並發生了幾起攻擊丹麥大使館的暴力事件。在2006年1月到2月間,隨著全球穆斯林社群抗議聲浪的升高,以及國際傳媒的大幅報導,丹麥漫畫事件不僅受到了廣泛矚目,並引發一連串有關「文明衝突」的論辯。

不少為《日蘭德郵報》辯護的西方評論家,把漫畫事件訴說成「是否有權利嘲諷」或「是否有權利褻瀆」的問題。他們的說法暗示:類似於「炸彈客穆罕默德」這種言論,本來就是「西方文明」與「自由社會」所容忍的;而來自於穆斯林的激烈抗議,正顯示穆斯林想要將其守舊的宗教禁忌強加於自由社會,也正暴露出穆斯林的落後和無理。諸如「西方文明vs.落後的穆斯林」、「言論自由vs.宗教極權主義」之類的論調,廣見於德國、法國、荷蘭、義大利、挪威的主要媒體。

然而,當衝突非但未隨著前述的二分而止息,反倒是加劇時,我們或許應該思考:丹麥漫畫事件的核心問題,並不在於「是否有權利嘲諷」或「是否有權利褻瀆」,而在於「是否有權利煽動仇恨」以及「該不該譴責這類仇恨言論」。

把先知畫成恐怖份子,擺明了就是在妖魔化穆罕默德與所有穆斯林──這無疑是整起事件中最為嚴重的挑釁和污蔑。事實上,這類所謂的「仇恨言論」是否應該受到限制、如何限制等等,向來是爭議不休的難題。在某些民主國家,例如今日的丹麥和美國,仇恨言論基本上屬於言論自由權的合法行使。但按照法國、德國及許多其他歐洲國家的「反仇恨言論」或「反群體毀謗」相關法條,類似於污蔑「穆斯林都是恐怖份子」的仇恨言論或群體毀謗,則明顯有觸法之虞。由此觀之,當某些西方評論家宣稱「那些漫畫本來就是我們所容忍的」的時候,他們只是替複雜的道德爭議找尋便宜的卸責藉口。

在「是否有權利煽動仇恨」的問題外,還有「該不該譴責這類仇恨言論」的問題。因為,就算「炸彈客穆罕默德」這類仇恨言論完全合法,也不表示評論者不能、或不應該予以強烈的道德譴責與政治批評。當某些西方評論家以「那些漫畫本來就是我們所容忍的」為藉口,拒絕批評那些漫畫的時候,他們不但沒有說實話,還等於是在為那些漫畫進行政治與道德辯護。

另一方面,有些掛著「反西方」招牌的評論者,在批評丹麥漫畫事件中西方輿論界的偽善時,刻意把「言論自由」說成是什麼「西方霸權」、「西方資產階級意識型態」或「消極自由而已」。在這些評論者的筆下,非西方政府不但應當禁止仇恨言論,甚至還可以正當地以「反西方」或「反和平演變」之名,禁止、懲罰各種不利於專制的政治異議、政治資訊、新聞報導、及輿論傾向。這種為「東方專制」護航的反動說詞,正好與西方墮落的「文明衝突」論調相互呼應,構成了同一枚銅板的正反兩面。

言論自由在丹麥

環顧今日世界,丹麥堪稱是言論自由尺度最為寬鬆的國家之一。根據「無疆界記者組織」2005年的一份評比,丹麥在「出版自由」方面的表現居於全球之冠。以丹麥的現行體制,「炸彈客穆罕默德」屬於言論自由權的合法行使,而必須受到法律保障。因此,當丹麥首相表示他既無法懲辦《日蘭德郵報》也不能代表該報道歉時,他說的應是實話。

