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偵辦始末

一、本案偵辦緣由:(一)檢舉人周慶峻、朱吉龍、呂寶堯、沈興仁、劉啟東等人於民國93年3月1日以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陳哲男、張景森涉有瀆職罪嫌而提出檢舉;(二)本署於93年2月26日針對報載章民強因太平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百公司)經營權之爭,曾交付李恆隆新台幣(下同)2,000萬元及面額880萬元之太百公司禮券作為工作費,李恆隆隨即帶章民強赴總統府宴飲水餃午餐,章民強即與時任財政部長顏慶章碰面商討貸款相關事宜,而疑有總統夫人吳淑珍、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及經建會副主委張景森涉嫌瀆職收賄一節,剪報分案;(三)章民強又以李恆隆、林華德、賴永吉、徐旭東、黃茂德、李冠軍等人涉有背信罪嫌而提出告訴,因之均併同偵查。

二、經指分由專組曾益盛檢察官承辦,承辦檢察官隨即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下稱市調處)與本署檢察事務官偵辦。由於章家與李恆隆間自87年起,資金往來頻繁,金額龐大,而其使用帳戶眾多,且簽發支票或有兌現,抑或不兌現後再另行簽發支票給付;又告訴人出庭時,針就政府官員是否涉案復採取較為消極方式應對,且當事人間復不斷提出告訴,因而分析比對釐清相關案情至為費時,檢察官為釐清章民強父子與李恆隆之金錢往來及李恆隆與林華德參與太百案過程及有無高層介入,乃多次傳訊章民強父子、李恆隆、林華德、及證人張元玲等人交叉查證,另外亦發函太百公司提供李恆隆領取禮券編號、函中華民國銀行公會、票券公會、華南銀行、世華銀行查詢紓困事宜,前後發函計49次,並執行搜索、扣押,調扣約80箱證物,詢問相關當事人約294人次,另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亦提供本案資金清查結果。

三、經過承辦檢察官與市調處調查員、本署檢察事務官之查證,復經市調處於95年7月31日以肆字第09500119240號移送書移送李恆隆、林華德、賴永吉、徐旭東、黃茂德、李冠軍涉嫌背信罪嫌後,業已偵查終結,檢察官認:(一)李恆隆、林華德、賴永吉、徐旭東、黃茂德、李冠軍等人涉有背信、偽造文書罪嫌,於95年10月2日將林華德、徐旭東、黃茂德、李冠軍提起公訴;(二)李恆隆、賴永吉前另案涉偽造文書等罪嫌起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故移併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三)章民強告訴李恆隆涉嫌詐欺、侵占部分,檢察官則認為罪嫌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四)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前經建會副主委張景森檢舉瀆職部分,則與犯罪無涉,亦一併簽結。

貳、起訴、併案審理部分

一、事實摘要:

(一)林華德、李恆隆二人受代表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設公司)集團之章民強父子委託,協助處理有關太設公司集團之財務問題,原僅限於財務紓困範疇,詎林華德、李恆隆二人見太百公司與太設公司等關係企業已斷絕交叉持股關係,未來營運不受太設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所拖累,且太百公司本身獲利能力、現金流量甚佳,未來前景看好,復憑藉章民強父子二人信任而掌握對太百公司、太流公司之控制權,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萌生基於謀取未來處分太百公司資產之犯意,未思積極解決太設集團財務困頓問題,僅著力於處理太百公司債務問題。

(二)迄 91年8月初,章啟明與寒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寒舍公司)蔡辰洋及美商仙妮蕾德集團負責人陳德福,達成買賣太百公司股權協議,使太設集團原本可藉此得到資金之挹注。然如章家與寒舍公司達成交易,李恆隆、林華德自無法按原計畫獲得不法利益,因而其一再佯稱受總統府高層指示,無權轉賣,使章民強父子與寒舍公司無法完成交易。

(三)嗣經蔡辰洋透過管道破除高層之說後,林華德、李恆隆為掩飾太百公司業已由渠控制之事實,旋即假藉債權銀行團人員入主太百公司經營團隊為由,於 91年8月26日召開太百公司臨時股東會,安排實際上非債權銀行團代表擔任太百公司董事,由賴永吉接任太百公司董事長,並迫使章民強辭去太百公司董事職務,藉此以利對外推稱太百公司實由債權銀行團所主導經營,俾林華德、李恆隆私下另洽買主牟利。

