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0.04  中國時報 偵結內容迥異 部分扁家購物檢方資料成了黃芳彥血拼 林淑玲/台北報導

SOGO案台北地檢署偵結,清查出第一家庭與新光醫院副院長黃芳彥持李恆隆所贈禮券消費的龐大紀錄。SOGO員工之前爆料舉發的部分扁家成員消費日期,在檢方公布資料中,卻是黃芳彥的消費日期,兩者是否有所關連,相當微妙。

比對檢方報告 府方沒說實話

總統府日前對SOGO案發出的多篇新聞稿,在檢方偵結後,逐一被拿出來比對,質疑府方之前沒有說實話,總統府昨日仍未回應。

在扁家與黃芳彥的消費資料比對方面,SOGO員工今年四月爆料,總統夫人吳淑珍在九十二年上半年,在SOGO出現四次,其中二次用禮券消費金額達廿四萬。消費日期分別是二月廿日、廿六日及廿八日,以及三月六日及四月五日。

總統府當時隨即否認該爆料內容,今年四月十三日並公布三次吳淑珍的消費紀錄,分別是九十二年二月廿日、二月底(沒有註明詳細日期),以及四月五日。府方同時強調,「夫人所使用之禮券皆為若干友人邀集共同購買。」

黃拿禮券消費 密度令人咋舌

比對檢方前天公布的資料中,吳淑珍二月廿日、三月六日、四月五日都以禮券在SOGO購物。SOGO員工爆料的二月廿六、廿八日,沒有吳淑珍拿禮券的消費紀錄,但黃芳彥這兩天都有拿禮券消費,一次是買磁器精品二萬元,一次是買DUNHILL名品三萬一千多元。

更受矚目的是,二月才廿八天,黃芳彥卻接連在下旬的十九、廿、廿二、廿四、廿六、廿八日,每隔一天就到SOGO消費,密集程度令人咋舌。連同吳淑珍廿日也以李恆隆的禮券在SOGO消費二筆,共二萬八千五百元,使用量堪稱甚鉅。

有關扁家SOGO禮券的來源,檢方已「確立」是間接來自李恆隆。但很奧妙的是,黃芳彥接受檢方偵訊時,起初是推稱禮券是因他替李恆隆的姐姐李秀峰看病,李女士送他的謝禮,後來才被其他人證否認。然而,上月初,陳總統在帛琉的記者會上,還是延續黃芳彥的第一版本,端出謝禮說。

新聞稿藏一手 府方誤導外界

在陳幸妤使用SOGO禮券的部分,檢方公布的資料中,她共有二筆消費紀錄,總共四萬五千三百元,第一筆是九十二年三月六日買寢具三萬六千二百元,第二筆是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買童裝九千一百元。顯現總統府四月十八日的新聞稿也暗藏了一手、造成誤導。

當時有SOGO員工向媒體人胡忠信舉發,前年夏天某個周六,陳幸妤曾到SOGO九樓廿三區購物。府方隨即發新聞稿澄清,指九十三年夏天陳幸妤已懷孕六個月左右,皆已穿著孕婦裝,不可能前往該百貨公司23區選購上班服飾,盼外界詳查,勿再做錯誤引述或不實指控。檢方資料則證實,她九十三年八月還是有拿禮券消費,只是購買的是童裝,而不是上班族服飾。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10501+112006100400007,00.html



2006.10.04  中國時報 使用李恆隆禮券消費 府方說法矛盾 供詞能信嗎? 呂昭隆/特稿

關於第一夫人吳淑珍禮券來源,府方分段式回應中,最有名的一句話是「與友人集資購買」。「友人」是誰,一直沒下文,府方就是不說。現在有答案了。依據太百案起訴書,第一夫人向檢方陳述,「友人」係其表姐王春香。

「友人」竟是親戚,如果真是這麼單純,府方大可理直氣壯地對外公布。然而,府方卻大搞神秘,任憑外界如何嘲諷「友人集資」,始終不肯說明。即便已鬧得滿城風雨,又是貴夫人團,又是李碧君,又是李慧芬,府方還是不說,豈不怪哉?