2005年10月27日,丹麥的穆斯林團體向法院提出告訴,指控《日蘭德郵報》違反了丹麥刑法的第140條與第266b條。第140條是丹麥的反褻瀆法。第266b條則可以形容成是丹麥的反仇恨言論法,其對象擴及所有針對特定種族、膚色、民族、族群、宗教、性傾向的「公開的、帶有惡意的」詆毀、污辱或威脅。這類反仇恨言論、反群體毀謗法條在歐洲各國都存在,丹麥也不例外。不過,在2006年1月6日,丹麥當局以尊重言論自由為理由,駁回了穆斯林團體的告訴。

丹麥刑法的第140條與第266b條,雖然未被廢除,但幾十年來幾乎不曾被使用過。對於言論自由的高度保障,確實已經變成了丹麥政治傳統的一部分;除非仇恨言論的「惡意明確」,除非其程度「極為嚴重」,否則基於對言論自由權的尊重,都必須予以寬容。當然,「惡意」的舉證方式為何?「極為嚴重」的門檻何在?往往沒有客觀標準,而終究取決於政治價值的取捨。一般來說,愈是看重言論自由的政治社群,為「極為嚴重」與「惡意明確」所設下的認定標準也愈高,對仇恨言論也愈能寬容。

對仇恨言論的高度保障,使丹麥成了歐洲新法西斯團體及言論的天堂;害怕被德國或奧地利當局法辦的新法西斯主義者,到了丹麥就可以暢所欲言。與德國、法國和英國相較,丹麥堪稱是「歐洲的美國」。1978年,美國最高法院判決法西斯團體有權利去芝加哥郊外一處大屠殺倖存者群聚的社區,發動遊行示威並散佈其仇恨言論;這個判例無異於宣示:幾乎所有針對特定社群的仇恨言論或群體毀謗,都在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障範圍內。與美國不同的是,丹麥還有個備而不用的反仇恨言論法,但備而不用一久,便與「束之高閣」無甚差異。

1996年,國際特赦組織的丹麥分部頒獎給一家廣告商,獎勵其「維護思想自由」的重大貢獻。這家廣告商的貢獻何在?在於設計了一張海報,而海報上的老人正是一名宣傳「納粹並未屠殺猶太人,還把他們養得不賴」的前納粹秘密警察。這張海報的獲獎理由是:「要打擊、反對這類令人髮指的言論,便必須先讓它得以被自由地表達」。

對於主張「接近百分之百言論自由」的某些自由主義者來說(按:只有部分自由主義者接受這個立場),丹麥政府及非政府組織的表現無疑令人激賞。「再怎麼帶有污辱和仇恨的言論,也屬於言論自由權的合法行使;反制這類仇恨言論的最佳手段,不在於禁止或懲罰,而在於更多的言論。」這是部分主張「接近百分之百言論自由」之自由主義者的金科玉律,並且在丹麥(以及美國)形成了某種政治文化。

言論自由之外

顯而易見,刊出漫畫的《日蘭德郵報》是否因而違反了丹麥憲法或刑法,並不是問題的全部。在丹麥及其他歐洲國家,穆斯林移民向來是弱勢的族群,且近年來的處境更是每況愈下。當他們被財團所支持的媒體嚴重污蔑時,政府和輿論界是否願意出面譴責這類仇恨言論,無疑具有重大的政治意義。

一個合理的推斷是:假使丹麥首相在第一時間就譴責此類仇恨言論,或《日蘭德郵報》在第一時間出面道歉,則後來的衝突可能就不會那麼嚴重。芬蘭、瑞典、英國的政治領袖,或者主動譴責那些漫畫的不當,或者呼籲丹麥政府出面為那些漫畫所造成的傷害表示遺憾,以防止衝突態勢的升高。但丹麥首相除了重申丹麥是一個尊重言論自由的國度、丹麥政府無權懲處《日蘭德郵報》外,卻未能在第一時間公開譴責那些「擺明了就是在污辱」穆斯林的漫畫,反而拒絕與穆斯林團體的陳情代表會面。

