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曾於七月投書民意論壇「不懂偵查實務? 檢調少唬人」短文,指出:「檢察機關就何種案件可分豷偵案豶?就何種案件可分豷他豶案?將不能分為他案的案件,以行政簽結,究竟誰不懂偵查實務?」近日台北地檢署偵辦的台開案、SOGO禮券案,檢察官都將部分案情以他案簽結,到底有甚麼問題?

依據法務部九十三年三月四日修正的「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一般偵查案件係分作「偵案」,其他的偵查案件分為「他案」,甚麼叫一般偵查案件?是指經過告訴、告發、自首、檢察官自動檢舉、公務機關移送案件,其被告及涉嫌犯罪事實明確的;而所謂其他偵查案件,必須是被告或犯罪事實有一不明確的,譬如東西被偷了,但不知小偷是誰,向地檢署提出告訴;或者是雖然有被告,但是告訴的內容實在語焉不詳,不知道到底被告涉嫌的犯罪事實為何,才可以分他案。這裡所說的涉嫌犯罪事實明不明確,不是用檢察官起訴或法院判決的標準來判斷,而是以一般常識的標準,來認定告訴、告發、自首、移送的時候所敘述的涉嫌犯罪事實,是不是可以判斷所述何事。

凡分成偵案的案件,檢察官結案方式只有撰寫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通緝、移送法院併辦來結案,前兩者檢察官都要詳細交代起訴或不起訴理由;如果是分成「他案」,檢察官在查明被告或涉嫌犯罪事實為何,就要改分偵案,如果還是查不清被告或涉嫌犯罪事實為何,檢察官可以用內部行政簽結。所謂內部行政簽結,不必詳述理由對外界有交代,只要說的理由說服檢察長,就可以簽結了,簽結的案件所有檢察官的心證、案件相關的證據就此封存於檢察官和檢察長的心裡和地檢署的檔卷室裡。

台開案、SOGO禮券案經過外界多時沸沸揚揚的討論,甚至有民眾或媒體名嘴提出告發後,所指摘的犯罪嫌疑人和所指摘的涉嫌犯罪事實,具有一般常識者都已可辨別,此時絕非「被告或犯罪事實有一不明」的狀態,換言之,這些案件本應分成「偵案」,檢察官如果認為被告涉嫌重大,就應該提起公訴;如果認為犯罪嫌疑不足,必須撰寫不起訴處分書詳述認定犯罪嫌疑不足的理由,由書記官把不起訴處分書送達給告發人,至少可以接受告發人或是一般公眾的檢視。

如果把應該分成「偵案」的案件分成他案,認為犯罪嫌疑不足時以行政簽結案,那麼檢察官到底查了甚麼證據而認定犯罪嫌疑不足?為什麼證據不足以使檢察官產生起訴的心證?這些疑問將永無解開的一日,更遑論接受告發人的質疑或公眾的挑戰。

就已經部分簽結的SOGO禮券案,凡已提出告發者應聲請台北地檢署製作並送達不起訴處分書;就目前尚在偵查的國務機要費案,請台北地檢署或高檢署立刻依據刑事訴訟法及「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分為「偵案」,縱使將來認定犯罪嫌疑不足,我們不想再看不到檢察官的理由了,請給我們不起訴處分書!

http://www.udn.com/2006/10/4/NEWS/OPINION/X1/354506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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