(四)嗣後林華德、李恆隆覓得原有投資意願之遠東集團投資太百公司。李恆隆、林華德、賴永吉、徐旭東、黃茂德、李冠軍為使遠東集團順利取得太百公司經營權,藉此謀取鉅額利益,竟於91年9月21日共同偽造太流公司之臨時股東會議、董事會記錄,以遂行增資太流公司方式,使遠東集團取得太百公司經營權,雙方並於同月23日簽定「重要會議紀錄」,除瓜分太流公司股權,協議由遠東集團取得67%股權、李恆隆取得33%股權外,並力圖解決章民強家族在太百之殘留利益。隨即遠東集團於同月26日以增資太流公司 1億股(總價10億元)方式,取得太流公司99%以上之股權,間接取得太百公司經營權。

(五)嗣李恆隆復委請廖永豐會計師於91年10月11日,代表太流公司持前揭不實之會議紀錄,向臺北市政府建設局辦理公司變更登記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及太設集團。至此李恆隆、林華德、賴永吉、徐旭東、黃茂德、李冠軍已使太流公司取得大部分太百公司股權,太設集團與寒舍間之股權買賣亦告無法履行,遂致太設集團無法獲得寒舍之前開資金挹注,且無端喪失原所有之太百股權,遠東集團得以接手經營,而受有損害。

二、具體求刑:

被告林華德以其金融長才,受人委託辦理紓困,不思忠人之事,竟恃其所具專業智能從中謀取鉅額不法利益,其惡性不可謂不重大;被告徐旭東為企業集團負責人,被告黃茂德、李冠軍則為該集團高階經理人,渠等為思擴張企業版圖,竟與被告林華德、李恆隆等人共同謀取不法利益,以此商業不法手段豪奪不法利益等犯罪動機、目的及犯罪所得、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林華德請予以量處有期徒刑3年6月、被告徐旭東有期徒刑2年6月、被告黃茂德、李冠軍有期徒刑2年之宣告。

三、併案審理:

被告李恆隆、賴永吉另案涉有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92年度偵字第4021號、12562號、12564號案件提起公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而本件與該案之各事實有修正前刑法規定之牽連犯與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故併案移送臺灣高等法院審理。

參、不起訴處分部分

就被告李恆隆收受前開 2,000萬元部分,因章啟明就該筆款項究為清償李恆隆代墊之工作費,抑或給予其個人之報酬及給付2,000 萬元之過程,章啟明說法前後已有不一。且經查證其中發票日90年11月25日,票號ON7613899、面額500萬元之支票影本下方空白處,確經章啟明簽具「收到現金上列伍百萬元整 90.10.8章啟明」等文字,核予證人李秀峰證述、被告李恆隆辯解係清償借款一節相符,又章啟明亦坦承被告李恆隆曾引薦伊會見陳哲男、顏慶章,而順利召開紓困會議等情,因而自難認被告李恆隆此部分涉有何詐欺犯行。本件既未發現被告李恆隆有施以詐術使告訴人或第三人交付財物,亦無被告李恆隆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之情形,與詐欺罪、侵占罪構成要件不符,故為不起訴處分。

肆、簽結部分

關於李恆隆提領之百公司禮券,所涉相關犯罪嫌疑,經市調處於95年7月10日以肆字第09500071260號函復調查結果,再經本署檢察官縝密偵查後,認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總統府前副秘書長陳哲男及經建會副主委張景森涉嫌瀆職收賄,因查無實據,均依規定,予以簽結,理由簡述如下(詳細簽結理由詳如附件):

一、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涉介入太百公司經營權及收受太百禮券部分:

第一家庭成員使用之太百公司禮券固與李恆隆提領之禮券有關,且因蔡辰洋、徐旭東之探訪、陳哲男、馬永成、黃芳彥之參與,引發外界之臆測。然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第3條規定,其適用之對象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或受公務機關之委託承辦公務之人或與上述人員共犯該條例之罪者。是如行為人並非公務人員身分,且亦非與公務人員犯本條例之罪,自難以貪污治罪條例相繩。至所謂共同正犯,則須共犯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始足當之。本件吳淑珍女士雖為總統夫人,惟其並無公務員身分,殆為眾所周知之事實;且衡以陳哲男、馬永成、黃芳彥參與之情節,復按前開蔡辰洋、徐旭東至官邸拜訪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之時間、過程,及關係人章氏父子、李恆隆、林華德陳稱與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素不相識等節;參以經命法務部調查局經濟犯罪防制中心清查黃芳彥、吳清友之資金帳戶,並未發現與本案有關之人員資金往來情形,再佐以第一家庭成員所使用與李恆隆有關之禮券,係李恆隆於遠東集團已取得太百公司之經營權(91年9月26日)後之91年10月間、92年1月間所提領,且所取得之金額尚非甚鉅,以取得太百公司經營權所得利益相衡,顯非介入經營權之報酬等情節綜合研判,自無法僅以曾間接收受使用李恆隆於遠東集團取得太百公司經營權之後所提領之太百公司禮券,遽認其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或共犯背信等罪嫌。