至於《日蘭德郵報》,則在各方壓力下先後發出了兩封不痛不癢的公開信,雖然公開承認「那些漫畫毫無疑問冒犯了許多穆斯林」並為此道歉,但卻一再重申「我們認為那十二張漫畫都相當嚴肅、審慎」。看在許多穆斯林眼裡,這種道歉當然不能算是道歉,甚至構成了二度傷害。

儘管《日蘭德郵報》宣稱他們並未「惡意」污蔑「穆斯林都是恐怖份子」,他們只不過是想要測試言論自由的底線何在,但這個辯解明顯是在逃避責任。說穿了,那些漫畫是否屬於言論自由權的保障範圍,只是問題的一部分而已。問題的另一重要部分在於:就算我們認為程度與之相當的仇恨言論都應該獲得法律保障,都應當被認定為言論自由權的合法行使,我們還是有相當強的理由對這類言論進行政治批評與道德譴責。就算按照丹麥和美國的尺度,那些漫畫都並未觸法,但「合法」或「有權」卻未必等於「正當」或「有理」。

事實上,「炸彈客穆罕默德」事件從一開始便不單純。近幾年來,丹麥政治不斷右傾化,弱勢的穆斯林移民(為數約十萬人)往往成為右翼政客及傳媒的攻訐對象。根據「歐洲反種族主義網絡」2004年的一份調查報告,《日蘭德郵報》向來「以不成比例的篇幅和時間,從事關於少數族群的負面報導」。而就在該報登出漫畫的幾天前,丹麥文化部長米克森(Brian Mikkelsen)甚在公開場合向穆斯林移民宣戰,揚言要針對他們發動「文化鬥爭」,藉以打擊「穆斯林守舊的規範與不民主的思考方式」,並樹立所謂的「丹麥文化與歐洲規範」。既然連文化部長都這麼說,《日蘭德郵報》當然更有恃無恐。

回頭來看,《日蘭德郵報》以及丹麥的右翼勢力,可謂十分有效地「製造」出一個「文明衝突」或「文化鬥爭」的場景。藉由刊登那些漫畫,他們先是成功地激起穆斯林社群的強烈反彈,後是廣發英雄帖,號召歐洲各國媒體也一起加入「文明衝突」或「文化鬥爭」的行列──儼然以十字軍東征的先鋒隊自居。儘管英國媒體不吃這一套,但這群右翼人士卻相當成功地把德國、法國、荷蘭、挪威乃至「歐洲」也一起拖下水。影響所至,連對美國和丹麥的言論自由尺度多所批評的德國和法國各界,這次居然也出現了不少言論自由的聖戰士,他們以自己都難以信服的「絕對言論自由」為藉口,對穆斯林的激烈反應大加撻伐。

言論自由權利的邊界何在,仇恨言論該不該受到法律限制,無疑都是值得嚴肅探討的課題。但在這齣「文明衝突」的戲碼中,「言論自由」卻似乎只是一個高懸的幌子。



誰在製造文明衝突?

敗訴之後,丹麥的穆斯林團體準備了一份長達43頁的說帖,逕自前往中東地區大吐苦水。中東的伊斯蘭領袖當然不是省油的燈,他們對歐洲境內穆斯林移民的處境沒有太多理解與同情,但對以色列的惡行惡狀與西方強權的中東政策卻早有不滿。丹麥漫畫事件,遂令這班領袖覺得機不可失,終於逮到一吐怨氣的大好機會。除了鼓動攻擊丹麥(或所有北歐)大使館、抵制丹麥貨、發動所謂的聖戰和聖裁之外,他們還舉辦了諷刺漫畫比賽,藉以嘲諷猶太人本就該被屠殺。

反種族主義、反西方帝國主義,無疑是正當的訴求。不過,當這種訴求以否定「大屠殺」存在、或以發動追殺令的面貌出現時,任何稍有理智的人──無論再怎麼同情中東人民的苦難──大概都會感到不安,也難以同意。中東人民的「反西方」,值得我們以嚴肅的態度賦予同情的理解。但部分中東政客與宗教領袖以「反西方」、「反西方言論自由」之名來正當化其專制行徑,卻又是另一回事。

