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日來倒扁行動的演變過程中,正反雙方意見大約已經盡呈,似乎誰也無法完全說服對方,但雙方其實仍舊存在不少共識。說絕大多數的人對陳總統周遭所發生的連串弊案與貪腐現象皆感深惡痛絕,應是無庸置疑的。

而在關於陳水扁是否應該主動為此辭去總統一職上,從親綠學者七一五聲明獲得許多泛綠支持者的連署來看,似乎也符合多數的民意。但當情況轉變到是否應該用群眾運動的方式迫其下台時,民意卻明顯地出現徑渭分明的態勢,不僅泛綠反制倒扁的聲浪驟增,甚至龍應台與李家同兩位學者也同樣反對上街頭。就此而言,將倒扁一事民意分歧的原因單純歸咎於藍綠對抗,恐怕是既草率又膚淺的思考。從民主制度的本質來看,筆者認為「百萬人倒扁行動」,尤其是施明德先生那種以預立遺囑的激烈方式所表達的「非倒不可」的訴求,其爭議性在於對人而非對事。就這一點,倒扁人士顯然忽略了直接民主與間接民主的不同。

社會運動非第一選擇

在以選舉與代議政治為核心的間接民主制度下,撇開少數例外的公民投票或公民複決的情況,通過選舉而產生的民選政治人物是,唯一獲得人民直接民意認同的。除此之外,在代議政治對當選者包裹委任的制度設計下,代議士所通過的各個法律或政策都不曾得到人民直接的肯認,因此,立法機關的意思與真正民意間的落差與分歧就可能產生。因而,人民在此可以主張,該不正義的法律或政策並未得到人民直接的同意,所以沒有受其拘束的義務,可以不必服從並進行群眾抗爭,社會運動有時被認為是彌補間接民主制度及代議政治缺陷的最後正當手段,理由在此。

但對於經過直接選出的民選人物,人民就不能再以模糊而鬆散的群眾運動方式,以相對性的道德或價值訴求其下台。這時如果要令其下台,人民就必須再度直接、清楚而嚴謹地表達收回其原先同意的意思,也就是說必須經過法定的罷免程序。正因為我們賦予選舉罷免創制複決這些直接民主程序更高的正當性,所以必須對其表達方式採取更嚴謹的標準。換句話說,使用制度以外的手段迫使民選政治人物下台,相對於其他平等自主公民而言,是否定其透過選舉已表示的意思,是僭越其透過罷免欲表達的意見,而這才是使民主制度的社會契約基礎徹底瓦解的原因。

事實上,濫用對人不對事的群眾抗議方式,迫使國家領導人下台以進行政爭的模式,正是中南美洲與東南亞這些好發革命國家的民主特色,也說明其半民主或偽民主的制度本質。

贊成倒扁行動的人喜歡將其正當性引申自「市民不服從」這個概念,認為對貪腐的統治者,人民應該將其驅逐下台,但這是值得商榷的。事實上,「市民不服從」這個從梭羅(Thoreau)而來的概念,指的是人民拒絕服從某一不義的法律或政策,而用類似拒絕納稅或服兵役等行動為手段,表達對苛政的不滿。金恩博士的民權運動、南非的反種族隔離政策、英國80年代的反人頭稅,不久前法國的反就業法都是如此。

不服從概念應針對事

換句話說,「市民不服從」的主張從來不曾用在直接針對特定民選政治人物的去留上面,因為民主法治國家中人民不須服從任何人,其服從的是憲法、法律與政府行為。「市民不服從」的社會運動與現代的間接民主制度間相生相息的關係,理由在此。甚至冷靜想想,在這裡將倒扁說是市民不服從的表現,也顯得矛盾而弔詭,因為要求特定人下台,比較像是要求他人服從自己,而不像是在表達自己的不服從吧?

作者為英國里茲大學法學院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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