二、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協助太百公司紓困等部分:

陳哲男雖確實協助太設集團紓困,然因紓困過程財政部僅提供企業與銀行溝通平台,債務之處理係由太設集團之最大債權銀行合作金庫主導召開會議,且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自律性債權債務協商及制約機制」,達成協議,復查無證據證明陳哲男收取不當利益,故紓困過程尚未查有不法之處。至陳辜美貴雖使用 10萬3,500元李恆隆提領之禮券,然禮券來源業經陳辜美貴、陳書芸、林明中、李恆隆供述綦詳,且縱有李恆隆贈與陳哲男而轉交陳辜美貴或陳書芸使用,惟以其金額不高衡情應非介入紓困之報酬,且按前開陳辜美貴使用禮券編號,查得係李恆隆於91 年5月3日、92年1月27日所提領,距太設集團之紓困期間(90年10月中旬)、遠東集團之取得太百經營權時間(91年9月底)相距已達4至7月等情,另陳哲男除協助安排太設集團紓困外,關於經營權移轉部分,僅於 91年8月底,與馬永成參與協調李恆隆、蔡辰洋之股權買賣等節綜合研判,尚無法認定其涉有不法。

三、張景森部分:

檢舉意旨雖另稱,時任經建會副主委張景森亦涉不法,而提出檢舉云云。然經指揮市調查處調查,並未發現有關張景森涉案之不法情事,是自難以該不附理由之檢舉,認定其涉有不法。

伍、其他

一、黃芳彥涉案部分:

黃芳彥雖確因介入太百經營權之爭,於認識李恆隆後,始陸續取得禮券,然以黃芳彥係任職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醫療副院長兼麻醉科主任,並無公務員身份,且就太百公司經營權之爭,據關係人等所陳述,其僅於91年9月25日,在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之老爺酒店,參與陳玲玉、林華德、李恆隆餐敘,藉以調解雙方糾紛,及於 92年2月間,參與徐旭東所邀約之聚會,惟兩次餐會,過程均係處於被動而非主導之立場等情,復未發現有協助遠東集團或寒舍公司取得經營權等情,再佐以經命法務部調查局經濟犯罪防制中心清查黃芳彥使用帳戶,並未發現與本案有關之人員有資金往來之情形,是黃芳彥未衡量李恆隆對其別有所圖,卻仍泰然收下前開太百禮券之厚禮,行為雖不無可議之處,然尚難遽認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或共犯背信等罪嫌。

二、另行分案偵辦部分:

至李恆隆於91年4月至93年1月期間,前後向太百公司提領面額計 1,482萬元之禮券,惟除已查明之第一家庭成員使用27萬7,000元禮券、黃芳彥使用之219萬500元禮券、陳辜美貴使用之10萬3,500元禮券外,其餘禮券之去向、使用者及用途不明,而該收受禮券者是否與李恆隆等人共犯背信等罪嫌,有進一步追查之必要,擬另分案辦理,附此敘明。

http://www.tpc.moj.gov.tw/ct.asp?xItem=69421&ctNode=5309




SOGO弊案 偵結起訴重點【聯合新聞網編輯群/綜合整理】
http://mag.udn.com/mag/abian/storypage.jsp?f_ART_ID=48469





台開案具體求刑及檢方說明 2006/07/11 【資料來源/台北地檢署】

壹、偵辦始末:

一、本署於95年5月12日針對彰化銀行出售臺灣土地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開公司)股票予特定人是否涉及不法乙節,剪報分案指分由檢肅黑金專組許檢察官永欽承辦,承辦檢察官隨即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下稱北機組)與本署檢察事務官偵辦,由於該案牽涉第一家庭成員,引起社會關注,且事證龐雜,為發揮檢察官團隊辦案效能,並由檢肅黑金專組林主任檢察官錦村與俞檢察官秀端、黃檢察官士元、陳檢察官玉萍等偕同偵辦,分工進行偵查作為。由於偵辦期間,各界一再關心本案衍生所謂之「藥商回扣案」、「生寶公司臍帶血代言案」、「介入國票金控經營權案」等,承辦檢察官為求慎重,乃一併查證,以解外界疑惑。