當部分中東的伊斯蘭領袖試圖從漫畫事件榨取政治利益、以「反西方」之名鞏固專制的同時,丹麥方面也開始拼命地向歐洲傳媒發出「文明衝突」的動員令。雖然英國媒體置之不理,但德國、法國、荷蘭的主流媒體卻積極響應。於是乎,歐洲突然冒出了一批以「絕對的言論自由」之守護神自居的評論家,把衝突形容成是「言論自由」對抗「極權主義」、「先進的歐洲文明」遭逢「落後的穆斯林」。這群極度偽善的西方論者與中東的神學暴君相互呼應,形成了一種你儂我儂的共犯結構──名之為「文明衝突」。

自從荷蘭一位導演因其電影冒犯了伊斯蘭基本教義派而遭謀殺後,荷蘭穆斯林移民的處境便每下愈況;穆斯林移民遭到不斷的污名化,彷彿他們全都是兇手的共謀。在德國與法國,穆斯林移民也同樣被認為是「棘手問題」。在新自由主義經濟全球化與區域化的趨勢下,穆斯林移民淪為弱勢中的弱勢,雖有救濟金可領,但失業率相當高;再加上911事件後「西方」與「穆斯林」之間敵意的上升,將穆斯林移民「整合」進西方社會的任務,顯得愈發困難。與此同時,反穆斯林、排穆斯林的聲浪水漲船高,使得以往的中間力量也日漸向右傾斜。

當然,這些「背景」不足以說明為什麼遭到穆斯林移民恐怖攻擊的英國不願加入「文明衝突」的行列,而德國、法國、荷蘭的主要媒體卻熱情投入。但無論如何,由於德國和法國是歐盟的支柱,這兩國的政治走向必然舉足輕重。也就是說,如果炒作文明衝突的只有丹麥與荷蘭,或甚至再加上挪威與義大利,這都還不足以左右歐盟的政治氣氛。而一旦德法主流媒體也暴露出類似傾向時,有識者便不得不高度關切了。

要製造所謂的「文明衝突」,其實一點也不困難。只要雙方一口咬定「文明衝突」確實存在,並且不斷火上加油,那麼這種衝突就會從無到有,甚至變成不共戴天。沒錯,中東的暴君和伊斯蘭基本教義派確實是「文明衝突」的積極鼓動者,但這卻不表示歐洲各界便必須隨之起舞、對號入座。就丹麥漫畫事件來說,除了丹麥右翼傳媒及政客要負最大的責任外,與「文明衝突」共舞的那些歐陸人士亦難辭其咎。

偽善、太偽善

稍微了解西方近代史的人都知道,言論自由稱不上是什麼西方文明的內在產物,而是宗教殺戮、以及近兩百年來弱勢人民不斷追求自由、平等的歷史產物。提倡宗教寬容的洛克,對羅馬天主教徒和無神論者毫無寬容可言;提倡思想與言論自由的康德和穆勒,從不知「絕對的言論自由」(1960年代以後的一項發明)是為何物;二十世紀初的美國,就連散發和平主義手冊都會被扣上「叛國罪」。質言之,沒有兩百多年來前仆後繼、由下而上的爭權、維權運動,就沒有今天我們所理解並享有的言論自由權利;而且,靠不斷鬥爭所爭取而來的言論自由,必須時時刻刻努力維持,否則就有著隨時被收回、被限縮的危險。假使言論自由果真是西方文明或文化的內在產物,那奴隸制、納粹的集中營、大規模毀滅性武器的濫用、對穆斯林的歧視,也同樣是西方文明或文化的內在產物?

