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月十五日KURO飛行網公司正式與與IFPI(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代表的權利人團體達成和解,將於十月十五日之前轉型成合法授權的線上音樂平台。繼韓國的Soribada與台灣的Ezpeer之後,這次的和解是由違法轉合法經營的第三件,象徵著國內線上音樂全面走向合法授權機制,由KKBox、Yahoo 奇摩、ezPeer、Kuro等業者為消費者提供更多選擇,對線上音樂的發展,意義深遠。

去年ezPeer及Kuro兩案截然不同的判決結果,曾引起業界、學界及司法界一片譁然。去年六月三十日士林地方法院首先宣判P2P網站業者ezPeer負責人無罪,不需為使用者非法重製行為負擔刑責。接著九月九日台北地方法院則判決飛行網負責人等與會員成立侵害著作權共同正犯,遭處以二至三年之重刑,併科罰金新台幣三百萬元。該案之會員則因連續擅自重製九百多首歌曲,被處有期徒刑四個月。

基本上,兩件判決最大的差異在於:士林地方法院認為現行法令並未禁止或限制P2P軟體的使用,且做為傳輸平台的ezPeer其用途具有多樣性、本身並非犯罪工具,即使有使用者以此一工具傳輸、下載未經授權的著作權檔案,則仍應有合理使用空間、刑罰免責條件。反之,飛行網則為招攬會員加入以賺取會費,因而不斷刊登可利用Kuro軟體下載數十萬首最新流行新歌等類似內容為廣告,因此對於其會員透過該軟體平台服務進行大量違法下載、交換、重製享有著作權之檔案行為知情,需負侵權之刑責。

其實,不管是ezPeer案、Kuro案或美國最高法院Grokster案,法院都確認,檔案交換軟體是中性的科技,不應被苛責或禁止。不過, Grokster案中所宣示的原則是,雖然檔案交換軟體是中性的科技,不應被苛責或禁止,但利用或提供該等軟體或服務的行為,不一定可以免責,仍要視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有誘使、幫助、引起他人的侵害著作權行為而斷。

目前該兩案均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尚待法院就此兩歧的地方法院判決,就事實認定與法律見解,表達較為一致之看法。然而,在法院判決之前,ezPeer及Kuro的和解,仍有相當重大的幾點意義:

首先是確立使用者付費的授權觀念。我國ezPeer、Kuro案之最大爭議,主要在於P2P是否需負刑責的問題。目前全球各地關於P2P網站經營者需負民事侵權責任已有共識,美國最高法院Grokster案宣判後,美國的侵權P2P業者Edonkey也於今年九月十二日達成和解。澳洲Kazaa於今年七月被判決違法,必須修改其軟體以降低侵權機率,並需對唱片公司的損害提出一億一千五百萬美元的賠償。

而ezPeer、Kuro在高等法院判決之前,也都與權利人團體達成民事和解,表示必須尊重著作權並支付創作者應得的報酬,亦即使用者付費觀念的建立。

其次,是數位音樂授權機制之建立。全球已有超過三五○個合法音樂網站於二十七國提供數位音樂服務,但唱片業者過去不願授權,是因為ezPeer、kuro侵權在前,又無法確保授權計價機制之公平透明,以及保證音樂檔案在網路上的防拷安全。

ezPeer 、kuro的和解案,不但相當程度賠償了唱片業者過去遭受之損失,並同時轉型為合法授權之模式。對消費者而言,可以免除授權狀態不確定可能產生的侵權責任,而透過採用有效之DRM技術管理機制來防止盜版,唱片業者能與平台業者透過授權合作方式,創造華語歌曲的數位音樂市場,共創三贏的榮景。

Kuro案為我國智慧財產權之保護亦劃下了重要里程碑,成為國際間受到重視的代表性案例。過去權利人曾遭「以刑逼民」等批評,但如果制度上可以讓著作權人透過民事訴訟獲得有效保護,如美、日、澳洲等案件,自然就可避免這種情形。

事實上,在ezPeer 、kuro案中,唱片業者也曾成功取得民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卻仍無法有效遏止ezPeer 、kuro的侵權。這是我國著作權法及訴訟法上的缺失,希望透過立法院審議中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制定,確實提供有效之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10514+112006092000321,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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