本案自收案後,承辦檢察官即鍥而不捨地指揮北機組調查員、本署檢察事務官審慎並縝密的查證,北機組調查同仁亦配合偵辦,隨時報告調查進度,充分展現主動積極態度,承辦檢察官於偵查期間,為蒐集、保全證據,共執行4次搜索,搜索地點共26處,訊問、詢問人次高達150餘次,另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亦提供本案資金清查結果,在經過約兩個月之偵查後,檢察官認趙建銘、趙玉柱、蔡清文、游世一、蘇德建、陳鏡堯、洪敏森等人涉有違反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罪嫌、刑法侵占、背信罪嫌,於今日(95年7月10日)提起公訴,另張伯欣、陳辰昭、陳允進涉嫌背信、簡水綿、趙建勳、程雅玲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以及趙建銘涉嫌侵占部分,檢察官則認為罪嫌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至於「藥商回扣案」、「生寶公司臍帶血代言案」、「介入國票金控經營權案」以及前財政部部長呂桔誠、財政部國庫署劉署長燈城被告發瀆職部分,則與犯罪無涉,亦一同簽結。

貳、起訴部分

一、犯罪事實摘要:

(一)、被告趙建銘、趙玉柱、蘇德建、游世一及蔡清文等5員於94年7月14日在所謂三井宴餐會間,獲悉影響臺開公司股價之重要訊息,於94年7月25日進場買賣股票,共獲取新台幣(下同)1億5百萬元以上之暴利,嚴重破壞金融秩序。

(二)、趙玉柱於91年至92年間,涉嫌侵占桌協及政治獻金捐款達1千餘萬元,觸犯普通及業務侵占罪嫌。

(三)、被告陳鏡堯及洪敏森自93年間起至95年初,為拉攏第一親家,即多次以公司款項出借趙玉柱高達4千餘萬元,損及公司利益,涉及背信罪嫌。

二、具體求刑:

承辦檢察官根據被告等之犯罪行為所造成之嚴重性、獲利數額、認罪情況、供述內容及犯後態度等因素,分別對上開被告等予以具體求刑

(一)、被告趙建銘:被告趙建銘身為第一家庭成員,卻不思潔身自愛;被告趙玉柱為趙建銘之父,為教育人士,卻與其子共同利用權勢獲取影響臺開公司股價之重要訊息後,進場買賣臺開公司股票,在資訊顯然不對稱下從事內線交易或侵占所持有之他人款項,獲取暴利,嚴重破壞金融秩序,惟姑念被告趙建銘事後雖未能完全認罪,但已供出其有獲悉影響臺開公司股價之聯貸案之重要訊息、參與三井宴並當場敲定買賣臺開公司股票張數、將獲悉影響臺開公司股價之聯貸案之重要訊息傳遞予被告趙玉柱獲悉進而雙方溝通討論洽購臺開公司股票等事實,爰對被告趙建銘具體求刑8年併科罰金3千萬元;被告趙玉柱所涉內線交易及侵占等行為求刑10年併科罰金3千萬元。

(二)、被告蘇德建身為台開公司負責人,長期服務金融界,深知內線交易行為重創我國形象,且對投資大眾之投資行為造成極度不公平,其僅為自身利益,竟結合游世一、蔡清文等人利用趙建銘之權勢,提供內線消息供趙建銘等人獲取不法利益,其行為應予嚴重非難,然審酌其事後已為部分自白不諱等情,爰具體求刑8年。

(三)、被告游世一為貪婪所蒙蔽,為求名、求利而違犯內線交易罪嫌,獲利達7千餘萬元,事後亦不知悔改,應予嚴懲,爰具體求刑10年併科罰金3千萬元。

(四)、被告蔡清文熟諳股市操作,因貪婪、投機而違犯內線交易罪嫌,雖值非難,惟姑念其事後深知悔改,供出犯罪實情,若其能於審判中繳交不法所得並協助審判致其他共犯得以定罪,請依舊法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4項及刑法第59條等規定,予以具體求處有期徒刑2年並同時諭知宣告緩刑5年,以勵自新。

(五)、被告陳鏡堯及洪敏森均身為公司負責人,為巴結權貴而違背善良管理人責任,致生損害於公司,姑念渠等事後已歸還公司款項,爰各具體求刑2年及1年6月以資懲罰。

參、不起訴處分部分:

(一)、彰化銀行背信部分:承辦檢察官對於彰化銀行董事長張伯欣、總經理陳辰昭及營運處處長陳允進所涉出售臺開公司股票是否涉及背信罪嫌部分,經偵查後,認渠等所為均係按照董事會之決議行事,並無損及公司利益而為不起訴處分。

(二)、被告簡水綿、趙建勳及程雅玲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檢察官認其三人亦非內線交易之實際行為人,亦同為不起訴處分。

(三)、被告趙建銘涉及收受何豐名交付台支是否涉及「賣官」部分,經傳訊證人何豐名及趙玉柱等人後,認何豐名之交付台支行為應係政治捐款,非趙建銘賣官所得,且尚無證據證明趙建銘對該台支款項有何獨自侵占或與趙玉柱共同侵占,因認趙建銘此收受台支行為應無涉及侵占而為不起訴處分。

