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守則第一條是這麼寫的:檢察官應堅持人權之保障及公平正義之實現,並致力司法制度之健全發展,不因個人升遷、尊榮或私利而妥協。

在民主法治國家,司法是公平和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但是北檢發佈的SOGO禮券案調查報告新聞稿,卻讓這道防線崩壞到蕩然無存的地步。

我們可以清楚看到,只要是跟陳總統關係匪淺的幾位人士,統統脫罪,簡單一句話,收賄的爽快、行賄的倒楣。然而這些人之所以脫罪的關鍵,在於非公務人員身分,且無事實證明是受人委託。講白一點,天下的確有白吃的午餐。

根據由陳水扁總統擔任立委期間大力推動的公務人員貪汙治罪條例第二條: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其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亦同。

由第二條我們可以很明顯的看出,重點不在於涉案對象是不是公務人員,而是受委託的人是誰。擁有金融界艾科卡稱號的林華德是何許人也,是受了誰的委託所以要插手SOGO經營權?放眼台灣誰能有這個能耐?「被動」的黃芳彥醫師嗎?

背後藏鏡人是誰,這個問題不就是檢察官應該查清楚的辦案方向嗎?很抱歉,調查報告中完全沒有這個關鍵部分。

來看看檢察官怎麼辦案的:「黃芳彥…並無公務員身分,且就太百公司經營權之爭,據關係人等所陳述,…兩次餐會,過程均係處於被動而非主導之立場…,是黃芳彥未衡量李恆隆對其別有所圖,卻仍泰然收下前開太百禮券之厚禮,行為雖不無可議之處,然尚難遽認違反貪汙治罪條例或共犯背信等罪嫌。」

筆者怎麼看,這都像是黃芳彥的辯護律師寫的辯護書,檢察官任務是要去釐清案情,而不是大事化小小事化無。這段話把它翻譯成白話文也可以這樣說:

「拿禮券?我哪知道人家幹嘛要送他禮券?大概黃醫生很帥吧!很奇怪但是又沒怎樣。跟一堆關係人見面?人家只是被動去吃飯,整個飯局都很安靜大家都沒說話只有吃飯喔!」

筆者記憶猶新,有一位徐維嶽檢察官,也是把錢放到哥哥的戶頭,現在被判刑了,他哥哥也不是公務員身分;站在同樣的標準上,這樣的調查報告對得起社會大眾嗎?

最後我們來看看檢察官守則第六條:檢察官行使職權應依法定程序嚴謹審慎行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並避免因不當行使職權損害機關聲譽及檢察官形象。

百密果然有一疏!

http://www.udn.com/2006/10/4/NEWS/OPINION/X1/354502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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