事實上,在那些急忙表態、急於羞辱穆斯林的歐洲評論家之中,絕大多數平常根本就不是什麼「絕對的言論自由」的鬥士。更讓人啼笑皆非的是,為了配合「文明衝突」的演出,歐洲議會竟然大言不慚地宣稱「絕對的言論自由」是所有歐洲人的基本堅持。這種說詞,看在某些真正主張「絕對的言論自由」的論者眼裡,簡直就是自欺欺人、不知所云。

在歐洲幾個較具政治影響力的國家,如德國、法國和英國,輿論界及知識份子向來對美國某些主張「接近百分之百言論自由」的論者及其說法,持著保留的態度或甚至嗤之以鼻。沒錯,言論自由對於歐洲各國來說,確實是一項重要的基本自由;但另一方面,主張「接近百分之百言論自由」的歐洲論者,實有如鳳毛麟角。丹麥,是個顯著的例外。但就英國、德國、法國乃至〈歐洲人權公約〉的相關條文而言,我們幾乎可以論斷:相當於「炸彈客穆罕默德」的仇恨言論,實處於法律邊緣的灰色地帶,不僅有觸法之虞,而且就算真被起訴、被定罪,也稱不上是什麼「牴觸歐洲文明或文化」的表現。

常識告訴我們,主張維護「言論自由作為基本權利」未必表示支持「仇恨言論的完全自由」。以筆者的了解,主張「仇恨言論的完全自由」者集中於美國東岸,其中又以德沃金(Ronald Dworkin)和杭士基(Noam Chomsky)最為著名。但在歐洲思想界,則幾乎找不到這種立場的代表性人物,因為歐洲各界普遍認為這種美式立場太過天真。當然,拒絕接受「仇恨言論的完全自由」,並不表示反對「言論自由作為基本權利」。 2006年2月13日,英國哲學家歐妮爾(Onora O’Neill)在《衛報》為文指出:〈歐洲人權公約〉第10條對言論與表達自由的保障,並不是絕對的。該條文的第二部分強調:因為這些權利的行使須「伴隨義務與責任」,所以在「必要」時得立法加以限制,以保障其他重要的基本權利與公共旨趣,這包括「他人的名聲或權利」。在歐洲,歐妮爾的見解其實早已是ABC。那些放言高論「絕對的言論自由」的歐洲論者,又真會不知道嗎?

在法國與德國,針對仇恨言論或群體毀謗的相關立法早已行之有年。根據1972年7月1日修正通過的法國出版法,任何以特定種族、民族、宗教群體及其成員為對象,煽動歧視、仇恨、暴力或進行毀謗,都在該法的禁止範圍內──無論煽動者或毀謗者的意圖何在。1975年,一位期刊編輯僅因為寫出「採用外來移工不利於法國經濟」的觀點,便遭到起訴,並被定罪。

與法國相較,德國的相關規定更為嚴苛。根據德國刑法第130條,凡是傷及社群尊嚴的仇恨、嘲諷或詆毀言論,只要有破壞和平之虞,都在禁止之列。此法的保障對象除了種族與族群外,也包括宗教社群與文化結社──穆斯林作為宗教社群當然也在保障之列。德國之所以禁止「否認大屠殺」的言論,背後的最主要理由即在於保障猶太社群免受仇恨言論的攻擊。從維護言論自由的角度來看,法國與德國的這些法律似乎太過嚴苛;這些法律要是出現在今日美國,幾乎肯定會被美國最高法院判決違憲。但重點在於:不論這些峻法的好壞或對錯,只要其繼續存在於法典之中,法國和德國各界就沒有正當理由以「接近百分之百言論自由」為名,一口咬定「炸彈客穆罕默德」這類言論沒有觸法之虞。而歐洲議會,當然也沒有正當理由高談什麼「絕對的言論自由」。

當一些歐洲論者自以為是地隨著「文明衝突」起舞,大言不慚地以「絕對的言論自由」羞辱穆斯林的「落後」,他們所暴露出的不外乎是種族主義、文化傲慢、政治道德的墮落與極度偽善。

沒有責任就沒有權利?