肆、簽結部分:

前財政部部長呂桔誠、財政部國庫署劉署長燈城被告發瀆職部分、「生寶公司臍帶血代言代言案」、「介入國票金控經營權案」、「藥商回扣案」(簽結理由詳如附件)

一、前財政部長呂桔誠及國庫署署長劉燈城涉瀆職罪嫌部分: 檢察官於偵查後,認蘇德建被任命台開公司董事長一職,係依財政部派任公民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董監事管理要點辦理,呂桔誠並無決策主導權,又,劉燈城對於彰化銀行處分臺開公司股票並無干預權限;以及呂桔誠在擔任台灣銀行董事長任內核准該聯貸案,並未逾越合理程度,而認與犯罪無涉,爰依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第3款規定,予以簽結。

二、生寶公司臍帶血案: 檢察官認生寶公司確以1,900萬元邀請趙建銘為該公司作臍帶血之商業代言,惟此價金係生寶公司內部自行決策,且商業代言尚屬正常之商業行為,應與刑事不法無關。至趙建銘收受生寶公司上開代言費,漏未報繳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是否有違反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涉嫌逃漏稅捐問題,以及其以臺大醫院醫師身分代言,是否有違反醫師法等問題,非刑罰處罰範疇,應由相關單位主管機關本其權責依法處理。

三、介入國票金控經營權案: 檢察官於查證後認國票金控的經營權,尚須經由董、監事改選,非被告趙建銘一人所能掌控,且本案查無趙建銘為介入國票金控董、監事改選而向公務員行賄之具體事證,是不能僅以趙玉柱曾向耐斯集團借款3,000萬元一情,即推論趙建銘協助耐斯集團爭奪國票金控經營權,而涉瀆職罪嫌。

四、藥商回扣案: 趙建銘借用人頭帳戶及藥商是否有支付回扣予趙建銘部分,經證人即藥商業務代表林盟哲、林振旺、張正忠、張正安及趙建銘之隨扈吳騰達、楊正龍均證稱渠等有提供個人帳戶供趙建銘使用,並經常幫趙建銘匯款等情,渠等並不知道趙建銘帳戶使用情形,也不知道趙建銘要求匯款之資金來源及用途等語。藥商業務代表林盟哲、林振旺、張正忠、張正安均否認有支付回扣與趙建銘等情。足認此部分僅能確認趙建銘確有向證人即藥商代表等借用人頭帳戶使用,以及證人有幫助趙建銘匯款等情,惟趙建銘向證人等借用人頭帳戶是否有給付「對價」、新聞媒體所稱有藥商將回扣給付趙建銘等情,均無具體事證。且證人均係向臺大醫院醫師推銷藥品,而臺大醫院是否購買藥品,尚須經臺大醫院內部醫療採購小組專業評估及開會審議,非趙建銘一人所能作全權決策主導,足認藥商並無給付「回扣」與趙建銘之理。再洗錢防制法所稱之洗錢係指「掩飾或隱匿自己或他人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另對前揭所稱之「重大犯罪」,並於該法第三條逐條例示,惟本案趙建銘所使用之人頭帳戶,尚查無具體事證足證被告趙建銘犯該法第三條所列之重大犯罪,自不能以該罪相繩。至被告向證人等借用人頭帳戶,是否涉有逃漏稅捐等情,宜由主管稽徵機關等依權責調查後,依法處理。

五、至於誠品書局台大醫院及榮民總醫院地下商場招標案是否涉及不法,則另行簽分偵辦,併此敘明。

附件:

一、告發人邱毅告發前財政部部長呂桔誠及國庫署署長劉燈城涉嫌瀆職罪嫌部分:

承辦檢察官經縝密偵查後,因認未涉及刑責予以簽結,主要理由有三:

(一)呂桔誠係自93年6月28日至95年1月24日擔任台灣銀行董事長,並於95年1月25日起擔任財政部部長,是呂桔誠於94年間並非財政部部長,自對彰化銀行並無主管監督權限,合先敘明。再台開公司董事長蘇建德任命一情,係因94年6月30日台開公司第13屆董事、第15屆監察人任期屆滿即將改選,是台灣銀行於同年月8日以銀財字第09400126911號函文財政部,改派蘇德建接任原代表董事周武雄一職,經財政部以台財庫字第9400272110號函覆同意,嗣台開公司董、監事改選,由台灣銀行出任董事長法人股東,並由蘇建德擔任台灣銀行法人股東代表,經財政部核准在案,此經證人即前任財政部部長林全具結後證述:行政院有一個公股銀行董事長、監察人任用的審議機制,由行政院與總統府協商財政部推薦的人選,由院長作最後的核定;蘇德建的案子是在94年4月份前後,伊在馬永成辦公室與馬永成討論台開公司董事長派任問題,馬永成提出是否由蘇德建出任台開公司董事長的建議,理由有(1)蘇德建被前任台灣銀行董事長降調職務一事,業經監察院平反糾正,當時蘇德建係公務員薦任第十五職等,而台灣銀行當時沒有適合其職等的職缺,所以必須為蘇德建安排一個適任的職位;(2)台開公司的民股很強勢,而蘇德建也是一個強勢的人,因此可以勝任。

