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就總統府國務機要費案,在九月九日百萬人民反貪腐運動靜坐前夕發表新聞稿,表示曾在七月三十一日至總統府依法扣押國務機要費「所有」支出憑證及單據原本,八月七日至總統府訊問陳水扁總統,八月二十日至玉山官邸訊問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檢察官告知可能涉及刑責之重要關係人(含總統及總統夫人)相關罪名及權利,惟至今為止,僅李碧君女士正式列為被告。

筆者對高檢署偵辦本案的辛勤,表示肯定。惟一般重大刑案,在司法實務上,檢察官為保全證據與案重初供之考慮,多會先行主動搜索及扣押相關證物,隨即在日內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隔離訊問及持續訊問,以免各犯罪嫌疑人有時間串供或湮滅證據。以年前檢方偵辦中時晚報洩漏國防機密乙案,先突不其然地搜索中時報社,扣押相關證物,且隨即進行隔離偵訊與持續偵訊,不准犯罪涉嫌人離去,而當日就移送法辦。

以筆者辦案經驗,在若干重大刑案中,當事人告知其遭受檢方搜索、扣押及隔離偵訊時,我們一批律師會接力陪同當事人接受偵訊,有時連續十二小時以上,且當日就到地檢署接受複訊,有時當事人被當庭收押,或交保並限制住居,直到半夜二、三點才暫告停止。

本案高檢署偵辦國務機要費雖備極辛勞,但或許基於對總統府的尊敬與禮貌,程序上難免令人產生下列疑問:

一、檢察官並未依刑事訴訟法一二六條主動搜索,而係發函總統府請其提供相關證物,嗣後高檢署表示已扣押「所有」支出憑證與單據原本。殊不知以犯罪嫌疑人心理,多少會隱藏部分證物,此為人情之常,高檢署卻表示已依法扣押「所有」憑證與單據,萬一日後察知總統府選擇性提供證物,那麼,高檢署如何自圓其說?

二、檢查官八月七日先至總統府訊問陳水扁總統,卻未同步訊問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直到十三日後的八月二十日才至玉山官邸訊問吳淑珍女士,高檢署表示陳總統夫婦二人均充份做答,其中陳水扁總統並當庭提出若干書面文件供進一步查證。試問檢方未同日隔離偵訊、持續偵訊陳總統夫婦,如何令人相信訊問陳總統本人後,吳淑珍女士會不知道前情、不會作相關之因應與準備,那麼,本案如何在正常情形下查明真相?

三、高檢署新聞稿表示僅正式將李碧君列為被告,而陳瑞仁檢查官稱陳總統夫婦是「潛在性被告」,又稱本案查證困難。那麼,在目前刑事訴訟法採行交互詰問制度及要求嚴格證明下,是否已預告本案僅會起訴李碧君或總統府基層公務員?

高檢署偵辦總統府國務機要費乙案係我國首例,檢察官基於尊敬,在偵辦程序上與一般刑案程序不同,筆者願以同理心表示諒解。但是若禮貌高於程序,而致查證困難或真相不明,那麼,受傷害的將不只是總統府而已,司法公信力也大受挫折。偵辦本案確實使檢察官承受前所未有的壓力,若程序上能夠盡量嚴格,講求法律之前人人平等,那麼,未來不論偵辦結果如何,將較能說服國人。否則,恐怕將會在司法史上留下重大遺憾。

(作者為律師,百萬人民反貪腐運動決策小組委員)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10514+112006091000209,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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