做為第一夫人的「友人」,王春香的反應更是令人費解。表妹有難,且攸關第一家庭誠信,做表姐的,卻未挺身而出,現身自承「友人」,並詳細說明集資買禮券經過,化解社會疑慮。除非另有隱情,做為扁嫂「友人」,又是親戚,王春香的舉止,實在違背常情。

進一步檢視王春香的供詞,她說「確曾合資購買太百禮券後,再以相同價格轉賣吳淑珍,前後約二、三次,金額則係十萬餘元不等,最後一次約為九十一年、九十二年。」這樣的供詞,很模糊,說了等於沒說。

如果吳淑珍的禮券,真是與王春香「集資購買」,第一家庭跟本不會被查出使用李恆隆禮券,消費廿七萬多元情事。所有的消費,應該都是使用「集資購買」來的禮券才對。然而,起訴書中,找不到任何一筆「是與王春香合購禮券的案例」

換言之,「友人」雖已現身,「集資購買」的禮券,沒有使用紀錄,下落不明。

府方拋出「友人集資購買」,是今年四月,檢調尚未著手調查禮券案。現今回顧,有沒有「友人」,有沒有「集資」,根本無關禮券案案情。只能說,府方沒讓王春香在第一時間跳出來「護盤」,對所謂的「友人」,堅不鬆口,堪稱神機妙算。

否則,把話說死了,或是王春香早早露臉,把扁嫂的禮券都攬在自己身上,隨著案情偵辦進展,府方再請黃芳彥出馬,說什麼金孫滿月禮,過年紅包,恐怕黃芳彥赴美長考一整年,也很難自圓其說了。

依起訴書公布扁嫂在SOGO的十次消費,對照媒體報導扁嫂逛專櫃的五次日期,其中有三次消費是使用李恆隆禮券,然而,府方卻在媒體報導的隔日,召開紀者會並發新聞稿宣稱,扁嫂禮券來源是「友人集資購買」。總統府明顯說謊。連記者會都公然說謊,第一家庭有關禮券來源的供詞,又有什麼可信度。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10501+112006100400008,00.html




2006.10.04  中國時報 還有千餘萬元禮券 誰花掉? 無證據排除第一家庭 劉鳳琴/台北報導

在太百案中扮演關鍵角色的李恆隆,經查一共提領了一千四百八十二萬元的禮券,至去年九月,已使用了一千二百九十萬元,但查出使用人的只有二百五十七萬餘元,另一千餘萬元究竟是何人使用的,檢方並未查明有所交代。

從九十一年太百爆發經營權之爭,章家紓困不成,反被迫拱手讓出太百後,坊間就傳出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新光醫院副院長黃芳彥涉入其中,但他二人卻一點事也沒有。

偵查結果也認為陳哲男確實協助太百集團紓困,其妻陳辜美貴並使用了李恆隆提領的禮券。不過因陳妻使用的禮券只有十萬三千元,檢察官以金額不高,認為難以認定是協助紓困及經營權轉移所得。

至於第一夫人吳淑珍及其兒女使用的來自李恆隆的禮券金額,被查出的也只有廿七萬七千元,檢方也以同樣標準認定此與太百公司經營權潛在的利益不成比例,而認定禮券的使用與經營權無涉。但檢方卻忽略了還有一千餘萬元的禮券並未查出使用者,這些禮券的使用者,也無任何證據能全然排除與第一家庭甚或陳哲男的妻女無關。

檢方以收受金額不高,排除陳哲男及吳淑珍涉入太百經營權之爭立論,平心而論很難讓人信服,更何況還有一千餘萬元的使用者不詳。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10501+112006100400009,00.html



2006.10.04  中國時報 「已極盡調查之能事」 曾益盛:當作成長歷練 張孝義/台北報導

SOGO案偵結內容引發外界質疑,台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林錦村昨天強調,SOGO案的偵結完全是依證卷內的事實及證據,作法律上的專業判斷,並無外界所謂的干預或有人指導辦案。

承辦檢察官曾益盛也表示,外界一切的批評、指教,他都會虛心受教,深切反省、檢討,當作自己成長的歷練。不過,他在SOGO案中已極盡調查之能事,偵查結果無愧於心。

曾益盛說,SOGO案的偵查結果,除了政治人物關切,不少司法前輩也提出寶貴意見。對於這些批評、指教,他都虛心接受。

至於黃芳彥收受巨額禮券卻毫無刑責一事,曾益盛也稍作解釋。他說,黃芳彥無端收取別人這麼多禮券,行為上確有可議之處。

但是,他調查與這件事所有牽涉的關係人,找不出黃芳彥有犯意上的聯絡與行為上的分擔。簡單說,黃芳彥並沒有犯罪行為。

曾益盛強調,黃芳彥的行為,在道德上是應受到非議的,但是,不代表法律上有犯罪。他在調查黃芳彥時,已經極盡調查之能事,仍找不出犯罪行為,所以,他不能只因黃道德上的問題,就違反法律專業,放棄應有的堅持,認定黃芳彥犯罪。