在丹麥漫畫事件中,英國只有兩個名不見經傳的小報轉載了漫畫(各刊出一則);其中一個是卡地夫大學的學生報紙,刊出漫畫後遭到強烈抗議而急忙把刊物收回,並公開道歉。有意思的是,英國媒體不但清一色拒絕轉載漫畫,就連言論的口徑也頗為一致。他們強調媒體必須自律、必須有社會責任感,並反對英國政府加強言論管制。除了批評丹麥漫畫煽動仇恨外,他們亦指陳言論與新聞自由的高度重要性。

英國不是極權國家,所以當英國媒體(包括狗仔媒體在內)出現這種相當一致的反應時,難免讓人十分好奇。一個看法是:英國打了伊拉克,又發生倫敦爆炸案,使得社會各界非常重視穆斯林移民社群的感受,並致力於降低敵意。這種說法似乎頗為可信,但這次英國媒體的「紀律嚴明」或許還有另一個重要因素。

就在丹麥漫畫事件鬧得如火如荼的同時,英國國會修正通過了一項〈種族與宗教仇恨法案〉,用來填補1976制訂之〈種族關係法案〉中存在的漏洞。前面提到,法國與德國的相關法令除了保障種族與族群外,也明文保障所有宗教社群。但英國的〈種族關係法案〉卻並未把宗教團體列入,因此無法適用於近年來最受仇恨言論所苦的穆斯林社群。有趣的是,雖然法國和德國早就有了可以用來保障穆斯林的反仇恨法條,但卻似乎不想用以保護穆斯林;而布萊爾政府求之不得的正是法國和德國的那種峻法,以便嚇阻、懲罰「擺明了就是在污辱」穆斯林的仇恨言論。

按照布萊爾政府所提出的草案,無論種族或宗教仇恨言論者的意圖為何,也不管這些言論的直接後果為何,只要是「鹵莽的、不負責任的」(reckless),都有可能被起訴、被定罪。這個草案的基本精神與德國法國的峻法並無二致。套用工黨領袖慣用的術語,就是「沒有責任就沒有權利」:你要是講不負責任的話,言論自由權利就有可能不存在。

過去,英國政府從不怯於動用〈種族關係法案〉起訴種族仇恨言論;而種族與宗教仇恨草案的目的,正在於進一步加強英國政府管制仇恨言論的力道。在英國,這類法律最主要的預期作用在於「嚇阻」。為了嚇阻,必須殺雞儆猴,不能放著法律不用。

除了新法西斯團體外,新聞媒體當然也是英國政府想要嚇阻的主要對象。而以工黨政府的作風,要是哪家媒體因刊登了丹麥漫畫而引起喧然大波,確實不無可能變成眼中釘,或甚至成為起訴的對象。再者,英國媒體並不希望看到布萊爾政府的草案以其原有面貌通過,因此擔心要是不慎闖禍,就有可能使國會最終通過該一峻法。這個重要因素,似乎也部分說明了為什麼英國媒體在漫畫事件中,表現出相當程度的自我節制。

〈種族與宗教仇恨法案〉直到2006年2月才告塵埃落定。布萊爾政府的草案闖關不成,遭到了否決,最後通過的是英國國會幾度修正後的版本。雖然這一版本同樣將宗教社群納入適法對象,但是明訂唯有「意圖」明確的仇恨言論才得以被定罪。相較於草案以及先前的〈種族關係法案〉,這個〈種族與宗教仇恨法案〉終於清楚地將「意圖」列為定罪的必要條件。就此而言,該法稱得上是言論自由權在英國的一次勝利。

儘管如此,英國政府卻還是可以動用〈種族與宗教仇恨法案〉起訴「炸彈客穆罕默德」這類仇恨言論。在英國,被告者須承擔相當程度的舉證責任。因此,〈種族與宗教仇恨法案〉的「意圖」條款,充其量只略為增加英國政府的不便而已。在可預見的未來,英國政府可能會繼續加強其嚇阻戰略的力道──尤其針對仇視穆斯林的言論。



仇恨言論該受管制嗎?

