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防堵不動產證券化成為高鐵等BOT案的籌資工具,在立法院「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修正草案」中,加了一項高鐵排除條款,把高鐵站場等土地開發案排除在外。這種立法方式除了可能不公平地阻礙高鐵的籌資之外,更可能不公平地傷及很多其他開發案的機會;我們希望此草案不要通過。
由於仍在開發中或仍未產生穩定收益的不動產具有較高風險,這類不動產的證券化就有可能被建商用來把風險轉嫁給投資者;所以不少人認為開發型的不動產證券化應該較為謹慎。然而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修正草案中的高鐵排除條款,即和這種顧慮相違背。這項條款把證券化限於「以政府、公營事業、公股占20%以上的事業,或政府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基金或法人未投資,政府未保證其借入款或營運收益的標的為限」。換言之,凡有政府股本或保證的不動產就不能證券化。看起來好像政府是瘟神,政府參與的開發案就不可以證券化。而實際上政府的參與投資和保證,恰能使這類開發案及其證券的風險降低,使購買證券的人得到更大保障;因此從風險的觀點應該更不必禁止才對。
更何況依這樣的條文,不只很多有政府投資或保證的開發案無法藉證券化來籌資,很多開發案也會因此而不讓政府和與政府有關的機構參與,而這又將使很多開發案難以進行。例如許多土地中夾雜著一部分公有土地,要開發的話一定要這些公有地一起參與。但依前述修正草案,政府以土地入股或合建等方式來參與,都將使這些土地無法運用不動產證券化來開發。若要運用不動產證券化,政府可能須將土地賣掉,但賣掉土地並不見得是對國家財產最有利的處理方式,其他地主也不一定能買到這些公有地;因此整塊地的開發也可能因而更困難或耗費更多時間。由於我國公有地極多,這種情況會妨礙的都市更新及其他開發案也很多,請立委們注意這個嚴重的副作用。
除了存在大量公地,也有大批政府有持股之企業,以及不少的政府基金和法人;因此前述修正草案條文還可能會妨礙更多的開發案。例如政府若不賣掉太多持股,台積電參與投資的開發案就不能證券化。台鐵、台糖、華航以及所有公股金融機構這些資產大戶參與的開發案都不能證券化。而中小企業的開發案若要證券化,則其借款就不能請中小企業信保基金保證。
這樣的條文也將限制了政府政策的運用。在都市更新方面,公有地的參與以及公有地的更新,乃是推動大規模更新的重要手段;而這項修正草案將使政府在許多個案中無法運用公有土地來促進更新,也使那些大規模閒置的公有地無法開發和更新。政府為了產業發展或其他公共利益也常需以投資或保證做為工具,來協助一些私人企業的發展,前述台積電和中小企業信保基金都是重要的例子。新加坡政府更以積極運用公共資金協助產業投資和發展而聞名。而依這項修正草案,那些接受政府投資和保證的企業都將失去不動產證券化的權利,因此有些企業可能只好拒絕政府在政策上合理的協助。
有些立法委員並不承認他們是反對高鐵,而是認為高鐵已獲政府保證,不怕借不到錢,因此不該再利用證券化方式籌資。這種說法也不正確,因為政府開放的籌資管道應讓企業自由選擇,而不是已經有管道的業者就不能讓它運用別的管道。難道上市公司或能發行公司債的公司就不可以向銀行貸款嗎?更何況立法院之前又曾通過不准公股銀行再投資和貸款給高鐵的決議。
由這些不合理的情況看來,立法院實在不該通過這種不恰當的限制。立法委員如果討厭高鐵公司或其經營者,大可以直接明訂高鐵公司的開發案不得運用不動產證券化;切不可為了隱藏對高鐵的不滿而訂出一個可以把高鐵包含在內的一般性排除條件,結果卻傷及一堆和高鐵無關的企業和政策。
【2006/11/05 經濟日報】
http://mag.udn.com/mag/column/storypage.jsp?f_ART_ID=51098
- Nov 05 Sun 2006 15:04
都是高鐵惹的禍 2006/11/05 【經濟日報社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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