林錦村強調,SOGO案的承辦檢察官,從展開偵查作為,到結案為止,總計搜索、扣押、調閱約八十箱證物,訊、詢問相關當事人約二百九十四人次,偵查作為不可謂不完善。

至於SOGO案中仍待調查部分,林錦村說,目前查證李恆隆使用的禮券回籠部分約達百分之九十點一一,除已查知使用者的身分外,其餘禮券流向,則因禮券的使用可能涉及現金找補、沒有留下使用者的身分資料、也沒有登載禮券編號,所以很難查出其餘禮券的流向,這個部分已分「他」案繼續偵辦。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10501+112006100400010,00.html



2006.10.04  中國時報 拿錢喬事罪不及身 「第一親友」真妥當 劉鳳琴/特稿

第一家庭的親友真的讓人很羡慕!不管是台開案或是太百案,處處可見他們拿人錢財「喬事情」、「調糾紛」,結果檢察官一句均非公務員,就可「罪不及身」。

看過台開內線交易案總統女婿趙建銘的起訴書,都領教過趙建銘A錢手法。他買股票要穩賺不賠,蔡清文曾介紹他買普誠股票,因為有虧損,趙要他補差額,蔡清文只好賠給他七十萬到一百萬元,只因他是總統女婿。

年前,宏將廣告的林逢春想要繼續承攬台新金控的廣告業務,給付二百萬元找上趙建銘幫忙。他親自打電話給吳東亮的秘書,人家不甩他,仲介不成但二百萬元照拿。

一般公務員辛苦工作一整年也賺不到二百萬元,趙駙馬一通電話,就二百萬就落袋,叫小老百姓怎不紅眼。

事實上,北檢在調查台開案時,發現趙建銘找了那麼多的「人頭」,一度以為他是利用「人頭」來收賄。但經調查才發現,他只是借人頭帳戶來「洗錢」,被他借用的桌球友人、隨扈、藥廠代表的帳戶,都是以現金存入,再匯往其父親或弟弟戶頭提領;檢調訊問趙現金那裡來,他均不肯吐露。由於現金不同支票,無從追查,檢調也拿他沒有辦法。

再看看第一家庭的密友新光醫院副院長黃芳彥不遑多讓。他在太百案中參加了二次餐會,拿了李恆隆近二百五十萬元的禮券。

值得注意的是李恆隆的禮券可不是一次給付,而是分了七、八次給,換言之李恆隆應該是看他使力的程度,才決定要給多少及是否繼續給。

如果黃芳彥真的啥忙都沒有幫上,李恆隆付了前金,還會繼續在黃芳彥身上「投資」嗎?三歲娃怕都懂得這道理。

趙建銘、黃芳彥都是醫師出身,「喬」事情、調紛爭,可以如此肆無忌憚的拿人錢財,別人有事,他們卻一點事都沒有,只因他們都「非公務員」?台北地檢署的書類還真讓人看傻了眼。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10501+112006100400011,00.html



2006.10.04  中國時報 簽結只是暫時沒事 隨時可續辦 黃錦嵐/新聞分析

SOGO禮券案二日偵結。就法論法,檢察官只是簽結扁嫂涉案部分,勉強只能說「暫時沒事」,未來會不會有事,還很難說。

扁嫂的地位猶如皇朝的「後宮之主」,追究扁嫂貪瀆,其實就是追究「後宮干政」。因此,「御醫」、「內務府總管」、「貼身太監」的角色,就變得很關鍵。無法蒐集這些羽翼的共犯罪證,要想法辦後宮之主,根本是緣木求魚。

因此,任誰都心知肚明,扁嫂的司法命運,是與黃芳彥、陳哲男等緊密結合在一起,應綜合判斷。

可是,當檢察官說,黃芳彥雖有介入太百經營權之爭,但無證據顯示與扁嫂有關;扁嫂並非公務員,她不認識李恆隆,也未介入太百經營權糾紛;扁嫂嫂所持用李恆隆的禮券,並非直接取自李恆隆;扁嫂並無與公務員共犯貪瀆問題…。

總而言之,所有的證據切割得零零碎碎的,或有收禮券卻無公職身分;或經手巨額禮券,卻無任何相關的職權與機會。就法論法,檢察官就是無法兜出一個貪瀆的構成要件。

在資深法界人士眼中,簽結,只是行政程序的暫時擱置而已,並非司法處分。與不起訴處分,更有雲泥之別。

不起訴處分,在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制上,有無罪確定的效力。一經處分,若無新事實、新證據,針對既有的事證,根本很少有起死回生、敗部復活的機會。