言論自由之所以是憲政民主所保障的公民基本權利,原因不在於言論自由是消極的或積極的,而在於言論自由是一項「重要」的自由。但顯而易見,並非所有的言論都具有同等的重要性。例如,在台灣,要是獨派(或統派)政府禁止統派(或獨派)言論,幾乎一定會引起激烈反應。相形之下,諸如「原住民滾到中南美」、「同性戀都該死」、「外省人滾回中國大陸」這類仇恨言論,則無論我們從哪一種支持言論自由的理由出發,大概都很難正面肯定其同等重要性,也大概都會認為有必要審慎考量這類言論對他人尊嚴與權利的傷害,及其對憲政民主的潛在威脅。

在此,我們不妨追問一些更根本的問題:言論自由的重要性何在?為什麼言論自由被視為是重要的、基本的自由?

歷史地看,言論自由的前身是宗教寬容:你信你的教,我信我的教,彼此相互尊重、雙方互不挑釁,藉此讓大家可以和平共存。此後,「寬容」變成了支持言論自由的重要理據之一。

十九世紀以降,言論自由亦被認為是「發現真理」的重要途徑。廣義地說,言論自由被認為有助於知識的增進,有助於形成較佳的、較合理的公共意見與判斷,有助於降低統治階層的專斷風險,亦有助於型塑出獨立自主的個人、開明理性的公民、及審議式的民主政治。

到了二十世紀,隨著政治自由化與民主化的推進,言論自由被認為是民主政治的要件之一。因為沒有言論自由,某些政治意見將沒有發聲的可能,更不具影響政策的機會,而這既不符合民主政治「平等參與」之基本精神,也妨礙了民主機制的運作。

選舉民主存在著多數暴虐與集權濫權的危險,因為民主多數以及挾民意自重的民主政府,不無可能立法迫害少數,或透過各種方式逃避監督(如迫害揭發弊端的媒體與記者)。有鑑於此,言論自由權利的憲法地位漸獲保障,新聞自由權利的制衡角色亦漸獲重視。

此外,自1960年代以降,要求政府「尊重個人自主」的呼聲愈來愈高。立法限制言論自由,除了有多數暴虐之虞,還普遍被認為是一種不尊重個人自主、把人民當成小孩的不正當舉措。在此,「尊重個人自主」意味著尊重每個人作為說話者與聆聽者的自主權利。

以上各種支持言論自由作為公民基本權利的理由,或許有些較強有些較弱,且立論基礎亦各不相同,但總的來看,這些交集理由強而有力地說明了為什麼言論自由是一項重要的、基本的自由,而應當獲得高度的保障。不過,這些支持言論自由作為公民基本權利的理據,又是否強大到足以排除一切對於仇恨言論的限制?筆者認為,這個問題的答案應該是否定的。

因為,仇恨言論不僅違背寬容的精神,且其未必有助於發現真理,未必有助於憲政民主的運作,未必有助於平等參與,亦未必有助於型塑出獨立自主的個人、開明理性的公民、及審議式的民主政治。此外,「尊重個人自主」也並非毫無例外可言,因為在某些極端情況下,個人自主權利的行使方式很有可能會嚴重地危害其他人的尊嚴與重要權利。

更進一步來看,雖然支持言論自由作為基本權利的理由,並未強大到足以排除所有對於仇恨言論的限制,但這卻不表示「立法限制仇恨言論」就一定是對付這類言論的最好辦法,或一定沒有足堪憂慮的反效果或負作用。不少論者質疑:要是我們容許政府對仇恨言論進行管制,難道政府不會食髓知味,以切香腸的方式,對言論的尺度與內容進行更大幅度、更實質的限制?此路一開,要是各個社會群體都要求政府管制他們所認定的仇恨言論,那仇恨言論的認定標準會不會愈來愈寬鬆?管制範圍會不會愈來愈擴大?這種局面又是否真的有助於消弭仇恨?還是使得社會怨懟在永無止境的司法訴訟中,不減反增,不降反升?以上這些論證俗稱為「滑坡論證」,雖不足以完全排除立法限制仇恨言論的可行性,但其反映出的憂慮並非空穴來風。