嗣伊請呂桔誠去詢問蘇德建是否有意願出任,經蘇德建同意,亦經劉燈城確認蘇德建資格有無問題,最終由蘇德建代表台灣銀行在台開公司的法人代表,趙建銘沒有關說過蘇德建的事等語。證人馬永成具結後證述:金融機構董事長及總經理的重要人事權,是由總統及行政院院長商議,但台開公司的重要性不是很高,因為台開公司在經營上不是很理想,對政府是一種負擔,而且當時並無派任金融單位的人有意願去擔任台開公司董事長一職,所以並無刻意去談論台開公司的董座人選;當時正好台灣銀行發生蘇德建的人事任命問題,蘇德建有去陳情,監察院也為蘇德建平反,所以當時伊與前任財政部部長林全提議找蘇德建去接任台開公司董事長,解決問題,嗣財政部也是簽報上來,由行政院核准,趙建銘沒有向伊關說蘇德建的任命案等語。綜上所述,蘇德建任命台開公司董事長一職,係依財政部派任公民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董監事管理要點辦理,呂桔誠並無決策主導權,是告發意旨認呂桔誠未盡監督官股銀行之責,容認官股銀行出脫台開公司股票、派任蘇德建擔任台開公司董事長以及趙建銘介入關說蘇建德任職台開公司董事長等情,容有誤會。

(二)劉燈城自91年4月間任職財政部國庫署署長,並自94年3月起擔任財政部公股股權管理小組(下稱公股股權管理小組)召集人;依據「財政部公股股權管理小組設置要點」第三點規定,公股股權管理小組之任務包含對事業重要人事案之派免、公股董監事席次之規劃與選舉策略、方案之擬訂與執行及事業公股代表陳報事項之核議及核復等,而依據財政部國庫署第二組就台開公司94年5月25日股東會進行董監事改選一案,簽請財政部簽呈內容顯示,改選前彰化銀行持有台開公司股票4.66%,並擔任台開公司常駐監察人,是依財政部派任公民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董監事管理要點第15點第4項規定,董監事應陳報財政部關於「讓售長期股權致影響公股董監席次」事項,惟彰化銀行於94年5月6日以彰資投字第4869號函台開公司,陳明彰化銀行於台開公司第15屆常駐監察人任期屆滿,不擬續派擔任台開公司法人代表,嗣台開公司董、監事改選後,即未擔任台開公司公股董、監事代表,是彰化銀行自卸任台開公司常駐監察人一職後,即不必再向財政部陳報處分台開公司股票;又因彰化銀行係民營銀行,是其出售台開公司股票,係彰化銀行內部公司治理決策所訂,僅須彰化銀行董事會決議通過即可,本無需向財政部陳報,劉燈城自無干預之權限。

(三)呂桔誠擔任台灣銀行董事長,主導165億元聯貸案部分,其中聯貸款案項145億元部分,係聯貸案通過前由台開公司銀行部門及票券部門積欠之同業拆、借款舊債,於聯貸案通過後轉為聯貸款;以聯貸重組方式解決台開公司轉型為非金融機構後之原有拆、借款債務問題;其餘20億元係台開公司出售信託部門交割款之新增貸款,而台開公司對上開貸款均提供十足授信擔保,且以營業收入、盈餘、出售資產等作為還款來源,尚符合銀行授信之5P原則,且經台灣銀行審查部聯合授信科、台灣銀行敦化分行按分層授權權責辦理,嗣經台灣銀行94年6月17日第一屆第23次董事會核准通過該聯貸案,非被告呂桔誠一人可全權主導,是呂桔誠在擔任台灣銀行董事長任內核准該聯貸案,並未逾越合理程度。故對告發人所告發呂桔誠、劉燈城部分,爰依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第3款規定,予以簽結。

二、趙建銘所另涉之生寶公司臍帶血案、國票金控介入案及藥品採購回扣案及誠品書局台大醫院招標案等情,分敘如下:

(一)生寶公司臍帶血案:趙建銘為生寶公司代言部分,係以其身為臺大醫院醫師及其二子均身為第一家庭孫子的榮耀身分作為代言,而生寶公司為求商業上與同業競爭,均有找政治名人或影視名星作代言廣告,是生寶公司請趙建銘為該公司作臍帶血之商業代言,尚屬正常之商業行為,又生寶公司負責人章修綱證稱:伊在91年9月19日簽立合約後,有交付500萬元現金予趙建銘;93年間為爭取第二胎的臍帶血合約,在同年10月19日及94年10月5日各再交付500萬元支票與趙建銘,但是在93年11月間,趙建銘向伊表示,訊聯臍帶血有積極的爭取第二胎臍帶血合約,伊為了避免同業競爭,因此向趙建銘提出,願意再加200萬元,並於93年12月9日給付,上開1,200萬元均以伊太太李貴輝名義開具;94年底陳幸妤第三度懷孕,伊為了避免趙建銘轉向其他廠商,就向趙建銘表示,願再多支付200萬元,並於95年5月12日再交付200萬元現金與趙建銘。趙建銘於收取代言費用後,有同意生寶公司使用他和公司簽約的合照,並作為廣告印刷文宣及網路上使用等語。是生寶公司確以1,900萬元邀請趙建銘代言,惟此價金係生寶公司內部自行決策,尚無不合;至趙建銘收受生寶公司上開代言費,漏未報繳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是否有違反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涉嫌逃漏稅捐問題,以及其以臺大醫院醫師身分代言,是否有違反醫師法等問題,非刑事罰法處罰範疇,應由相關單位主管機關本其權責依法處理。

(二)國票金控介入案:趙家向耐斯集團借款3,000 萬元部分,經證人即耐斯關係企業之博通社諮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洪敏森證稱:93年4月間起至95年初,趙玉柱即陸續有借貸情事,在94年間,趙玉柱向伊借用3,000萬元,伊才向陳鏡堯借用,是趙玉柱要求要以台支交付等語。證人即眾大國際公司負責人陳鏡堯證稱:伊自93年間起即有借錢予洪敏森後再轉借予趙玉柱,94年間有借3, 000萬元給洪敏森,伊知道是趙玉柱向洪敏森調借的款項等語。足認耐斯集團是借款與趙玉柱,且期間早自93年4月間起即有借貸行為,且93年間之借貸行為亦非因協助取得國票金控之經營權而為之,又借貸之人亦非趙建銘,又陳鏡堯、洪敏森未循正常程序損及公司權益而借貸他人之行為,均依背信罪嫌另行提起公訴在案,自不能因趙玉柱之借貸行為即遽認係趙建銘之關係所致;至新聞媒體指陳趙建銘曾關切國票金控經營權部分,經證人陳沖證稱:趙建銘曾分別在94 年6月28日、同年月30日、同年7月20日打電話稱陳哲芳是一個很優秀的企業家,希望國票金控總經理支持陳明仁等語,證人林全亦證稱:陳沖曾回報接獲趙建銘的關切電話等語。惟國票金控的經營權,尚須經由董、監事改選,非被告趙建銘一人所能掌控,且本案查無趙建銘為介入國票金控董、監事改選而向公務員行賄之具體事證,是不能僅以趙玉柱曾向耐斯集團借款3,000萬元一情,即推論趙建銘協助耐斯集團爭奪國票金控經營權,而涉有瀆職罪嫌。

(三)藥商回扣案:趙建銘借用人頭帳戶及藥商是否有支付回扣予趙建銘部分,經證人即藥商業務代表林盟哲、林振旺、張正忠、張正安及趙建銘之隨扈吳騰達、楊正龍均證稱渠等有提供個人帳戶供趙建銘使用,並經常幫趙建銘匯款等情,渠等並不知道趙建銘帳戶使用情形,也不知道趙建銘要求匯款之資金來源及用途等語。藥商業務代表林盟哲、林振旺、張正忠、張正安均否認有支付回扣與趙建銘等情。足認此部分僅能確認趙建銘確有向證人即藥商代表等借用人頭帳戶使用,以及證人有幫助趙建銘匯款等情,惟趙建銘向證人等借用人頭帳戶是否有給付「對價」、新聞媒體所稱有藥商將回扣給付趙建銘等情,均無具體事證。且證人均係向臺大醫院醫師推銷藥品,而臺大醫院是否購買藥品,尚須經臺大醫院內部醫療採購小組專業評估及開會審議,非趙建銘一人所能作全權決策主導,足認藥商並無給付「回扣」與趙建銘之理。再洗錢防制法所稱之洗錢係指「掩飾或隱匿自己或他人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另對前揭所稱之「重大犯罪」,並於該法第三條逐條例示,惟本案趙建銘所使用之人頭帳戶,尚查無具體事證足證被告趙建銘犯該法第三條所列之重大犯罪,自不能以該罪相繩。至被告向證人等借用人頭帳戶,是否涉有逃漏稅捐等情,宜由主管稽徵機關等依權責調查後,依法處理。

http://www.tpc.moj.gov.tw/ct.asp?xItem=59340&ctNode=5309




台開弊案 偵結起訴重點【聯合新聞網編輯群/綜合整理】
http://mag.udn.com/mag/abian/storypage.jsp?f_ART_ID=36840