可是,檢察官是以「簽結」結案,這根本是「暫時封存」狀態,只要時機成熟或犯罪要件成就,只要在追訴時效期間,隨時可以復甦,改立偵案、起訴。

所謂犯罪要件成就,簡單說,就是上述切割零碎的證據,假若有「汙點證人」的出現,或查出新犯罪證據,而聯結起來,無公務員身分的扁嫂,即有可能成為貪瀆共犯。

例如,查出扁嫂收自黃芳彥的禮券,不止廿七萬餘元而已,或黃芳彥就是李恆隆向扁嫂行賄的「白手套」,或扁嫂有向阿扁總統「吹枕邊風」,或行使「後宮影響力」,命副秘書長陳哲男利用職務權力或機會,協助太百紓困等等。

總而言之,第一夫人假若真有收賄,並非絕對無罪,關鍵在於能不能查到相關共犯的證據;簽結的性質,只是「因故」暫時潛藏,更非沒事。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10501+112006100400012,00.html



2006.10.04  中國時報 SOGO案 結案書類內容邏輯大有問題 王己由/特稿

SOGO案的偵查結果想當然爾的仍是「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姑不論檢察機關是否刻意護航,單就結案書類,在邏輯上就大有問題,可挑的毛病不知凡幾,何能服人?

首先,檢方起訴林華德等人,犯罪事實中一再提到林華德恐章家與寒舍公司達成交易,將危及林與李恆隆原計畫獲取的利益。這種推論表面上不容易看出問題,仔細推敲後,邏輯不通的問題就隨之浮現。

深究內涵 可議之處即浮現

基本上,SOGO案中最大的「好處」在於太百股權移轉遠東集團的過程,其中的利潤高達百億元以上,所以,幫助遠東阻寒舍,確實對李恆隆比較有利。但是,反觀檢方起訴,遠東、寒舍爭取太百經營權的時段相當,而且都是先與太設章家接頭,當時的林、李二人何來的好處?

如果林、李二人與遠東集團早有謀議也不無可能。但是,睽諸起訴書,遠東集團一度與寒舍接頭,表達共同合作投資意願被拒後,才轉與林華德、李恆隆合作。換言之,遠東與寒舍既然都有投資意願且一度謀求合作,林華德等人阻止寒舍究竟能獲得什麼好處?檢方起訴書卻沒說明,不無「倒果為因」之嫌。

其次,新光醫院副院長黃芳彥接受高額SOGO禮券的部分,檢方的結案書類幾乎完全依當事人的說法當作心證的依據,缺乏其他方面的查證比對。尤其是對於黃芳彥身兼第一家庭御醫,身分極為特殊,無功而受有巨祿,檢方卻僅以當事人自白就草草交代,何能讓眾人心服?

以當事人自白交代 太草率

第三,檢方偵查SOGO案,多是採用函查方式進行,沒有強制作為。不過,以往的經驗顯示,函查方式無論對機關、企業,都不見得能得到真實資料,尤其是遇到犯罪可能或商業機密的情況,檢察官怎麼可以不展開強制作為。

以ETC案為例,地院合議庭分別向交通部及調查局台北市調處函查資料,卻得到拖拖拉拉的回應,合議庭斧底抽薪,分別傳喚當時的交通部政務次長蔡堆、市調處長蔡中鈺到庭,待查事項即「勢如破竹」。

檢察官經驗不足,是有必要磨練,但是,SOGO案何其重大,豈可利用這種社會極度關注的案件「操兵」?如果起訴書類都邏輯不通,檢察體系怎麼經得起考驗?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10501+112006100400013,00.html



2006.10.04  中國時報 有檢調認查證欠周 趙國明/台北報導

台北地檢署偵查終結SOGO禮券與經營權案,有些檢調官員看了起訴內容後,認為承辦的檢察官曾益盛在證人證詞部分的查證方向過於草率和有欠周延,才會落人口實。

質疑檢察官辦案結果的這些檢調官員表示,沒有證據他們不能人云亦云,說承辦SOGO案的檢察官有被上級關說或施壓,甚或「體察上意」、「奉天承運」,他們完全站在客觀公正的立場,針對檢察官結案的內容檢視,認為在證人的證詞部分,看不出有進行雙向的深入查證。檢調官員指出,不論在禮券或經營權案,檢方在起訴書類中,就證人方面證詞,檢察官完全採信證人的證詞,卻看不到對證詞的查證有任何的程序和說明。更讓他們質疑的是,既然證人證詞大致符合,檢察官應就證人與被告的關係,以及相符性是否有串證之虞進行查證,這是一般檢察官或法官辦案時必須要注意到的環節。

檢調官員進一步說,SOGO案牽涉到財團極大的利益與第一夫人的名節,茲事體大,任何證據與證人都必須要非常的嚴謹反覆雙向的查證,不能就證人的證詞就判斷或認定被告無涉案嫌疑。如此辦案過於主觀,也過於草率。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10501+112006100400014,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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