質言之,仇恨言論是否該受管制,不全然是原則問題,還涉及到對於具體的、特殊的政治與社會條件的判斷。因此,管制與否、如何管制,實難有定論可言。在此問題上,「唯一合理」的因應方式似乎並不存在。各國之間的分歧在所難免,而這些分歧未必都是不合理的。

徒法不足以自行

在言論自由權的問題上,雖然筆者相當同情「接近百分之百言論自由」之主張,但另一方面卻仍有重要的保留。在那種美國東岸自由主義者所憧憬的最理想狀況下,一個成熟的公民社會當能培育出妥善的自我防衛機制,以言論反制言論,而不必依賴國家的言論禁令或管制行動。在那個社會裡,各種政治意見都能夠被自由表達,而由於大多數公民都明智到了一定程度,所以不會輕易地被仇恨言論所蠱惑。那不僅是一個充分尊重個人自主的社會,同時也是一個高度開明的政治民主社會;社會正義與經濟正義近乎完全實現,資本主義的野蠻性格被去勢馴服,個人自主、多元差異與社會和諧獲得了辯證的統一。這是馬克思的自由大夢的自由主義改良版,去掉了反金錢、反市場、反代議民主之堅持,同時加入了更多的個人自主與多元差異要素;但它對「每個人與所有人的自由發展」的並重,與馬克思則是一致的。

但問題在於:那種成熟的自由社會只是理想,而不是現實,並且似乎很難成為現實。看看今天的美國社會,距離那個理想何止千萬里?而採取「接近百分之百言論自由」的法律體制,又真的有助於達成那個理想嗎?這個問題有相當大的爭議空間,取決於我們對各種現實條件的判斷。但至少,就今日美國社會而言,我們幾乎可以確信它並沒有朝那個理想邁進,反倒漸行漸遠。在此情況下,一味主張「接近百分之百言論自由」顯然缺乏足夠的說服力與現實感。

再以丹麥為例,「仇恨言論的(近乎)完全自由」是否已經、或將會帶來一個成熟的公民社會,同樣也是一大問號。當丹麥的右翼政客及傳媒大肆污名化、妖魔化穆斯林社群,反制言論的力道卻顯得相對有限。這看起來並不像是什麼成熟的公民社會,反倒比較像是法西斯的前奏曲。

但採取法國和德國的那種峻法,或英國政府那種老大哥的嚇阻策略,又真能解決種族、族群與宗教仇恨的威脅嗎?這個問題的答案,恐怕同樣是否定的。無論法國和德國的法令有多嚴峻,若兩國「主流人士」繼續隨「文明衝突」起舞,則那些法令便可能成為一團廢紙。同樣,無論英國政府有多強的政治意志力,除非「種族與宗教仇恨」的驅動因素能夠被逐漸消弭,否則再怎麼雷厲風行的法律手段都力有未逮。

歸根究底,在仇恨言論的法制問題上,無論採取的是「接近百分之百言論自由」的立場(丹麥、美國),還是其他的各種管制辦法(法國、德國、英國、加拿大),都不可能單獨起得了具根本性的進步轉化作用。所謂「徒法不足以自行」,只要仇恨的原因無法被緩解、根除,什麼樣的法制架構都擋不住沉淪的趨勢。

這並不是說法制問題不重要,或言論自由權利的邊界問題不值得嚴肅討論,而是說:除非法制能夠與反歧視、反仇恨、求平等、爭自由的全球正義運動相合作,致力於逐步緩解、消弭仇恨的各種驅動因素(政治的、軍事的、經濟的、社會的、文化的),否則單單法律再怎麼立意良善,到頭來仍可能是一場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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