假報銷?國務機要費風波話說從頭 2006/09/08 【2006/10/04/聯合新聞網】 【編輯陳英珊/綜合整理】

2006-09-15左右 查黑金中心檢察官陳瑞仁,訪談前總統李登輝,詢問國務機要費過去的使用情形,李證詞可能成為扁涉案情節的重要依據。
2006-09-07 高檢署公開說明國務費偵辦進度,並且證實已經密訊過陳水扁總統夫婦。
2006-09-01 國務機要費有1020萬元SOGO禮券發票,約談21名SOGO禮券消費者。
2006-08-20 約談第一夫人吳淑珍,吳淑珍向檢察官說明,她體恤總統面對台灣外交的困境,從各種管道蒐集發票,但領出的錢「沒有一毛國務機要費流到家人口袋。」
2006-08-14 約談台灣紅董事長李慧芬。
2006-08-09 約談李碧君,了解她交付發票的對象。
2006-08-07 約談陳水扁總統,扁承認知道部分核銷發票是向他人蒐,大多數報帳發票用於機密外交。
2006-07-31 扣取陳總統任內核銷國務費資料。
2006-07-31 陳總統首度證實,總統府有拿一些單據來核銷國務機要費,陳總統強調國務機要費挪做「秘密外交用途」,為了保密,又得應付審計部查核需要,所以才會拿其他單據來核銷。
2006-07-31 立委邱毅強調,國務機要費出現嚴重弊端的時間是在92年至94年間,這三年的國務機要費總數為1億4400萬元,其中高達近億元的費用去向不明。
2006-07-30 檢調發現總統府送交審計部核銷的禮券發票中,有SOGO禮券的購買紀錄。邱毅指出,李恆隆提領出的禮券為1100萬元,加上李碧君的400萬SOGO禮券發票,扁嫂A國務費、轉賣貴婦團兩頭賺。
2006-07-27 審計部總決算審核報告送到立院,94年度國務機要費實際支出近4800萬元中,有高達3600多萬元未提供查核、無合格憑證,不合格率高達近77%。
2006-07-27 審計部證實,查核中確實發現核銷單據中,有君悅、國賓飯店等發票,且其中有部分核銷單據與邱毅舉發的發票相同。
2006-07-25 檢察官指揮調查員前往監察院審計部查訪相關稽核人員;檢調擬在約談審計部人員後,再傳訊總統府會計處人員。
2006-07-20 核高檢署證實,在邱毅出示發票前,高檢署已分案偵查。
2006-07-20 核心人士指出,國務機要費中出現君悅飯店發票,應是核銷澳洲「南線工作」專案機密外交部分費用單據,但南線工作的真實性引發質疑。
2006-07-20 立委邱毅出示百餘張君悅飯店開立給李慧芬的發票,表示其中44張、金額336萬被李碧君拿去給吳淑珍做為核銷國務機要費之用。
2006-07-18 立委邱毅出示八張君悅飯店開立的發票影本,指吳淑珍涉嫌以貴夫人的發票報銷國務機要費。審計部證實,查國務機要費,確實找到君悅飯店的發票。
2006-07-12 立委邱毅指出,台開案起訴書提到陳鎮慧替趙建銘匯兩百萬元,陳鎮慧在事後坦承這筆錢是匯給陳幸妤,他質疑這兩百萬是總統府的國務機要費。
2006-06-29 立委邱毅指稱,國務機要費是透過機要人員陳鎮慧負責,於法不合。總統府澄清表示,陳鎮慧只是經手人,單據還是依法送交總統府會計處核銷。
2006-06-23 審計部派人赴總統府查核陳總統2000年至2005年「國務機要費」核銷情形,為期5天,審計部表示,發現有疑點會要求府方提答辯。
2006-06-23 國民黨立院黨團質疑總統府可能拿發票作不實報銷,去函審計部要求提供2000~2005年總統國務機要費明細。
2006-06-22 台灣紅負責人李慧芬隔海爆料表示,她的堂姐李碧君,常以第一夫人吳淑珍名義向君悅飯店索取發票。

http://mag.udn.com/mag/abian/storypage.jsp?f_ART_ID=46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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